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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税收划分理论

第三章_税收划分理论
第三章_税收划分理论

第三章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正如前几章所论述过的,公共产品必须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提供。那么,接下来就涉及到不同级别政府的相应经费来源问题,即不同级别的政府需要各自的税收收入。各级政府应该设立哪些税种,或者说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应该如何划分呢?这是一个政策性和理论性很强的问题,需要深入分析。

第一节税种划分的原则

一、国外学者关于税种划分原则的论述

(一)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七原则。

美国著名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提出过税收的划分应该遵循以下七项原则:①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因为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节,实现公平目标应该以全国为疆界;②作为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而具有周期性稳定特征,收入起伏不大的税收应划归地方,因为稳定经济是全国性的职责,应由中央政府履行;③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地区间税收收入不平衡;④课征于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最好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流动,扭曲资源在地区间的优化配置;⑤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如销售税和消费税)较适合划归地方;⑥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最好划归地方,因为这不会引起资源在地区间的流动;⑦受益性税收及收费对各级政府都适用。分析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可以看出,划分税种应该有利于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目标、稳定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这是与其关于财政的三大职能的思想相一致的,反映了近代社会经济中的政府职责要求,期望税种的设立和划公应该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履行和政府目标的实现。但是这些原则都是单纯从经济学的方面进行分析和提炼的,没有更广泛全面地从政府构成的政治学和行政管理要求方面进行分析。

(二)杰克·M·明孜(Jack · M·Mintz)的五原则。

加拿大学者杰克·M·明孜也提出过税种划分的五条原则:①效率原则:税收划分要尽量减少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影响;②简化原则:应使税制简化,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提高税务行政效率;③灵活标准:有利于各级政府灵活地运用包括预算支出、税收补贴等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工具,使税收与事权相适应;④责任标准:各级政府的支出与税收的责任关系应协调;⑤公平标准:要使全国各地区间的税种结构、税基税率大体上平衡,即各地居民的税负应平衡。杰克·M·明孜的五原则虽然没有从当代财政学的原则理论出发来提出税收划分的原则,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不完整的,但却从政府构成的政治学和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税收划分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杰克·M·明孜的原则来得更完整全面。

(三)罗宾·鲍德威(Robin Boadway)等人的六原则。

世界银行专家罗宾·鲍德威等人在考察研究了世界各国的财税体制以后,提出了六条指导性建议:①所得税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平,应划归中央;②为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与此相关的资本税、财产转移税等税种也划归中央;

③对资源课税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目标之间的权衡,应由中央与地方共享;④具有非流动性特征的税收是地方所辖市政府收入的理想来源;⑤作为受益性税收的社会保障税,可由中央与地方协同征收管理;⑥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销售税应划归中央,单一销售税、零售税等较适宜于划归地方。罗宾·鲍德威等人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特定税种的划分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但所反映出的思想与马斯格雷夫的七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基本上也符合当代财政学理论。

(四)塞力格曼的三原则。

美国财政学家塞力格曼对税收划分提出了效率、适应、恰当三项原则。①效率原则:按照划归哪一级政府可以更有效地征税为标准来确定税种的归属,即如果某种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及时足额地把税款征收入库,则就将这种税划归地方税,相反,应划归中央税;②适应原则:税基较宽的税种划归中央税,税基窄的税种应划归地方税;③恰当原则:税种的划分应有利于、至少不损害税收负担的公平,这就要求税源布及全国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而税源只在部分地区存在,因而只在部分地区征收的税种,应该划归地方。塞力格曼的划分税制原则只是为了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目标和公平目标,而没有关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稳定经济这些核心目标,这不能不说是严重的不足。塞力格曼提出的税收划分原则的侧重点和局限性决定于他所处的时代,塞力格曼处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那时,资源配置和稳定经济,特别是稳定经济还不是政府的主要目标和职责,在财政经济学界也还未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自由放任的财政经济思想还较盛行,因而塞力格曼不可能超越于社会现实需要而提出更丰富的税收划分原则。

二、我国税收划分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首先应该指出,以往人们的研究中,总是强调分税制最根本的原则是“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但并没有探讨事权划分本身的原则,这在方法论上是不科学的,因为如果事权划分本身不正确,那么财权划分也是错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事权自身并没有打上标签,标明这是中央政府的职责与事权,那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与事权。从经济学上讲,事权的划分应该取决于由哪级政府来办更有效率,即根据各级政府功能的相对优势原则对政府职责进行分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职责。而在研究财政收入分配体制的过程中分析各级政府的相对优势,以及确定分税制下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的标准和依据,实际上就是分税制的原则。

分税制无非是政府管理财政税收的一种方法手段,所以应该服从于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从大的方面来说,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可以分为促进经济有效、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税收划分原则主要有:适应政府行政权力体制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规模的原则,受益原则,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体现政府职能分工原则,税务行政效率原则五个方面。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适应政府行政权力体制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规模的原则

这里所说的政府体制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或集权的模式。划分税种需要解决的第一层次的问题是划分确定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至于各个税种的具体划分是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在总体规模上确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这个大的框架比例,就相应地要求确定应有多少税种和哪些税种归中央,剩余的哪些税种归地方,如果政府权力体制比较集中,要求财政集中程度也比较高,则就要求较多的税种、支柱性的税种都划中央,否则就相反。从一般理论逻辑上讲,以税收划分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体制本身就是政府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后者决定前者。当然,前者对后者也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因为它是保证后者实现其职能的必要物质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阶段,面临着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需要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中央需要有较高的集权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国民经济建设,相应地,就需要财政收入有较高的集中程度。一个国家的中央究竟应该集中多少收入,还要视这个国家的民族构成情况。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由宗教信仰差别较大的多民族国家组成,而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就需要集中较多的财政税收收入,实行较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以解决地区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否则就有国家分裂的危险。南斯拉夫在解体之前的中央财政所拥有的财政收入已不到全国财政收入的20%,地区间经济发达程度差异又很大,致使潜伏着的民族矛盾激化时,中央政府已无力来解决和平息,以至国家的最终瓦解。国家财力的过分分散,将会削弱政府能力,最

终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动荡。所以政府应该集中适当的、必要财力,同样,税收划分应该保证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和全部财政收入的恰当比重。

(二)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如果纳税人缴纳的某种税收与政府提供的某种公共产品之间存在较为明确的受益关系,且如果该种公共产品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那么作为这种公共产品成本的税收就应该缴纳给中央政府,即把该税种划归为中央税;相反,这种公共产品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则作为这种公共产品成本补偿的税收应该划归地方税。从政府构成及其职能分工来分析,从国内和国外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受益原则来划分税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际意义: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有大致可测量的受益数量,外溢性不是很强,因而向这些特定的受益对象征收的受益性税收就应该归为地方税,例如用于市政建设和保护当地居民财产安全的税种就应该由归属地方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来筹资;而某些公共产品如果外溢性特别强,受益范围广及全国,原则上这种公共产品就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相应地,就应该向全国的居民征收相应的税收,这种税就应该属于中央税,例如用于国防、空间探测等方面的公共支出,就应该用向全国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来补偿。

