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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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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忠不出庭申请

申请人:许建斌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惠忠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杨惠忠不出庭参加再次庭审。

申请事由

杨惠忠诉黄奕离婚纠纷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就离婚事宜已经一致庭审意见,都同意离婚,但就莲溪路550弄6幢30号204室房屋居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后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月12日接法院通知,1月19日再次开庭,但因本案拖延时间过久,原告杨惠忠本人等不及因事出国,代理人现无法联系到原告杨惠忠本人,故代理人依据以下理由申请杨惠忠不出庭:

一、对于离婚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人除不能表达一直的意外,仍应出庭”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本人就是否同意离婚的身份关系问题发表意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同意离婚在第一次庭审中均已经明确,均同意离婚,所以原告本人出庭的目的和意义已经达到,其他财产问题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不必由本人亲自到庭发表意见。

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同时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可以不出庭,但是须就是否同意离婚向法院提交出面意见。本案中原告起诉中要求离婚

醉驾案血液酒精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醉驾案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 司法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之一,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下文简称BAC鉴定)是核心证据,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因该鉴定所具有的科技性、专业性,又被称为“证据之王”、“专门性问题的判决”、“科学的意见证据”,甚至于它可一纸定乾坤的现象,这是极不正常的。 醉驾案件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必须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一般而论,也只有在鉴定意见方面才有可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极个别的情况是因为醉酒者、道路的原因判决无罪的,比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7刑终50号是因不能证明是其驾驶被判无罪、深圳法院以在4S店内的路面不属于道路为由判决无罪。 一、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现状 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基础上体现它的工具性价值,弥补裁判者某个领域专门知识的不足,使裁判者的判断有专门知识支撑,让裁判者运用这一工具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这是应然的状态。 但是,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人出庭作证难,导致证据质证仅作形式审查,走过场;2.鉴定文书不规范,普遍缺少对检验过程、分析说明的描述,不对

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评价,法医毒物鉴定还保留在较低层次上;3.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缺少相关知识和能力,无法体现审查属实,使得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控制; 4.裁判者过渡迷信鉴定意见,形成思维定势,存在证据偏见。因为缺少审查的标准和手段,因重复固化的裁判行为对裁判者形成心理暗示; 5.缺乏保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设计,导致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过大; 6.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不够,三在诉讼法都是原则性规定出庭作证。缺少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出庭为例外,不出庭为原则,难以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属性 司法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既然是言词证据,它本身就要受到传闻证据规则限制。它是鉴定人基于专业知识利用科学技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的判断,并提出自己意见。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真实性。 三、对BAC鉴定的质证策略 (一)将鉴定人“请”到法庭 1.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理由 (1)出庭可以消除诉讼参与人的怀疑,使BAC鉴定意见能够在依法公开的程序中采信,可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鉴定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存在不足之处,如实验室的装备、人员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证人出庭的书面文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证人出庭申请书一: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 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适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内容和重要权利。 4.认真填写和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是一种格式化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认真填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律师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其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 涉嫌(案由)一案的证人;其次,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4)写明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注明提交文书的具体时间。 以下是两份证人出庭申请书模板: 证人出庭申请书二: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1,题目 2,申请人信息和地址。3,请求事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理由和法律依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通常在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会请求法官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言词证据。通常若是只有证人证言是不足以证明真个案件的,就算可以证明,其证明力也没有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强,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怎么写?为您解答。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二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司法鉴定人出庭怎样应对 【内容提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和出庭作证能力、学习答辩能力和技巧。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质证能力培养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修改后刑诉法用五个条款专门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宜,要求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但其能否完成出庭接受质询任务,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成功与否。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出庭质证鉴定意见需要审查的内容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焦点多为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状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状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证人基本状况: 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个人基本状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

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带给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三):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需证人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有XXXXXXXX的行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姓名:刘某某 住所:天津市XX区XX新村18号楼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 申请人:王某某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四):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B2 参考资料: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

