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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赌协议判例)上海高院: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评价

(PE对赌协议判例)上海高院: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效力评价

作者||俞秋玮夏青

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的约定,是投融资双方

较为常见的选择,但该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文章通过个案分析,认为对该种约定应作有效判断,对于

未能成功上市的补偿条款不应随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予

以解除。

俗称“对赌”的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通常会将上市约定

为承诺目标,但该约定效力在投资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近期瑞沨投资与朱某、鼎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即为较典型的案例。

?瑞沨投资与鼎发公司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若鼎

发公司在约定日前无法上市,公司股东将回购瑞沨投资

持有股权。后鼎发公司未能按约上市,瑞沨投资遂诉至法

院,主张上述回购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朱某、鼎发公司支

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而朱某、鼎发公司则辩称,

股权回购约定系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东共负盈

亏的原则,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应确认无效。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

对上市失败后补偿条款的效力评判,应按照证监会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该规定载明:“发

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而上市失败补偿条款易导致发行人股权不稳定,显然不符

合该条规定。且实践中也存在拟上市公司因报送材料含有

“补偿条款”而被证监会否定上市的情形。

何况,此类约定往往以投融资双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的形

式进行,有规避证券监管之嫌,故效力认定应与证监会

的监管要求相一致,即否定此类约定效力。

?本案生效判决则认为,关于股权回购之约定基于各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予充分尊

重,朱某、鼎发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因触发

回购的条件已经成就,瑞沨企业要求进行股权回购的请

求权具备合同依据,故予以支持。

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评判态度可以看出,当事人合意约定的以上市为条件的估值调整协定的现实生存尴尬,司法究竟应如何评价此类约定效力及其补偿争议呢?

一、关于约定效力的评价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合同行为,效力认定应以符合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效力规范要求为基本立足点。以上市为承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定,只要具备合同有效要件的,即应认定其效力。

1、不轻易否定效力符合经济发展和司法政策导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无疑是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创新机制之一,在直接融资领域,尤其是在中小型、成长型企业投融资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该机制通过独特的调整目标公司估值和投资价格的技术性手段,降低了投资方在投资时误判公司价值的投资风险,达到促进投资交易发生、刺激融资方改善经营的目标,从而增加各方共赢的几率和社会财富的积累。

故此投融资手段契合了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对于该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律的机制创新,司法应秉持宽容扶持的态度,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在2010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了树立商事审判理念的要求,“要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和对公司自治权利”,继而又在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深入阐述了商事审判理念的内

涵和实质,鲜明地提出“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形式公

平,强调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的要求。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约定上市目标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新型商事交易类型,交易双方有自主安排风险调控和经营激励的契约自由,承认效力契合了商事审判理念。

?最高院在2014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更明确了“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在前不久下发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的内容,也进一步要求司法实践应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自主的商业安排,最大限度保护交易方的合理预期,避免不当裁判对市场及行业的消极影响。

2、未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即应属有效

估值调整协定实质是对商业经营中资本价值风险判断的合意行为,应属合同法调整范畴,效力认定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效力性规定为审查的基本依据,投融资双方的合意行为只要不违反该效力性规定即为有效。

前述效力否定观点系以违反证监会《办法》规定为由,但《办法》系国务院下属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办法》显然不属于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仅属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效力的依据。

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均涉及主观恶意等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行为认定,若有证据证明以上市为条件的估值调整协定存在故意隐瞒真实财务状况、意思表示虚假、恶意串通、非法合同目的等主观恶意,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等违法事实的,则应认定无效;反之,若无证据证明,当以有效认定。

以本案为例,裁判文书反映,该案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当应作有效认定。

3、未向证监会披露补偿条款不应属规避行为

投融资双方基于证监会审慎监管政策,提交的IPO申请文件中一般仅递交清洁版协议,另行签订的回购或补偿等有关估值调整的补充协议并不向证监会披露,曾有报道反映拟上市企业中近70%比例的“对赌”协议实际并未向证监会提交。

