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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

收稿日期:2008-12-24

作者简介:陈谦信(1981-),男,福建长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摘要:本文从暴力犯罪的犯罪学定义、状况与特点入手,探讨了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指出暴力犯罪的生成是主客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认为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包括治本预防对策、治标预防策略、矫治处遇策略。

关键词:暴力犯罪;生成机理;防治对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27(2009)03-0017-04

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

陈谦信1,史皓冰2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开封475004)

众所皆知,暴力普遍存在于每一社会中,值得注意的是暴力并未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有减少的迹象,相对的在社会急速变迁呈现多元、分歧、冲突增加的现状中,任何形式的暴力均可能被大量使用,甚至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造成民众巨大的恐慌与伤害。虽然,就整体犯罪类型而言,暴力犯罪的数量与比例并不高,但在高度现代化、民主化的今天,它的发生均将造成个人与社会各层面深远的影响。

一、暴力犯罪的犯罪学定义(一)暴力的概念

毫无疑问,“暴力”这个名词可以有许多意义与解释。心理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之会有不同的定义。因此,如果我们只在定义上打转,我们将无法界定探讨的范围。由于我们的目的是要限定探索的范畴,因此我们仅需将一般所认为是“暴力”应用到我们所要观察的现象即可。美国犯罪学家纽曼教授(Graeme Newman )提出了三种暴力的定义:(1)身体力量的使用:由于身体力量的使用而导致他人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害。这是最广泛也是最常被用于有关暴力行为的定义。但由于该定义显然要求攻击者与其对象需有面对面或身体的接触,而排除了许多的暴力行为(如用枪向被害人射击),是其不足之处。(2)自然的暴力:由于自然力量,如风、雨、火灾或地震等所产生的暴力。(3)个人感觉或行为的强烈感受:这一定义和第一个定义合并,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个人传给被害者和旁观者激烈的感受,透过行动而造成伤害和损害[1]322。上述有关暴力的定义有不少可取之处,但从犯罪学的视角看,自然界的风、雨、地震和意外事故,不应算作暴力,尽管它们所造成的危害有时十分巨大。从基本意义上来说,暴力应当具备如下几个要素:(1)身体的动作:主要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对行为对象的直接身体接触,例如,用拳击打;也可以间接作用于行为的对象,例如,利用棍棒击打他人,利用炸药的力量而伤害他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行为的对象,例如,在远处开枪射击。行为的对象,包括人和物。(2)给人以强烈刺激:包括给受到行为击打的人以肉体上的感受,或者虽未受到肉体上的击打,但面临暴力场景受到精神上的震撼[2]461。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义的暴力包括以实施暴力行为为内容的威胁,例

如,扬言杀害、伤害等。鉴于暴力的基本意义,从价值评价上来说,暴力可以是合法的,如国家的强制力;也可以是非法的,如杀人犯罪。

(二)暴力犯罪的概念

在犯罪学史上,最早提出“暴力犯罪”概念的是意大利的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他在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一书中,把犯罪人区分为自然犯罪人和法定犯罪人两种,认为暴力犯罪是自然犯罪的一种,并称这种犯罪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现象[3]44。暴力犯罪不属于特定的刑法术语,不是纯然的刑法上的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使用的概念,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刑法的研究只是借用了这一术语而已。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从犯罪学角度剖析暴力犯罪更为恰当一些。

关于暴力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从犯罪学角度,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

极端攻击性行为。”[4]524

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为获

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的

行为。”[5]71第三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是以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6]179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暴力犯罪的某些特征,都有应肯定的一面,但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正确指出了暴力犯罪的手段性质,但把暴力犯罪仅限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是不够严谨的,因为暴力犯罪实际侵犯的权利比人身、

财产权利更为广泛。第二种观点,有两点不足:其一,从实践看,犯罪人在实施暴力犯罪时,暴力手段和以将要实施暴力进行威胁的胁迫手段通常是交错使用的,威胁行为传输给被害人的信息是:若有必要,就决定使用公开的暴力。以暴力为威胁内容的胁迫手段,同样具有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是不妥当的。其二,将暴力只限定为对人身的侵犯,也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相符合。例如,爆炸罪既可针对人身而实施,也可针对公私财产实施。第三种观点,将暴力和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手段也包含在暴力犯罪范畴之中是不适宜的,因为作为犯罪

