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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行政判决书

(2007)行提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

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大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3月19日以(2006)行监字第104-1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夏君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包硕担任法庭记录。再审申请人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汪涌,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泽、再审被申请人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李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商标注册号为330426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专用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2004年3月31日,正通公司(当时的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2005年3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正通公司提出的商标争议,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05]第289号裁定,将华蜀公司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项目上注册的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2002年4月30日,正通公司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 型)”的兽药产品申请,申请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制造商为正通公司,准产证号为渝兽药生证字第041号。在申请表所附的标签式样中,商品名称“头孢西林”使用了特殊字体和字号并处于标签中的显著位置。

2002年5月28日,重庆市农业局以重兽药审批字(2002)第533号审批证书批准正通公司生产销售通用名称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渝兽药字(2002)X041008,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05年5月28日。

2002年7月27日,正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华蜀公司签订了《关于专销“头孢西林”产品的协议书》(以下称《专销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正通公司将“头孢西林”粉针产品授权华蜀公司在全国区域内专销,正通公司不得销售该产品,华蜀公司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视为违约;二、包装由华蜀公司设计,正通公司印制,包装上使用华蜀公司的“华蜀”商标,以华蜀公司合作开发、正通公司生产的形式印制、由正通公司组织生产产品;三、华蜀公司负责专销片区宣传策划,产品定价,承担销售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全部费用;四、华蜀公司预付正通公司包装费3万元;五、正通公司向华蜀公司提供产品的规格及价格:3克/支×120支/件,价格108元/件,华蜀公司销售累积3000件-5000件,价格106.80元;…… 七、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正通公司负责退货和承担损失,华蜀公司对外包装说明负责;八、华蜀公司要货须提前通知正通公司,一律先付款在正通公司提货;…… 十、协议期满或提前结束协议,正通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取消华蜀公司的专销权,但不得继续使用“华蜀”商标;十一、正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和华蜀公司在专销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及债权债务均由各自解决;…… 十三、若出现“头孢西林”被注册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由

华蜀公司负责,由正通公司负责重新申请更换商品名称。该协议签订后除对第五条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了变动并实际履行外,双方均按约履行了该协议。

在双方合作期间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头孢西林”四字被以特殊字体使用在显著位置,且字号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开发,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华蜀”。产品介绍的首句为“本品是华蜀公司2002倾力奉献,……”等。该兽药外包装上还有“华蜀精心奉献 兽医首选”、“您放心的选择 华蜀兽药”等宣传词。

2004年1月7日,正通公司作为甲方,华蜀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终止“头孢西林”等三个品种九个规格产品合作的《终止协议》,约定正通公司自2004年1月7日起不得再生产印有“华蜀”标识的原图案的以上品种,华蜀公司也不得生产加工印有正通公司生产及其批文标示等的以上产品。

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正通公司继续生产头孢西林粉针产品,在产品包装上“头孢西林”仍然被以特殊字体和字号使用在显著位置,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安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是否系正通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及是否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了正通公司的商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头孢西林”作为商品名称是由正通公司单独于2002年4月20日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2002年5月28日获得审批,应认定“头孢西林”为正通公司单方在先取得的商品名称。正通公司在申请该商品名称的过程中,将“头孢西林”使用在标签式样中的显著位置,并使用了特殊的字体与字号。在该商品

名称获得审批后、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及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头孢西林”的字样均被突出使用在实际产品的包装上,其字体、字形和字号与产品包装中的其他文字存在明显的差别,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作为由正通公司自行确定的商品名称,鉴于“头孢西林”始终被以突出的字形和字体使用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的显著位置,客观上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昭示商品来源的引导作用,且该商品名称又为正通公司所首先取得,故“头孢西林”应当被视为正通公司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中的显著部分为文字“头包西灵”,其与正通公司的商品名称“头孢西林”的文字组成和读音近似,且均为无含义词。鉴于华蜀公司对争议商标与“头孢西林”的近似性亦无异议,故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两组文字已构成近似的认定予以支持。

