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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规范评析

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规范评析
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规范评析

[收稿日期]2010-04-15

[作者简介]徐钢,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引言

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居民文化、物质生活水平,其配置水平是衡量小区文明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小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居住区公共建筑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三级。各级公建应有合理服务半径为:

居住区级:≤800m~1000m 居住小区级:≤400m~500m 组团级:≤150m~200m

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有很多,主要分法有

如下几种: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8类设施”

(2)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

“(居住区)公共建筑按性质可分为6类:商业服务、保育教育、文体娱乐、医疗卫生、公用设施、行政管理。”

(3)小城镇规划与景观构成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有:文化教育、商业服务、文娱活动、体育场地、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行政经济。”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上述几类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已经略显过时,其中的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已经没有必要占有两项,行政管理与文体娱乐也被大多数小区以综合体的形式---会所体现着。所以建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同时居住小区相对应的建筑形式也如下所述:

(1)商业服务类公共设施。相对应居住小区建筑形式有

超级市场、农贸市场(净菜市场)、餐饮建筑、零售商店以及邮电所、储蓄所、医疗服务站等等。

(2)教育配套类公共设施。相对应的居住小区建筑形式

有小学、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3)管理及邻里交往类公共设施。相对应的小区建筑形

式为会所、居民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复合型的小区会所。

(4)市政公用类公共设施。具体有变电所、水泵房、公厕、

自行车库、垃圾收集点、路灯管理用房、消控中心及煤气调

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规范评析

徐钢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072)

[摘要]

居住区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居住区(包括小区)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居住区公共服务建筑配套

指标为对象,通过对规范标准设置的历史沿革和新旧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比较,结合现阶段居住区设计特点,提出了对商业服务类、教育配套类、管理及邻里交往类这3项公共服务建筑规划配套设计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配套指标;规范比较评析;商业服务类公建;教育配套类公建;管理及邻里交往类公建[中图分类号]TU2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270(2010)05-0009-06

Discussion on Planning &Design Code of Public Buildings in Residential Area

XU Gang

(Wuxi Civil Architectural Design Institute Co.,Ltd,Wuxi Jiangsu 214072China)

Abstract: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in residential area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residential district(including housing estate)planning and design.In this paper,the thesis targets at the supporting indica -tors of the residential public buildings used for public services.In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histo -ry evolution in setting the normative standards and the Old and New "Urban Residential Area Planning and Design Standards",the thesis combines the residential design features in the present period,and comes up with the theory evidences for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public supporting buildings for commercial services,educa -tion supporting,management and neighborhood communication.

Key words:public buildings in residential area;planning supporting indicators;comparative analysis for stan -dards;public supporting buildings for commercial services;public supporting buildings for education support -ing;public supporting buildings for management and neighborhood communication

压站等。

19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前的规范设置沿革1.11980年以前的设置规定评析

解放初至1960年,我国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定额均参照前苏联的同类指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而确定。

1960年初期,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小区规划理论和各地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践情况的调查资料,提出了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一般内容,并把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两级:小区级和住宅组级。设置内容包括小学、门诊部、综合商店、食堂、浴室、理发、日用修理、服务站、运动场、存车、托儿所、幼儿园等12项,其中,托儿所和幼儿园为住宅组级,综合商店、服务站则两级均设。小区规模上,也列出了各地住宅调查组建议数值——

—居住人口为5000—15000人,用地规模为12hm2~35hm2。(当时由于城市规划被废除,这些规定和参考内容便附属在《建筑设计资料集》第1集中,1964年版)这些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因对具体项目没有量化的规定(只做了一些规定说明),使它带有很大缺陷,但对当时各地小区建设还是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21980年颁布的定额指标评析

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把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文体、商服、行政管理、其他等6大系统24小项。它们分别是:①教育系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②经济系统:包括储蓄所、邮政所;

③文体系统:包括运动场;④商业、饮食、服务系统:包括粮店、煤店、基层商店、百货店、副食店、菜场、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综合服务站、自行车棚、物资回收站等12项;