显然,投融资双方以此绕过了证券监管以顺利实现上市目的。该行为是否属规避行为而应归于无效呢?笔者认为,此举不应构成规避行为。因为,该种回购或补偿约定在上市审批前实际处于暂时中止状态,?如果目标公司如期上市,补偿条款则自然失效,监管部门所担忧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结果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上市失败,补偿条款恢复履行的话,补偿作为投融资双方之间的合意,并不涉及对证券监管秩序的侵害。

故仅以未向证监会披露而认为构成规避行为,理由不充分。

二、关于补偿条款的评价

实践中,即便对以上市为条件的估值调整协定持有效评价,但对补偿条款是否应支持履行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类约定的履行后果完全是不可预见的,需取决于证监会的审批结果,不能实现上市非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故一旦上市失败,则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补偿约定,即补偿条款不应继续履行。笔者对此不予苟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具体适用条件:?一是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巨大变化;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上述规定,补偿条款不应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

1、能否上市并非无法预见。

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为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在估值调整机制中,建立在估算基础上的企业未来价值的实现与否虽然是不确定的,但这种不确定性与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求的“无法预见”条件有本质区别。

因为,虽然是否成功上市取决于证监会的审批,但双方约定的补偿条款显然表明已对可能出现的上市失败后果进行了预先调整安排,即是否成功上市完全属于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畴,这也正是这种创新性投融资工具能促进交易和控制风险的价值所在。且实务中,估值调整协定的签订一般均经过前期尽职调查等一系列审慎评估工作。

故投融资双方在经过充分利益和风险评估权衡后,所开展的投融资行为并非盲目进行,而是有明确预见、甘愿冒的投资风险,理应承受未能成功上市的补偿后果。

2、补偿条款履行并无不公。

估值调整协定的投融资主体往往是专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被投资公司股东,均为典型商主体,双方在立约时已对履约风险和盈利作过尽职调查和精密计算,理性预估了企业未来价值目标后才进行的合作。?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其以高于融资方原始股东的入股价格而溢价投资,实际上提前承担了风险,除投入巨额资金外,投资方帮助融资方开展投后管理以及为实现上市的资本市场运作,另需付出成本,何况一旦目标公司亏损,投资方作为股东亦应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损失;?从融资方角度而言,投资方高价入股后,融资公司内部股东都提前享有了股份增值的收益,又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融资难题,获得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遇。

因此,上市失败后,融资方股东给予的补偿应是正当的损失补偿,应视为系根据事前自主商业判断所自愿负担的责任后果,不存在不公后果。当然,若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的,则另当别论。(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5日)

对赌协议模板

《关于XXX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关于XXX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以下X方于2014年X月X日再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XX市签署: (1)XXX企业,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合伙企业(“XXX1”);及(3)XXX2(身份证号:XXX) 在本协议中,以上主体各称“一方”,合成“各方”。 鉴于: (1)各方于201X年X月X日签署了针对XXX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XXX2是其创始人和控股股东)的增资协议,XXX1、XXX2依据该增资协议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及 (2)除了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股东权利之外,XXX1与XXX2个人通过本补充协议约定回赎权。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增资协议的补充。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的简称具有与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同的含义。 1.双方一致同意,如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未在X年X日X日之前发生,则XXX1有权要求XXX2个人在X年X日X日起的三个月内回购XXX1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购买价格应等于XXX1实际投资总额,加上该试剂投资总额每年10%的单利年息。XXX2个人自收到XXX1书面通知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应立即支付全部回购款,超过X年X日X日仍未支付回购款的,应向XXX1支付X元人民币违约金。 2.其他 (1)本协议为增资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增资协议的规定。本补充协议如与增资协议由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常见的13种条款及风险防范 股权投资过程中,关于对赌的案例,既有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等失败案例;也有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与摩根士丹利双赢的成功案例。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用究竟如何?都有哪些常见条款?又该如何规避及防范风险呢?下文将一一为您详剖。 1对赌概述 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俗称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合约安排。其基本的运作机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增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或采取其他能达成与股权比例变化具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替代方式;如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时限内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则相应调减私募股权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中国对赌协议法律效力 1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目前有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就是在对赌协议下,无论管理层、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达到对赌协议,投资人都能获利”,即如果达到协议标准,投资人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但却得到股价上升的回报;而在未达到协议标准的情况下,投资人

