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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

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

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

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

员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

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

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

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

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

应小于10m。

第十八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

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

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

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

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

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

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

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

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

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

加。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

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

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

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

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

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

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公路局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高速公路支队,高速集团,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持续强降温天气,受雨雾、雨夹雪、冰雪等气候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畅通、安全压力增大。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出行,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确保“两会两节”期间高速公路畅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冬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特殊天气状况下的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分析2008年冰雪天气的经验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结合日常管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冬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维持好高速公路的良好运行状况。 二、完善措施 (一)加强路网巡查 认真坚持路网巡查,提高路网巡查频率,重点做好高海拔路段、桥梁、隧道和涵洞的巡逻管控,及时排除高速公路结构物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并控制好因起雾、结冰、积雪等影响交通安全路段的通行秩序,保障高速公路车辆行驶安全。 (二)畅通信息渠道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工作,全面、及时、真实地反映和报送高速公路通行的动态情况,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奠定基础。 认真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公布监控中心值班电话,提供路况咨询服务;通过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收费站电子显示屏及广播电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高速公路通行条件、通行状况、天气信息和安全行车提示等信息,增强社会服务。 (三)增强物资储备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提前了解天气情况,针对天气变化、重大情况等做好提前应对措施;结合路段运行期间实际情况和天气状况,在结冰、积雪路段筹措充足的工业盐、河沙、麻袋等物资,确保应急之时足够的物资储备,保障除冰除雪等工作正常进行并尽可能缩短交通管制时间;做好拖车、吊车等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检修、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应急队伍人员,确保除冰扫雪和清障等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四)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适当调整和分配公司与执法队的路巡时间和频率,保持路段整体巡逻监控的有效覆盖率;加强交通管制、事故处理和清障救援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持工作步调一致,及时排除高速公路安全隐患,恢复高速公路正常条件。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和执法机构应同时和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详细了解地方救援设施力量和工作运行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全方位协作配合机制。 (五)尽量保障通行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时间:2009-11-11 阅读:91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5月22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 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 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XXX至XX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XXX 至XXX 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我公司自5月28日正式接管XXXXXXXX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在省交通厅大力支持下、在省高发公司党 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工程建设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观,项目管理程序得到有效规范, 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各项工作全面有序的展开,工程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遭受到7、8 月份 恶劣雨水天气的影响,致使工程建设进度距离省政府、省交通厅、省高发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确定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全线大干的局面已经形成。现将项目建设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一、项目概况 项目背景:2005 年4 月29 日按照省政府许昌现场办公会指示精神, 公司全面着手接收原业主新阳公司承建的新蔡泌阳高速公路中的驻马店至泌阳高速公路项目,5 月13 日全部人员正式进驻驻马店市,28 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宣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接管项目。在我公司的不懈努力下,经过驻马店市政府、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协调,新阳公司于6月9日正式移交项目资料。 项目接收时的状况:本项目从2004 年8 月开始土建工程招标,并于同年9月完成土建工程招标,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于 2004年10 月进场,但由于原业主资金长期不能到位,工程严重停 滞,截止2005 年5 月,基本没有完成实体工程量,仅 完成建安费用3000 多万元 工程基本情况:驻马店至泌阳高速公路是京珠国道主干线、