⑤行政管理系统:包括居委会和房管所;⑥其它系统:包括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市政设施。指标计算依据是根据调查分析所得:特大城市、大城市小区、组团规模分别为2000~2500户,800~1000户,人口规模分别是8000~ 10000人、3000~4000人;中小城市小区、组团规模分别为2000~2500户、500~800户,人口规模分别是8000~10 000人、2000~3200人。(以4人/户计,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首先,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属各个系统,反映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纯福利特点;其次,商业设施每处规模一般较大,由于这些设施由国家统一投

表1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指标(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

系统序号

教育1

2

3

托幼

小学

中学

2500-3000(20班,1000人)

5250-6000(30班,1500人)

7000-10000

18000-22500

20-25座

70-90座

80-100座

104-180

175-270

280-400

224-330

490-900

960-1500

经济4

5

储蓄所

邮政所

120-150

100-150

6-7.5

10-15

文体6运动场2000-3000200-300

商业

*

饮食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粮店

煤店

基层商店

百货店

副食品

菜店

饮食店

理发店

小修门市部

综合服务站

自行车棚

物资回收站

250-300

50-60

250

250-300

450-550

300-500

200-300

100-120

80

190-260

50

350-400

800-900

100

95-190辆

37.5-45

2.5-3

75

25-30

45-55

30-50

60-80

10-12

8

15-20

76-152

5

20-25

80-90

10

管理19

20

21

22

23

居委会

房管段

变电所

公厕

垃圾站

200-250

120-140

30

15-20

20

20-35

12-14

3-6

1.5-2

总计1019-1472

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处用地面积/m2/处

千人指标

数量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指标

项目

资料来源:居住区规划设计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资、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管理,主要是作为为居民凭票证购物方便所设,无需考虑商业设施本身的经济效益,因而设施建设与经营的稳定性较高。另外,对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各项内容的经营品种作了具体规定,也反映了计划经济的特征。

(2)反映了国家经济落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情。表现在:一是表中确定的设施内容基本上都是居民维持基本日常生活需求的设施,没有文化设施,市政设施因水平低也没有独立成系统。二是各项设施每处规模规定的上限与下限幅度范围小。

(3)首次确定了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所需处数、一般规模、千人指标等指标数值,使得这一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易于操作。

2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3版与2002版比较研究

2.19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评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与1980年初相比,1990年初我国城市居民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内容与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水平的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推行使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户均人口从4人/户下降到3.5人/户,户均建筑面积从45m2/户~50m2/户,增加到60m2/户~70m2/户。二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变化,除了满足生活基本需求外,人们开始注重文化娱乐的需求。三是随着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内容增加,逐步完善。为此,建设部制订了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并列入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见表2)。

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针对全国各地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内容差异很大的特点,只对具体项目作了一般合适规模的指标规定,未作千人(户)指标具体规定,但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的总体指标作了千人的上限与下限指标规定,上下限间差距较大,有利于各地各个小区在规划建设时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配置。

(2)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功能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其它等8大类46小类,并根据各个小区的不同情况,又把46小类分为26个应配建项目,20个宜配建项目,增加了配套的灵活性。与上一个指标规定相比,其中最大的变化,一是把市政公用设施独立成类,配置规定也更加齐全;二是把防空地下室、街道第三产业列入其它类;三是把卫生站从居委会中独立出来,并和门诊所构成医疗卫生类;四是把文化活动站列入文体类,并且考虑人多地少的国情,小区级不再要求设置运动场;五是商业设施内容增多。

(3)针对小区规划模式多为小区一组团模式,从方便居民生活需要角度,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实行了两级规定,即小区级和组团级。同时根据各地的调查实践,确定小区、组团人口规模分别为7000~15000人、1000~3000人;户数分别为2000~4000户、300~700户;用地规模分别为10hm2~35hm2,2hm2~4hm2。并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确定以3.5人/户作为人口计算依据。