根据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签订的《专销协议书》和此后双方为终止合作关系签订的《终止协议》,正通公司是“头孢西林”产品的生产商,组织生产产品,提供产品的规格及价格,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货和承担损失。华蜀公司通过正通公司的授权在全国区域内专销“头孢西林”粉针产品,负责专销区内的宣传策划、产品定价、负担销售费、宣传费及运输费等。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华蜀公司不得生产加工印有“重庆正通公司生产及其批文标示”的“头孢西林”等产品。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之间形成了销售代理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作为生产商和被代理人的正通公司通过授权使作为销售商的华蜀公司取得了代理人的地位。

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中“代理”的法律含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我国现行法律对代理概念的理解已经不再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销售代理作为一种由代理人占有生产商的产品,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生产商的名义将生产商所有的产品销售给第三人的法律活动,其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中的代理作出包含销售代理的

广义理解既符合商业活动的管理,也符合商标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立法本义。华蜀公司擅自将与正通公司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华蜀公司负担。

华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头孢西林”商品名称是否经使用而具有商标标识的功能;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在合作期间是否形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的功能不同,它是与某种具体产品联系在一起并以特定产品为指向对象。正通公司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兽药产品申请表中将“头孢西林”作为商品名称,并在申报材料“产品标签式样”中用特殊字体与字号将“头孢西林”使用在了显著位置。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在实践中商品名称能够起到商标所具有的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认定“头孢西林”为正通公司单方在先取得的商品名称正确。鉴于“头孢西林”始终以突出的字形和字体使用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的显著位置,客观上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昭示商品来源的引导作用,故“头孢西林”应当被视为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根据《专销协议书》的约定及实际履行的情况,在对外销售的兽药外包装上除明显地标注有商品名称“头孢西林”外,同时还标注有“华蜀”商标、“华蜀公司开发、正通公司制造”,以及“华蜀精心奉献兽医首选”、“华蜀公司倾力

奉献”等宣传词。此外,结合销售市场全部由华蜀公司负责宣传策划,自行确定兽药销售价格及承担销售、宣传费用的情况,以及正通公司在取得该兽药生产许可证后至与华蜀公司合作之前并无自己以“头孢西林”商品名称销售兽药的证据,应认定“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客观上起到的商标所具有的昭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华蜀公司的突出宣传、销售等使用行为的结果。由于该商品名称的实际使用者为华蜀公司,故“头孢西林”应当被视为华蜀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一审法院关于“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为正通公司首先取得,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合作过程中及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头孢西林”字样均被突出使用在包装上,故“头孢西林”应当被视为正通公司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

正通公司虽然在先取得“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但因其取得后至华蜀公司申请商标前并未在对外销售中使用,故其仅在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时取得的名称不属于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虽然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中的显著部分为文字“头包西灵”,与正通公司的商品名称“头孢西林”的文字组成和读音近似,且均为无含义词,两组文字近似。但华蜀公司通过自己使用“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使该商品名称商标化,其申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中的代理人即为商标代理人,即指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其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查处侵权案件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人。代表人即为商标代表人,即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从事其他商标事宜的人。本案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基于《专销协议书》而形成的是生产销售合作关系,一审认定二者形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显系错误。华蜀公司通过自己使用“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并使该商

品名称商标化,其申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判决关于华蜀公司申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正通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正通公司再审申请称:1、二审判决对于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代理人”的理解错误。无论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法律渊源、立法本义,还是参照国内外执法惯例,该条所述的代理人,均不限于商标注册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同时还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二审判决将其限定为“商标注册代理人”显属错误。2、基于对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代理人”的正确理解,结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二审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错误。3、“头孢西林”作为正通公司单方在先取得的专用商品名,并经正通公司在生产的兽药产品上进行突出使用,已构成正通公司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二审判决认定“头孢西林”为华蜀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申请称:1、二审判决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中“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理解违背了立法宗旨,不符合国际惯例。商标法第十五条源于巴黎公约,其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限于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表人,应当包

括销售代理关系和代表关系中的代理人和代表人以及商标所有人商品的销售商。

2、认定事实错误。错误界定“销售”行为,混淆了兽药商品名称、知名兽药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将履行商品《专销协议书》的行为作为确定商标权益归属的依据。

