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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 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债权转让协议(个人简易版)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应偿还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由乙方代为偿还。 第二条转让标的 奥迪汽车,型号奥迪WAUYGB4H汽车壹辆,车辆牌号为:粤E81P52,发动机为:CRE012947,车架号为:WAUYGB4H5FN015354。 上述转让标的购买价为人民币元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指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对杨卫东、靖美英等(以下简称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标的债权数额 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元),该债权及附属权利业经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二、债权转让对价 甲方同意将上述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予以协助。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将甲方持有的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法院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并通知债务人; 3、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2、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七、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股权转让协议(香港)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某某”)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目标公司__________(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港币,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_%)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港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栖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___(___%)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

债权转让协议书(简单版)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丙方于________ 年月日签订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之后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对丙方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及相应的车辆质押权;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债权转让标的 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本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圆整和利息以及对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的车辆质押权。 二.债权转让方式 1. 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前述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 圆整作为本次债权转让之对价。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 付,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有权在支付对价后要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债权文件的保管方向其交付所有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质押车辆。 三.承诺与保证 1. 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3. 丙方应当向乙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义务。 四.债权转让通知 丙方已知晓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并将依借款合同向乙方履行相应义务。 五.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生效。 甲 乙方: 丙方: 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154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 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还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债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_1

债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债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 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 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 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 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

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

[法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辨析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辨析 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其主要根源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同法交错适用的复杂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两种效力界定规范之间显然存在冲突。 为统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即对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权威解释。 未审批合同的效力认定 虽然从终极意义而言,合同效力状态可以归为有效和无效两类;但交易实践的丰富性又导致了并非所有合同在任何缔约阶段均具备非此即彼的确定性效力,而是存在着大量的效力未决状态,如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等,其共同特点在于最终效力归属的不确定性,有待效力补正机制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政审批只是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政审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有鉴于此,《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未采纳《股权变更规定》的无效模式,而是承继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将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界定为未生效合同,并特别强调“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项规定的突出意义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拖欠甲方款共计 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五、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所有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等副本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

六、甲方承担该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所提供的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误导、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八、其他规定 1、上述债权存在担保的,甲方应保证该担保不存在瑕疵,即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法有效、担保物存在、可实现担保权等。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 人:

乙方(受让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 人: 丙方(担保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 人: 本债权转让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拥有对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年月日共计为人民币元。该债权业经《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年内分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等,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第七条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妥之日由甲方交给乙方,该转让标的之权利自债权凭证交付乙方之时发生转移。 第八条转让标的之权利一经转移,原甲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本次转让由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1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1

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必须审查的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等等。此外,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确认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等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和解释。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与多变,现有的规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地去研究法制建设中和经济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确认合同效力中出现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今后是否仍应如此?这是一个不能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讲解学习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

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

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债务人): 丁方(债务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内容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 1.2该转让债权 为:。 1.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第二条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 为元。 2.2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元。 第三条债务履行 3.1 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 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 于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条其他规定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对合同效力有关问题的再认识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的关键。《合同法》施行后,以鼓励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这一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往很多当然无效的合同,现在成了可撤销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是有效的合同。 为了正确认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加以阐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法律判断的范畴。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但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其可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审判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有在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评判的基础上,才能依法确定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来大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违反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将会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

第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个人)

债权转让合同 编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应偿还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 1,500,000 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由乙方代为偿还. 第二条转让标的 奥迪汽车,型号奥迪WAUYGBXX 汽车壹辆,车辆牌号为:粤E81PXX ,发动机为:CRE0129XX,车架号为:WAUYGB4H5FN0XXXX.上述转让标的购买价为人民币 元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 (1)本合同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合同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 (1)本合同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合同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指模)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债权转让协议(附债权转让通知书)律师起草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转让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债权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公司(或个人)欠甲方款计人民币元(简称债权,该金额如有出入,以实际金额为准)。现甲方将其中的部分债权计人民币元(大写: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上述甲方转让的债权标的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等额债务款。)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甲方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数份,一份直接邮寄给债务人,其余交给乙方。债权转让通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5,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并承诺今后将协助乙方向债务人收取标的债权。 三、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四、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公司/先生: 我司已将我司对贵司的债权,包括年月日《合同》及后续协议(如有)项下贵司所欠我司的款本金人民币元中的一部分计人民币元整,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公司。 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将贵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款计人民币元整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并催款。 通知人:公司 经办人: 20 年月日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知识。 意思表示的合同认定效力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

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 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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