2.2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93版的比照研究

9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颁布实施在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上起到了主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使得按93版《规范》建设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商品经营体制的改变,按93版《规范》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设施因为不易分割而出现闲置现象。与此同时一些小区许多私人商户利用底层住宅开设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门面;二是随着住宅商品化,居住空间分异现象的产生,不同类型的小区出现了不同特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状况,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因缺乏相应的指导标准,其规模的大小与实际使用状况产生了偏差,浪费了社会资源,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三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实施,儿童人口比例下降的同时老龄人口比例大量增加,由此造成中小学、托幼设施空置现象的普遍产生,同时老龄服务设施却严重短缺;四是居民小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使得小区机动车库的设置规模成了当今小区发展遇到的巨大难题;五是社区服务事业和家政劳动社会化的发展,休闲时间的增加需要相应的服务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设施载体,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是9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未能预料到的,因此在2002年,建设部对93版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了我们正在使用的2002年版新规范。新规范并没有对旧规范进行原则性的修改,而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在分级控制规模(表3)方面,新规范在户数规模方面适当提高了居住区级的上限、小区级的上下限和组团的上限;在人口规模方面适当的提高了小区级的下限。从户数的上限有所增加而人口规模的上限没有改变,说明了新的规范适应了家庭核心化的社会趋势,户均人口已由原规范的3.5人修改为新规范的3.2人。

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分类上,新版规范将老版中行政管理类和其他类合并,并增加了社区服务类,以满足新形势下公建配套的需要。在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方面,新版的千人指标较旧版无论在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方面都有一定幅度的放宽,根据居住区(小区或组团)的类型,地域差别等不同,设计师就有更多、更灵活的尺度来为各小区量身定制确定具体规模。

以小区为例,新版规范就在教育、医疗卫生、文体3类中修改了具体控制指标,另外新增加了社区服务类控制指标(表4)。其中教育类的指标降低了下限门槛,也就是放宽了指标范围;而医疗卫生类在同时提高了上下限控制指标的同时,大幅提高了用地规模的上下限指标;文体类的指标也较老版的上下限指标均有提高。

3商业服务类、教育配套类、管理及邻里交往类公建的设置规范比较研究

3.1

小区商业服务类配套公建在新旧版规范中的比较研

在具体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中,新老版规范也有相应改变。按照本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中所确定的分类原则,我们把规范中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医疗卫生统一划分为商业服务类配套,表5可以对照出新老版规范在

资料来源:城市规划法规文件汇编,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2000

表2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及控制指标(《规范》GB50183-93(1993版))

类别

项目级别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m 2/千人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m 2

用地面积/m 2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

▲▲▲▲

----≥1200≥1500≥6000≥11000

600-1200

1000-2400

医疗文体

卫生站文化活动站▲

△30150-300--20-8020-30

40-19040-60

商业服务

粮油店煤(气)站菜站综合副食店

早点小吃部小饭铺小百货店服装加工部日杂商店理发店自行车修理综合修理物资回收站综合基层店早晚服务点集贸市场

▲▲▲▲▲▲▲△△▲△△△

△△▲

▲▲

200-300150-200

150-500300-600120-150150-300400-600200-300200-300100-300100-150300-50060-80

50-6070-100500-1000

-450-600

100-200

800-1500

450-570100-600

金融邮电

储蓄所邮政所▲▲100-150100-150

--16-2222-34市政公用

锅炉房变电室路灯配电室

煤气调压站垃圾站公厕居民存车处小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库

△▲▲△

▲△▲

△▲△

30-5020-4050-30~60-----100-120

-60~100---30-120

400-700

-50-80

450-700

-行政管理

居委会房管段

30-50100-200

-250-300

40-8030-100千人总指标

1176-2102

1282-3334根据供暖规模定

各地根据情况而定

表5

小区商业服务类设施项目分级配建新旧版规范比较

1993年版

2002年版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医疗卫生

粮油店

煤(气)站菜站综合副食店早餐、小吃部小饭铺(含早点、小吃)