参考资料: 杭中法…2013?6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我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杭中法…2011?171号】基础上,特制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各法院如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日 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日印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 操作细则 一、申请的提出 1.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时,应同时送达《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相关问题告知书》(见附件1),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书应载明具体异议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3.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一并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专家辅助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证明目的、专家辅助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的审查 4.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围绕异议主张是否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基础证据等进行。 经审查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向申请人送达《鉴定人出庭费用预缴通知书》(见附件2)。 5.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进行审

个人申请书格式

个人申请书格式 导读:本文是关于个人申请书格式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员工加薪申请书格式】 公司领导: 您好! 我自去年四月份有幸进入公司以来,已有一年,期间一直担任×××职务。抱着**(公司名字)是我家,繁荣大家乐的心情,一直努力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之心,在提高个人工作技术经验同时,有幸也能为公司添砖加瓦略尽绵力,此实为我辈之幸。 公司待我不薄,我虽不才,但报效之心未泯,而蝼蚁之力虽不足以憾山,但公司胸怀虚谷海纳百川不择细流,也能容我一片天地,所以我辈常常自勉自励,不敢忘记公司深情厚意,平日里随工作烦琐无味,却不敢不不效死力,心中别无它法,只愿公司兴旺发达。 我本布衣子弟,家中贫寒,父母艰难养我成人,养育之恩不能不报,而今父母年迈,尚要辛勤劳作,每每想到烈日当空而父母田间苦苦耕作,心如刀割恨不能飞身挡日遮阴父母,我已成人应该承担养家糊口之重担,但目前收入低薄,每月只有三千,而××城本就消费水平极高,虽省吃检用,又不沾烟酒不近女色,每月仅能自给。可怜我一片孝心,只能如大江之水向东流,心中仅能哀伤。 但想到公司一向有爱抚员工的传统,我便有如大海中见浮舟,黑

夜中遇灯塔,心中便有了走下去的希望,公司领导均比我年长,或为长辈或为兄长,游子之心必然能深切体会,护犊之情只会尤然而生。如能将我的工资提高六百元左右,就能解的我燃眉之急,而深情厚意,敢不厚藏,而表现于工作之中。 所以我正式提出申请,希望公司将我个人工资提高到XXXX整,希望领导能给予批准。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敬呈 X月X日 【篇二:学生入团申请书】 敬爱的团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我是初二十二班文师冰。我学习优异。能和同学和睦相处。组织能力强。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组织,是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所以我非常向往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一个具有优秀传统。严明纪律的先进青年集体。他领导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人才,团结了广大青年,为国家输送了新鲜的血液,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次有机会加入共青团。成为团员,能够让我能好的服务于同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也可以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3-0131-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时隔16年的一次重要修改,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

是本次修改内容的诸多亮点中重要的创新之举,对于完善司法鉴定规范,深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诚信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技的案件日趋增多,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增加的趋势。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2],因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的判断至关重要。然而,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难以对专业性强的鉴定意见做出直接判断,法官在一味追求诉讼效率时,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3]。另外,庭审中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质疑也不利于保障其质证权。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本条第2款关于“有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关于该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该案件的证人的作证不是仅凭一人之言就可以参加诉讼的,该证人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书写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部分,其中对于证人的要求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且是了解案件详情的人,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再次证人不同于见证人,见证人是办案人员的一种,但是证人不是办案人员,是一个了解案情的普通人。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人也就是办理该