(三)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原则。

这一原则可以体现在多方面,其一是税种划分应该有利于、至少不损害或少损害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对资源本身进行征税,或者是对资源运用所产生的税源进行征税,若资源是可以轻易流动转移的,则应将此种税划归中央税,并且对这种税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以免由于各地征与不征或征多征少、税负轻重而导致资源的非合理流动,损失效率;但若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当前的某种特殊需要,期望促使资源在地区间作某种流动时,则可以将对这种资源征收的税或对这种资源产生的税源征收的税划归地方,或者可以划作中央税但在不同地区实行轻重不同的税收政策;而凡是资源只在某个和某些地区内存在,并且这种资源又不易流动,或者拥有这些资源的地区具有特别的经济优势,对资源有较强的吸引力,对这种资源和这种资源的运用所产生的税源进行征税不会导致资源转移的,则可将这种税划归地方税。其二是影响到产业、部门结构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税。因为,在整个国家内应该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产业和部门结构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优化,实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而实现这一战略意图的主体应该是中央政府,所以对产业、部门经济结构有影响、或者说能够调节产业和部门结构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税,否则,如果划归地方税,地方政府就可能会利用这种税来“优化”自己本地区的产业和部门结构,建立本地区门类齐全的产业、部门结构,而这就会促成封闭式的地方经济体系的形成,割裂全国统一的经济整体,资源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在产业、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其三凡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投入产出效益更高的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应该划归中央税;凡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更有效,投入产出效益更高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作为相应财源的税种就应该划归地方税。

(四)体现政府职能分工原则。

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财政来承担相适应,体现收入分配职能和政府用于调控宏观经济的税种应划归中央税。

政府需要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这是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都存在的事实,只不过程度和范围有差异而已。但政府运用哪些税种来调节经济却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分工差异。一个范围稍大的国家中政府总是由多级构成的,而这多级政府必然有分工,其职责必然有差异。属于全国性的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就必须由中央政府承担,通过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才能有效实现;而另一些属于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的任务必须由地方政府完成。二是税种的功能差异。有些税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会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作用和影响,这

样的税种就适宜于划归中央税。例如,具有稳定经济功能的税种和调节收入差别的税种(主要是采用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就应该划归中央税,因为稳定经济是全国的经济目标,而不可能作为地方政府的目标。因为全国是一个统一市场,地区间的经济是处在完全开放的环境中,在一个地区范围内是无法实现稳定经济的目标的,只能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再如,关税是保护全国产业和国民利益的对外经济政策,所以应该划归中央税;直接调节产业、部门结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该划归中央。而有的税种可以在较小的范围内发生影响,例如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只会对本地区的车船拥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发生影响,而不会对其他地区的个人和企业发生影响,而且征收这两种税也不会引起这些税源的明显转移。

在此我们还想说明,有助于实现全国社会经济目标的税种不一定要将这种税的收入划归中央收入,我们知道,税种的收入享有权和管理权是两种权利,而且这两种权利可以分离,而实现某种社会经济目标的作用力是税收政策措施,所以只要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管理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做到该税种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就可以实现全国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可以将该税种的收入划归地方。当然,税收收入的享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以后,必须有可靠的政治体制、法规和其他机制来保证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针的有效贯彻实施,否则会被地方从本地利益出发,削弱、歪曲中央的税政税制,影响全国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五)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原则

税收收入的征集、税收政策的贯彻都需要通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来实现。从极端的角度讲,如果不惜成本代价,那么无论哪一种税,无论划归哪一级政府,总是可以足额地征收。但是税种科学划归以后,就可以用较少的成本来有效地征收。所以实行分税制,划分税种还必须遵循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应该将税源遍布全国且又是大宗性税收,征管环节比较集中,容易征收的税种划归中央税,而将税源比较分散零星,而且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比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因为一方面是地方对本地税源特点更为了解,他们可以制定更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征收方法,将税款有效地征收起来;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地方会从本地利益出发,及时足额地征收这些税收。据此原则,应该将流转税、所得税等划归中央税,而将农业税、土地税、财产税等划归地方税。

应该指出,分别根据以上各个原则进行的税种划分的结果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有时会有矛盾的,即根据某一原则划分的结果,应该将某种划归地方税,而根据另一原则划分的结果可能是应该将这种税划归中央税,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进行权衡取舍,从中作出选择。

第二节政府间的税种划分

从西方国家对分税原则的讨论及分税实践看,政府间税种划分的基本框架在各国是趋于一致的。

(一)关税(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

关税是对进口商品所课征的国际贸易税,只适合于划归中央或联邦政府。

(二)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个税种,都属于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同时,还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所以,所得税适合于划归中央政府。

在一些国家的分税实践中,个人所得税也给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税收基础上进行税收寄征和税收附加提供机会。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收共享的性质。例如,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税率定得较低,为各省在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税基基础上征收地方附加税腾出了空间。公司所得税若划归地方分散征收,公司就有可能通过转让定价的办法将收入由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甚至出现公司迁移。因此,最好的办法也应和个

人所得税一样,在中央集中征税的基础上,让各级政府在中央或联邦税基基础上进行税收寄征,并且不能允许按居住地所定的总体公司所得税税率有很大的差异,公司收入可按某一公式在各地方政府辖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加拿大,七个省份以附加税的形式在7%的联邦公司税之上再征收9%—17%的省公司税。

需要指出的是,在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且征管手段发达的西方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流动性大以及调节经济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强,将其划归中央(联邦)政府较为适宜。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因个人所得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征管难度大,偷逃税现象严重,事实上所得税起不到稳定经济和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另外,考虑到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发展中国家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共享税或者在中央税基基础上由地方寄征或附征一部分税款的办法,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三)销售税

销售税分为单一环节销售税和多环节销售税。在单一环节征收的销售税,如在商品零售、批发或产制环节征收销售税,因税基容易确认和协调,可由任意一级政府来征收。而多重环节的销售税,如增值税,若让各级地方政府来征收,要对各地方辖区间流通的商品或劳务征税会有较大的征管难度。因为,在增值税制度下的税款抵免制要求确认各地在边境上发生的交易,以便抵免在前面的销售环节上缴纳的税款,倘若各地方辖区的税基和税率有差异,那么税收征管就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增值税划归中央,由中央集中征管(税款也可按一定比例与地方共享)是适宜的。

(四)财富税

对资本、财富、财富的转移及继承和遗产等所课征的税收,比较适合于中央集中课征,因为若由各级地方政府分散课征,就可能因各辖区之间的税收竞争而引起资本的不合理流动,降低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五)资源税

自然资源具有不流动性,因此,由各个地方政府分散课征资源税是很便利的。但是,由于一国的资源在各地辖区间的分布是很不均匀的,所以,让各地方政府来分散征收和支配资源税,会使地区间的不平衡永久化。而且,还可能会助长因财政因素而导致要素向资源富饶地区的不合理流动,降低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另外,由于自然资源多数具有不可再生性,课自资源的税收也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所以,资源税作为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不可靠的。因此,将自然资源收归国有,并由中央政府来课征资源税,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有关的税金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制度安排。总之,对那些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匀的资源课征的资源税应划归中央,以避免地区间税源的不均衡;对在地区间分布较为均匀的自然资源课征的资源税,因其不可流动性,划归地方政府比较合适。

