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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一章物权概述2、物权的类型

3、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顾名思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所以,要了解物权的概念,必须先了解物权法意义上物的概念。(一)物权法上物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是指为法律所认可的,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并能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需要的外界的一部分。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具有下列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不包括人本身。(人不是民法上的物)

含义:

(1)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如毛发、血液、眼角膜、肾脏等人体器官,属于物;(可捐献,一般不能买卖)

(3)尸体、骨灰属于物。

2、物能被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阳光、空气、风、海洋等不能为人支配的除外)

3、物能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废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病毒、细菌等不是“物”)

4、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光波、磁波、热等物。

5、物须为法律所认可。(国合破产过程中六套违章建筑的处理、毒品、非法出版物)

虚拟物品?

(二)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既反映人与物的关系,也反映人与人的关系。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他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债权和继承权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权。(三)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

⑴“支配”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对物的管领和处理。“直接”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

⑵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独立物或者特定的财产权利。

⑶物权的支配性强调的是人对物的关

系。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⑴对世权(绝对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⑵物权的排他性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一种受益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四)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系,即物权关系,主要解决:1、物的归属即谁是物的主人?(物权关系的主体: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物的利用即物权的内容有哪些?(物权的内容)

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作用力和对抗力。物权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互不相容的物权。表现在:

1、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2、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性质上互不相容?)(相容则可)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优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其他权利的实现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数个性质不相容的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

并存时,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效力,即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在后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两个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2011年9月16日)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一房二卖、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三)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保护)

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保护请求权,是指物的权利人对其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消除侵害危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重要体现.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主要有:

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类型不是由权利人自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

容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要求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新类型物权;(规定到那个层次?)(不动产质权?)

(旅游景区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作抵押)(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经营权、场地使用权、居住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设定物权的内容。

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一)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民法理论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采矿权、取水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用益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他权利的存在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

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担保物权依附于担保的债权)

(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全面支配物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有期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

无期物权是指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只要权利主体不消亡、抛弃、转让,标的物不灭失)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从物权本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人的角度讲,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

(一)物权的产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

权,在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使特定的“物”与特定的人相结合。

物权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指权利人不以他人既存的物权和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取得物权。如生产、(建设商品房、生产汽车)先占、征收、没收。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物权和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地役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因此,物权的取得、消灭也包含其中。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法重点在于物权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相对消灭是指物权原权利人丧失了物权,新权利人取得了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

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因此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加以展现,使得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能够清楚的了解到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否则,难以保证物权及其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对于物权的变动产生了两大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依法律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

(2011年9月19日)

1、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

⑴登记。登记是指国家机关将物权权属状况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土地、房屋

等不动产物权,必须办理登记,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目前不动产物权登记涉及土地、房产、农业、林业、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

⑵交付(占有)。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示的效力:依法定的公示方法变动的物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使在事实上并不存在

或内容有缺陷,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为之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认可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其公示所展现的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长沙银行太平洋大厦抵债-拍卖纠纷;房产证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自行车交易)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两类:

1、民事法律行为(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时效取得、征收、罚没、继承、附合、混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生产)(二)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两类:

1、民事法律行为(抛弃、转让、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标的

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1、所有权概述

第二章所有权2、不动产所有权

3、所有权取得和保护的特别规定

4、共有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完全性。所有权的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物的权利。所有权与他物权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而他物权只是对物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支配。

2、受限制性。所有权的受限制性是指所有权人行使权利要受到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汽车改装、

相邻关系、买卖不破租赁)

3、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在内容上是一个统一整体。所有权的内容虽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但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分散的,而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完整的所有权。(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4、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于所有人后,经过一定期间又回归所有人(土地使用权)。

5、永久性。所有权的永久性是指对所有权不能预定存续期间。所有权的永久性并非是指所有权永远不会消灭。

二、所有权的权能(内容、作用)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在理论上讲是无限的,但实践种概括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对于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是行使其他权能的基础。占有权能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

2、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

3、收益。是收取物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收益权能只能由所有人享有。

4、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本质上只能由所有人享有。(二)消极权能。

指所有人排除他人不当干涉的权利。(排除他人对所有权上述权能的干涉)

三、所有权的种类(依所有权的主体类型分)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指国家对国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特点:1、所有权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国

家、国务院代表国家、国资委)

2、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

⑴矿藏、水流、海域;

⑵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⑶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的除外。

⑷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千年人参)

⑸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讲机)

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秦始皇陵)

⑺国防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国家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份。

⑻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

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无人认领的财产。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解决两个问

题: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租赁、承包)

2、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依法对属于集体组织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8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个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64条、65条:私人财产

包括:

1、私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储蓄等不动产和动产;

2、私人的合法收入、投资份额及其收益;

3、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专利权人的财产权)

(四)企业法人财产权

物权法第68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当出资人将出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交付设立企业法人后,出资人就丧失了对出资物的所有权,企业法人就获得了由全体出资人出资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五)单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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