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在这过程中需本着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代理该案件的律师,需具有律师资格证,在申请人这一项中应标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称;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这一项中应简练的阐述申请的请求,不应长篇大论。 ▲3、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中应阐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说明证人因亲身感知客观事实,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将依据的法条列出,最后写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院的名称 法院的名称中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称上一行,在事实和理由的下一行,写上:特此申请; ▲5、申请人签字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名目)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经本院审委会于2020年6月24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公司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着力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借鉴外地法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一、示范判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示范判决机制的涵义)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院在处理群体性公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群体性公司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公司纠纷。 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公司纠纷中具有示范性的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公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第二条(示范判决机制的案件范围)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可以适用本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进行审理。 其他群体性的与公司或企业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审理。 二、示范判决机制的启动 第三条(示范案件的选定条件)选定的示范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群体性公司纠纷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再审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X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联系方式:xxxx申请事项1、申请证人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出庭作证。2、申请证人xxx(女,回族xxx年x月x日,住 x市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出庭作证。 热门城市:广平县律师咸阳律师昌邑区律师馆陶县律师南通律师龙潭区律师魏县律师清远律师船营区律师诉讼证据当中包括了证人证言,而这一般是由证人做出的言词证据,通常证人都是在庭审过程中作证的,此时需要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这个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______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____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证人名单 注:1、在举证期间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写清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仲裁案件庭审程序规范包含示范文本-重庆仲裁委员会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庭审程序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案件的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提高仲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和《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以下人员的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一)仲裁员; (二)仲裁当事人、代理人; (三)其他仲裁参与人; (三)仲裁庭秘书。 第三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普通程序案件提前30分钟到庭召开庭前会议;简易程序案件提前15分钟到庭; (二)严格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 (三)平等公允对待双方当事人; (四)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六)不得吸烟; (七)不得酒后开庭; (八)不得擅自离庭; (九)关闭手机; (十)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提前退庭; (二)在仲裁庭的引导下依次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不得插话发言,遵守庭审秩序;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庭审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在仲裁庭内随意走动; (五)不得吸烟; (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摄像、拍照、录音; (七)关闭手机; (八)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开庭审理前,仲裁庭秘书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参加庭前会议并作好记录;

(二)电脑、案件卷宗准备到位; (三)调试仲裁庭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必要设备; (四)查验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 开庭前仲裁庭秘书应当宣布庭审纪律并向仲裁庭报告各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 第六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由首席仲裁员主持;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由独任仲裁员主持。 第七条开庭时间届至,仲裁庭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的,及时宣布开庭;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宣布推迟或者改期开庭;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宣布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四)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宣布缺席审理; (五)其他仲裁参与人未到庭的,不影响仲裁庭宣布开庭。 第八条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员的组成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到庭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并询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下面是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_俞风雷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俞风雷,杨再扬 作者简介:俞风雷(1969—),男,天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副教授。杨再扬(1992—), 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2012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达100399件,①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与科技创新关系密切,特别是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多,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需知晓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在现行司法裁判机制下,非专业的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难以突破机制瓶颈,也难以适应城市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 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任命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已经完成。今后所有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而基层法院也只受理标的较小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 一、现行专家辅助制度的法渊源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专家辅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 摘要: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作为保障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性难题判断愈显重要。鉴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采用美国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而且行政机关的技术专业资源在数量和经验上都较为丰富,建议参照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法院调查官和专家委员会制度,探索中国专家辅助制度改革的新路径,以期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中,通过完善专家辅助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专家辅助;技术调查官中图分类号:DF823;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2-0144-04 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DOI :10.13660/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1505153.html,ki.42-1112/c.013051 网络出版时间:2015-03-04 16:53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81505153.html,/kcms/detail/42.1112.C.20150304.1653.025.html