冷饮乳制品店小百货店服装加工部日杂商店理发店书店自行车修理部综合修理部物资回收站早晚服务点

集贸市场储蓄所邮政所门诊所

▲▲▲▲▲▲△▲△△▲△△△△△△▲▲△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

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储蓄所邮电所卫生部

▲▲▲△△△▲▲▲▲

医疗卫生

注:下划线部分表示修改部分

资料来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3年版)

注:下划波浪线部分表示修改部分

资料来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表3

新旧版国家规范中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对比居住区小区组团

10000~150002000~4000300~700

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

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户数/户

1993年版

2002年版人口/人

1993年版2002年版表4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 2/千人)新旧版规范比较

1993年版

2002年版

类别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类别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176~2102(1546~2682)1282~3334(1682~4084)总指标

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600~120020~8020~30450~57016~2230~120(400~700)

40~80-

1000~240040~10040~60100~60022~3450~80(450~700)

30~100-330~120038~9845~75450~57059~29216~2230~140(400~7200)-

700~240078~22865~105100~60076~32822~3450~140(450~760)

-

其中

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其它

中教育医疗卫生

文体商业服务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资料来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

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方面要求的不同。

从表5中我们可以发现,新版规范在商业服务中项目的名称上变得更为笼统,更为全面,比如老版中的早点、小吃部、小饭铺等在新版规范中统一改为餐饮;而日杂商店、理发店、自行车修理部、综合修理部等也统一其名称为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另外,原来的邮政所改为了邮电所。

3.2小区教育配套类公建在新旧版规范中的比较研究根据新旧版规范中小区教育设施控制指标的比较(表

4)与新旧版规范中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建对比表(表6),

中学由旧版中属于小区级应配建项目修改为新版中居住区级应建项目,而新版对中学的配置并无要求,从而导致了在千人控制指标中小区级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减少(表

4)。具体到了地方标准,一方面千人指标要考虑当地的具体

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教育设施分类进行进一步细分,如中学应再区分为初级中学与高级中学,具体应结合教育部门的行业规范进行协调。

除此以外,在新版规范中对于教育设施配套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如一所小学的服务人口规模由原来的0.7万~1.5万人修改为1万~1.5万人。另外,在新版国家规范中,考虑到适当运用弹性原则,如新版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描述“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

和面积可相应增加……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现状条件及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以及本地的特点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正因为在规范的说明条例中有许多弹性标准,给了各大、中、小城市在进行具体规划管理实施的时候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各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3.3

小区管理及邻里交往类公建新旧版规范中的比较研究

按照本文的小区公建配套分类方法,老版规范中的文

化教育、行政管理、其他以及新版规范中的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他均属于此类配套公建。从表7中可以

看出,在文化体育中,新版规范增设了居民健身设施;而在行政管理及其他和社区服务中,与旧版规范对比,提出了物业管理的新名词,这正是适应当前社会情况的反映;另外,社区服务中心的增设也是现阶段小区设计所必不可少的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可以清晰的看到国家规范的发展完全适应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但从2002年至今,在小区建设尤其是低造价居住小区的建设中又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这些则是国家规范的改编所未能涵盖到的,也是需要我们在现阶段的设计工作中研究解决的。

参考文献

[1]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2002.[2]白德懋.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3]肖敦余,胡德瑞.小城镇规划与景观构成[M].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4.[4]建筑设计资料集编委会.建筑设计资料集[M].2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5.[5]

邓述平,王仲谷.居住区规划设计资料集[M].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1996.

