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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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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问题(2) 年级 班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一项工作,甲乙两队合作9天完成,乙丙两队合作12天完成,甲丙两队合作需18天完成,现在三队合作需 天完成.

2.某工程先由甲单独做63天,再由乙单独做28天即可完成.如果由甲、乙两人合作,需48天完成.现在甲先单独做42天,然后再由乙来单独完成,那么还需要做 天.

3.甲、乙两队合作20天可以完成一项工程.如果两队合作8天后,乙队再独

做4天,还剩这项工程的15

8没有完成.甲、乙两队工作效率之比为: .

4.一份稿件,甲单独打字需6小时完成,乙单独打字需10小时完成.现在甲单独打若干小时后,因有事由乙接着打完,共用了7小时,那么甲打字用了 小时.

5.有批机器零件,甲单独制作需要218天,比乙单独制作多用了2

1天,两人合作4天后,剩下210个零件由甲单独去做,自始至终甲共制作了 零件.

6.一个水池子,甲、乙两管同时开,5小时灌满,乙、丙两管同时开,4小时灌满,如果乙管先开6小时,还需要甲、丙两管同时开2小时才能注满(这时乙管关闭).那么乙管单独灌满水池需要 小时.

7.一个水池,地下水从四壁渗入,每小时渗入该水池的水量是固定的.当这个水池水满时,打开A 管,8小时可将水池排空;打开B 管,10小时可将水池排空;打开C 管,12小时可将水池排空.如果打开A 、B 两管,4小时可将水池排空,那么打开B 、C 两管,将水池排空需要 小时.

8.一件工作,如果单独做,甲按规定时间可提前2天完成,乙则要超过规定时间3天才完成.现在,甲乙二人合做2天后,剩下的继续由乙单独做,刚好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若甲乙二人合做,完成这件工作需要 天.

9.有一水池,装有甲、乙两个注水管,下面装有丙管放水.池空时,单开甲管5分钟可注满;单开乙管10分钟可注满.水池装满水后,单开丙管15分钟可将水放完.如果在池空时,将甲、乙、丙三管齐开,2分钟后关闭乙管,还要 分钟可以注满水池.

10.放满一个水池的水,如果同时开放①、②、③号阀门,7.5小时可以完成;

如果同时开放①、③、⑤号阀门,5小时可以完成;如果同时开放①③④号阀门,6小时可以完成;如果同时开放②④⑤号阀门,4小时可以完成.问同时开放这五个阀门, 小时可以放满这个水池.

二、解答题

11.师徒三人合作承包一项工程,4天能够全部完成.已知师傅单独做所需天数与两个徒弟合作所需天数相等;而师傅与乙徒弟合作所需天数的2倍与甲徒弟单独做完所需的天数相等.那么甲徒弟单独做,完成这项工程需要多少天?乙徒弟单独做,完成这项工程需要多少天?

12.甲、乙、丙三人从三月一日开始合作一项工程,甲每天的工作量是乙每天工作量的3倍,乙每天的工作量是丙每天工作量的2倍.三人合作5天完成全工程的3

1后,甲休3天,乙休2天,丙没有休息,问这项工程是在几月几日完成的?

13.一个蓄水池装了一根进水管和三根放水速度一样的出水管.单开一根进

水管20分钟可注满空池.单开一根出水管,45分钟可以放完满池水.现有3

2池的水,如果四管齐开,多少分钟后池水还剩5

2?