(六)财产税

对不动产这类税基流动性很小的资产课征税收,最适合于划归地方。其理由是:地方政府有可能对财产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客观的审核、评估,并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地方政府在改进基础设施和完善投资环境方面的投入也会使财产价值发生变化,因此,财产税划归地方税符合受益原则,它有助于地方政府从长远的角度重视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自己的财源。同时,从税收征管效率考虑,由地方政府分散课征比由中央集中课征,征税和纳税的成本更低。类似的税种,除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外,还有车船登记税、地方道路税等。

(七)“有害产品”税

对某些有害产品,如烟、酒、鞭炮、焚化品等(这类物品过量的生产与消费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人们的健康)课征的国内消费税,以及为控制环境方面的外部效应(如拥挤和污染)而课征的税收,适合于由各级政府来征收,如排污税、汽车燃料税、通行税等适合由地方政

府课征。

(八)使用费和规费

使用费和规费,亦即管理费和收费,属于非税财政收入的主要内容。主要项目有:政府医院和诊所的收费,政府学校的学费,政府博物馆、公园以及不作为公共企业、组织的文化和娱乐场所的入场费、许可证费、驾驶执照费,法庭费、法院裁定费等,这些收费因其能够按受益原则确定特定的消费者,适合于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征收。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主要是从税基流动性大小以及税收的调控作用作出的,在财政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个税种是划归中央税、还是划归地方税、抑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在财政实践中,需要根据该税的税基流动性、调控功能、财政功能、征管效率等多种因素综合权衡。有时出于其它方面的考虑,把流动性的税基划归地方,但税基的流动性最终会对各地的税收产生影响,并使各地的实际税率趋于一致,即地区间的实际税率差别不可能太大。因为若一个地区开征的税率过高,而其他地区的税率较低,在资源充分、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其居民和企业就会纷纷移出该地,该地区政府为了保持税源就会自动降低税率,最终使各地税负趋于一致。

政府间税种划分的一般情况见表3—1。若干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税种的划分见表3—2。

表3—1 政府间税种划分的一般情况*

*:表中C代表中央政府;P代表省或州等中间层次的政府;L代表省(州)以下的地方政府。

表3—2若干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税种的划分

税种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

关税联邦联邦联邦中央

公司所得税联邦、州联邦、省联邦、州中央、地方

个人所得税联邦、州、地方联邦、省各级中央、地方

增值税联邦联邦、州中央

销售税州省中央、地方

财产税地方地方州、地方地方

对用户收费各级各级地方各级

第三节世界部分国家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情况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的主要形式是税种的划分,即以税种为依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不同国家划分税种的方法又有很大差别。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划分方法,以作我国划分税收的借鉴。

一、美国的中央税地方税划分情况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三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都是税收形式,尤其是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更是占有绝对比重。1996年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经常性税收收入占GDP的19.3%,非经常性税收收入占GDP的1.5%。其中税收占92.79%,非税收收入占7.21%1。美国联邦政府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三大直接税,也有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及关税。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也有所得税、货物税、使用费;地方政府的税种主要是财产税,也有所得税和销售税。三级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的相对比重如表3—3所示。

表3—3 美国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1989年及其以前的数据转引自樊丽明主编的《西方国家财政税收论纲》,山东大学出版社,第403页。1997年数据引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Revenue Statistics 1965-1998》,第217页。

美国的税收划分有以下特点:

1.分税较为彻底,税种归属较为明确。尽管有共享税源、名称相同的税种,但各级政府都是分率定征的,如个人所得税,虽然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但也有40多个州和11个州的3850个左右的地方政府都征收所得税,但各级政府都依自己的税率征收。这既可以提高征收管理中的效率,也便于各级政府运用自己的税种来实现各自的社会经济目标。

2.税种划分以及各个税种规模在历史发展中是有变化的,从而反映在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的相对比重中也有变化,从表3—3可以看出,中央税的比重不断提高而地方税的比重大幅度降低,州一级政府的税收比重变化不大。从1985年以来,三级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基本稳定。

3.调节全国宏观经济,实现全国性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税种归中央,如调节收入、稳定经济的个人所得税占大头,1999年其占整个联邦税收的比重达到48%。关税也归联邦政府。

二、德国的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情况

德国现行的税收分配体制是一种以共享税为主体的不彻底的分税制模式。所谓以共享税为主体,不是指共享税的税种比较多,而是指共享税在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比较大。属于联邦政府的税种虽然有18种,主要是关税、消费税、公路税、资本流转税、交易所营

1资料来源:《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济出版社,第217页。

业税、保险税等,但1991年的收入仅占15.4%;州与市政府的税种有16种,主要有财产税、遗产税、地方购置税、机动车税、营业税、娱乐税等;专属地方政府的地方税仅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12.3%。共享税虽然税种只有7种,主要是工资税、固定所得税、非固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增值税等,但共享税却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大头,也是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中的大头,1991年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2.3%,其中联邦一级得到的共享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75%,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共享税占85%。一些主要共享税的分成办法是:在工资税和固定所得税中,联邦政府得42.5%,地方政府得57.5%;非固定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得50%;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中联邦政府得65%,地方政府得35%。

全部税收收入在三级政府之间的分配状况如表3—4所示:

表3—4 德国三级政府税收收入分配状况表(%)

*1992年的数据有出入,三级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相加只有95.3%,未达到100%。

资料来源:德国财政部《财政报告1993年》。转引自卢洪友的《政府职能与财政体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德国税收划分有以下特点:

1.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一般稳定在50%左右;基层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但若按我国传统的分析方法,将州(相当于我国的省)与基层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加在一起,则这个意义上的“地方”税收也占一半左右。与美国的差别主要在于:德国在州一级政府集中的税收收入比较多,而联邦一级的收入相对较少,基层一级的地方政府集中的税收收入比重与美国基本一致。

2.德国的税收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限都集中在联邦一级,甚至地方一级的税种立法权限也在中央,即使少数地方税种的立法权限交给了地方,但也要受到联邦政府的控制监督。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收的征收。

三、日本的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情况

与政府的级次构成相适应,日本的财政级次也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日本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约占四分之三。日本目前有45种税左右,其中中央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公司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税、注册税、牌照税、消费税、酒税、汽油税、烟税、关税、印花税、机动车吨位税等24种,都道府县税也有10种以上,主要有都道府县居住税、企业税、财产税、矿井税、汽车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烟草税、地方特别消费税、高尔夫球场使用税、猎人注册税、狩猎税等;市町村的税种有市町村居住税、不动产税、轻型交通车辆税、烟草税、矿产品税、洗浴税、特别土地使用税、城市计划税、土地开发税、营业办公税等10种左右。中央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60%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构成的地方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0%弱。具体情况见表3—5所示。

表3—5 日本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比重(%)*

*税收中不包括社会保障税。

资料来源: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Revenue Statistics 1965-1998》(1999年)第228页的数据计算。

日本地方税的特点是:

1. 税收收入集中程度高。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日本中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大头。但日本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地方支出比重高。日本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财力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0%。这体现了许多政府职责由地方政府履行,但中央政府掌握着财政收入的分配和调控权。

2. 日本地方政府有相当的税收立法权。日本虽然与中国相似,是一个集中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但地方政府有较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开征何种税。当然中央政府对不恰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有否决权。这一点又与我国不同。

四、印度的中央税地方税划分情况

印度是重要的发展中国家,财政税收体制实行联邦和邦两级管理制。联邦政府的税种主要有:关税、联邦货物税、法人所得税、利息税、赠与税、联邦领土占用税、铁路客运与货运税。属于中央税的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5%—70%,其中将10%—15%转移给邦政府使用。中央除税收收入外,还有非税收收入(中央行政及社会事业收费等)、联邦债务收入等。邦一级政府的主要税种有:销售税、农业税、土地所得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特种商品税、交通税、遗产税、开矿税。邦政府通过自己的税种征收到的税收约为全国税收的30%—40%。邦政府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约为10%—15%,可支配的税收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5%—52%。此外,地方也有非税收收入,如地方行政及公益事业收费等。

联邦与邦也有共享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产品税等。共享税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税收收入按比例分成。

印度划分税收的特点是联邦一级的税收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邦一级的比重较低,即使经过财政转移支付以后,地方政府可用的财力仍然偏低,这表明印度的财政体制是偏向于集中的。

五、韩国的税收划分

韩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且,由于地方政府(由道、郡两级组成)的职责由中央法律规定,所以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基本上都是统一的。韩国中央政府的税收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赠与税、资产再评估税、超额利润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电话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关税、国防税、教育税等,其中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是三大主要税种。地方税主要有购置税、过量土地占用税、城市规模税、登记税、牌照税、居住税、财产税、汽车税、耕地税、屠宰税、赛马税、烟税、社区设施税。就税收收入规模来看,中央税收入占大头,一般是中央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0%左右,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在20%左右,见表3—6所示。

表3—6 韩国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韩财政比较研究》,朱柏铭,学苑出版社,第311页。

韩国税收划分的主要特点是:

1. 财政税收收入分配的管理体制高度集中。上述中央税收入与地方税收入8∶2的比例就说明了这一点。同时,转移支付的规模也比较大,以1993年为例,中央组织的收入406487亿韩元,转移支付给地方的财政支出为101622亿韩元,占25%左右;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99244亿韩元,接受中央政府补助的财政收入占其全部财政收入的40%左右。

2. 管理权限上也体现高度集中。尽管韩国的税收划分是较彻底的分税制,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税种,但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基本上归中央,中央政府规定了所有地方税种的税目、税率、税基、扣除项目等。所以,地方政府实际上只有收入的归属权和税种的征收权。需要指出,韩国道以下的地方政府郡也有自己独立的税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省以下的地、市、县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税种,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与省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划分的形式多种多样,这种不一样不仅是不同省之间的不一样,而且在同一个省内,省级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方法也不一样。

第四节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现状与完善方向

由于中国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划分的沿革情况将在财政体制变迁的介绍中阐述,所以这里不再重复,本节只叙述中国税收划分的现状。

一、我国税种的划分

目前完全的中央税有关税、消费税,完全的地方税有农业税、牧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共享税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88%归中央,12%归地方)。可见,我国现行税种中从税种数量上看专属中央的税种并不多,而共享的税种数量却较大。

二、现行税收划分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主要是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确定的,其后也进行过部分的调整,如开征归中央财政所有的利息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地方分享等。现行的税收划分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成绩:

(一)为新型的财政体制初步奠定了基础

尽管在财政体制中,收入体制的确定以支出体制——其背后实际上是各级政府间职责范围的界定——为依据,但是支出职责确定以后,各级政府更关心的是收入的划分,即各级政府间的分税问题。税收划分是否科学决定了财政体制能否健康运行。所以,我们应将税种划分放到整个财政体制的大体系中来看待,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税收划分是新型财政体制的基础。

(一)促进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分税制构筑了比较健康、规范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并且分设了两套税务机构,提高了各级政府、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依法治税,努力组织收入,以保障各级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同时,在划分税种的基础上,也硬化了税收征收、入库、划解过程中的法制约束。减少了在基层征收和入库划解中的收入截留和流失,从而保证了税收收入的连年大幅度增长,近几年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现稳步提高的态势。具体情况见表3—7。

表3—7 税收增长与税收占GDP比重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各年的中国财政年鉴。

从表3—7中,我们得到了两个结论:一是税收收入增长率有明显提高。1991年和1992年的税收收入增长率分别只有5.68%和9.53%,1993年由于各地为应对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而有突击性行为,增长率异常而不可比,但1994年以来的税收增长率都维持在12%以上。二是阻止了税收占GDP比重的急剧下滑:1985年税收占GDP的比重是22.77%,到1992年只有12.6%,下滑了将近一半,到1996年下降到最低,税收占GDP的比重仅为10.18%。此后,GDP税负率逐步提高,特别是1997年GDP增长速度放慢后,税收仍有稳定增长,到1999年GDP税负率已达到13.02%,2003年已超过17%。税收增长的这些显著效果得益于分税制改革和相应的国地税机构分设。原来的收入划分和机构设置方式下,税务机关必须服从地方利益和地方政府的意志,收入完成进度特别是那些主要归中央的税种,该增长多少都主要服从于地方财政、政府的意志。机构分设以后,对于负责征收中央税的国税机关来说,在隶属关系上主要是垂直领导,再加上上级国税部门的执法检查,使得国税部门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度提高,从而保证了主要属于中央税收收入的迅速增长。对属于地方税的小税种来说,过去机构不分设时,整个税收的征收工作把主要注意力和实际工作重点放在几个大税种上,小税流失严重,征收率不高,而机构分设后,一者是地税机关的职责是专门针对以前被忽视的小税种的征收,并且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这些地方税,二者是地税部门增长的税收收入基本上归本级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本来就有扩大政绩,增加财政支出的冲动,所以也希望地方税务机关多收。于是,地方税务机关就有积极性加强地方税种的征管,努力增加收入。表3—8反映了全部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总量和增长情况。1994年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没有可比性,从1995开始,地方税收收入与全国税收收入基本保持同趋势增长的态势,但由于2002年所得税实行了新的分享政策,地方税收部分的增长与前面没有可比性。

表3—8 地方税与全部税收同步增长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各年的中国财政年鉴。

(二)新的税收划分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现行的税收划分格局中,对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有影响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管理权限基本上划归中央,从而在利益驱动和权限行使上都限制了地方盲目上小酒厂、小烟厂、小化肥厂、小化工厂等高税率产品,从而有利于避免重复投资,增加对基础设施投入,重视发展落后薄弱的第三产业和效益农业,促使资源在地区间向效益好的企业流动,也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税收的划分仍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 分税制的初衷没有很好实现,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提高两个比重。但是提高这两个比重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如上分析,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反而有所下降,直到1999年才有明显的提高。近几年,GDP税负率的提高主要是依靠税务机构的分设和征管体系的改革,依法治税局面的好转。分税制至多为税收收入的增长打下了基础,但并不能使GDP税负率有根本性提高。GDP税负率的提高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税制自身的科学设计和征收管理的加强。从中央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虽然使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有跳跃式下降,但此后以来,这两个比例又呈回升的趋势。2002年所得税实行新的分享比例后,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见表3—9所示。