2009年第3期第8卷(总第41期)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QI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Vol.8,No .3Jun .,2009

的暴力类型,其核心是犯罪的暴力内容。暴力犯罪是一些具体犯罪的集合体,这些具体犯罪以暴力为内容的或者具有暴力内容。

基于以上简要分析,我们认为,暴力犯罪是以暴力为内容或者与暴力内容密切相关的犯罪,具体地说,是指实施身体的动作,给人以强烈刺激,使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暴力的方式实施的杀人、伤害、爆炸、抢劫、强奸等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来讲,可能是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也可能是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在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中,可能是侵犯性权利的暴力犯罪。由于财产犯罪、性犯罪是犯罪学研究中与暴力犯罪相并列的重要的犯罪类型,因此将某些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侵犯财产、侵犯性权利的犯罪分别归入财产犯罪或性犯罪也未尝不可。不过,暴力是暴力犯罪的重要标志,与暴力相关的犯罪均可纳入暴力犯罪的范畴。事物并非是非此即彼,这种研究对象的交叉性在科学研究中是普遍存在的[3]461。

二、暴力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一)暴力犯罪的状况

暴力犯罪是犯罪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当今世界各国,暴力犯罪几乎都呈上升趋势。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1991年到1992年发案数继续上升。可以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暴力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暴力化程度越发严重,恶性大案迭发。从全国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看,杀人、伤害、抢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逐年大幅度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犯罪结构有所变化,暴力犯罪发案数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从1993年至2000年,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犯下震惊全国的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被列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刑事大案;2008年,杨佳制造上海闸北袭警案,在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的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其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具有极大的现实危害性。

(二)暴力犯罪的特点

从我国当前暴力犯罪的情况分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团伙犯罪增多。犯罪结构复杂化,由单干型暴力犯罪向团伙型暴力犯罪发展,使暴力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有的还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

2.犯罪主体低龄化。近年来,在青少年的刑事犯罪中,凶杀、抢劫、强奸、伤害以及爆炸等暴力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过去罕见的因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而杀人灭迹、杀人越货等一案多罪的混合暴力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明显增多。

3.严重暴力犯罪剧增。过去少见或罕见的重大爆炸、抢劫枪支、持枪作案、驾车杀人、劫持人质、劫机、劫船、系列性杀人、抢劫、强奸以及雇佣杀手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如今却频频发生。

4.时空分布:(1)从城乡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2)从作案的具体场所来看,杀人和强奸案发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发生在小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抢劫案以及最近发生在一些大城市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案占有很大的比例。(3)从作案时间来看,强奸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4)从区域分布来看,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易发于东北、华中及西南地区的省份,呈现出东北——

—西南走向的一条狭长地带。

5.犯罪人分布:(1)在性别方面:男性高出女性很多。女性实施暴力犯罪,一般限于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女性帮助或伙同男性共同实施,或者多名女性共同实施;二是长期遭受对方暴力侵害或情感困扰,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进行报复,这类暴力犯罪“绝大部分是由于与他人的关系发生冲突后引起的。妇女意想借助这类违法行为来建立或维持她们人际关系的事例并不少见。”[7]622(2)在年龄方面:大部分暴力犯罪由青壮年(尤其是男性青壮年)实施。(3)在身份方面:暴力犯罪人以农民为多,社会闲散人员和工人居次[8]2606。

6.被害人分布:(1)在性别方面:男性被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大于女性,且男性被暴力加害的程度高于女性。(2)在年龄方面:26岁—35岁的青年人是被暴力犯罪加害的重点群体,以此群体为界点,随着年龄的降低或增高,其为暴力犯罪加害的可能性也开始分别减小。

7.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

利用信息网络、计算机等现代科技的暴力犯罪越来越突出,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的BP机遥控爆炸案件。

