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卷宗封面是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时所做的封皮。制作要求:
1.卷宗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印章完全一致,下同。
2.“卷宗编号”是指该份卷宗在办案单位所办案件中的顺序号,由年度、单位简称、三位顺序数组成,如“2012年度赣烟第001号”。
3.“案由”栏是指查处案件的违法行为名称。
4.“当事人”栏应写明所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5.“立案日期”栏应填写案卷“立案报告表”中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6.“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案卷“结案报告表”中领导批准结案的日期。
7.“审批人意见”栏应由单位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局印章。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56页,附证物 / 袋。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56页,附证物 / 袋。
说明
卷宗目录是结案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卷宗内材料装订顺序的提示检索文书。
卷宗的装订顺序为: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行政措施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1.“文件名称”栏应填写清楚具体文书的名称。
2.“页次”栏是指该份文书在整个卷宗中的页码或起止页码。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止页码为“第 1-3 页”。
3.案卷文书要逐页进行编号,编制范围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至卷内备考表;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统一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
4.有证物袋的,应记载证物袋的件数。
5.空白处第一行应以“/”标记,下同。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烟处[2012]第001号
当事人:李盛性别:男
户籍地址:萍乡市安源区杨家巷15栋302室
经营地址:萍乡市步行街56号
联系电话:135********
身份证号:360302************
职业:个体户工作单位: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60300435879
案由: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
2012年2月13日,萍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萍乡市步行街56号顶盛名烟名酒店内,依法当场查获当事人李盛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84mm中华(硬)10条,84mm中华(软)10条,共计2个品种20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李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360300435879。被查获的卷烟是当事人李盛均以300元/条价格从一名中年男子手中购进,共购进84mm中华(硬)10条,84mm中华(软)10条,以上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
督检测站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萍乡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意见,84mm中华(硬)零售价为420元/条,84mm中华(软)零售价为620元/条,货值金额10400元整。
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案发现场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估价证明等证据为证。
经集体讨论,本局于2012年2月27日对当事人李盛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3月1日书面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3月3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李盛。3月11日上午,本局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卷烟货值金额(10400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1200元整,并将非法销售的假冒卷烟公开销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人民币31200元整缴至萍乡市工商银行跃进支行(地址:萍乡市跃进北路53号,账号:
1504200329000002174,账户名称: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市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本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说明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当事人特定违法行为作出的载明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决定类文书。制作要求: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其名称和地址,还应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包括违法的事实和性质轻重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违法金额、违法所得等。要清楚详细,能体现案件的特殊性。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要求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及具体的条、款、项、目,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文书落款处只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不需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下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烟草专卖局印章,并注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
送达回证
萍烟送[2012]第001-3号
(印章)
2012年3月12日
说明
送达回证是记载文书送达结果的书面凭证。制作要求:
1.“受送达人”栏应填写受送达人的姓名或名称。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填写该公民的姓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
2.“送达方式”栏填写以下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选择与事实相符的一种送达方式。
3.由于收件人并不局限于当事人本人,在填写“收件人签名或盖章”栏时,应根据送达具体情况而定。
4.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记载拒收的理由,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
说明
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制作要求:
1.“举报时间”栏一般应具体填写到“某时某分”。
2.举报形式是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所采用的方式、途径,“举报形式”栏一般应填写口头、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举报人有关情况”应填写举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如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应如实填写在“举报人有关情况”栏中。
4.“举报内容”栏应填写清楚所举报的具体内容,如违法嫌疑人、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5.“接待人意见”栏,除了填写清楚意见外,提出意见人还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
6. “领导意见”栏应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注明日期。
7.若案情复杂,应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附在举报记录表后面。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说明
检查(勘验)笔录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制作要求:
1.应准确填写检查(勘验)的时间段。检查(勘验)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人的门牌号。
2.“检查(勘验)笔录”栏是文书的主要部分,应按照检查(勘验)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其他有关情况。如检查人员的人数,有无出示执法检查证;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摆放位置、状态;被检查人是否在检查现场,如果不在现场,谁在场,与被检查人是何关系等应记载事项。
3.笔录填好后,应交由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人签署“情况属实”后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手印。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也应在文书上签字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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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批准书
因当事人李盛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现拟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7天。
(印章)
2012年2月13日
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向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其批准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内部文书。制作要求:
1.必须填写清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应为大写),并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载明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一致,“共计、总计”栏应为大写。
2.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天。
3.承办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并在文书上签字,填写检查证号。
4.对于先行登记保存这种取证方式,须经过烟草专卖局局领导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方式取证。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萍烟存通[2012]第XXX号
李盛:
因你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现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1. 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7天。
2. 本局地址:萍乡市建设东路96号
3. 电话:0799-*******
(印章)
2012年2月13日
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制作要求:
1.本文书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品种规格、数量应当与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中所载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一致。
2.证据登记保存的保存期限从登记保存的当天起算。
3.承办人应由2名以上(含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办、签名,并写明执法号。
4.“当事人”栏在当事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如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该栏为空。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5.本文书一式三份。用于交当事人、仓库留存、归档。因该文书有当事人签名,送达时不需要再附送达回证。
江西省萍乡市烟草专卖局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李盛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印章)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