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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问题(中税网)

房产税问题

我公司去年7年新建房产交工投入使用,但未决算未转固,按照税法规定,我公司预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今年正式办理转固手续,但转固计入房产原值大于暂估价值。请问是否需要补交以前已交的房产差额部分房产税。

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贵企业该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所以按税法规定,房产税应按办理转固后的原值做为计税基础,按扣减原值10-30%后的余额1.2%交纳房产税,你公司之前按预估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今年正式办理转固手续,但转固计入房产原值大于暂估价值。应按实际原值补交以前已交的房产差额部分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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