三、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

(一)暴力犯罪的主观原因

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内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心理因素。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社会学家认为,反社会倾向基本分为两种特征,一种是比较温和的,称为“社会不满”;一种是比较激进的,称为“社会仇恨。”[9]125一般而言,暴力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意识比较强烈。由于不满于社会现实,因此暴力犯罪人以一种反社会的心态对待社会。第二,错误的人生道德观。错误的人生道德观促成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二是腐朽的享乐主义思想;三是封建的“行帮”、“哥们义气”思想严重。四是崇尚野蛮凶残的所谓“英雄观”。第三,不良的心理机制。主要表现在:(1)物欲畸形膨胀。其表现是有强烈的财物占有欲。(2)情绪激动与意志薄弱。(3)超常性非分生理需求。向往淫乱生活,不能按照社会规范调节和控制性生理需要,非法强行获得性欲的满足。(4)扭曲的“社交”需求。(5)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第四,淡薄的法制观念。许多暴力犯罪人法律意识差,没有把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二)暴力犯罪的客观原因

2009年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导致暴力犯罪的客观原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状况。社会经济生活中隐匿着一切社会现象的制约力量,也蕴藏着暴力犯罪的深层原因。当前经济关系与其他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而影响暴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如下:(1)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存在差异。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完善效率与公正所构成的双轮驱动机制为条件,才能得以实现。这就要求引进价值规律与竞争法则,按市场要求进行资源与人才的合理配置,因而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但是,社会消费的满足与社会增长很不适应,实际的物质利益不能满足自我需求,形成了物质生活水平和自我需求之间较大的矛盾,容易诱发以财物为目标的暴力犯罪。(2)就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大量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原有的城镇居民的待业问题突出。下岗待业影响这部分人的经济物质生活来源,极易造成这些人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从而产生堕落、意志消沉、精神空虚甚至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情绪。(3)经济因素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第二,社会环境或大众传播媒介中的暴力渲染。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暴力犯罪行为人以前曾经看到过、听到过的暴力行为的情况,以及报刊、影视等对暴力行为的宣传报道,都会在无形之中给该行为人以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将引导现实生活中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危险分子犯罪和使用暴力。经常观看此类影片的观众也会认为挑衅攻击的举止行为是解决冲突的有效方法,甚至养成不顾他人痛苦便使用暴力行为的习惯。”[7]813-814第三,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一方亦未得到适当的救济与抚慰时,一方或双方心胸十分狭窄,亦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进行报复,实施伤害对方或杀人等攻击性行为,即暴力犯罪。第四,家庭方面原因。一般认为,家庭问题与暴力犯罪现象有着直接联系,是产生暴力犯罪的客观社会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结构不完整。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这部分青少年最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2)家庭教育不当。在暴力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育环境。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家庭教育不当与暴力犯罪关系密切。当前家庭教育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溺爱型(亲情过剩)、粗暴型(偏激教育)、放任型(亲情淡薄)等三种类型。(3)家庭经济与犯罪。贫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贫穷家庭的父母终日为家庭的生计奔波操劳,挣扎在社会生活的底层,无暇也无力教育子女,甚至无能力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生长在贫穷家庭的孩子从家庭中分享到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温暖、正常教育自然要少于其他家庭,影响了社会化过程,这些孩子往往会同有恶习的青少年发生联系,一起打闹、偷窃,或者被坏人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10]131-135。第五,学校方面原因。应当说,目前暴力犯罪居高不下与学校教育不当有密切联系:(1)学校法制教育的缺位。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片面夸大智育成果在教育中的作用,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忽略了以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的素质教育,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2)校内外教育管理脱节。一些学校只注重学生的校内教育管理,缺少与学生家长的日常联系沟通,对学生的校外活动情况不了解,对学生在校外的违法犯罪苗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为暴力犯罪埋下了祸根。(3)部分教师在教学工作、日常教学事务中也表现出偏袒优等生,忽视甚至歧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尤其是“双差生”。这部分学生从而讨厌学校的学习生活、开始缺课逃学,他们自暴自弃,到处滋事生非,发泄其内心的不平等压抑,一旦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上,极易走向暴力犯罪。第六,被害人促动。应当说,对社会上的犯罪所进行的任何意义的研究,都必须把对罪行的受害者和犯罪人的分析包括在内。首先,有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如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暴力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发因素。其次,暴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通常具有相似或相同的社会特征,比如属于同一个种族,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再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先前可能具有某种关系,如亲友、邻居、相识等。

