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警务公开栏内容

警务公开栏内容

[警务公开栏内容]

前言

为方便群众办事,规范警务活动,实现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的制度及办理程序(摘录)予以公开。

一、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地方性公安规章;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管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3、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4、负责和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查、处臵。

5、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国人在本区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7、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

8、配合市局组织实施对前来本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9、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为基层股(室)、所、队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10、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1、检查、督促全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12、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监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3、承办区党委、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便民利民措施

(一)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摘录)

1、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4、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6、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7、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8、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9、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 1次和 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

10、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广东省公安机关便民措施(摘录)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常住户口,其子女出生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户口登记。

2、在本省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的,在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时,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户口迁回。

3、简化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发证部门报失的同时即可申办新证。

4、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时只要提供的照片符合标准,公安机关即予采用,禁止须在指定照相馆照相的做法(实行无底

卡制证的除外)。

5、企业为务工人员一次办理50张以上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实行上门办理。

三、服务承诺

1、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到群众报警后,城区5分钟内赶到现场。

2、对群众报案认真受理,依法办案。

3、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时间,保证有民警或治安员巡察和管理,以保证良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4、推行警民联系卡;设立警民联系登记簿,保证群众有事能及时与社区(责任区)民警取得联系,群众反映的情况能及时得到处理、答复。

5、对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和难点问题保证及时进行整治。

6、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7、办理各种证件时,凡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好;资料不齐全的,向群众讲明具体情况,保证第二次办成,绝不因民警原因让群众跑第三趟。

三、警务监督投诉渠道和方法

可通过电话、信件或当面向公安分局、市局或省公安厅投诉、反映,也可通过公安系统警务廉政监督员反映。方法如下:

1、大旺公安分局投诉电话:0758-*******、3642110。来信地址:肇庆高新区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政工办(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526238。

2、肇庆市公安局投诉电话:0758-*******、110。地址:肇庆市前进中路3号,邮政编码:526060。

3、广东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20—83111222。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邮政编码:510050。

4、每月1日、15日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局长接待日。

各部门警务公开内容

110接处警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臵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l、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臵的;

5、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1、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臵、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2、对以往发生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督、信访、法制或者其他的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3,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4、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臵。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5,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刑事侦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执法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决定、执行强制借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一、受案

(一)公民报案,可以直接拨打各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刑警中队或附近派出所报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必须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进行推诿。

(三)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案,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报案

三联单》,并将“回执”联交于报案人,以方便查询。报案人凭回执向受案单位查询,受案单位必须予以答复。

(五)对于确定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将有关报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辖权的其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报案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三、破案、销案

(一)具备下列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二)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侦查终结

(一)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一、拘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

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

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监督投诉

一、监督投诉的范围

1、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刑侦民警违法使用枪枝警械的行为;

3、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违反留臵室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4、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及其他警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5、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警务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监督投诉的渠道

1、对于本局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信访等部门和通过局长接访日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2、对于本局刑侦部门及刑侦民警在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过错,可向本局来电、来信举报、投诉。举报方式详见公开内容前言“警务监督投诉渠道和方法”。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我局在受理以后,1个月以内答复举报投诉人。

3、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出入境管理

工作职责

(一)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贯彻、执行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出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

(二)受理、审核本区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三)受理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居民来本县(区、县级市)定居的申请;

(四)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外案(事)件和内地公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五)在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下,受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证件过期的出境申请;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办事指南

申请人办理有关业务,须携带有关资料,在本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有关表格填妥后,直接将表格交回窗口民警,按窗口民警指引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申请的办证时限、审批结果、收费标准等可在办证大厅窗口或本栏查询,也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8634010.html,。办理有关业务的规定如下(摘抄):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

(一)申请手续:

1、填写《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1份,普通市民在申请表上无须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国家公务员及按规定属特殊身份人员须加盖单位意见及负责人签名。年满60周岁的县处级以上退休人员,仍须回原单位加具意见。

2、提交申请表时,须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复印在申请表复印栏处,并提交原件验证。

3、提交申请人近期大一寸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彩色近照2张及申请人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妥表格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亲自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公安机关要求必须面见申请人本人并拍摄现场人像,否则不予受理。

2、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呈送上级公安

机关审批。

3、审批同意后送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如办理快递的,由制证中心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投递至申请人。没有办理快递取证的,在预约取证时间按要求到大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取证。

二、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申请人应同定居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申请夫妻团聚的,可携带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的子女申请。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父母均须年满60周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内地居民。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该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不具备1至4款条件但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蓝底光学光面照片3张,并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A4纸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及其A4纸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5、夫妻团聚类须提供结婚证,偕行儿童类须提供儿童出生证;

6、儿童投靠类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儿童出生证;

7、无依靠老人投靠类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有直系亲属境外身份证、回乡证;

8、照顾无依靠老人类须提供香港无子女证明,所有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

9、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调查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个案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2、审批打分排队。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对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打分标准进行电脑打分并公布分数,同时将有关资料通过电脑传输给省厅出入境受理进行复核,按配额、申请人分数高低分类排队轮候放行。

申请往港澳定居打分标准

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在内地所在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

门定居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在出生时其父或母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包括其父或母在香港出生后回内地居住一段时间又回香港居住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包括非婚生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养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即视为申请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一、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有资格以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身份申请赴澳门定居: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澳门(出生地代码为“A”);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公安局(分局)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并填写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

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3、交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香港、澳门的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若父母已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其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的父或母一方未去港澳定居的,应交验内地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5、所有兄弟姐妹身份证、户口簿(或回乡证)复印件各2份,并交验原件。

6、无法确定永久居民子女身份的须作DNA检测认定。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受理审批程序:

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再将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的核查结果,按规定的放行办法安排各市为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目前高新区常住户口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由四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队受理。地址:四会市新行政区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四会市新市政府左侧)

四、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探亲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