14.蓄水池有甲、丙两条进水管,和乙丁两条排水管.要灌满一池水,单开甲管需要3小时,单开丙管需要5小时,要排光一池水,单开乙管需要4小时,单开丁管

需要6小时.现在池内有6

1池水.如果按甲、乙、丙、丁、甲、乙……的顺序,轮流各开一小时,多少时间后水开始溢出水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 式 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 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这种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受偿时仅次于诉讼费用、规费、税金、员工工资等,由于建筑工程多数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如果工程款没有优先权,就会是一般债权,受偿率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而受偿额较低,工程款债权将会打折受偿。

通信专业单词

序号英文词汇中文翻译 1 Absolutely summable impulse response 绝对可和的冲激响应 2 Absolutely integrable impulse response 绝对积的冲激响应 3 Accumulation property 累加性质 4 Adder 加法器 5 Additivity 可加性 6 Aliasing 混叠 7 Allpass system 全通系统 8 Amplitude Modulation(AM) 幅度调制 9 Amplifier 放大器 10 Analog-to-Digital Conversion 模数转换 11 Analysis equation 分析方程 12 Aperiodic signal 非周期性信号 13 Associative property 结合性质 14 Audio system 音频系统 15 Autocorrelation function 自相关函数 16 Band-limited signal 带限信号 17 Band-limited interpolation 带限内插 18 Bandpass filter 带通滤波器 19 Bandpass-sampling technique 带通抽样方法 20 Bandpass signal 带通信号 21 Bandwidth of an LTI system 线性时不变系统的带宽 22 Bilinear transformation 双线性变换 23 Block diagram 方框图 24 Bode plot 波特图 25 Butterworth filter 巴特沃斯滤波器 26 Carrier frequency 载波频率 27 Carrier signal 载波信号 28 Cartesian (rectangular) form for complex number 复数的笛卡尔(直角坐标)形式 29 Cascade-form block diagram 级联型方框图 30 Cascade (series) interconnection 级联连接 31 Causal LTI system 因果的线性时不变系统 32 Channel equalization 信道均衡 33 """Chirp"" transform algorithm" 线性调频变换算法 34 Closed-loop system 闭环系统 35 Coefficient multiplier 系数乘法器 36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信系统 37 Commutative property 交换性质 38 Complex conjugate 复共轭 39 Complex exponential 复指数 40 Complex number 复数 41 Continuous-time signal 连续时间信号 42 Conjugate symmetry 共轭对称性 43 Conjugation property 共轭性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javascript:void(0)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工程项目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背景: 某钢厂改造其烧结车间,由于工期紧,刚确定施工单位的第二天,施工单位还未来得及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经理部,业主就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项目管理规划,施工单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份针对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深度满足管理规划要求,但业主不接受,一定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项目管理规划。 问题: ①项目经理未任命和项目经理部还未建立,就正式发表了施工组织设计,其程序是否正确? ②业主一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项目管理规划,其要求是否一定正确? ③项目管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请简述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规划目标及内涵。 ④试说明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控制原则。 答:①程序不正确,公司还未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还未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无人审核和批准,不能发表。 ②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代替施工项目管理规划,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要求;冶金建设工程中,实际上一直使用施工组织设计代替项目管理规划;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说明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深度已达到项目管理规划的深度要求,不必再编制项目管理规划。 ③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规划目标及内涵有: a.规划目标包括项目的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成本目标、安全目标、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目标、条件分析及其他内容等; b.内涵包括施工部署、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和其他文件等。 ④项目管理规划的控制原则为:实现最优化控制;动态控制;主动控制;全过程控制;全要素控制;建立大控制系统的观念;要对规划的实施明确项目经理部各岗位职责、对执行进行检查分析和改进,进一步进行总结。 2、背景: 华北某厂1260m3级高炉扩容改造工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为了实现快速、高效、优质、低耗地完成扩容改建任务,该扩容改造,应采用高炉整体平移新技术。高炉分两段安装:第一段为移送;第二段为悬吊,高炉本体工程拟定在拼装平台上基本完成,尽量缩短停炉后施工工期,保证业主要求的工期。高炉本体平移作业采用滚动摩擦方式液压缸推送。要求“新、旧高炉中心线重合,标高与原设计标高相符,误差控制在5~8m”。高炉本体移送重量约4500t。推移高度约为36m,推移距离约42m。高炉本体在液压缸推动下,分步向炉基平移。 问题: ①结合本案例谈谈项目目标的制定。 ②结合本案例谈谈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 答:①项目的目标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目标,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并按 规定程序报批和实施。