四、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治本预防对策

第一,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强国富民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也是根本消除暴力犯罪现象的物质基础。加强物质文明建设,采取相关措施来应对由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而无形中制造出的社会问题,以满足各方需求,抑制财富分配不均现象,减少冲突及暴力行为的发生。第二,发展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预防暴力犯罪,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包括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在内的素质教育:(1)加强社会的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改变人们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提高社会非正式控制能力,从而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2)加强理想、道德教育。良好的理想、道德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变人们的不良心理性格,消除暴发激情的心理动因,或增强抑制暴烈情感发生的能力,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各种人际关系。(3)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得人们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用法律规定统一思想和行为,使得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不去违法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第三,净化大众传播媒体,杜绝暴力渲染。我们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一些宣扬暴力、色情、格调低劣、内容污浊、社会效果很差的影视、刊物必须予以查禁;在正面的宣传、报道中,也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社会心理效应,不要过多描述暴力犯罪的作案情节,以消除诱发暴力犯罪的各种社会垃圾,杜绝暴力渲染。第四,加强人民调解早期干预工作。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由基层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纠纷当事人

陈谦信,史皓冰: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与防治对策第3期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iolence Crimes

CHEN Qian-xin 1,SHI Hao-bing 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489445.html,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Minsheng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Kaifeng 475004,China )Abstract :Starting with the concept in the criminological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violence crimes,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iolence crimes.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formation of violence crimes is the common function by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auses.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at there are three main countermeasures of violence crimes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of fundamental solutions,the preventive strategy of temporary solution and the treatment strategy of correction.

Key words :violence crimes;the formation mechanism;countermeasures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诉讼外的调解,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第五,加强亲职教育,健全家庭功能。我们要加强父母亲职教育,扩大举办

“爸爸、妈妈教育”活动,建立父母学校,对父母进行生理心理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掌握子女成长过程的规律,以利他们正确地扮演父母角色,发挥家庭功能,强化监督子女,并予以适当管教,使子女健康成长,以免父母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对子女造成伤害,为减少暴力犯罪奠定基础。第六,加强学校教育功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鉴于暴力行为往往与行为人非理性的认知、人际沟通拙劣、缺乏愤怒情绪控制及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有必要在学校教育阶段强化社交技巧训练及愤怒控制训练,让行为人在面临愤怒等负面情况时,能控制自己当下的愤怒及激动,用更加具有建设性的方式来处理,以免因为太过冲动而犯下不可抹灭的错误

[11]228

。第七,积极开展被害人学研究,

采取必要的预防被害措施。“所谓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12]307

因此,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宣

传被害预防知识,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技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强报案意识,一旦遭受暴力犯罪侵害,及时报案;学习一些防身自卫术,受到袭击时在不能制服罪犯的情况下应尽量以最快速度脱离现场;教育公民自重自爱,认真检视自己的生活形态,强化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避免成为犯罪合适的标的物而暴露于危险情境,减少被害机会。

(二)治标预防策略

第一,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严重暴力犯罪的发展势头。犯罪是一定社会的产物,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杜绝犯罪现象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严格依法惩治暴力犯罪,罚当其罪,犯罪分子、

受害人和社会公众都会心服口服,犯罪分子才会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社会公众也能从中受到法制教育,自觉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暴力犯罪就会减少。第二,引进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击暴力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暴力犯罪亦即智能暴力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必须积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打击暴力犯罪;加大技防投入,把更多的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

主要街道、

商业繁华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的治安防控工作之中,以强化科技防范,全面提高抓现行、破大案和街面治安控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遏制暴力犯罪。