表3—9 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同表3—8。

我们可以从表中看出两点:其一是中央税收、财政收入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好转,每当体制调整后,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会提高,但体制一旦确定,在以后的年份中央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又会逐步下降。然后,又通过体制调整来增加中央财政的比重。其二是由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高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推出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比重大于中央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比重,而且地方这些非税收入的增长速度要快于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尽管这在公共财政理论上有其理论依据,但既然如此,如果要想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就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

2.税种划分不尽合理。

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个人所得税在目前作为地方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员跨地区间流动性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种的弊病也将越来越暴露出来。对此,国家在2002年后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了新的办法。以2001年为基数,增

量部分实行共享,并逐步提高中央的共享比例。

三、我国今后政府间税收划分和税制改革的思路

结合今后的税制改革,我国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和完善的主要思路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税制改革和税收划分

1. 尽早开设社会保障税,并逐步建设成为全国性开征的中央税。

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健康和生活保障将成为人类的主要需求,提供社会保障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将成为其支出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征社会保障税也就成为十分必要,在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有的国家甚至超过个人所得税。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摊子很大,而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取消了企业承担的保障体系,改为政府承担的保障体系以后,各地社保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地方甚至政府已无法承受,有巨额亏空。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税制建设中十分迫切的任务,也是将来增加中央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

2.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增值税转型。

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首先可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增加大头属于中央的增值税的收入规模;同时,在财力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此项改革在2004年下半年已经在我国东北地区开始试点,希望尽快在全国推行。

3. 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改为税基共享,分率征收的共享税。

2002年后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已经成为共享税收,但是税收的征收是按照新老企业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征收,然后再根据分享比例来入库。今后拟改为税基共享,中央和地方分率征收。

4. 个人所得税也要逐步实行税基共享,分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很快,在我国将成为一个主要税种之一,200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660.35亿元,比上年增长59.4%,其中存款利息所得税新增150亿元,扣除这一不可比因素后增长23.37%。2004年个人所得税达到1737.1亿元,比上年增加22.6%,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3%上升到2004年的6.75%。随着一国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会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充足,有较大的收入弹性,而且,个人所得税具有再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因此,在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在共享税基的基础上各自按自己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一般来说,中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大于地方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虽然已经是共享税,但从今后发展看,征收的模式应该是税基共享,国地税分率征收。

5. 建立以物业税为主的地方财产税体系。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物业”一词源于香港和东南亚,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习惯上我们所说的物业,其实就是指不动产或者说是房地产。物业税就是不动产税,或者说是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筹措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手段。开征物业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关心投资环境,涵养税源,从而增加地方财力。

6. 改革印花税的分成数额,逐步开征证券交易税。

这种税只由设立证交所的个别地方与中央分成没有充分的经济理由,要么各个交易地同等地参与分成,要么全部集中为中央,但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开征证券交易税。但改征为证券

交易税后不应划归为地方税,而应划归为中央税,因为如果划归为地方税,理想的地方税模式应该是地方拥有相当的税法制定和管理权,但如果各地的证券交易税负担有较大差异,则可能会使交易大户转移到税负较轻的地方,导致税源不合理的流动。

(二)关于共享税的设计与建设

共享税设计与建设包括两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确定多少税种、多大收入规模的税收为共享税,二是征收模式。共享税的设计与建设在许多国家的分税制建设中是一个难题,因为共享税在收入归属,管理权限划分,征收管理工作衔接等方面总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管理的效率低下,所以按照彻底的分税制要求,共享税应该尽可能少。但是象我国这样幅员广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和产业税源结构差别如此之大的国家里,如果共享税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恐怕难以实现地区间财力的合理分配,减少共享税以后,如果按照发达地区的财力状况来设定地方税的规模和数量,则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税收收入就会过少,不能满足这些地区履行正常的政府职责的需要;如果按照欠发达地区的财力状况来确定地方税的数量和规模,发达地区的财力就会过多,而中央财政集中不够,财力过分分散,而且不能实现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地区间财力调配,这不符合国家的地区发展战略。所以,我国的分税制完善中,共享税的规模和数量不应太少。

关于共享税的征收方式,一般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中央与地方对同一个税基分别设立各自的税种、设计各自的税率,由各自的税务机构分别征收。第二种方式是中央与地方对同一个税基分别设立各自的税种、设计各自的税率,但由其中的一个税务机构(一般是中央税务机构)征收入库,再在国库中进行划解分成。第三种方式是中央与地方合并设立一个税种,只设定一个税率,由一个税务机构征收,入库后再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划解分享。这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式便于中央和地方分别独立行使各自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以分别贯彻各自的政策意图,但征收管理的成本较高,后两种方式征收管理成本较低,但不便于各自的税务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税收管理权,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但地方也可以采用在先随中央部分一起征收入库后,再由地方财政退库返还的形式,以贯彻地方的政策意图。我国目前采用的征收方式是第三种方式,美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

(三)关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应根据权和利相结合的原则来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税收征收权和日常的管理权。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几乎没有前面的五项权限,第六项减免税权也很有限,而后两项权限在一般情况下与实质性的利益无多大关系。所以,可以说,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是高度集中的。这与我国财政税收收入严重分散形成了相矛盾的怪态,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理顺税收管理权限的分配关系,应遵循的最主要原则是权与利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说,某种税的收入归哪一级政府,其管理权限也应该归该级政府(其职能机关是税务机关)。从理论上讲,利益是权力的目标,权力是利益实现和保障的前提,没有权力的保障,利益就可能得不到很好的实现,甚至落空。此外,在划分确定各级政府(及其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时,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力的集中与分散的模式,在行政权力上集权程度较高的国家,其税收管理权限必然是高度集中的。根据这些原则,我国当前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的改革方向是:

1. 中央税的管理权限基本上都应该归中央(至于代表中央征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各级之间如何划分税收管理权限,这已无关紧要)。

2. 共享税的管理权限中的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权、税目增减权都应该归中央,但属于分成给地方的那部分税款的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税收征收权和日常的管理权应该归地方。

3. 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的一些主要的地方税的政策制定权、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

税种开征权也应归中央;而一些规模较小,税源以及开征范围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权可以归地方;地方税的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税收征收权和日常的管理权更应该归地方。

第五节本章小结

1. 对税收在各级政府间如何划分,国外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划分税种的原则。各国学者所提出的原则都决定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所确立的政府职能和政策目标。这是因为从税收产生以后,随着税收、国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税收越来越不单纯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而被用作实现政府多重目标的手段。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税收规模越来越大,税种越来越多,即可以被利用来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手段越来越多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有不同的税种来实现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目标。所以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财政经济学家就会提出不完全一样的税收划分原则。

2. 在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有:适应政府行政权力体制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规模的原则,受益原则,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体现政府职能分工原则,税务行政效率原则。

3. 世界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情况表明,各国的税收划分都具有各自的特点。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一样,税种设置不一样,税种划分的结果也就有较大差异。

4. 我国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的现状,既有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存在许多有待今后改进的地方。

[复习与思考题]

1、如何借鉴国外学者关于税种划分的理论,确立我国的税收划分原则。

2、税种的性质和特点对税种划分的影响。

3、我国现行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有何利弊?