则可通过更多的股权甚至企业控制权来弥补股价下跌的损失。这种对于投资人来讲只有利益,没有损失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种看法明显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对赌协议背后必然有投资的产生。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在获得投资后取得了企业发展必要的资金,无论对赌的另一方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是管理层,都有着明显的益处,也就是,对赌协议不仅仅是只对投资人有利益的。 另外,资本的筹集不可能没有代价,如果对赌条件没有实现,即使投资人收回了成本,也难以弥补其未能向其他项目投资的机会成本。在极端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投资人即使拿到企业股权,也有可能颗粒无收。 综上,对赌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都是自愿签订的,而且从签订对赌协议的合同方来看,不是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基金、投资公司,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创业团队,而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不允许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规定,因此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2以其他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上,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协议属于投资估值的调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以非企业财务指标进行的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丙方: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上述3位股东以下合称为“甲方”)。 3.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甲方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指甲方、乙方、丙方 各方或协议 各方 标的公司或 指丙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协议指本《对赌协议》及各方就本《对赌协议》约 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指甲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 法定假日以外的时间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送达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 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对赌协议

案例一:赌挂牌 根据欧迅体育(430617)2014年1月22日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容显示: 201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上海屹和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增13.3333万元, 其中: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7.8431万元、资本公积492.1569万元,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3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7059万元、资本公积295.2941万元,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0.7843万元、资本公积49.2157万元; 2013年8月15日,公司的各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投资 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1)截至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2)截至至2014年12 月31日,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3)即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约定了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时间以及在 业绩承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对投资人(投资人指:屹和投资、鼎宣投资、棕泉亿投资)的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等条款,但同时约定,在公司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本协 议约定的关于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 利同时终止。 上述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包括欧迅体育原股东与投资方,并不包括欧迅体育,因此投资协议只对欧迅体育原股东和投资方具有约束力,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投资协议包括了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收购投资方持有的欧迅体育股权或对投资 方的现金补偿条款,该等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投资协议为原股东和投资方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并无关于欧讯体育义务、责任的约定,并未损害欧迅体育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赌考核 分豆教育成立于2011年,旗下产品包括慧学云教育平台的开发与运营。2015 年1月中旬,分豆教育挂牌新三板(831850)。根据公司2014年度报告,该 年度分豆教育营业收入为2898万元,毛利率为87.85%,归属于分豆教育的净 利润为735万元。

对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_____%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_____公司(下称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_____公司_____%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质押、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拍卖,被人民法院冻结、. 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受让股权的任何权益部分或者全部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否则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股权转让款使用 甲方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对赌协议

