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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

(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

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四)违反集团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 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 第五章责任认定 (15) 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 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 第九章附则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国资小新昨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

追究情形。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XX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国资发〔2018〕21号)《XX 焦煤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 焦煤发〔2019〕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

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在经营投资中”,所包含情形详见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本条所称“国有资产损失”,相关解释详见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界定,参照本办法资产损失定级类型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总结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总结 按照省、市XX委《关于做好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要求,我公司从今年初开始,全面开展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成立了领导机构,落实了工作责任部门,制定出台了追究制度,形成了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按时完成了市国资委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该项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落实好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国资委这一决策部署,党委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建立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是加强企业资产管理,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党委、董事会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了专项工作安排,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开展了有序的落实工作。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促进了权力集中的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为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做强做优做大企业资本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制订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围绕对权力、资金和资产

的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市国资委《营口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和业务模式特点,制订了内容规范、约束有效、流程清晰、配套完备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的制订,细化了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条款,明确责任追究原则、范围、程序和方式,包括11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划分了资产损失标准,规范了责任追究工作流程,研究制定了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实施细则。修定了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决策评估、议事决策规则、“三会”权责清单和决策程序,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提高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在制度的组织实施中党委要求,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隐匿不报、敷衍不追、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三是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并入市国资委建立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制度落实的力度。四是在制订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别是混合经济体制的特点,确定了具体责任追究内容,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深入推进组织体系建设。一是建立责任追究机构。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JHGC -2016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JHGC -2016■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

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期报告(模板)

附件2 定期报告(模板) (20XX年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 …… (二)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 …… (三)企业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 …… (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 ……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总体情况。 1.职能部门和调整情况。 ……

2.问题线索。问题和线索X件。企业内部部门发现X件,其中企业审计部门X件;信访举报X件,……。外部监督机构移送X件,其中审计署X件;巡视X件,……。初核立项X件,办理方式为……。 3.损失及风险。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业共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事项X件,损失金额XX,损失风险XX,具体为……。 4.责任追究。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责任追究X人,其中组织处理X人、扣减薪酬X人、禁入限制X 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X人、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X人……。 5.整改情况。挽回损失XX,降低损失风险XX,企业修订完善管理制度X项……。 6.其他。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具体情况。 1.XX问题资产损失和责任追究情况。 (1)问题来源。…… (2)违规事实。…… (3)损失认定。…… (4)责任认定。…… (5)责任追究。…… 2.XX问题资产损失和责任追究情况。

(1)问题来源。…… (2)违规事实。…… (3)损失认定。…… (4)责任认定。…… (5)责任追究。…… ……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 …… 三、工作意见建议 …… 联系人及电话:×××,××× ××××公司 年月日

(上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x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违必究。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公司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缺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第六条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某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经营投资行为,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市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集团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集团所属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 (三)集团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在购买产品、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三)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五)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六)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七)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 (九)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 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已调任、离职或退休人员,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

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前款所称“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计量的损失金额。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2)企业信誉严重受损; (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5)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 (6)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等。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产聚集的岗位进行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防止资产流失,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衿(试行) 螈第一章总则 薅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薇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

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蚄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芁(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聿(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莆(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2018年7月13日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省属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省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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