上武国家重点公路的连接线。起于驻马店市东南侧, 与新蔡至泌阳高速公路的东段新蔡至驻马店高速公路相接, 终于泌阳县东南的马谷田镇马道村, 通过枢纽立交实现与上武国家重点公路的交通转换,全长 80.91 公里,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路基宽度26M车辆荷载公路I 级,总投资26.088 亿元。一期土工程于2004年12月31日正式开工建设,按省政府要求计划于2007年10月建成通车;主要工程数量:驻马店至泌阳高速公路共有挖方615 万方、填方688 万方;大桥29 座、中桥40 座、小桥 94(含80 座通道桥)、天桥26 座、涵洞134道;互通立交4处、枢纽式立交1 处、收费站4 处,服务区1 处、收费、通信监控中心1 处。全线共占地7040 亩(永久占地)。 三、6?9月份工程完成情况: 截至9 月14 日,完成投资2.8 亿元,累计完成占概算比例的10.7%;其中累计已完成的路基土石占总量的27%、桥梁 桩基54.7%、桥梁立柱10.5%、涵洞通道基础43%、梁板预制 8.61%。(不含原业主已支付征地拆迁费用约1.2 亿元,勘察设计费用约1600 万元及其它费用,因驻马店市审计局尚未完成审计,未列入) 四、完成目标今年的投资任务:2005 年计划完成工程投资 8 亿元。 1、其中路基工程计划12 月底完成土石方填筑90%,剩余量在2006年4 月底全部完成。 2、桥涵工程计划于2006年2 月前完成梁板预制和安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地建设标准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道等混凝土结构物的钢筋,必须集中加工,统一配送;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备。 (三)钢筋安装依据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采取定位架或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措施。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底板的连接钢筋时,连接钢筋与腹板和底板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方式,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接接头必须错开布置,配置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35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四)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和专用机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使用部位的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混凝土构件底面应采用梅花形垫块;钢筋混凝土构件立面应采用绑扎圆饼形垫块,垫块半径应符合保护层设计厚度,中心穿于主筋上。 (五)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混凝土模板的制作、验收等管理制度,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模板(包括隧道工程二次衬砌施工台车)必须按批准的加工设计图进行制作,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脱模剂或隔离剂,严禁使用废机油;每次拆模后应及时进行除污和防锈工作。 (六)混凝土粗集料必须根据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规格材料配置,其合成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的相关规定。 (七)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 1.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洁净且未含有害物质。抽提的江河水必须经过澄清、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可使用。当采用喷洒养护剂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时,所使用的养护剂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养护效果。 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养护,顶面必须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结构侧面定时洒水;桥梁工程箱梁内必须采取喷淋养护装置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护。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

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规建房、在公路上推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楚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高速公路建设各分项工程施工顺序(4)

高速公路建设各分项工程施工顺序(4) 高速公路建设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四)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前述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开工时间的安排,进行各个分项工程施工时将会统筹、紧凑安排,尽量缩短搭接,合理确定技术间歇时间和组织间歇时间。安排施工顺序时,将会考虑人力和各种资源需求量的均衡,照顾重点,避免劳动力需求量出现不合理峰值,保证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 一、路基土方施工顺序 根据本合同段路基土方及路基排水防护工程分布特点,计划由6个专业路基施工队承担施工。承担路基挖运、摊铺、碾压、整修等项目施工,并负责相应区段内的涵洞施工。 工程开工后先进行全线贯通便道施工,同时对全线所有路基进行清表处理。优先安排涵洞及高填方路段施工,按工期、地基处理、桥涵施工等情况尽快扩大填筑作业面,争取较早形成大干局面。施工时分别形成多个施工工作面,各自分段施工,分段连线,确保路基尽早贯通,为路面尽早施工提供条件。 二、路面施工顺序 本合同拟投入1个底基层施工队,1个基层施工队,1个面层施工队。 (1)底基层、基层的施工顺序 准备下承层→施工放样→混合料拌制→混合料运输→摊铺→碾压→养生。 (2)沥青砼面层的施工顺序 准备下承层→施工放样→备料、配合比设计→热拌沥青混合料拌制→运输→摊铺→碾压→整型→开放交通。 三、桥梁施工顺序 本合同主线共有大桥1座,中桥1座,涵洞10道,互通立交2处(桥梁4座),分离立交1座,通道15道。计划投入三个桥梁施工队进行施工。各队平行作业。全合同段所有预制板安排在预制厂内集中预制。 1、钻孔灌注桩施工顺序:施工准备→埋设护筒→钻机就位→钻孔→成孔检测→清孔→下钢筋笼→导管安放→二次清孔→灌注水下砼→拆除护筒导管→检测。 2、承台施工顺序:基坑开挖→破凿桩头→钢筋设置→支立侧模→浇筑砼→养护→拆模→基坑回填 3、墩台身施工顺序:接茬处凿毛清理→复测、定位→绑扎钢筋→模板安装→砼灌注→养生→拆模→成品检验。 4、墩台帽施工顺序:支架搭设→测量放样→安装底模→绑扎钢筋→立模→浇注砼→拆模→养护 5、先张预应力砼空心板施工顺序:施工准备→布设钢绞线、安装锚具→张拉→钢筋加工、绑扎→安装模板→砼浇筑→养生→拆模→放张→安装。 6、先简支后连续箱梁施工顺序:清扫底模→绑扎钢筋→安装波纹管道→安装侧模→浇注砼→养护拆模→穿预应力筋→张拉预应力筋→孔道压浆→养护。 7、现浇预应力连续箱梁施工顺序:基底平整、碾压→支架搭设→底模安装→支架预压→绑扎钢筋→安装波纹管→安装内模→绑扎其他钢筋→浇筑砼→养护→张拉钢绞线→孔道压浆→拆除支架。 8、现浇连续箱梁施工顺序:基底平整、碾压→支架搭设→底模安装→支架预压→绑扎钢筋→安装内模→绑扎其他钢筋→浇筑砼→养护→拆除支架。 9、钢筋砼实心板施工顺序:制作底模→安装钢筋骨架→安装模板→砼浇筑→养生→拆模→安装。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资料汇编】重庆市南两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最终修改)

