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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入罪的学理反思

非数额型盗窃入罪的学理反思
非数额型盗窃入罪的学理反思

“非数额型盗窃”入罪的学理反思

冀洋

2013-05-06 08:23:01 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定性不定量”的模式单独入罪,其立法原意值得反思。从全法体系的角度,“违法与犯罪”依旧是二元的,“非数额型盗窃罪”稀释着刑法谦抑性;从法益论的角度,一切盗窃行为侵犯的仍然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非数额型盗窃罪”消褪着法益关联性。为了防备刑法介入的扩大化,司法者应当客观地、实质地解读这一规范,在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化运行中为其犯罪圈的膨胀层层设防。

【关键词】定性不定量;刑法谦抑性;法益关联性;防备一体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从罪状表述上看,新分立出来的盗窃行为(下划线部分)消去了数额、次数等定量因素的限制;并且每一个字本身表达的也都是行为“质”,没有释放行为的“量”。这种“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带来了“动辄入罪、刑法膨胀”的尴尬与危险。那么以下问题就不得不去厘清:这一模式下的“非数额型盗窃”的立法意图是什么?其法益关联性何在,是否意味着盗窃罪的手段变得不再“平和”?行为在定性之后“是否一律入罪”?只有经过这些指向立法目的与司法现状的反思,才能为“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找到妥当性的根据,才不至于使司法者既“大手大脚”又“蹩手蹩脚。

一、“定性不定量”的立法冲动稀释着刑法谦抑性

世界范围内,刑法典在具体罪状的设定上有“定性不定量”与“定性且定量”两种立法模式: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对罪状描述上,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不作

任何量的分析,在形式的犯罪构成中只含有“质”而没有“量”;后者是指立法者在对罪状描述上,既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察,又对行为中所包含的“数量”进行评价{1}。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定性不定量”的入罪模式,如日本刑法第235条,窃取他人的财物的,为盗窃罪,处……;德国刑法第242条,行为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违法地占有的意图而拿走他人可移动的物品的,处……;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这与我国新修正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在形式上是一致的。既然“定性不定量”模式如此普遍,为何还要质疑盗窃罪的这种修正呢?这就需要反观其所依存的中国语境了。

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般认为,这可归结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2}。这表明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定性又定量”式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是“所有的行为都应该达到一定质和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3}。不仅如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五条,“只有违法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国家刑罚权的发动”{4}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所以,我国确立的是“违法→犯罪”二元的制裁体系(小刑法),明显区别于欧陆刑法“重罪→轻罪→违警罪”的犯罪分层体系(大刑法);并且当前的“刑事立法(至少是财产犯罪的立法)并未做好观念性和体系性变革(变二元机制为刑事制裁一元机制)的准备”。{5}那

么,同样的“定性不定量”模式在中国必然具有与众不同的评价体系和“大国法治”的独根据立法者的解读,“非数额型盗窃”入罪的原因在于,“虽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往往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案值达不到定罪标准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因此建议……不论数额、次数多少,均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6}。从“但”字转折关系看,与其说是出于社会危害性考虑,倒不如说是刑法前置法的“失灵”推动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单独入刑。换言之,“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意图首先就是为政府行政管理能力虚弱的窘境解围:将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单纯以行政处罚,只会“抓了放、放了抓”;“不论数额、次数”一律入罪,则“一逮一个准”、“伸手必被捉”,如此既可以有效威慑犯罪,也不再“案件难办”了。可是,(1)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化,再将数量繁多的“扒窃”予以入罪,那么,“留下来的盗窃违法行为还剩多少?”{7}(2)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强行纳入刑法轨道,那么“但书”包涉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何以存在?(3)将治安警察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交由刑事警察、检察官、法官处理,无疑压缩了行政执法空间,扩大了刑事处罚范围,这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带来了巨大的司法压力与资源消耗。由此,刑法面对那些未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轻微盗窃,先于行政法提前登场,就成为了替代政府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法”、未穷尽其他措施即予启动的“最先保障法”。{8}