如质量目标: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85%以上,质量达到冶金建设工程优良标准。无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竭尽全力做好工程服务和投产顺产保驾工作,确保用户满意。 安全目标: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现场目标:在争创优质工程的同时,强化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建设文明、规范的施工现场。 ②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全方位的管理,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履行合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相应的项目管理文件。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结合本案例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强化项目管理,全面响应业主技术要求,严格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施工,优质、安全、高速建设高炉扩容改造工程。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结合类似工程的经验,我们对本工程的总体思路是:项目管理,科学组织;突出重点,齐头并进;有序安排,提高效率;阶段实施,步步为营;统一调度,道路畅通;质量贯标,安全可靠;发挥优势,缩短工期。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权利性质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其他建设工程也可参照执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上述观点只是对该项权利表面特性有所揭示,未能从本质上阐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即属于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即法定债权优先权。要弄清承包人的优先权法律性质,首先应了解什么是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当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种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于其它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可见,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下列特征:A、法律规定性,即民事优先权设立和优先权之间顺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如留置权人对依法占有标的物的留置和变现优先受偿,是由担保法作出规定,不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创设;B、顺序优先性,是指该权利强于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权利,比其它没有优先权的民事权利优先实现;C、公示性,由于优先权大体都为物权上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都有具有公示威者的外部特征,如抵押权要办抵押登记。D、具有从属性和不分性。是指民事优先权不是独立一项权利,它的发生和存在是依赖于一定债权发生与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且以标的物全部受偿,不受债权部分清偿或部分转让的影响。其次,该优先权不于同担保物权,其主要的区别是,特种债权优先权,尽管肯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却不是物权,仍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存在为生效条件,特种债权则是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它不仅比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所保证债权性质往往是普通的,而承包人的价款则往往是非曲直管理费和劳动报酬等,具有法律赋予先烈地位和充分保护的理由。因此,它是一种区别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和其它民事优先权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优先权。 二、权利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工程质量事故典型案例 21:04:022010-09-13小发布时间:复制链接打印大中 RSS 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 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各方面。现列举一部分,供大家参考 学习。 砼麻面 现象:砼表面局部缺浆粗糙,或有许多小凹坑,但无钢筋和石子外露。 原因分析: 1、模板表面粗糙或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拆模时砼表面粘结模板。 3、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密,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4、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预防措施:模板面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木模板灌注砼前,用清水充 分湿润,清洗干净,不留积水,使模板缝隙拼接严密,如有缝隙,填严,防止漏浆。钢模 板涂模剂要涂刷均匀,不得漏刷。砼必须按操作规程分层均匀振捣密实,严防漏捣,每层 砼均匀振捣至气泡排除为止。 处理方法:麻面主要影响砼外观,对于面积较大的部位修补。即将麻面部位用清水刷洗, 充分湿润后用水泥砂浆或1∶2水泥砂浆抹刷。 蜂窝 现象:蜂窝是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形成有蜂窝状的窟窿,骨料间有空隙存在,露石子深 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砼局部酥松,砂浆少石子多,石子之间出现空隙,形成蜂窝状的孔洞。 原因分析: 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搅拌时间短,没有拌合均匀,砼和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砼离析。 4、砼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实或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好,未振 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预防措施:砼配料时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检查,保证材料计量准确。采用电子自动 计量。砼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其延续搅拌最短时间符合规定。砼自由倾落高度一般不得 超过2m。如超过,要采取串筒、溜槽等措施下料。砼的振捣分层捣固。灌注层的厚度不得 超过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捣实砼拌合物时,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大于其作倍。振捣器至模板的距离1倍;对细骨料砼拌合物,则不大于其作用半径的 1.5用半径的.不大于振捣器有效作用半径的1/2。为保证上下层砼结合良好,振捣棒插入下层砼5cm。砼振捣时,必须掌握好每点的振捣时间。合适的振捣现象为:砼不再显著下沉,不再出现气