表6

小区教育配套类设施项目分级配建新旧版规范比较

1993年版

2002年版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

▲▲▲-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资料来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表7

小区管理及邻里交往类设施项目分级配建新旧版规范比较

1993年版

2002年版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其他

文化活动站房管段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用房工商管理及税务(所)居住区综合管理处防空地下室街道第三产业

▲▲△△△△△△

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及其他

社区服务

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社区服务中心

托老所物业管理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

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浅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2002年版) 1 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

居住区规划设计分析调研报告

居住区规划设计分析调研报告 ——静淑南里翰澜庭 学生姓名: 学号: 班级: 专业: 学部: 指导教师:

目录 1 调研大纲 (1) 1.1 调研小组成员 (1) 1.2 调研目的 (1) 1.3 调研地点 (1) 1.4 调研时间 (2) 1.5 调研方法 (2) 1.6 调研组织 (2) 2 区位分析 (2) 3 项目概况 (2) 3.1 基本信息 (2) 3.2 产品分布 (5) 3.3 路网结构 (6) 3.4 景观解析 (6) 3.5 配套设施 (7) 3.6 建筑介绍 (8) 4 小区周边情况 (11) 4.1 区外交通 (11) 4.2 小区周边配套设施 (12) 5 设计特点及不足 (17) 6 经验借鉴 (17) 7 结论 (18)

1 调研大纲 1.1 调研小组成员 组长:xx 组员:xx xx xx 1.2 调研目的 了解小区的规划、环境设计,小区的停车位设置,住宅的户型,住宅的垂直交通及水平交通,住宅的造型及立面,小区周边环境等。 1.3 调研地点 静淑南里翰澜庭,如图1所示: 图1 静淑南里翰澜庭位置图

1.4 调研时间 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 1.5 调研方法 查相关数据、实地调研、拍照分析 1.6 调研组织 表1 小组成员调查内容分工表 姓名负责调查的内容 2 区位分析 翰庭,择址于海淀清华东路,学院路北口,清华东路以北,石板房南路以南,东临学清路,西临静淑苑路。地处北京市西北四环至五环之间,紧邻轨道沿线。 静淑南里翰澜庭的四至范围:东至768厂家属区,南接768厂家属区,西到静淑苑路,北到静淑苑小区。 3 项目概况 3.1 基本信息 名称来由:因项目北临静淑苑,为保持地名的完整性,一级地名命名为静淑南里.又因项目位于学院路北端延长线学清路的西侧,为体现八大学院所在学院区的文化氛围,故命名静淑南里翰澜庭。 行政区划: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道 区域板块:中关村 方位:西北四环至五环 邮编:100083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一级第一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规范之一,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1994年开始施行,并分别于2002年及2016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正值住房总体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划分,内部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住区的开发方式,开发强度与建设模式越来越多样化,住宅建筑形式,居住环境与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社会治理体系与政府管理发生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的要求,《规范》完成了全面修订工作,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标准》全面贯

彻落实了新时代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并将政策导向融入到了相关技术规定与措施中。 1《标准》修订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修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4)对强制性条文的修改与调整:《标准》共提出6个强制性条文,主要涉及居住区选址的安全性原则、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公共绿地和集中绿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等内容。 2《标准》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宜居适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居住区的分级: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项目计量单位数 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ha▲-- 1、居住区用地(R)ha▲100▲ ①住宅用地(R01)ha▲▲▲ ②公建用地(R02)ha▲▲▲ ③道路用地(R03)ha▲▲▲ ④公共绿地(R04)ha▲▲▲ 2、其它用地(E)ha▲--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②公建面积万平方米▲▲▲ 2、其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净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面积净密度万平方米 /ha ▲-- (住宅容积率)-▲--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万平方米 /ha △-- (容积率)-△--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元/ha△--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

