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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人殴打)

民事起诉状具状人:李秀兰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兰,女,1955年12月24日(58岁),汉族,籍贯甘肃宁县,农民,住址: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岭头村,电话:152********、150********。

被告:张龙(别名张小龙),男,45岁(约),汉族,籍贯甘肃宁县,近年刑满释放无业,住址: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岭头村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561.7元(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营养费3000.00元(详见清单);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3200.00元(详见清单);

四、赔偿原告陪护人员食宿费2800.00元(详见清单);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00元(详见清单);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1360.00元(详见清单);

七、赔偿原告及家人误工费27300元(详见清单);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30日16:00左右,本人正在玉米地干活。由于本村村民张龙意图侵占我家耕地,以实现扩大自己宅基地的目的,故骑摩托车至我家玉米地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晕迷倒地,失去知觉。事后被路过村民石秀梅发现,才通知了我的家人。

女儿得知母亲被他人殴打,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向公安机关

报案,焦村派出所随即做出处理。指挥家人将我送至医院治疗,经和盛医院急诊科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具体伤情见医院诊断证明)。

住院期间我的丈夫和女儿中断了手头的工作,轮流照顾病床上的我。因为此事她们不仅耽误了自己的工作,而且还为了照顾我花费了许多钱。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已经疲惫不堪,我看在眼里,也心痛难忍。

自从张龙搬到我们家附近居住,我们家就再也没有平静过。想一想,去年丈夫就被张龙殴打,我们怕他报复就没敢报案,谁知他却更加厉害!快六十岁的人了,还被人殴打,被人欺负,感觉活着没有一点意义,顿时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几次想放弃自己的生命,多亏家人和医生的开导和安慰才有所好转。现在我借住女儿家,不想饮食,不想回家,不想出门,不想见人,不愿和人说话,对生活没有一点希望。我的丈夫、女儿、儿子、儿媳也因为此事更是心力憔悴,消瘦许多。

事后他却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我想被打之前有张栓记、孟雪绒可以证明我很健康并且可以劳动也没有受伤(详见书面证明);被打后我报了警且焦村派出所也到场查看了情况,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我被他殴打并且受伤;有医院的检查结果可以证明我的具体受伤情况。我想有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的所作所为。

综上所诉,被告人张龙的确侵犯了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且证据确凿,事实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加害行为,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秀兰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一)医疗费详情单;

(二)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详情单;

(三)护理费详情单;

(四)陪护人员食宿费详情单;

(五)精神损害赔偿费详情单;

(六)交通费详情单;

(七)原告及家人误工费详情单。

一、急诊检查费337.00元(详见和盛医院收费票据);

二、住院治疗费2589.20元(详见住院费用结算单);

三、后期治疗费635.50元(后附诊所费用票据)。

1.和盛镇张国平医师处治疗费:32

2.00元;

2.和盛镇九龙药店处治疗费:139.50元;

3.和盛镇南大元诊所治疗费:17

4.00元。

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后期营养费详情单

住院10天,出院后50天未能恢复。按每碟菜25元,每天两碟菜计算,共计60天。25×2×(10+50)=3000(元)。

护理人员为2人,每人每天为80元。2人轮换护理,共护理20天。护理费:2×80×20=3200(元)

陪护人员食宿费详情单

每人每天饮食费30元、住宿费40元。

2×(30+40)×20=28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详情单

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5000元。

二、赔偿原告家人精神损害费5000元。

交通费详情单

一、2013年4月30日,原告丈夫、女儿、儿子回家救治原告交通费160.00+50.00+50.00=260.00(元)。

二、2013年4月30日,原告送至医院交通费50.00元。

三、2013年4月30日—5月9日,原告家人往返家庭医院交通费50.00×2×10=1000.00(元)。

四、2013年5月6日,原告女儿前往村主任家接被告探视原告,交通费50.00元。

共计:1360.00元。

原告及家人误工费详情单

一、由于原告身体和精神原因,原告约60天之内不能正常劳动。因此被告需赔偿原告误工费:60×80=4800(元)

二、原告丈夫是一名建筑行业技术工人,目前每天的工资是300元,由于照顾妻子,丈夫60天未能工作,因此被告需赔偿原告丈夫误工费:300×60=18000(元)。(有工资证明为据)

三、原告女儿是一名制衣技术工人,目前每天的工资是150元,由于为了照顾母亲,女儿30天未能工作,因此被告需赔偿原告女儿误工费:150×30=4500(元)。(有工资证明为据)

共计:2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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