(三)矫治处遇策略

第一,加强针对暴力犯罪人的预防。暴力犯罪人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本身并没有恶意,只是一时冲动或对事情的性质认识不清而实施了犯罪,即偶犯或者机会犯;二是行为人恶性程度不深,受外界影响而实施了犯罪;三是行为人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心理,具有极强烈的破坏意识,主动创造机会实施犯罪;四是行为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或者精神障碍。对这四种罪犯要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不至于重新犯罪,特别对后两类罪犯要加强预测和预防,进行生理、心理治疗,开展法制心理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咨询服务和门诊治疗工作。第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要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对“两劳”回归人员和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街道、居委会应逐个制定帮教方案,采取家长、老师、亲友、街道干部、民警相结合的办法,对其进行耐心劝导,有的放矢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工作,并尽力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之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自觉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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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郜春霞]

2009年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教案(罗大华) 第一章导论 (3)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 (3)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3) 第二章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4) 第一节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4) 第二节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犯罪行为 (5) 第三章犯罪心理的静态分析 (6) 第一节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心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三节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四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6) 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 (6) 第一节犯罪心理的形成 (6)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发生 (7) 第三节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 (7) 第五章犯罪动机 (7) 第一节需要与动机 (7) 第二节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8) 第三节犯罪动机的转化 (8) 第四节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8) 第六章人格与犯罪 (8) 第一节人格概述 (8) 第二节犯罪人格 (9) 第七章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9) 第二节女性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三节特殊人群犯罪心理分析 (10) 第四节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 (10) 第八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上) (11) 第一节财产犯罪心理 (11) 第二节暴力犯罪心理 (11) 第三节性犯罪心理 (11) 第九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下) (12) 第一节邪教犯罪心理 (12) 第二节毒品犯罪心理 (12) 第三节计算机犯罪心理 (12) 第十章过失犯罪心理 (13) 第一节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13) 第二节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因 (13) 第三节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13) 第十一章群体犯罪心理 (14) 第一节概述 (14)

个人成长背景与个人犯罪心理发展之间的关系

个人成长背景与个人犯罪心理发展之间的关系 摘要: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后天的环境。一个人的发展同时还受到先天因素的决定,遗传决定个人犯罪心理发展的可能性。在后天个人犯罪心理发展的过程中人格环境中的子人格,犯罪人格如果发展的相对完善,完善的犯罪人格相对容易导致个人犯罪。人格是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就是说,个人的成长背景如果导致犯罪人格发展的很不完善,个人相对不会发生犯罪行为。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最主要受家庭背景、成长的环境、个人素质、社会大环境和五运六气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 关键词:五运六气; 家庭背景; 个人素质; 社会大环境;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individual criminal backgrounds between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Abstract:A person's growth and development is joint action and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which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environment is acquired. A human development while also being decided a priori factors, the possibility of genetically determined individual crimin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Acquired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personality of the criminal mind in the environment sub-personality, criminal personality if the development is relatively perfect, perfect crime is relatively easy to lead to individual criminal personality. Personality is influenced by many social factors, while other words, personal growth led to criminal background if not perfect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personal relatively crime does not occur. People living in this society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that influence a range of family background, growing environment, personal qualities, such as by the social environment. Keywords:Family background; growing environment; personal qualities; social environment;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一.绪论 (4)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研究的现状 (4) (三)研究方法 (4) (四)研究的意义 (4) 二.正文 (4) (一)引言 (5) (二)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5) 1犯罪心理学狭义的概念 (5) 2犯罪心理学广义的概念 (5) (三)经典案例——白宝山 (5) 1人物简介 (5)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从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昔日同窗,到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连刺7人(2死5伤),再到云南大学暴力猥亵室友。这一起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省,催人猛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曾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相继涉足犯罪。一时间大学生犯罪引起了社会对道德、大学教育、学校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着拷问。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 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一种形式。的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范围也不仅限于刑法所要求的16 周岁以上或14 周岁以上, 只要是在校( 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 学生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因此, 学生暴力犯罪主体年龄可以低于14 周岁( 这实际上是由保证研究的连续性的需要所决定的) 。近年来, 这种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越发普遍且其性质也日益严重。 案例。。。。。。。 类似这样的大学生暴力的案例,在全国的大学校园里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在时时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促使着我们去探求这种暴力发生的原因。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下面我将运用储怀植的犯罪原因系统来一步步剖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何为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其层次大致可分为:1.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这两点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数量的多寡,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犯罪产生的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包括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这些条件都并不产生犯罪,但会对犯罪的引起、加强等起着催化的作用。3.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其主要内容有:气象、昼夜等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有一些次要的、间接的影响作用,只是提供了某种可实施犯罪的机会,但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所以当社会和个体的至罪因素制造出潜在的犯罪人,其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催化下,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在的犯罪人行为。 二.学生暴力犯罪原因的社会原因 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 (一)学生暴力犯罪的宏观社会因素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1)政治因素。(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增多,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制度不到位有关。(3)文化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的形成和产生有重要影响。如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色情网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盗窃。 我认为以下原因可能与之犯罪有直接的关联性 1.贫富分化与学生暴力犯罪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重点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