4、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

最优税制理论

最优税制理论 最优税制理论的涵义 最优税制理论研究的是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征税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问题。由于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即政府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习惯偏好不完全了解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更具有现实意义。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政府在征税时丧失了信息优势,在博弈中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在自然秩序作用下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我们只能通过制度的安排,使之接近于这个状态。最优税制理论就是在这个时候悄然兴起。 税收的基本原则主要为效率与公平,最优税制应该是同时兼顾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税制。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的配置,保持一种中性,以免造成对纳税人的行为的扭曲。也就是税收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在收入效应中,只有资源的从私人手中转移到政府的手中,而替代效应则会因为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的损失。税收的公平性应该是在收入的分配中体现,横向公平为同等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纵向公平为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应不同纳税。 最优税制理论的基本假设条件 最优税制理论的基本假设条件如下: (1)市场状态假设:个人偏好、生产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规模收益)和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市场)要明确表示出来。

(2)政府的行为能力假设:政府必须通过一套交易成本较低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工具的选择与个人的消费相关,纳税义务与经济政策无关的一次总负税不予考虑); (3)标准函数假设:多人的模型中,以社会福利函数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各种结果,以此来作为选择税收工具的标准。 早期最优税制理论 1927年,年轻的剑桥经济学家拉姆齐(Ramsey)在解答老师庇古(Pigou)的一篇作业中天才地解决了一个关于最优商品税的问题:假定一次总付税不可行,对于征收给定的税收收入,最优的商品税率应该是多少,才能使税收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拉姆齐得出,对商品课税的最优税率与该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很小,而高档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拉姆齐法则要求,有效率的税收应对生活必需品课以高税率,而对高档品课以低税率。 最优所得税问题是一个更古老的问题。与最优商品税假定不存在公平问题相反,最优所得税最初的研究对效率采取了完全忽略的态度。埃奇沃思(Edgeworth)提出,当每个人的边际牺牲相等时(纵向公平原则),社会效用损失最小,这就意味着最大边际税率为100%。当收入达到某个等级时,当事人的所有增加的收入都将用以交换税收,这样,一个非常大的可能性是高收入者将放弃工作,选择闲暇。由于损失了效率,政府的收入反而低于课征低税率的收入。斯特恩(Stern)通过对税收与劳动供给的研究,得出最优所得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负相关,当劳动供给弹性小,即对工资率的变动表现为不敏感时,较高的税率不会对劳动供给决策,从而对经济效率产生大的影响,反之,若劳动供给弹性很大,对工资所得课以较高的税率则会导致实际工资率的下降,进而引起更大的劳动供给的减少。 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莫里斯(Mirrlees)对激励条件下最优所得税问题作出了经典性研究。在考虑了劳动能力分布状态,政府最大化收益,劳动者最大化效用,以及无不定性、无外部性等一系列严格假定的情况下,他得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结论,其中二点就是对高工资率和最低工资率都应课以零(边际)税率。 最优税收与生产效率是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有效率,包括交换和生产的有效率,其条件是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等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理论与政策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理论与政策考博指导与分 析 一、中央财经大学考博资讯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176名,其中普通计划125名(含硕博连读生13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数民族骨干计划)42名和对口支援计划9名。 (一)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税收学(0202Z9) 研究方向01:税收理论与政策。导师分别是汤贡亮、计金标(兼职)。 考试的科目: (1)1001英语(100%)。 (2)2001经济学基础(100%)。 (3)3014税收学(100%)。 (二)考试须知 1.考试方式和科目: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两部分,跨学科门类报考考生还需参加加试考核。 初试采用笔试形式,包括外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具体考试科目详见《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其中业务课一中的经济学基础(科目代码2001)考试内容包括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占35%)、西方宏观经济学(占35%)、计量经济学(占30%);管理学基础(科目代码2002)考试内容包括管理学原理(占35%)、西方微观经济学(占35%)、计量经济学(占30%)。各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复试采用面试形式,内容包括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科研基础测试采取现场问答方式进行,重在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对本学科系统理论知识及前沿动态的掌握情况;科研潜质测试重在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考生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字的《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考察考生是否具有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是否具有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税收负担对企业行为的几点影响

税收负担对企业行为的几点影响 【摘要】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有很多,税收负担是较为关键的一个。税收政策的不同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手段和股利分配方式,税收负担的轻重会影响企业对纳税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以及用避税还是税收筹划来减轻税负的选择,因此,税收制度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负担;税收遵从;税收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

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

第四章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 重点:我国税收制度的特征和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国际税收。 难点:不同税率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算。 第一节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一、课税权主体 有关课税权主体的概念: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 征税机构,它说明谁征税。 (一)本国税与外国税:本国税指的是本国政府开征的各种税收,外国税则是外国政府开征的各种税收。 (二)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以中央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它由中央立法,由中央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中央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地方税以各级地方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提供资金来源。 二、课税主体 纳税人与赋税人的区别: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称纳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税和法人税 2.买方税和卖方税 三、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的概念:课税的标的物 2.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三大类: 四、税率 (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二)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 (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有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的概念 税率=(应纳税额/课税对象)×100% ,税额 = 课税对象×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产品差别 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 全额累进地区差别 税率分类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流转税;累进税率--适用于所得税;定额税率--适用

于从量税。 1.比例税率:其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例如: 应纳税额=100万元×17% 应纳税额=1000万元×17% 应纳税额=10000万元×17% 其优点是:有利于鼓励生产经营者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因为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了,税率并不因之而提高。所以,在流转税的征收中往往使用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其特点是,税率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逐步提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也越高。例如: 需要说明的是,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当中,又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计算方法。其中的全额累进,会导致收入临界点的不公平。 3.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弊端说明 例如:张三月收入2800元,李四月收入2801元,那么,张三应纳税:(2800 – 800)X10% = 200元 李四应纳税:(2801 – 800)X15% = 300.15元

我国如何实现税收负担公平分配

我国如何实现税收负担公平分配 010******* 王梓政 税收负担公平,在我看来就是每个纳税人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交税,但按照每个人能力大小的不同和个人实际情况交纳相应数额的税款。但在实现税收负担这一过程中肯定会有不同的阻力,比如低收入者交税后的实际收入不足以应付生活需要,而高收入者又不愿将他们的既得利益拿出相当一部分交税,因为按支付能力原则来讲,他们负担的税额要很高。低收入者会认为高收入者从社会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应该有高收入者交税;而高收入者会认为为什么自己要多交。每个群体都会感到不公平,那么如何实现公平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综合制 即在进一步规范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较低的比例税率在支付环节从源课征,年度终了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来源所得,对总额达到一定限度以上者,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对分类阶段已纳税款,可予以冲抵扩大征税范围,改变现行分项列举征税办法。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自然人的一切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不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对减免税项目应从严控制,尽量减少,以净化税基。在税收征收管理上,要提高征管水平,建立严格的双向申报和交叉稽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