中国动向:惊险的赌局 永乐电器之所以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例,不仅因为身为行业第三被行业老大吞并所造成的轰动性,更因为这是中国商界第一个因创始人与资本方对赌失败而失去企业的案例。 同样是私募融资,同样是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甚至对赌的资本方都同为摩根士丹利,但是中国动向与永乐电器的结局却截然不同。相较于永乐电器创始人陈晓的惨淡收场,中国动向创始人陈义红最终笑到了最后。 为了清晰的理解整个对赌的过程,让我们把镜头拉回2002年前后的李宁公司 开山元老,转身创业 2001年,陈义红在董事长李宁的要求下,从李宁公司的CEO岗位上退了下来,转任仅有虚名的法人代表。这一岗位变动背后的原因是,李宁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连续4年无法突破10亿元的门槛。 跟随李宁已经10年之久的陈义红,此时心灰意冷,甚至有了辞职单干的念头。但李宁却并不愿意这个创业伙伴如此离开,他似乎觉得对陈义红有所亏欠,于是,李宁对陈义红表示:“你先不要出去。” 此时,李宁公司刚与意大利品怕Kappa谈妥,获得后者在中国内地和澳门的品牌特许经营权,期限5年。为了专门大力这项业务,2002年4月,李宁公司旗下一个新的子公司“北京动向”得以成立,并且从李宁公司继承了Kappa的特许经营权,而李宁则将这家公司交给了陈义红打理,此外,陈义红私人控制的“上海雷德”,甚至获得了北京动向20%的股权。 2005年,李宁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以481万元的总价格(含债权620万元),将北京动向剩余80%的股权出让给陈义红等人,所有款项于协议签订后14日内现金付清。 对于这笔股权转让,有人公开嘲弄李宁贱卖资产(因为80%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仅为800余万元)。其实,李宁是有深层次思考的,他曾表示:“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也不会拦住他去发展,就像当初没有人拦住我发展一样。”李宁说这句话是有背景的,他当初遭遇运动生涯的滑铁卢时,是健力宝的李经纬收留了他。而且是在李经纬的支持之下,他的李宁公司才得以发展岂不。现在,他也希望通过某种形式帮扶陈义红一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的价格高低无需那么在意了。 为了筹集这笔股权交易的资金,陈义红将他所持有的李宁公司1300余万股全部套现,才得以完全支付这笔接近4500万元的现金。至此,陈义红由李宁的职业经理人,变身成了中国动向的创业者。 引进资本,收购商标 后来的一系列偶发事件,或许多少会让李宁心存一些懊恼。因为当初把股权转让给陈义红时,李宁预估北京动向充其量不过是个铜矿,而这件偶发事件,让陈义红有机会将铜矿升级成为金矿。 这件偶发事件便是,Kappa品牌的所有者意大利basicnet公司,在2006年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为了缓解危机,他们最终决定出手Kappa品牌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益。陈义红便借机购得了Kappa品牌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商标所有权,成为Kappa在中国内地和澳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

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投资特点分析: 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经典案例解析 民营企业是否应该引入风投?引进风投究竟是“引狼入室”还是找到了好帮手?风投是否应该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究竟是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还是作了“接盘侠”?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本文通过对企业风投融资“对赌”失败的案例分析,揭示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融资对赌风险,以飨读者。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 2004 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 )的支持。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 年1 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 万美元联合投资。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 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 万美元,占股3.83% 。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 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 年至少要完成6.75 亿元的净利润指标。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 年至200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 万元、1.48 亿元和2.12 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 年实现6.75 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2005 年5 月至7 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 年10 月14 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 ,融资超过10 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对赌协议模板

关于 *** *** 加工有限公司 之 C轮投资协议书2010年6月【30】日于中国.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授权代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授权代表: 地址: 戊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己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庚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辛方:_________(标的企业)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标的企业)”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壬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癸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子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丑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方、子方、丑方以下合称为“协议各方”;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有股东”;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创始股东”;丙方、丁方以下合称“_________(标的企业)A轮投资者”;戊方、己方、庚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B轮投资者”;壬方、癸方、子方、丑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C轮投资人”、“新股东”或“增资方”。 鉴于: 1、_________(标的企业)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叁万陆仟肆佰零肆元(RMB33,636,404.00)。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合计持有_________(标的企业)100%股权,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元)股权比例 *** 18,560,568.00 55.18% *** 1,439,638.00 4.28% ***** Venture Limited 4,715,824.00 14.02% ***** Company Limited 4,715,824.00 14.02% ********投资中心2,102,275.00 6.25% ********投资企业1,093,183.00 3.25%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1,009,092.00 3.00% 合计33,636,404.00 100% 其中***与***为配偶关系,为_________(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壬方、癸方、子方、丑方是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投资_________(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2009-09-02 14:24:00 来源: cvcri 作者:cvcri 阅读: 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

对赌协议范本

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丙方: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不能再年月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个月内需要付清全部回购款 ?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甲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 ?回购时甲方对应的经评估(评估机构由双方认可)后的净资产 ?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及丙方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甲方介入时公司净资产的% ?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以上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售目标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其他买方,包括战略投资者。 ?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对赌协议