其次,“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还重于对人身伤害的提前预防。如立法者认为,将“扒窃”入罪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扒窃往往为多人共同犯罪,迫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一旦反抗,他们往往进一步伤害被害人人身”{9}有必要提前威慑、防微杜渐。先抛开法益不论,立法者的理由恰恰说明刑罚更重的第

269条“事后抢劫罪”的威慑效果并不理想,既然如此,如何确信刑罚更轻的“非数额型扒窃罪”的威慑效果呢?这种“带有背水一战的冒险性质的犯罪对策之后,如果其抑制犯罪效果仍不明显的话,下一步还能有什么样的犯罪对策呢?”{10}舍去“定量因素”,不计数额、次数的倾向传递了一种以“行为无价值”控制犯罪的规则功利和“万能主义、积极活用”的刑法迷信。立法者每当力有不逮之时,总偏执于犯罪化、设新罪,把刑法臆想为“万能的上帝”,动辄挥舞刑法大棒俨然成为了一种工具式需求的立法惯性。

可见,无论从刑法出场的时点看,还是从刑法干预的场合看,“定性不定量”模式下,不计数额、次数的“非数额型盗窃罪”显然是一次立法的浪漫与冲动,它使刑法“二次法”、“补充法”的基本特征黯然失色,不断稀释着本已“伤不起”的刑法谦抑性。

二、“罪与非罪”的司法迷失消褪着法益关联性

众所周知,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定量”模式,“一律入罪”还是“区别对待”?官方表达了的大为不同的声音,一时间争议不断。{11}同样,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适用中,尤其是对数额极小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也大相径庭。以扒窃为例,有的不论数额一律定罪处刑;有的因进退两难而“折中”为劳动教养;有的先“劳教”,后又犯的,再起诉{12}。如此选择性执法,主要源于司法者受立法者“刑法依赖综合症”的传染,对“非数额型盗窃”之罪与非罪标准的误解与迷失。

“刑法干预权的界限来自刑法的任务与目的,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所干预的只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13}因而必须首先明确“非数额型

盗窃罪”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对此,立法者的逻辑是:“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携带凶器盗窃,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则使用凶器进行反抗……对他人的人身形成严重威胁”;“扒窃行为直接接触公民人身,往往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建议对这三种盗窃行为,不论数额、次数多少,均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6}。据此,“非数额型盗窃”单独作为“定性不定量”式的基本犯(而非加重、从重情节)且不论数额一律入罪已经意味着,盗窃罪不再情困于财产法益,而更关心“群众的人身安全”、“群众的安全感”了。以上“一块五案件”的处理也遵从了这一“教义”。可问题是:

其一,盗窃罪何言“群众”?“群众”是一个政治话语,即“人民大众”、“公民的绝大多数”。在分则的分类中,盗窃罪是侵害个人法益而非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即便是多次盗窃、盗窃多人也绝不可能同时侵犯“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竞合的情形除外),否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了。以“群众”作为一种犯罪受害群体纳入犯罪化的考量,无疑是立法者从国家整体主义的角度表达的对社会集体的温情关怀,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极容易使立法者“基于保护共同体安全的考虑而放弃对行为产生实害的要求,从而通过确立危险犯来进行刑法干预”,{14}尤其在那些个案上很难确定是否造成了法益实际侵害的场合。如此,保护就会提前,法益关联性就会稀薄。如下所述,“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逻辑正以此为起点。

其二,盗窃罪如何“危及”群众的“人身安全”?在盗窃罪中“行为→财产”本来是最为平和的过程—“偷”,它的人身危害性何来?冲动的立法者及迷失的司法者会说,那是来自于被发现后的反抗行为。假设这一说法合理,那么在不计数额而又撇弃第269条“事后抢劫”对人身安全之“实在危害”的情形下,对“非

数额型盗窃罪”的入罪考察就只剩下对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这使盗窃成为了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犯。不仅如此,在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文本中找不到“足以……”等任何要求危险具体化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在其基本犯入罪的场合,纳入的危险评价—如同“危险驾驶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样—只是行为的“抽象危险”。可见,与传统盗窃罪相比,“非数额盗窃罪”更注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并且由实害犯(数额)转为抽象危险犯。令人惴栗的是,如果处罚诸如盗窃罪这种古老的自然犯罪都只需考察“抽象危险”,那就意味着刑法的所有犯罪只要“抽象危险”即已充足实质违法性了。这无疑“透显立法者的霸气,是刑法把防卫线向前与向外的扩张”,{15}这样的盗窃罪也无所谓“手段平和”了,它与财产法益也没多少关联性了。可是,刑法并未将行为更“不平和”的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规定为抽象危险犯,那么为何对盗窃罪如此“礼遇”呢?