通信工程常用规范与要求

一、传输线路光缆 1、挂钩规格:25mm 、35mm ; 光揽挂钩的间距应为50cm,允许偏差+-3cm。电杆两侧第一个挂钩应距离杆25cm,允许偏差+-2cm。 2、跨公路时需挂光缆警示牌。 3、每5根杆档处做一处弯曲预留(小预留,25-30cm),预留光缆需用15mm塑料波纹管保护,每10根作一处大预留,长度约12-15米。 4 、光缆接头盒离电杆的距离约60cm,接头盒两端光缆需做大预留。 5、电杆洞深,偏差应小于5cm。 6、电杆杆距:市区35-40米,郊区45-50 米。 7、竖立电杆: 1)直线线路,电杆中心线的偏差应不大于5cm,电杆本身应上下垂直。 2)转角杆:应在线路转角内移10-15cm,只能外倒不能内扑。 3)终端杆竖立后应向拉线倒,倾斜10-20cm。

4)电杆喷号:最末一字或杆号牌下边字迹距地面2.5m,杆号应面向公路;喷字内容:移动标志、杆路建设年,A-B端基站的简称、电杆顺序号。 8、拉线 1)角杆拉线常用7/2.6镀锌钢绞线,这种钢绞线的机械强度最小拉断力约4100公斤。 2)拉线扎固方式有:另缠法、夹板法、卡固法三种;拉线有上把、中把之分。 拉线另缠法,中把:首节15cm--间隔28公分--钢线留长10公分-- 间隔—1.6钢绞线5圈。 上把:首节15cm--间隔3公分--钢线留长10公分--间隔—1.6钢绞线5圈。 3)靠近高压电力设施及热闹市区的拉线,根据设计规定加绝缘子(绝缘子离地面距离应在2M以上,行人道上的拉线要加套竹筒保护,并刷红白反光油漆。 转角杆单条拉线抱箍装在吊线夹板之上10cm处,双方向拉线抱箍装在吊线之下40cm处。 4)地锚块尺寸为60*40*15cm,地锚点出土偏差要小于5cm,地锚坑的深度比杆洞深10cm左右(拉线衬环出土60cm,误差不大于 5cm) 拉线种类:1、落地拉线2、高拉桩拉线3、吊板拉线4、V型拉线5、地桩拉线(用于化学严重腐蚀的地区)6、杆间拉线(由于相邻杆档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我们作为项目工程承包方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时,我们又处于部分工程发包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乙方,还是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作为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焦点多集中在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环节。 一、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价鉴定。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

题:第一,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若在价格面前有“暂定”字样或者按实结算等内容,应认定为开口价。第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若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问题在于⑴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因素即市场调节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⑵价格上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约定进行核实结算。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或者对施工过程中往来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第一,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如果合同和施工图纸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与他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资料。如果在合同和施工图中未约定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2021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 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案例并不多见,直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权的更是寥寥。究其原因,与理论界实务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不无关系。设置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目前,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即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

权说和优先权说。主张法定抵押权说者认为,一般的抵押权为意向担保物权,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设定。法定抵押权是指承揽人承揽工作物为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重大修缮所产生的债权,依法对定作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非因抵押合意产生而是依法律的规定当然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抵押权①。主张不动产留置权说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质是不动产留置权,当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②。主张优先权说者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抵押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应为优先权③。笔者的观点同优先权说,理由是:留置权和抵押权的观点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物权法理论,对法定抵押权的承认,势必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也是对物权公示制度的否定。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承包人完成工作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是经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依据法定权优于约定权的原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所以,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属于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