犯罪心理学及常识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82回复1楼2007-02-26 14:37举报| 我也说一句 小镇之月光 半推半倒9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讲(2003/9/25) 犯罪心理学范畴 狭义: 犯罪行为性质及心理历程 犯罪人之个人特质,环境与情境互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第三课__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第三课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 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 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有些犯罪在时间段上容易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醉酒驾驶往往发生在周末或节假日。 3.犯罪的季节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 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 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 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 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的财产犯罪多,农村的暴力犯罪多。 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的原因在于: (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 (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 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 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其中抢劫案上升为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发案数中的第二位,并且从此再也没有退下去。[1]1991、1992年发案数继续上升。据最新的官方报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犯罪结构有所变化,暴力犯罪发案数有所下降,据公安部通报,2003年1-11月爆炸案、放火案、强奸案、杀人案以及抢劫案的发案数均比2002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4%年上半年,爆炸、放火、强奸、杀人等几类案件继续明显下降,但是抢劫和抢夺这两种贪利的暴力犯罪案件数分别比2003年同期上升了5.7%和9.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暴力犯罪发案数虽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二)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手段来看,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作案手段和 工具一般计较简单和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匕首等钝器或锐器。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 2.从类型上来看,杀人、伤害、强奸、等传统类型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 器、抢劫银行、爆炸等新的暴力犯罪类型也已出现。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寻衅滋事、聚众斗 殴行为的发案率则城市高于农村。抢劫案主要发生在城市近郊。[2] 4.从犯罪性别年龄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大多数上男性高于女性,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 为多,且呈低龄化趋势。 二、暴力犯罪的主要成因 导致暴力犯罪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影响

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摘要: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进行犯罪 预测、预防和控制,其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受学科发展状况、研究目的和学科话语霸权的影响。文章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对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考证,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仍应足于狭义说,并兼顾广义说。 关键词:犯罪;犯罪心理;学科建设;话语霸权;历史 一、问题、思路和观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 ,但是其发展水平还不尽人意。 这个现象与不同学者在关于该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上的 分歧密切相关。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历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 ,在学科发展日益精细化的今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它特定的研究领域 ,不应将所有与犯罪 有关的心理学问题都囊括进去 ,如果这样 ,犯罪心理学将是 一个内容庞杂而又无法构成统一体的学科 ,其基础理论的发 展将会因此受到阻碍 ,故犯罪心理学只能以犯罪主体的心理 为研究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心理活动不应做为研究对象 ,只能在法制心理学的框架内加以研究。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①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如果犯罪心理学研究采用狭义观 点 ,就无法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 的情况 ,从而无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因 此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还应包括与犯罪主体有关的办案人心理、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 ②我们知道 ,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是它必须具有独立的研究