其三,什么是群众的“安全感”?“安全感”的对立面即为一种“慌乱不安”,二者是风险刑法理论中的关键词。风险刑法下的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损害,而是一种慌乱不安”,即“在主观上具有罪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对所有生活领域的安全条件造成损害的行为”。{16}如果“非数额型盗窃罪”以防范对人身的抽象风险为目标,在具体危险、实害发生之前就发动刑事制裁,那么它就是风险刑法思维的产物。可是将仅具有抽象危险而离具体危险、实害还很遥远的盗窃行为犯罪化,意味着“作为刑事立法特征的犯罪行为‘法益关联性’的丧失被充分表现出来”。{17}

而财产法益关联性的消褪必然影响着犯罪行为要件及其着手、既遂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会更加扑朔迷离,因为“与法益侵害结果的引起相关的一切违法要素同时都是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只能像这样,确认引起

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18}如,有检察官认为,“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双重法益,不但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19}检察官进一步认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20}有法官走得更远,认为着手实施入户行为时就已经对住宅安宁权造成了侵犯,即使未盗得任何财物,也构成盗窃罪既遂{21}。

可见,由于立法者的冲动,司法者对“罪与非罪”的标准陷入了认识模糊,实践中的各种司法迷失不断刺激着法益保护的抽象性、推动着法益保护的早期性,最终消褪、消解着其与财产的法益关联性。

三、“犯罪圈膨胀”的刑法风险催促着防备一体性

行文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情绪冲动的立法者与意识迷乱的司法者对“非数额型盗窃罪”不计数额、次数并纳入抽象危险的考量,那么将继续动摇刑法谦抑性、逸出法益侵害性,由此带来的动辄入罪、刑法膨胀的负效应,必会使刑法屡次“以法的形式损害法本身”。{22}

现代法学理论一致认为,“法律的应用和实施在现代法律科学中被认为是核心的问题”。{23}于是,为了犯罪圈的明确与妥当,司法者必须优先扛起“释疑”、“矫枉”的重任—从司法上为“非数额盗窃”设定一定高度的犯罪门槛。

从实体法的角度,犯罪门槛的高低(1)首先取决于法益的确定,这是“定性”的前提。面对前文所述的法益关联性的不断消褪及其产生的种种疑问,答案

只能是:一切盗窃行为都应当与“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相关联,“非数额型盗窃”仍然是以结果(数额)论的实害犯,而绝非以行为论的危险犯;着手、既遂等一系列“罪与非罪”标准的认定只能以财产法益为核心,除此之外的都是不合逻辑的“胡思乱想”。(2)其次取决于定性之后是否定量。“但书”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且,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也指出,“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对于财产(犯罪)来说,这样的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价值之必然表现方式是交换价值→价格→数额,笔者注)”。{24}

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为“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确定一种数额的定量标准,其反面就是,如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行为出罪,也即如何适用“但书”。对此,有两种策略:(1)先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形式解释),然后再直接以“但书”否定(可罚的)违法性,继而出罪;(2)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能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实质解释),对符合“但书”的行为应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宣告无罪。笔者以为,只能选择第二种策略。由于“但书”是总则指导分则的一个宏观概念,其本身是模糊的,就数额而言,如果说1元属于、500元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之间的50、100、200元呢?其临界点是多少?这是不能够自由裁量的,况且“裁判官的法律观与价值观各不相同,轻微性的判定就可能见仁见智,以至于难以划一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法律公平性的丧失”。{25}以脱离具体判断资料(构成要件)的“但书”去释放隐性的数额要素并对个案作具体违法性判断,结论可能一样,但却更容易陷入主观性、恣意性、选择性。所以,“但书”对罪与非罪的筛选功能“不是表现在直接依据第13条之但书而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表现在其指导法官实质地理解与适用犯罪构成之解释机能上”。{26}这就把问题消解之道引向了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即要保证“非数额型盗窃罪”所反映的财产法益侵害性确实达到了“值得