3、不仅没有正确解决商标注册争议,而且形成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新的冲突。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华蜀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1、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专销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具有任何代理特征,双方履行合同所实际使用的产品包装也证明华蜀公司不是正通公司的经销商,更不是代理人。2、“头孢西林”不是正通公司的未注册商标,是华蜀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华蜀公司注册“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变更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中,再审被申请人华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函[2004]204号文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对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华蜀公司的铝制瓶盖,以证明“头孢西林”的药物配方属公知公用,并非正通公司研制;铝制瓶盖上标有华蜀商标,是由华蜀公司设计,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是销售合作关系而非代理关系。经庭审质证,华蜀公司提交的铝制瓶盖仅是对原审认定事实的补充证明,是履行专销协议的内容,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川畜食函[2004]204号文件所表明的“头孢西林”药物配方是否公知公用与认定本案事实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的范围问题;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问题;“头孢西林”商品名称的归属问题。

(一)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的范围问题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及一审、二审判决对“代理人”的含义具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为消除分歧,正确适用法律,可以通过该条规定的立法过程、立法意图以及参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等确定其含义。

该条规定系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增加的内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受国务院委托于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要求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禁止使用。据此,并考虑到我国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据此,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既是为了履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的条约义务,又是为了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第(1)项规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据该条约的权威性注释、有关成员国的通常做法和我国相关行政执法的一贯态度,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代理

人”和“代表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总经销、总代理等特殊销售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的“代理人”的含义,可以作为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立法过程、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为制止因特殊经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二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仅为商标代理人的理解不当,应予纠正。

(二)关于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问题

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的市场交易关系是由双方订立的《专销协议书》确立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关系,不仅要根据该协议的名称,更要根据其内容的法律属性。该协议是关于“头孢西林”粉针产品的生产销售、但以销售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关于“正通公司将‘头孢西林’粉针产品授权华蜀公司在全国区域内专销,正通公司不得销售该产品,华蜀公司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视为违约”的约定表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相当于独家销售性质的专销关系,华蜀公司据此获得了独家销售资格,可以认定属

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意义上的销售代理人。正通公司关于其与华蜀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华蜀公司关于其与正通公司之间是销售合作关系而非代理关系的答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头孢西林”商品名称的归属问题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一审、二审判决的重要分歧,是如何确定“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确定该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了该名称的归属。在一方当事人原始取得特定商品名称之后,其权属的变动必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倘若此后并无改变其归属状态的法律事实,其归属状态即不发生变化。

本案争议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是正通公司通过行政审批而原始取得的特有药品名称。对于该原始取得的特有药品名称,除非此后有改变其权利归属的法律事实,否则其权属是不变的。在本案中,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签订的《专销协议书》只是约定了华蜀公司可共同使用“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华蜀公司宣传、使用该商品名称的行为只是履行协议约定的行为。华蜀公司的使用、宣传促销等行为虽然曾在客观上强化了“头孢西林”商品名称的标识作用,或者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客观上起到的商标所具有的昭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华蜀公司的突出宣传、销售等使用行为的结果”,但华蜀公司也因此获得了合同上的对价。这种按照约定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可以视为正通公司的特殊使用行为,由此形成的事实状态并不当然改变该争议商品名称的权利归属,也即华蜀公司按照约定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改变其权属的法律事实。相反,《专销协议书》恰恰以约定的方式明确了“头孢西林”商品名称的归属。而且,《专销协议书》关于“协议期满或提前结束协议,正通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取消华蜀公司的专销权,但不得继续使用‘华蜀’商标”的约定,以及双方终止

“头孢西林”等三个品种九个规格产品合作的《终止协议》关于“正通公司自2004年1月7日起不得再生产印有‘华蜀’标识的原图案的以上品种、华蜀公司也不得生产加工印有正通公司生产及其批文标示等的以上产品”的约定表明,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包括“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内的批文标志仍归正通公司享有。因此,本案争议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不因华蜀公司在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的宣传、使用等行为而改变归属,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仍归属于正通公司。据此,二审判决关于“‘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客观上起到的商标所具有的昭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华蜀公司的突出宣传、销售等使用行为的结果;由于该商品名称的实际使用者为华蜀公司,故‘头孢西林’应当被视为华蜀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以及“华蜀公司通过自己使用‘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并使该商品名称商标化,其申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华蜀公司因专销关系而使用正通公司构成未注册商标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在专销关系终止以后自行注册了与该商品名称近似的“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一审判决维持该撤销裁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20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祥俊

