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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3]3号2003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中组部、监察部、审计署邀请了部分省、市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大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进—步完善。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

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

1999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致使有些地方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面过大导致审计深度不够、审计计划性不强、多头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难以有效利用等。党的十六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涉及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许多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必须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各部门应有效协调,合理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地力出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项目数量大大超出了审计机关的工作承受能力等问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应当

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进行。其目的在于提高经济责仟审计质量,增强审计效果,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选择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每年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定要与审计力量相匹配,不可过多委托,以防止审计质量的下降,影响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

挥。三、严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有效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该初步意见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该计划经党委、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由组织部门根据该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外追加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要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具体审计项目,并报经党委或

政府批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四、改进审计方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于集中造成审计机关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干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一些任中审计。实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同时,审计机关应注意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五、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或通过其他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明确告知审计机关。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将了解和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审计重点,查深查透。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首先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对审计获取的相关情况或线索,审计组可以进行筛选,并对重要的违法违规情况或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依法进行处理。对确需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无关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方式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

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六、各部门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并通报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管理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由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根据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安排,经研究,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开会议讨论确定项目施工方案,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组织施工。 三、在施工前及时组织生产、安全、技术人员对参与施工的人员传达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人员、时限、措施整改处理,闭合相关资料。 五、组织开展周安全活动,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布置下周安全工作重点。 六、积极推进“三违”治理工作,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完成月度“三违”治理指标,安排“三违”人员过“八关”程序等工作。 七、开展每天的隐患排查活动,采取措施安排整改并签字上报。开展安全生产变化管理。 八、负责本单位班组班前十分钟活动,确保项目施工所

有人员分班参加活动并保留活动记录。 九、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分包队伍管理,登记所有进场工人,建立花名册,每月底更新一次。组织或配合支部书记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操作。 十、落实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考核和奖罚机制,严格考核奖罚。

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支部书记是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负责。 二、参加周安全活动,分析安全形势。关心关注各级人员思想动态。 三、积极推进“三违”治理工作,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完成月度“三违”治理指标,检查督促落实“三违”人员过“八关”程序,安排整理完善过关资料。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班前十分钟活动,制定工长和副经理以上人员对班组班前十分钟活动的包保方案,检查督促工长和副经理以上人员包保班组班前十分钟活动情况。 五、组织新进场人员和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教考分离,对培训效果组织考核。 六、对特殊工种人员造册登记管理,掌握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书有效期限,配合职能部门及时督促证书将要到期人员复训工作。 七、监督本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 八、督促落实进场民工的登记造册管理工作。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教字…2014?47号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学校可根据经费筹措情况、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覆盖面做动态调整。 第二章参评条件及资格 第五条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学制内在籍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考生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录取考生不参与新生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学业奖学金;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报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201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安字[2010]4号 关于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公司对2009年下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型机械制造分公司 安监处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修订安全责任制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下发:各职能处室、车间 重型机械制造分公司 2010年3月16日 录入:陈国林校对:孟蕊(共印 17 份)

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我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基本内容 第二条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主要负责人(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1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1.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3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1.4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5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6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党总支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2.1对公司贯彻国家、上级部门的安全方针、政策、制度起保证、监督作用。 2.2协同经理搞好安全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宣传教育,发挥党组织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干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干部的安全意识。 2.3协同经理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2.4支持经理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 3、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3.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协助安全部门搞好班组安全“三标”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2015年学校推免名额下达的通知(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 昆理工大教务办字…2014?78号 关于做好昆明理工大学2015年推荐优秀 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下达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的通知》(教学司…2014?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2015年所获得的推免总名额情况,现将推免名额的分配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学院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昆理工大校教字…2010?34号)、《昆明理工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昆理工大教务办字…2014?71号)等文件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一、我校推荐名额的分配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文件精神,2015年下达的推免生

名额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今年我校共获得推免名额220个。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留出复合型人才推荐名额20个,另外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配2个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点推荐名额,分配8个作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推荐名额,余下可分配的推荐名额共190个。 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各学院学位点数和教务处、城市学院提供的各学院2015届毕业生数,按下列办法计算确定各学院的推免生名额: 1、学位点基数名额:以可分配的推免名额190的50%即95为分子,以研究生院认定并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全校学位点总数205个为分母,计算出每个学位点应得的份额,再乘以各学院的学位点总数,并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得出各学院的学位点基数名额。 2、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数名额:以余下推免名额95为分子,以全校2015届本科毕业生总数6977为分母,计算出每个本科毕业生应得的份额,再乘以各学院本科毕业生总数,并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得到各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数名额。 3、各学院总名额=(学位点基数名额+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数名额)“四舍五入”取整。(“四舍五入”取整后总名额超出或不足时将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分配如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6、科研项目分类

昆理工大校字…2009?95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1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昆明理工大学 科研项目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研在支撑学校学科建设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一我校科研项目类别,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为全校教职工的学术业绩量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分类、认定、定级与管理。依据本办法规范和认定的科研项目,作为学校与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研究生导师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经学校科技处认定、由学校教职工负责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转让、咨询服务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类政府科技计划、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和国际组织资助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将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技术难度和研究经费,分为“国家级(A级)”、“省部级(B级)”、“地厅级(C级)”三个级别,每一个级别又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种类型(A1-A3、B1-B3、C1-C3)。未进入上述三级九类的项目,为其它项目(D类)。

第五条国家级(A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际合作等科技部其它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SFC)各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其它部委(局)项目;联合国及国际组织资助项目,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与重大技术转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才项目(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项目;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六条省部级(B级)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家其他部委(局)和行业协会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省科技创新强省计划项目(工业与高新、农业、国际合作、省校合作)、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其他厅局科技专项项目;联合国及外国政府国际基金资助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校企业预研基金项目;省创新人才团队项目,省人才引培工程项目(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技术创新后备人才项目);校高端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校创新团队项目等。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发改委工程中心,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昆明市重点实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47648.html,。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是一项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只靠安全部门是不够的,只靠管生产的领导也是管不全的。必须是企业各部门、各级人员一齐抓,各职能部门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分头抓、施工单位从实抓,同时要建立起安全生产指挥协调、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保证体系,并紧密配合,才能取得安全生产的新成果。为使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有章可循。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福建华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好这项制度才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理,真正做到齐抓共管、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实现全员安全管理目标。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5.1.6

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录 一、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4、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经营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行政部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9、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0、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6、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7、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8、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教字〔2012〕20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2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二年五月八日

昆明理工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函〔2011 〕6 号)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2 〕84 号)精神,“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十一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工作的延续与深化。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和项目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参与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一项或多项具体的任务。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取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结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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