目录 第一册场站标准化指南 (1) 1 总则 (2)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2) 1.2编制依据 (2) 1.3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 2 驻地建设 (3) 2.1选址原则 (3) 2.2项目部选址 (3) 2.3项目部硬件设施标准 (4) 2.4项目部标示标牌要求 (8) 3 工地试验室 (9) 3.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 (9) 3.2工地试验室建设 (10) 3.3试验室标示标牌 (11) 3.4其他注意事项 (12) 4 监理驻地 (13) 4.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 (13) 4.2监理驻地建设 (14) 4.3监理驻地标示标牌 (14) 4.4其他注意事项 (15) 5 施工现场 (16) 5.1拌和站 (16) 5.2钢筋加工场 (20) 5.3施工用电 (24) 5.4预制场 (24) 5.5小型构件预制场 (28) 5.6材料管理标准化 (31) 5.7隧道进出口场站管理 (32) 5.8库房 (35) 5.9施工便道、便桥 (37) 5.10路基和桥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 (39) 5.11临时用电管理标准化 (41) 第二册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43) 第一篇路基工程 (44) 6 一般路基施工 (45) 6.1挖方路基 (45) 6.2填方路基 (46) 6.3雨季施工 (51) 7 路基排水 (52) 7.1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52) 7.2跌水、急流槽 (52)

8.2软土地基处理 (54) 8.3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7) 8.4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7) 8.5安全文明施工 (58) 9 路基防护 (59) 9.1浆砌片(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59) 9.2护面墙防护 (59) 9.3路基生态防护 (60) 10 挡土墙 (61) 10.1施工工序 (61) 10.2施工要点 (61) 10.3质量控制 (62) 11 预应力锚索(杆) (63) 11.1施工工序 (63) 11.2施工要点 (63) 11.3质量控制 (65) 11.4锚索(杆、地梁)框架 (65) 11.5锚索(杆)检测 (66) 12 涵洞、通道 (67) 12.1圆管涵 (67) 12.2盖板涵 (67) 12.3箱涵、通道 (68) 12.4倒虹吸 (69) 13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70) 13.1路堤整修 (70) 13.2路堑整修 (70) 13.3路槽移交 (71) 14 路基监测与观测 (72) 14.1一般规定 (72) 14.2软基工程观测 (72) 14.3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72) 14.4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73) 15 取、弃土场的整治 (74) 15.1取土场 (74) 15.2弃土场 (74) 15.3安全文明施工 (74) 第二篇路面工程 (75) 16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76) 16.1技术准备 (76) 16.2材料准备 (76) 16.3路基核验 (76) 17 碎石的开采与生产 (77) 17.1料场作业 (77)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其它保证措施示范文本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其它保证措施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其它保证措施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节环境保护措施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环境保护工作在施 工时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化害为利,为当地百姓 创造个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1、切实贯彻环保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水土 保持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 及时提报有关环保设计,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 2、重视环保工作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施工生产和环保工作 作为一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严格遵守业主的环境保护

政策,为了确保环境得到保护,不管任何时候都接受监理工程师、业主的环保人员及政府有关环保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检查,认真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去办。 3、对废土、废石的处理 废土用来造田,废石用来填坑,对不能利用的废土应与监理工程师和地方政府协商,寻找适当地点作填埋处理。 4、加强施工生产的环境保护工作 针对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环境的破坏。 (1)加强对植被的保护,除必须时不得破坏。已破坏的将给予恢复。 (2)采用有效措施,消除施工污染。施工废水、生活废水采用沉淀池、化粪池等方式处理,清洗集料或含有油污的废水采用集油池等方式处理,不得污染水源及耕地。位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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