审 判 员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夏君丽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包 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2月 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分析报告 (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2月29日) 一、基本数据 到2008年2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累计入库数据总量为780.25万条,比1月度的778.84万条增加1.41万条,增长0.18%。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增加1.41万条,增长0.18%;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7%,比1月底降低0.13个百分点。 重庆企业信用网累计点击率372万人次,通过企业信用网可查询134.61万户市场主体(存活、注销、吊销)315.17万条基础身份信息及部分市场主体的优良信誉、不良行为信息。 - 1 -

- 2 - 二、数据分析 (一)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数据构成情况分析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780.25万条,其中: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468.77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60%;全国黑牌企业警示信息311.86万条,占系统数据总量的 40%。 在468.39万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市场主体基础身份信息315.17万条,优良信誉信息3.36万条,不良行为信息43.23万条,警示信息106.63万条。

到2008年2月底,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共征集各成员单位信用信息468.39万条,除工商部门外,各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181.22万条,所占比重为38.69%。其中:地税部门提供841069条,占全部成员单位入库数据总量的17.96%;国税部门提供524428条,占11.20%;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14775条,占4.59%;市质监局提供171762条,占3.67%;其它部门提供60186条,占1.28%。各 成员单位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见下表: - 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96355.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西安注册公司工商局章程模板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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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公司名称:西安天邦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第八条公司类型: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A认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其它国家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年月日前出资到位; B认缴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其它国家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年月日前出资到位;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全体股东认可。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2020年新编西安交通大学19年3月课程考试《工商行政管理(高起专)》作业考核试题名师精品资料.

(单选题) 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贯彻( )的主要部门。 A: 宏观调控政策 B: 微观经济政策 C: 竞争政策 D: 产业政策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指是( ) A: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B: 企业法人设立所属分支机构 C: 一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组织 D: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广告只有凭借( )才能达到其传播的目的。 A: 资金实力 B: 艺术魅力 C: 技术魅力 D: 媒介载体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所有权市场,是指对商品所有权让渡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本质规定性在于经济权利的( )的让渡。 A: 全面让渡和最高权能 B: 部分让渡和较高权能 C: 部分让渡和最低权能 D: 全面让渡和部分权能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一国必须先加入( ),才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A: 联合国 B: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C: 《尼斯协定》 D: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B: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经济监督管理机关 C: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D: 各类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类企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某企业擅自使用与他人的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产品是他人的知名商品,但该企业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且产品质量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B: 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好 C: 若他人的知名商品的装潢没有申请相关专利,则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 D: 该企业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注册资金是指企业的全部实有资产。因经营状况随时变化,增减超过( )时须办理变更登记。A: 20% B: 25% C: 30% D: 50%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市场体系的完整性是相对于( )而言的。 A: 一毁性 B: 多样性 C: 单一性 D: 狭隘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 10: 关于低价倾销,表述正确的是( ) A: 所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登记机关窗口和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管辖权限,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应实行区县辖区范围内的跨所通关登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接受工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简易注销。 第五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读取信息的,可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直接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在接受日常监管时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非制式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西安市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

西安市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在哪办理 ICP许可证是网络经营的许可证,西安ICP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西安市ICP证申请不涉及跨省市业务,属于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申请。在申请西安市ICP证时可参考以下几点信息,若申请人有任何疑问可联系公司宝在线客服人员,联系电话:4006-798-999。 一、西安市ICP申请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西安市ICP申请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西安市ICP申请实施主体: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四、西安市ICP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西安市ICP申请申请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续办、注销、年检、备案及月(年)度运行监测数据的上报等事项,应首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696355.html,)填报信息。申请许可证及许可证变更、续办、注销、备案的单位,应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至我局政务接待室。 六、西安市ICP申请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一式两份)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公司概况。包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令(债转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西安工商局-公司设立资料清单

一、公司设立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 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5.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6.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 7.财务负责人信息表 8.联络员信息表 9.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12. 公司住所证明: ①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合同原件1份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1份; ②住所证明登记表:申请人由股东签字加盖公司公章,背面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盖章或由小区物业公司盖章并附加盖物业公司公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不能为财务人员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西安市工商简易注销模板

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工商部门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信息推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部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