马化腾“贱卖”腾讯股票:一次被误读的对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2707235.html, 2011年04月10日08:28 中国经营报 腾讯创始人、董事局主席马化腾在4月份前后到期的售股协议再一次将人们的视线聚焦在“对赌”问题上。 3月28日,马化腾根据两年前与投行签署的对赌协议,以67.8港元/股的价格向投行出售了200万股腾讯股份,彼时腾讯的市价为195.2港元/股。4月6日,腾讯股价已升至203港元/股,不少投行如高盛等甚至认为腾讯近期目标价有望达210港元以上,如此可以预见,马化腾4月11日、4月13日、4月26日剩余的600万股到期协议相对市价将更为悬殊。 那么,马化腾真得算是“对赌”失手吗?当舆论一再以成败来论“对赌”的时候,对赌之于企业的价值到底何在?在蒙牛、太子奶、永乐电器、碧桂园等诸对赌案例面前,有哪些经验或教训值得后来者吸取,企业又该如何善用对赌呢? 回归对赌本义:对赌无成败 在腾讯案例中,马化腾与投行签订的对赌协议的内容是:若两年后腾讯的股价低于67.8港元,那么投行则承担股价下跌的损失。反之,若腾讯股价高过67.8港元,马化腾则需要将自己的股份以67.8港元出售,让对方获利。 针对舆论的误读,来自腾讯内部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假设在这场对赌中赢者是马化腾,那么腾讯公司的股价势必低于67.8港元,我们可以说马化腾借助对赌成功实现了对自己股票的保值增值,但是,对马化腾持有的更多腾讯股票乃至腾讯公司来说,这样的成功又有什么意义呢?” 对此,联想投资董事总经理李家庆则告诉记者,“事实上,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本身并无成败可言。” “严格来说,对赌发生在企业上市前的私募融资领域,即企业与投资方都认同公司的价值,只是对于公司某个时点上的价格有不同的看法,大家希望达成交易,于是设立一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对赌条款。” “仅仅作为一种双方交易价格的调整机制,为什么外界会有对此不同的看法,是因为实操中投资人、公司创业者在自我价值的判断上有差别,在信息披露方面并非公平,或者双方无法对未来的变化范围预期做出准确的判断。”李家庆说。 对于马化腾案例来说,同样也不存在成或败的说法,只能证明两点:第一,马化腾很谨慎,有别于产业界对于投行动辄50%复合增长率的承诺;第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超过了马化腾的预期。 同时,在对赌市场上,根本不存在一方赢一方输的问题,赢则双赢,输则双输。马化腾案如此,中国市场上大量的对赌案例同样如此。

【内审】 “对赌协议”八大失败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的“对赌协议”都以双赢获得皆大欢喜的结局,有许多失败的案例值得人们从中吸取经验。以下推文深度解析了“对赌协议”八大失败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让我们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01 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 2004 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 )的支持。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 年 1 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 万美元联合投资。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 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 万美元,占股3.83% 。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 年净利润的

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 年至少要完成 6.75 亿元的净利润指标。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 年至2004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 万元、1.48 亿元和 2.12 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 年实现 6.75 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2005 年5 月至7 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 年10 月14 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 PO ,融资超过10 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 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 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对赌协议范本