(二)完善消费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要使消费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关键在于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建议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对护肤护发品等日常消费品也不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高档音响设备、高档家俱、高档摄像器材等。另外,对保龄球、高尔夫球、桑拿等特殊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 (三)逐步完善财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存量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调节,是所得税的有益补充。可以对不同财产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一些其它特定类型的财产课征财产税。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统一内、外资房产税和内、外资车船使用税,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存量房产开征物业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调整收入存量的转移。对高收入户、高财产户征收遗产税,同时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人而偷逃税款,应配合征收赠予税。由于遗产税是在收入所有者去世后征收,不影响所有者生前的享用,调节所带来的损失最小,所以可以把遗产税和赠予税的调节力度加大。 实现我国税收负担公平的道路还很长,需要不断摸索前行。我个人的观点是我国必须首先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在很多地方都是随着时间推移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可想而知其税收负担怎么会公平。最后,希望我们国家可以早日实

论述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论述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 税收也称为“税赋”。它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有国家才有税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税收几乎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因此,税收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1.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需要。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行使其职能,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然要耗用一定的物资和资金,因而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取得财政收入,而税收正是这样一种方式。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其政治权力。国家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财产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不是凭借财产权力,而是凭借政治权利,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运用政治强制手段,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归其支配。3.税收属于分配范畴。国家税收就是把一部分社会产品由其他社会成员所有,强制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使用。 二、税收原则理论 现代税收原则是在古典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强调应当如何征税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1.1 古典税收原则(1)斯密税收四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小征收费用原则。(2)瓦格纳税收四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税收行政原则1.2 现代税收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稳定原则。税收中的效率原则又分为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务行政效率原则;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又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受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两种衡量标准的权衡。 三、税收效应理论 税收效应理论具有三个部分:1.税收效应概述。2.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3 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1)税收效应的概念: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作用或效用。(税收效应是与税收中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税收效应的分类:正效应与负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2)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是指因为政府课税对纳税人在其经济选择和经济行为中做出的反应。其研究的是:一、税收对生产、消费的影响;二、税收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三、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影响;四、税收对个人储蓄的影响;(3)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有以下内容:一、税收与经济增长;二、税收与经济稳定;三、税收与收入分配。 四、税收转嫁与归宿理论 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含义:税收的转嫁与归宿,实际上是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问题。研究税收负担的转嫁过程,目的在于确定税收的最后归宿点,从而,分析各种税收对于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摘要 1、西方税收理论综述 2、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3、亚当斯密税收理论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西方税收思想》许建国中国经济出版社 2、西方理论的发展《湖北学院学报》2007年S1期 3、亚当斯密与傅玄思想的分析比较《产业科技论坛》2006年 4、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重新解读《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5、《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商务印书馆 6、《中国经济问题》1990年第一期

西方税收理论的综述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和垄断统治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出理了不同的税收理论学派 1重商主义税收理论 这是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5世纪,流行于16、17世纪,衰弱于18世纪下半叶,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曼,法国的财政总监柯尔培尔,意大利的斯卡卢非等。认为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商业是致富之源。主张政府干预经济,把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 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法国资本主义建立时期的资产阶级税收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农业是社会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主张经济自由放任、废除包税制的征收制度,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提出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3 古典学派的税收理论 这是17世纪中叶代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税收理论。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其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威廉?配弟,经过亚当?斯密的发展,最后由大卫?李嘉图完成。认为国家经费属于非生产性费用,要压缩经费,实行廉价政府。主张经济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提出了税收转嫁与归宿的理论。 4 庸俗经济学派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他们认为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_银行样板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8585073.html,/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我国实现税负公平分配的方法

我国实现税负公平分配的方法 税收负担的分配是把既定的税收总量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划分以决定每个人各承担多少税收的过程。税负公平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的分配与各纳税人的原则,他指国家征税要是每个纳税人承受的风险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收入分配能起到调节作用的主要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不具有直接调控作用,而是通过税收优惠,增加企业利润留存,进而给企业职工提高收入提供条件。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具有直接作用。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个人的实际所得为基础,采用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目前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发挥了主要作用。 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日益复杂化,税收调节难度不断加大,现行税制与分配格局的演化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我认为税负分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收入分配的对象与制度设计出现错位,对纳税对象存在税收漏洞。 税收负担的分配依据有支付能力原则,是要求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使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违背这点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目的是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构成结构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比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944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 2483.09亿元,占比达到了63%。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财产收入或经营收入,而纳税人并未对其财产和经营收入进行严格纳税,使个税看起来是对同等收入水平的人进行征税而实则却没有真正对那些高收入者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税指南

声明: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 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 (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提起申请)。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 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 3.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1)规定样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 (2)特殊样式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

开放式基金(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提示:请仔细阅读“说明”后填写以下信息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非金融机构必填):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必填):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2.仅为非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经办人签名:公章:日期: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X)。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

税收理论与税收政策

一、1、税制特征2、税制的一般选择框架 1、经济效率,管理便利,灵活性,政治透明,公平 二、1、税收超额负担2、对储蓄课税的短期、长期影响3、对劳动课税的短期、长期影响 1、定义:拿对任何商品课税的效应与一次性总付税效应进行比较,福利的额外损失就是无谓损失。 用无差异曲线衡量无谓损失:无谓损失的大小取决于替代效应,无差异曲线越平缓,替代效应越大,无谓损失越大。 用补偿性需求曲线衡量无谓损失:无谓损失=1/2t^2PQ补偿需求弹性(t为税率),(1)无损损失与税率的平方成正比,高税率带来的扭曲大于低税率。(2)无谓损失与补偿需求弹2、短期影响:对储蓄课税的短期影响是不确定的,假设一个人是储蓄者,在两期中,第一期的消费小于第一期的收入,对他第一期的利息征税,同时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税后个人境况变差,他会降低两期的消费。但是由于从延期消费得到的回报比以前少,因此会减少为了消费,鼓励了当期消费。总效应,当期的净效益不明确,未来消费一定会减少。 大部分经济估计表明,替代效应略大于收入效应,因此利息所得税对储蓄略有负效应。 如果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相互抵消,税收仍产生了扭曲,无谓损失为,第二期消费存在大量的扭曲。 长期影响:对利息课税长期会产生一般均衡效应,改变经济均衡,可能会降低储蓄供给,最终降低资本存量,影响投资,投资成本上升使得总供给曲线左上方移动,可能降低工资 3、短期:收入效应表现为当政府对劳动所得课税,劳动者变穷,为维持税前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他不得不减少闲暇,多动作,使劳动供给增加, 替代效应表现为对劳动课税降低了劳动工资率,改变了劳动和闲暇的比价关系,劳动相对价格降低,闲暇相对价格上升,使劳动者以更多的闲暇来代替劳动,从而减少劳动供给。如果劳动供给曲线无弹性,则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互抵消,但只要有替代效应就有扭曲和无谓损失。 长期:长期对工资课税 三、1、推导拉姆齐2、用拉姆齐解释现实问题 2、与公平原则相冲突,难以获得所有商品弹性的信息 四、1、资本课税对企业承担风险以及创新的影响2 资本课税对宏观储蓄、宏观收入的影响 1、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有当获得的、作为补偿的预期收益远远高于他们在安全投资中所能得到的收益时,他们才愿意承担风险。人们担心,对资本课税实际上是对承担风险的收益课税,从而阻止了对风险的承担。 很多创新的事物都是企业家承担风险的产物,这些创新产物使社会进步,政府也获益,但却并没有帮助企业承担创新失败成本,为了鼓励创新投资,政府应当干预。 例子假设:一个人必须在两种资产中选择,没有收益的安全资产,50%获益、50%负收益的风险资产。把他的一部分财富划为安全资产,另一部分为风险资产。 扣除全部损失的资本课税可能增加承担风险的活动, 另一方面,资本课税能以降低承担风险,第一,在税收结构为累进的情形下,对投资成功的收益课税要重于对投资失败的损失的补贴。第二,现行制度对可以抵消的损失数量进行了限制,政府虽然分享了收益,但只承担了一部分损失。第三, 2、在封闭经济中,对资本利得课税降低了投资的均衡水平,从而在长期降低了均衡的资本存量,对国民投资最重要的不是家庭和企业的储蓄水平,而是国民储蓄水平,包括政府储蓄,政府储蓄是政府的预算盈余或者赤字。一国的储蓄不仅包括家庭储蓄、企业储蓄,还包括政府储蓄 五、1、逃税和避税的区别2、逃税规模的测度方法3、AS避税模型4、最优征管公式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