居住区设计说明

一区位分析 小区基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一滨河地段,规划建设用地120000平方米。基地的北部为洛阳市市中心一繁华商业区,南部为一滨河公园,西部是一居住小区,东部则为洛河水域。整体环境非常有利于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其中基地的南部和东部分别与洛阳市的两条主干道余沣路,滨河路邻接,使得即将建设的居住小区内部的居民交通出行十分的便利。右图为小区基地地势高差分析图,南北两端的高差相差十米左右,且南高北低。基地南面为余沣路,按总体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宽40米:东临河流,预留30米的滨河路,用地东西宽284米,南北长423米,规划道路红线内总面积12.0公顷。 基地北侧、东侧和南侧相邻的道路为城市主要道路,人流量大,因此有此3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较西侧相比严重,因此在方案设计时应该尽量避免北东南三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基地东南方向有河流和公园,因此此两个朝向有较好的自然景观,故设计时应合理的将些景观纳入建筑户型的视线之内。西侧道路与其他三面相比人员较少,车流量小,因此此处较宜停留。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活品质,因此对于住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对于自然具有依赖性和亲和力,都希望居住在幽美典雅的环境。因此,设计中以生态环境优先为原则,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坚持以人为本,大处着眼,整体设计。在规划的同时,辅以景观设计,最大限度的体现居住区本身的底蕴,同时兼顾居住区整体空间,营造层次丰富的空间效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的居住小区。 二、设计依据 《洛阳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河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局提供规划指导意见; 用地红线图; 业主的设计要求及往来信函文件; 国家及洛阳市现行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的规范及规定 三设计理念 人作为自然的产物,处于天地之间,社会之中,对于自然具有依赖性和亲和力,随着人们对自然的渴望,都希望营造一个幽美典雅的环境。因此,设计中以生态环境优先为原则,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坚持以人为本,大处着眼,整体设计。在规划的同时,辅以景观设计,最大限度的体现居住区本身的底蕴,设计中尽量保留居住区原有的积极元素,加上合谐亲切的人工造景,使居民乐居其中。 四总平面布置分析 该规划设计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创造出一个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且适合各类人群居住的生活社区。现今有很多的居住小区都想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中为人们建造一个清幽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比如住宅户型的合理设计,小区环境的优美设计,及各项生活设施的完善等等。但是在我们对新老居住小区的调研过程中,却是深刻地体会到这种改变仅仅是表面上的,并未给小区人们带来生活上的影响,也就是不实用,比如很多居住小区中小水渠等景观设计,就算是在很高档的社区也有水渠干涸的现象存在,还不如将其改成室外座椅,或者多种植一些能够美化环境的植物。所以,在规划的最开始我就摒弃了这些类似的设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标 题】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一) 【颁布日期】 2006-3-23 【颁布单位】 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实施日期】 2006-3-2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标准

附件1 xxxx学院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学院各相关专业。 学时范围: 64 学时。 2.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教育部教高[2000]2号:《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学院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相关工种》。 3. 课程性质与作用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是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与《住宅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建筑构造设计》等专业核心课程相结合,形成建筑设计技术职业岗位重要支撑课程之一。本课程是学生在掌握建筑师助理岗位相关职业技术应用能力的基础上,以住区为平台,通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学习体验和实践,初步掌握现代城市规划设训基本理念和设汁方法,关注住区规划设计与房地产开发及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的关联,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现代居住文化”等观念掌握住区内用地结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住宅单体、空间环境设计方面的设计方法,掌握竖向设计、场地设计的一般规律以及相关的城市规划法规,达到具备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能力。 4.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5. 课程总体设计思路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居住区规划设计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独立的大尺度规划逻辑思维和规划设计方法,我们采用“教、学、做”合一教学思想,对这门课程理论和实训教学进行整合。(1)教学内容与工作任务合一。课本章节知识与设计公司的实际内容结合,以建筑设计公司设计文本为范本进行模仿学习边学边练,达到了在学中做,在做中学;(2)教学情境与工作场景合一。我们将教学实践环节内容与建筑实训基地参观学习结合,以真实的场景进行教学,使学生身灵其境。 课程设置依据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专科教育专业定位。 课程目标定位 课程目标: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阶段以及每个阶段该完成的设计任务,并通过系统学习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概念、四类用地、以及对建成场地的分析,掌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践操作方法,为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和建筑设计原理与城市规划的结合打下牢固基础。 课程定位:居住区规划设计作为建筑设计专业的职业核心课,是做建筑设计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的必修课。 课程内容选择原则 内容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必须也只能选择那些最有利于达到我们的教育目的和最为重要的内容。 与社会现实的一致性 教学内容与时俱进,淘汰掉目前已不大量运用的表现手法,多快好省的学习到最易上手的设计方法以及草图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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