投资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xx%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xxxx公司(下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 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xx公司xx%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xxx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xxx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xxxx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并购重组是除了证券承销与经济业务之外的现代投资银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来进行产业转型,对于投资方而言,对被并购企业的了解程度远远不及企业自身的管理者。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造成的投资失误,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往往会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规避双方的风险。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并购重组及对赌协议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归纳总结。 之后,运用事件研究法与会计研究法,分析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案例的并购绩效情况,剖析该案例在设定对赌协议时业绩补偿标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于对赌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失败的案例反映出:1.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不单单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者的管理经营能力,而且还要受到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宏观环境的变动对于高科技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 金利科技并购宇瀚光电失败的最大原因是宇瀚光电业务模式较为单一,过于依赖单一厂商,在苹果公司更换屏幕供应商后,经营能力严重受损。2.成长性企业高速增长的销售业绩往往伴随着快速扩张,但是扩张之后,往往会迎来一个暂时的低谷。上市公司在并购成长性企业时,不能只看到眼前的超常增长,而且要预判到快速增长背后是否有实际的业绩支撑,是否会有一个较大的回调。3.对赌协议本身是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产物。 投资方并不能认为签订了对赌协议就能一劳永逸,完全规避了自身风险。因为对赌失败可能在缺乏市场流动性的情况下,将投资方短期的战略介入,转变为长期的股权持有,这对于本身并不具备相应企业运营能力的投资方来讲,是一种长期的负担。对于融资方来讲,在进行企业估值的时候,要确保避免出现盲目乐观的想法,要结合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规避后续的不必要的纠纷。

(完整word版)对赌协议范本

?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公司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增资的价格,则甲方的增资价格需要按平摊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加权平均法定义为:甲方本次增资价款的总金额与公司之后增资价款之和除以甲方本次认购的注册资本与新增注册资本之和,所求得的平均增资价格),调整的方式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人向甲方补偿相应差价的方式进行,亦可通过实际控制人向甲方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在公司上市前,甲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低于增资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该按比例获得调整,确保甲方的股权比例不受损失。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条件发生从而对公司进行清算时,甲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全部投资本金。在甲方获得现金或者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后,乙方及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 为了便于甲方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甲方向目标公司派驻一名董事,目标公司及其乙方保证前述被派驻的人员能够当选或得到任命。 ?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的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投资总额的%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未行驶或延迟行驶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驶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变更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或履行产生或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权利主张(统称: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后的日内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委员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和丙方有权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丁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将由上述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或若指定不成,由该仲裁委员会指定。该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国内首例判决“对赌协议”无效案

还敢对赌吗?——对赌协议首次被判 无效 张亦斌想不明白,为什么白纸黑字的合约到最后竟然全无用处。 问题还是出在这个“赌”字上。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均判定无效。 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私募股权投资)界是首例。 简单来说,对赌协议就是投资者与企业或大股东约定,当企业的业绩(一般是税后净利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者就要追加投资或赠送股权;反之,如果没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企业就要向投资方支付现金或是赠送股权。因此,对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期权,由于形式上是双方以某种结果是否出现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条件,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称之为“对赌协议”。 然而,“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案目前已经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其最终判决将直接影响中国司法界对对赌的认识。 此案也让“日益疯狂”的风投业界迟疑起来:曾经为激励所投公司业绩腾飞,同时确保自身风险最小化的“双赢协定”,最终可能仅沦为一张白纸。 “虽然外界认为结果并不乐观,但我并不这样认为。”7月9日,作为本案原告海富投资的董事长张亦斌如是说。 对赌无效 海富投资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 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投资甘肃世恒(当时名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并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甘肃世恒为其全资子公司,下称“香港迪亚”)及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签订了《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下称“增资协议”)。 《中国经济周刊》从独家获得的增资协议中获悉,该协议主要条款包括“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同时,其中的“对赌协议”即“业绩目标”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如果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回购海富投资持有之甘肃世恒全部股权。 之后,海富投资于2007年11月2日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批准了增资协议、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随后,甘肃世恒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消失的2000万 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在查阅2007年度甘肃世恒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发现,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一项中显示,年初数是7512万元,而年末数为7004万元。也就是说,在得到增资2000万之后,甘肃世恒的资产总额不仅没有升,反而下降了。 同时,在这份资产负债表中,甘肃世恒全年亏损490多万。 “很明显,甘肃世恒并未将增资款项计入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二审中,海富投资的代理律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计静怡告知,“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 而增资协议明确提到了这笔钱的3个用处:一是将用于收购甘肃省境内的一个年产能大于1.5万吨的锌冶炼厂;二是开发四川省峨边县牛岗矿山;三是投入500万用于循环冶炼技术研究。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张亦斌始料未及。或许是受到了当年有色金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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