如何区分与把握重新鉴定和重复鉴定

如何区分与把握重新鉴定和重复鉴定 来源:2009-07-03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与重复鉴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它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诉讼成本,而且还延长了诉讼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有些法院作出内部规定,对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与重复鉴定均严格加以控制。然而,这种做法又增加了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不满与对立情绪,法官稍有不慎当事人就会提出回避申请或者说引起当事人投诉,有时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未得到支持,申请人就会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增加了案件调解处理的难度及引发当事人上诉。如何区分重新鉴定与重复鉴定,把握准许与不准许重新鉴定,以及如何从严控制重复鉴定这一问题,笔者在此谈点一己之见。 首先,法官要能够区分初次鉴定(即第一次鉴定,或者说首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即第二次鉴定)、重复鉴定(即第三次以上的鉴定)。初次鉴定是鉴定机构作出的第一次鉴定,这种鉴定可以由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也可以在立案后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进行鉴定。补充鉴定是原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在个别问题上的补充说明,通常情况下不改变原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原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作出的,故仍可视为是第一次鉴定,是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基于增加新的鉴定要求、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是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新的鉴定材料而启动的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不需要另外收费的。重新鉴定是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的结论不满意,依照鉴定程序启动的第二次鉴定。其特点是:第一、重新鉴定是在初次鉴定之后,由初次鉴定申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作为申请方来说,这次的重新鉴定是他申请的第一次鉴定;第二、鉴定机构相对于初次鉴定来说,重新鉴定是由另外一个新的鉴定机构及新的鉴定人完成的。重复鉴定则是在重新鉴定之后的第三次以上的鉴定。其特点是:第一、重复鉴定是第三次以上的鉴定,没有具体的次数规定;第二、鉴定申请人有重复,也就是说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两次以上提出过鉴定申请;第三、接受重复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前一次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张纵华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将专家辅助人出庭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为实体公正进一步提供了程序保障。但执行中,其制度设计还需完善。笔者试就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专家辅助人应具备专门知识。该专门知识是基于教育、实践等被特定人群所掌握的,能够佐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知识、经验、技能,且一般情况下不被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了解。这就意味着只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能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在庭审中出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看,当事人意愿是特定人成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门槛。现实中具备“专门知识”不仅体现为职称、学术论文、技术成果、资格证书等,标准也确难统一。 但在当事人提交申请时,应附“具备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信息及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材料。尽管法院不做资格审查,但前述资料的提供既便于其他诉讼参加人了解情况,维持诉讼平衡;也为法官裁量做好必要铺垫。 专家辅助人起辅助当事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是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只能与该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且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其出庭时的位置可设在相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外侧。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

专家认证管理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 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等。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诉讼传统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取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

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法官因专门学识和经验的缺乏,对专业性技术问题的界定,往往完全依赖鉴定。由于鉴定人绝大多数都是司法机关所属的鉴定部门的人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因此,法官通常在思想认识上,将专业鉴定准司法化,鉴定结论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而现实中,我们对几位有法律鉴定资格的老师进行了采访,其大都表示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中缺陷重重,亟待解决和完善。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功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鉴定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对于此次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引进,不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法庭事实的调查、鉴定意见的鉴别都将有着重大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己经设定了我国鉴定制度为鉴定人为主,专家辅助人为辅的模式。从上述分析可知这样的模式是可以保持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又兼顾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模式。正如上文所叙,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actio的分解程度的,因此是较为合理的。而其具体如何实施,笔者设想如下: 一、鉴定程序启动权 根据实际调研可知,现实中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刑事案件都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在刑事案件中如此重要的司法鉴定,它如何得以启

动当然是其先决且关键的问题。 (一)鉴定人的申请 新刑诉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很明显,该条规定体现了大陆法系鉴定人的传统。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启动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以法官为主,当事人虽然有权申请启动刑事鉴定,但必须经法官批准,也就说法官垄断了刑事鉴定的启动权。虽然在《高检规则》第199条、新刑诉法第192条可以看出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最终批准鉴定(或重新鉴定)。但是从144条看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在严格遵循大陆法系下更体现了于侦查阶段控方单独指定。这点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的诉讼方法论来看显然是无法理解的。但是从诉权的分解程度上观察这个问题就不会轻易地仅仅因为鉴定人由控方指定而认为是对被告人的极大不公并认为此制度必须修改。 诉讼方式不一定能与我国既有的实体法对接,不如仍保有大陆法系对鉴定人事实认定的中立地位,即仍将鉴定人的启动交与法官,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标准来启动鉴定人的鉴定,而至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则交由专家辅助人平衡。万不可不顾我国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而盲目直接嫁接英美法的证据制度导致矫枉过正而取其失去中立、效率低下的糟粕而无法在我国诉以分解程度过多下的制度下得其精华。因此,笔者认为,鉴定人的启动仍然可以为法官垄断而成为中立的事实认定者,而被告获被害人的权利则可采用专家辅助人加以平衡。 (二)专家辅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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