税收理论与实务判断,问答题

三、判断题 1、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税法是固定不变的。(×) 2、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取得税收不需要偿还,但有时需对纳税人支付一定代价。(×) 3、税收的职能就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影响下所形成的税收职责与功能。(×) 4、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 × ) 5、税收可保证财政收入可靠和稳定增长。(√) 6、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 7、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 8、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权利客(×) 9、增值税是对资产增值部分的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主要看其会计核算水平和年应税销售(√)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合税收入。( √ )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本单位搞职工福利的,虽未销售,但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 √) 14、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注册资金多少和实际经营规模大小决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 ) 15、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销售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16、“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来缴的增值税。(×) 17、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货物价格,均为含消费税金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18、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属零售销售,不征消费税。(×) 19、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 20、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21、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 22、纳税人发生的购货运费如购买运输劳务,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企业发生的销货运费,按规定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 23、纳税人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只要将折扣额开具发票,均可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 2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 以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25、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26、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确定其营业额。( √ ) 27、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 ) 2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说的亏损.是指会计利润小于零。( √ ) 29、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应税收入。 ( × ) 30、现行税法对货物期货和非货物期货都征收营业税。(×) 31、某县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决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采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 × ) 32、某房地产公司将待售的花园别墅中的一栋赠给某影视明星,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收入,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 × ) 33、某热水器厂生产销售热水器并负责安装自售热水器,单独收取每台50元的安装费,因能分清收入,销售热水器缴纳增值税,安装费缴纳营业税。( × ) 34、某集团公司将一块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它的一家子公司,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此行为没有取得转让收入,不必缴纳营业税。(×) 35、某笑星蔡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20000元,那么她的应纳税所得就是20000元,应按照劳务所得加成征税。( ×)

最优税制理论

最优税制理论 最优税制理论研究的是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征税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问题。由于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即政府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习惯偏好不完全了解这个基础之上的,因此更具有现实意义。 目录

手中,而替代效应则会因为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的损失。税收的公平性应该是在收入的分配中体现,横向公平为同等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纵向公平为不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应不同纳税。 最优税制理论的基本假设条件 最优税制理论的基本假设条件如下: (1)市场状态假设 个人偏好、生产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规模收益)和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市场)要明确表示出来。 (2)政府的行为能力假设 政府必须通过一套交易成本较低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措既定的收入(工具的选择与个人的消费相关,纳税义务与经济政策无关的一次总负税不予考虑); (3)标准函数假设 多人的模型中,以社会福利函数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各种结果,以此来作为选择税收工具的标准。 早期最优税制理论 1927年,年轻的剑桥经济学家拉姆齐(Ramsey)在解答老师庇古(Pigou)的一篇作业中天才地解决了一个关于最优商品税的问题:假定一次总付税不可行,对于征收给定的税收收入,最优的商品税率应该是多少,才能使税收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拉姆齐得出,对商品课税的最优税率与该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很小,而高档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拉姆齐法则要求,有效率的税收应对生活必需品课以高税率,而对高档品课以低税率。 最优所得税问题是一个更古老的问题。与最优商品税假定不存在公平问题相反,最优所得税最初的研究对效率采取了完全忽略的态度。埃奇沃思(Edgeworth)提出,当每个人的边际牺牲相等时(纵向公平原则),社会效用损失最小,这就意味着最大边际税率为100%。当收入达到某个等级时,当事人的所有增加的收入都将用以交换税收,这样,一个非常大的可能性是高收入者将放弃工作,选择闲暇。由于损失了效率,政府的收入反而低于课征低税率的收入。斯特恩(Stern)通过对税收与劳动供给的研究,得出

第六章税收理论练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练习题 一、判断以下各陈述的正误 1、亚当·斯密曾经指出,一国每年支出的费用,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与人民收入无重要联系的资源;二是人民的收入。前者是指政府经营的企业的收入,如国营企业的利润,国家银行的利息等等。根据斯密的观点,由于各种经济的、非经济的原因,第一种收入来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2、非经济税基是指和个人、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的征税对象,如对商品、财产、收入以及市场交易等等进行征税。对非经济税基征税,不会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 3、无论政府据以征税的对象属于经济税基,抑或属于非经济税基,都改变纳税人实际收入或改变其对经济资源的占有状况,这就是税收的收入效应。() 4、允许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基进行排除、扣除、减免等,都可以视为政府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往往是出于多种原因而设计的,但不会相应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 5、按照“利益原则”,税负担的分配应当和纳税人从这种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联系起来。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利益原则只能适用于有限的范围。() 6、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个人的经济能力来分配政府支出的负担,而同个人从政府支出中得到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该原则只有在能够确定税收人支付能力大小的情况下才是适用的。() 7、纵向公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相等的税款,横向公

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不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不相等的税款。() 8、税收哲学是如何制定合理分配税负担的标准以及解释此标准合理性的理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础。() 9、绝大部分税收对私人经济行为都会同时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引起人们对可供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的选择的改变,也就是用一种经济行为替代另一种经济行为以避免或减少纳税负担。人们通过在可以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进行决策调整仅仅是为了尽量减少个人的纳税负担,不会因此对整个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什么影响,更不会对其产生扭曲作用。() 10、向垄断产品征税,向垄断厂商征税一定会对经济社会总体带来较大影响。() 二、选择题(从A、B、C、D……中挑选出所有被认为是正确的答案,键入每句的括弧内) 1、一般情况下,国家税收通常具有()基本特征。 A、目的性 B、自愿性 C、合法性 D、强制性 E、灵活性 2、具有()特征的税收被称为累进税。 A、平均税率总是等于边际税率 B、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提高而提高 C、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无关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十七、申请表原件和《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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