犯罪心理学重点

第一套题 1.天生犯罪人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 2.性犯罪的一般特点: (一)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 (二)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智力较低 (三)性犯罪人多为青少年 (四)女性性犯罪突出 (五)作案人员广泛,作案手段多样 (六)性犯罪人的心理类型: ①正常型; ②性变态者; ③心理变态者; ④性变态兼心理变态 3.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发展是什么: (一)潜在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 (二)恶变形态:犯罪动机的产生、调整和外化行为 (三)衰落形态: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 4.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①认识方面。诈骗者的认识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思维敏捷,反应快,善于想象和联想。

②个性方面。诈骗者给人的外部印象是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等。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 ③情绪、意志和习惯方面。诈骗犯罪人的情绪色彩不明显,也没有强烈的情绪表现,作案过程中意志努力也不明显。 5.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①错误的认知:崇尚鬼神,迷信色彩浓厚 ②狂热的情绪、情感:虔诚,畏惧,痴迷 ③坚定的犯罪意志 ④荒谬的动机 ⑤异常的人格特征:否认原来的自我 6.情绪型犯罪是指什么: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 7.犯罪心理学研究人的多维视角包括哪些: ①人的物质属性 ②人的生物属性 ③人的思想属性 ④人的社会属性 8.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①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性动机、情感冲动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 ②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

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

浅析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摘要;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家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教育缺陷和提供的不良示范促进了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产生 ,家庭暴力对青少年造成的认知偏离、情感障碍和人格障碍妨碍青少年良好个性的形成。 关键词:家庭暴力; 青少年犯罪; 因果关系; 犯罪心理; 争议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和重要的原因。家庭暴力的伤害造成了一大批问题青少年 ,他们往往性格怪异 ,对人、对事冷漠 ,对各种公益活动认识偏颇,甚至仇视家庭和社会。他们从与父母行言语对抗发展到行动对抗,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制造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见,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目前学术界对此鲜有论及。本文试从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方面进行粗浅探析,抛砖引玉。

二、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现状 何谓家庭暴力,当今学术界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 ,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形势,主张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 “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我国的法律条文中 ,2001年12月24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 ,对家庭暴力现象自 20 世纪 90 年代起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 ,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 ,在 2. 7亿个中国家庭中 ,30 %存在家庭暴力 ,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1 从家庭暴力现象的发展趋势来看 ,笔者认为 ,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数量不断上升。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90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与80年代相比上升了25. 4 %。 [1 ]本世纪的发展速度更快,2002 1李周明.中国家庭存在 30 %的家庭暴力[N] .兰州晨报 ,2003 - 01 - 07.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及其类型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范围有:(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集及答案.doc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7、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8、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甚至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10、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触犯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1、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 12、犯罪心理结构类型: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可以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状况的特点。 1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14、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15、群体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16、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 17、犯罪心理矫正:是指在掌握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监狱常见矫治手段,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使其在出狱后能自觉抑制不良的心理冲动,成为守法的公民。 18、内省疗法:让犯罪人与外界隔绝,面壁思过、反省罪错、思考犯罪的原因,进而达到顿悟与转变心理的治疗方法 二、填空题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2、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

《犯罪心理学》笔记 考试重点

犯罪行为导论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1)狭义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产生、形成及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2)广义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心理现象的产生、形成、发展规律、表现特点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心理学5种主要研究对象: 犯罪人;一般违法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 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一)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学科性质、对象和任务、研究方法、发展历史等 (二)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 (三)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 (四)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学的性质: 交叉性学科;边缘性学科;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结合的综合学科;应用性学科 犯罪心理常用的研究方法: 1、观察法 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最基本的方法,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者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的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方法。 优点:真是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缺点:研究者较被动;结论难以量化处理,准确分析;研究者的水平对材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 2、调查法 调查法: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调查法包括问卷法和访谈法 3、测验法 用标准化的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 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 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 4、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 (选择)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角度:时间轴线/地区轴线 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思想-近现代的犯罪心理学发展 西方国家的犯罪心理-我国的犯罪心理

