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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第六章

票据管理制度第六章
票据管理制度第六章

第六章

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合法经营和加强经济

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发票、收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据是指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发票、收据的购买、领取和缴销

4.1公司业务范围需用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业务

性质,向当地税务机关购买。

4.2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结算有关款项所使用的收据,由公司向当地购买。

4.3发票使用后,其存根联由财务部保管,定期或不定期去当地税务机关缴销,再凭以购买新

发票。

收据使用后,

存根联财务部妥善保管至五年期。

保存期满,由公司财务部报经董事长后销毁。

5.发票、收据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5.1发票的填开事项,必须由财务人员办理,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如实开具发票。出

具发票方不得按取得发票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发票、收据规定的要素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并

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3使用电脑版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

5.4发票、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5.5各部门不得以白条代替发票或收据。

5.6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发票、收据的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收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6、处理罚则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经工商、税务、审计机

关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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