期满后,企业经公告信息页面打印后并加盖公章,按照简易注销清单整理好资料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重庆市工商注册登记各项流程需提供的资料(内资)

一、核名所需材料:(3个工作日) 1、核名申请书 2、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需变更需提交说明。 二、验资户开立需提供如下材料:(1个工作日) 1、核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3、股东身份证明一份(需原件核对) 4、法定代表人私章一枚 5、授权委托书一份(亲历可免)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的资料:1个工作日) 1、企业核名通知书 2、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询证函 3、货币验资现场工作底稿(填好银行相关信息) 4、股东身份证(若是法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近期报 表) 5、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 6、企业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产权复印件,居委会证明) 7、套表填齐并签字(包括基本情况表。验资约定书。声明书,出资者声明) 三、备齐工商登记所需材料递交工商局:(5个工作日) 四、①公安局刻章需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留电话)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②发票专用章需提供如下材料:(2个工作日)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介绍信,手写“刻发票专用章一枚”“本公司从未刻发票专用章”,加盖公 章。 五、向质监局提供如下材料:(复印件上面需要加盖公章)(1个工作日)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 六、向税务局提供资料:(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3、外经委批复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5、合营合同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七、基本户开立需提供如下材料:(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工商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30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广泛收集基层和群众意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服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抓好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度,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便民服务措施中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目录、办事进度查询、信用信息网上公示等内容,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实行;商标信息服务平台和消委组织智能手机投诉系统在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服务措施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商职能,特推出6大类31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汇编惠民政策,优惠措施更明 1.编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惠民政策》,整理汇编现行便民惠民政策,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广告产业发展、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鼓励商标发展、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7个类别编撰成册,供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二、提升行政效率,办结时限更短 2.缩短注册登记审批时限,由2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办理名称核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注销等简易登记事项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当场办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办理设立登记的,当日办结。 3.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4.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办理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立等可取。 5.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6.缩短登记档案公开时限,登记机关将注册登记资料送交扫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西安交通大学18年9月课程考试《工商行政管理学》作业考核试题

(单选题) 1: 非公司登记不包括()事项。 A: 经营场所 B: 经济性 C: 经营方式 D: 注册资本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时,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B: 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C: 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时,不必通知债权人 D: 合同转让须首先得到上级机关或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同意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为:() A: 2人2-50人 B: 50人以下 C: 50人1-200人 D: 5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国内有居所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某企业擅自使用与他人的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产品是他人的知名商品,但该企业在商品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且产品质量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B: 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好 C: 若他人的知名商品的装潢没有申请相关专利,则该企业的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 D: 该企业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在()内办理变更登记 A: 30日内 B: 5日内 C: 60日内 D: 15日内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市场体系的完整性是相对于( )而言的。 A: 一毁性 B: 多样性 C: 单一性 D: 狭隘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农村专业合作社()人提议可以在2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A: 三分之一 B: 一半以上 C: 全体社员 D: 三分之二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个体工商户是指一个人经营的商事主体 B: 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也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但仍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C: 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D: 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从事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是()。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般 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办〔2008〕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根据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和市局《关于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号型测量及制服换发工作的通知》,现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标志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制服配发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符合着装条件的在编在职公务员。每年(次)在登记服装发放对象及号型时,已经批准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以及调出工商系统的人员,不得再为其登记配发工商制服及标志。 下载时间:年月日 ―1―

二、着工商制服的人员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调出工商系统时,须收(交)回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徽等工商标志。胸徽是按全市工商系统统一编号,分别以市局、区县局为单位设置一个号码段,由各单位配发给着装人员使用和备案,市局、各区县局工作人员不得互相调换胸徽编号。在本市工商系统内部跨区县局调动和岗位交流不再回到原单位的人员,不得将胸徽带走,须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保管或安排他人使用。各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可使用本单位已调出人员交回的胸徽或备用的胸徽号。收回和备用胸徽,在本区县局内调剂使用不够的(分配胸徽的号段数,按现有在编在职人数已使用完的),可向市局申请,由市统一安排采购。 三、防止工商制服及标志流向社会,防止利用工商制服及标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管理。 四、自觉维护良好的着装形象。严格按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着装。在重庆地区,着冬装的时间为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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