对家庭暴力实施者有什么制裁措施

对家庭暴力实施者有什么制裁措施 核心内容: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又怎样才能使自己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呢?长期以来,在很多人都认为一家人之间打骂争吵都是家务事,但是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范围是哪些? 根据法律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殴打、暴力伤害是家庭暴力的最明显的行使方式。但是有些家庭暴力却是比较隐蔽的,比如说把家庭成员关起来限制其自由、不给吃饭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大家对家庭暴力的直接反应就是“丈夫打妻子”。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他类似于父亲打儿子则是天经地义的,不能算是家庭暴力。其实,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综述

2004N o.1 V oI.14Ser i aI56 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 历史沿革与发展综述 常青山1,苏剑君2 (1.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北京100074;2.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侦处,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从1991年公安部审定我国自行研制的PG—I型心理襁4试仪至今,现已完善成PG一12、PG A一2000等型测试仪的智能计算机系统。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已实测数千起疑难重大案件,直接测试逾万人,仅PG A系列实测千起测评结果区分无辜和相关的准确率达90%以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显示了其独特的位置和实用的价值。作为以多元学科综合一体的新兴的边缘学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过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不断研究和完善,将从实践中得到积累。从积累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此学科应用范围将全方位拓展,其生存与发展必将走向光明的前景。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应用;理论体系;发展 中图分类号:I)918.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3192(2004)01—0093—04 犯罪心理测试的技术起源于欧美国家。早在18世纪,国外就有人开始通过人体血压、皮电、呼吸和心律研究人的情绪变化。1791年生物心理学家伽伐尼和1888年生物学家费利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血压、皮电、呼吸和心率等单道测试仪综合起来,初步研制出用于案件的专用测试仪。1895年犯罪学家龙布罗梭将测试仪用于监狱,20世纪20年代美国洛杉机警方在办案中使用了拉尔森多道心理生物测试仪。当今,心理生物测试仪在美国、以色列、前苏联、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土耳其、韩国、波兰、罗马尼亚、马来西亚等国家警察机关为常用设备,是刑事侦查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问接证据作用,已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新中国的崛起 1963年,毛泽东曾指示胡乔木同志具体组织落实心理测试研究会工作,由中科院心理所和航天工业部507所等单位负责研究。研究一年后样机基本成型,文革期间课题组解散,研究中断。 1980年公安部时任公安部刑侦局长的刘文同志带领刑侦技术考察组赴日本考察,其间考察了这一技术后,认为:“测谎仪是有科学依据的,过去持全盘否定态度是错误的”。 1982年,公安部引进了一台美国1972年生产的M A K E —I I型语音分析仪。放在北京市公安局试验研究,王朴等人率先使用。使用后认为,由于中西方的语言文化差异,此单道测试仪准确率较低,不宜推广应用。 1989年中国科学院有感于我国运动员心理训练缺乏必要的手段,同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合作,由张祖丰主研,研制出L厂’一l型心理测试仪。随后,由北京体育师范学院的刘淑慧教授在亚运会前为国家射击队的主要参赛运动员进行了测试和心理U i l练,效果良好。这一喜讯传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验,结果证明,我国完全有可能研制出自己的测谎仪。在此基础上,又经过一年的努力,1991年初公安部正式立项,由公安部科技情报所、中科院自动化所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了课题组。同年5月,由张祖丰、王朴、杨成勋等人为主研制的我国自己研制的第一台测谎仪——P(>一I型多道心理测试仪诞生;6月通过了公安部科技司主持的专家审定,审定认为,“填补了国内空白,接近和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 1992年5月,应山东省公安厅的请求,张祖丰、徐文海使用国产PG—I型测谎仪,参加了调查某乡党委书记被杀案件。经测试,排除一号嫌疑人,认定了孙鹏程的作案嫌疑。经突审孙鹏程,孙供述了犯罪过程。这是中国“测谎”第一起成功的实战案例,这一案例当时曾轰动全国,标志着中国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实战真正开端。 收稿日期:2003—06一10 作者简介:1.常青山(1961),男,北京人,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大队长;2.苏剑君(1963一),男,河北泊头人,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侦处情报大队大队长,铁道部公安局特邀刑侦专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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