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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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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年度

附注:一、填报单位: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中央文化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有主管部门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在转让项目名称中载明中央文化企业名称。

二、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三、企业级次:按本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中央文化企业本部为一级。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次。

四、转让标的:指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其中:为标的企业产权(股权)的,填写相应的产权(股权)比例,如80%;为实物资产的,填写100%;为多项股权或股权、资产混合的,应分行填列。

五、定价依据:定价参照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审计”;定价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评估”。

六、转让方式:注明是协议转让还是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注明交易的场所。

七、转让价格:协议转让的,填写依据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进场交易的,填写最终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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