对于通信工程专业的认识

对于通信工程专业的认识 何谓通信?顾名思义,通信就是可靠,顺利地送达、传递消息。 十年前港台电影中黑帮大佬手里可以用来砸人的“大哥大”,早已变得如此纤细轻巧、色彩缤纷,并且飞入寻常百姓之手;从前只有数月飞鸽传书才能联系的国外亲友可以用简单方便快捷的E-mail互致问候、即时聊天,甚至装上摄像头开个网络会议。这一切都应该归功于通信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如果让科学家们选出近十年来发展速度最快的技术,恐怕也是非通信技术莫属。通信工程是电子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也是其中一个基础学科。该学科关注的是通信过程中的信息传输和信号处理的原理和应用。 通信工程专业主要为研究信号的产生、信息的传输、交换和处理,以及在计算机通信、数字通信、卫星通信、光纤通信、蜂窝通信、个人通信、平流层通信、多媒体技术、信息高速公路、数字程控交换等方面的理论和工程应用问题。随着19世纪美国人发明电报之日起,现代通信技术就已经产生。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技术需要,通信工程专业成为了美国大学教育中的一门学科,并随着现代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得到迅速发展。 通信工程专业是信息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并极具活力的一个领域,尤其是数字移动通信、光纤通信、Internet网络通信使人们在传递信息和获得信息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便捷程度。通信工程具有极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是人才严重短缺的专业之一。本专业学习通信技术、通信系统和通信网等方面的知识,能在通信领域中从事研究、设计、制造、运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国防工业中从事开发、应用通信技术与设备。毕业后可从事无线通信、电视、大规模集成电路、智能仪器及应用电子技术领域的研究,设计和通信工程的研究、设计、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工作。近年来的毕业生集中在通信系统、高科技开发公司、科研院所、设计单位、金融系统、民航、铁路及政府和大专院校等。本专业本着加强基础、拓宽专业、跟踪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施工合同效力问题、黑白合同问题、施工承包发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造价鉴定、工期纠纷、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等新模式,这些你知道多少呢?你都了解其中的纠纷与处理实务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你知道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真实案例,都是如何处理应对的? 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案例要旨: 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典型案例(一)

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典型案例(一) 建设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 1、某拟建项目有关资料如下: 1.项目工程费用由以下内容构成。 (1)主要生产项目15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300万元,设备购置费1050万元,安装工程费150万元。 (2)辅助生产项目3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50万元,设备购置费110万元,安装工程费40万元。 (3)公用工程15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100万元,设备购置费40万元,安装工程费10万元。 2.项目建设前期年限为1年,项目建设期第1年完成投资40%,第2年完成投资60%。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50万元。基本预备费率为10%,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为6%。 3.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8年。建设期贷款1 2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在建设期第1年投入40%,第2年投入60%。贷款在运营期前4年按照等额还本、利息照付的方式偿还。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5%,采用直线法折旧。项目运营期第1年投入资本金200万元作为运营期的流动资金。 5.项目运营期正常年份营业收入为1 300万元,经营成本为525万元。运营期第1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70%,第2年起各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本达到正常年份水平。 6.项目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的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2.列式计算项目的建设期贷款利息,并完成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3.计算项目各年还本付息额,并将数据填人项目还本付息表。 4.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的项目总成本费用。 5.列式计算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分析中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2、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200万元,工期6个月;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保留金总额为合同价的3%,按每月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的10%扣留,扣完为止;预付款在工程的最后3个月等额扣回。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增加的工程量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工料单价法计价,间接费费率8%,利润率5%,综合计税系数3.41%;发生窝工时,按人工窝工费50元/工日、施工设备闲置费1 000元/台班补偿。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基础工程施工中,遇勘探中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处理该障碍物导致直接工程费增加10万元,措施费增加2万元,人工窝工60工日,施工设备闲置3台班,影响工期3天。 事件2:为了保持总工期不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基础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同意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赶工,但需增加赶工费5万元。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 事件3: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为此增加了工程费用2万元;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了验收,验收结论合格。施工单位以通过验收为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增加的2万元工程费用。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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