刑罚处罚”的程度,这也就须要在构成要件中确定一个“值得引起司法者注意”的一定量的数额,唯此,才能“更早地得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结论”。{27}例如,为了应对“刑八”颁行后的执法尴尬,苏州市公检法联合下发新规,率先对“非数额型盗窃”规定了500元的数额起点(普通盗窃为1000元){28}。这种实质解释虽然保守,但显示了司法的冷静与慎重,值得肯定。

“刑法是刑事司法体系得以存在、运行的实体法律依据;反过来,刑事司法体系则是刑法得以解释、适用的基本依托”,{29}因而犯罪也是“一个动态的程序意义上的范畴”。{30}

从诉讼法的角度,盗窃案件(公诉)的司法程序一般是,“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而只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换言之,即使在静态实体上构成犯罪,只要最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或者没有被宣判有罪,行为人就可以避免被贴上“犯罪标签”,他就是无罪的。这就为“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在程序中预留了空间。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法第110、173条;旧法第86、142条),对明显不符合构成要件即“没有犯罪事实”的行为,当然不准立案、起诉;对“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也应当不予立案或者可以不起诉。可见,在刑法教义之内明确“轻微刑事犯罪”的范围及其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为“非数额型盗窃”的犯罪圈膨胀在程序上设防是可遇可求的。而且,这种“放小”的策略{31},还能为那些对实体上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识混沌的司法者在程序上提供一种“宁可错放、不可枉杀”的保障人权的权宜之计(大宪章)。

而这种具体的程序操作有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最高司法机关以刑事政策解释的方式……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变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32}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贯彻刑事政策的若干文件,笔者以为,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管理机关处理(但绝对禁止适用劳动教养):(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残疾人、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等无再犯能力的;(3)全部退赃、退赔的;(4)偶犯、初犯并自首或立功的;(5)被胁迫参与且未分赃或分赃较少的;(6)与被害人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完毕的;(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对“不应罚”的“非数额型盗窃”,可以通过实质解释无条件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不需罚”的“非数额型盗窃”,可以通过“放小”刑事司法政策的细化有条件阻断有罪判决的追究程序。这就是防备其犯罪圈膨胀的一体化路径。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全国各省市盗窃罪立案标准(全)

全国各省市盗窃罪立案标准(全) 全国: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北京: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上海: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20000元;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00000元 广东: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5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15000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90000元以上。 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80000元以上。 江苏: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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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1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n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

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分

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 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 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78000 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 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 500元为起点;少数经

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 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 30000 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 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一、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量刑幅度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河南量刑标准(盗窃罪)

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河南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再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

盗窃罪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盗窃罪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24日)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 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 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 的限制。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 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 解释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规定盗窃一万元要判几年

法律规定盗窃一万元要判几年 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偷一万块钱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同时结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来看,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盗窃一万元要判几年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金额达到一万的,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怎么认定盗窃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盗窃立案标准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 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016年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6.01.15 10088人阅读来源:律师365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秘密的手段非法的窃取他人的非法占有的犯罪,对于盗窃行为并非所有的处罚,它是以数额标准来确定的。那最新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请看律师365小编为您分析。 一、2016年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

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 一、盗窃的金额该如何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是怎样的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S)3号] (下简称“规定”) 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隹掌握。 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盗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第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法律教育网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广东盗窃罪量刑标准

广东盗窃罪量刑标准 [释义]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盗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对死刑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盗窃。一般盗窃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 五、关于量刑档次的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幅度内自行规定。 广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盗窃罪立案标准 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

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认定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

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1] 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则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 次,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节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在案发前主动将全部或者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失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盗窃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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