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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

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简单来说使用了电子数据保全,等于是为您的电子文件买了一份有权保险,由具有司法公信力的第三方为您作证+权威法务出证,是发生司法纠纷时给您增加胜算的筹码。

互联网中电子数据特点:

1、易消失性

2、易改动性

3、无限复制性

4、变化莫测的交互性

5、易被侵权性

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性:

1、事先防范,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2、事后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怎么进行电子数据保全

1、固化原始数据

2、规避电子数据意外丢失风险

3、如发生法律纠纷,可直接调取合同原件,并在线申请司法鉴定或公证,不用担心电子数据隐私泄露。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电子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安全操作规范 一、机械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 1.检查所用设备必须完好、可靠才能开始工作。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并严格遵守常用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设备、应先检查防护装置、紧固螺钉以及电、油、气等动力开关是否完好,并空载试车检验,方可投入工作。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上的电气线路和器件以及电动工具发生故障,应交电工修理,自己不得拆卸,不准自己动手敷设线路和安装临时电源。 4.设备接通电源后,禁止触摸控制盘,变压器、电机以及带有高压接线端子的部位或用湿手触摸开关。设备开动后要站在安全位置上,避开设备运动部位和铁屑飞溅。按动设备控制键时用力应适度,不得用力拍打键盘和显示器。 5.安装设备要留足够的操作空间,以免工作中发生危险。 6.工作地面应保持洁净干燥,防止水或油污使地面打滑而造成危险,防止铁屑拉伤。 7.床头、刀架、床面不得放置工、量具或其他物品。接近设备的器具应结实牢固,防止物件从台面上滑下伤人。 8.操作中确需两人以上工作时,应协调一致,有主有从,在设备或人员未发出规定信号之前,禁止下一步骤的操作。 9.检修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适宜的电气元器件,禁止超限使用,以防造成电气火灾。 10.保持机床清洁,不要弄脏、刮伤和弄掉安全警示牌。如字迹、图案模糊不清或遗失,应及时补充和更换。 二、机械装配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1.严格按照钳工、装配工常用工具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经过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按照公司定制管理要求,将要装配的零部件有秩序地放在零件存放架或装配工位上。

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及措施

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及措施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中档案管理从纸质档案管理向电子档案管理转变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如何有效保存原始档案,如何加快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这些都是档案管理亟待探索、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多个角度对比分析了纸质档案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差异,并提出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措施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子档案管理;纸质档案管理;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文件的存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电子文件渐渐取代了纸质文件,成为了一种最为重要的档案存储形式。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珍贵的历史资料,有保存价值的纸质资料必须要采用电子档案这样的保存方法。当前,电子档案由于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方面的欠缺,与纸质档案管理相比相关的保护技术还不是很完善。为了很好的应对新的档案管理模式,维持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对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两者的管理现状、保护技术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具有实际可行性的电子档案保存对策,最后找到一个适合电子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1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在保管中的差异 1.1管理观念上的差异 档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过去档案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没有对其引起高度关注,要么将其作为副本、资料保管,要么把它拒之门外。长期以来,档案管理主要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思维模式,想要进行电子档案认识的转变,就必须要构建新的电子档案管理运用思想模式,把“后现代管理观念”运用于电子档案管理,而不能再拘泥于纸质档案的“现代管理观念”。 1.2保存寿命的差异 当档案人员做好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的字迹、制成材料及字迹材料将会永远的成为一体。它的内部因素、保护环境直接影响了它的使用寿命。而电子档案就不一样,电子档案的内部因素、保护环境对它的使用寿命有影响,但起到关键影响的要数技术革新。电子文件的形成就要依赖于计算机将载体和信息结合,它的识别也需要通过计算机。

电子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电子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的电子制造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修理设备设施和零部件的企业,即按照GB/T 4754标准,电子制造企业主要是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8个中类的企业。 2、本评定标准分为8个一级要素、29个二级要素和221条考评容。 3、评审中对较大危险因素100%检查,设备设施则按其拥有量(H)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比例如下: ⑴H≤10,抽100%; ⑵10<H≤100,抽10台; ⑶100<H<500,抽10%; ⑷500≤H≤1000,抽50台; ⑸H>1000,抽5%。 企业自评时不得抽样,应覆盖所有的设备设施及生产现场。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项考评容分数扣完为止。有特别说明扣分的(一级要素不得分项和二级要素不得分项在考评办法中斜体加粗的容),应在该当前一级或二级要素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其中,不参与考评容为本评审单元未涉及的相关设备设施或工艺的条款容)。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标准化达标等级(见下表):

企业内部调查之电子取证

课程背景 伴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办公自动化及无纸化办公的发展,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甚至于在某些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证据就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效力能否被认定就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 你知道如何从windows系统中取证内容吗? 哪些应用程序的数据可以擦亮您的慧眼? 网络实时通信记录数据如何抓取?…… 80%以上的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企业纠纷(劳动,白领犯罪,贿赂)败诉,归咎于疏忽事前的准备! 课程大纲 一、电子证据概述 1、证据概念 概念/广义/狭义 证明力 证据能力 2、证据的特征(案例)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 国外情况 VS 我国情况 4、电子证据立法内容前瞻 5、电子证据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包括其派生物) 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数据 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来源 1、存储介质中(硬盘、U盘、光盘) 2、电磁辐射中(案例) 3、传输线路中 三、电子证据收集 1、电子证据收集概念 2、电子证据收集的范围(案例) 3、Win系统取证内容 Windows系统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调取(案例) 在线调查部 获取系统日志 查看注册表 获取文件修改和创建时间 获得系统密码 系统复制和数据备份 离线调查部分 建立离线分析环境|检查所有相关日志 进行关键字搜索|检查可疑文件 (包括电子邮件、删除文件、注册表文件、浏览器、隐藏文件等) 应用程序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数据 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电子公告数据 网络浏览下的电子证据 IE浏览器 浏览历史 缓存,加速浏览速度而保存在本地缓存的文件 Cookies,会话型和永久型,用于识别访问过的网址 收藏夹 网络实时通信取证介绍 Tcpdump 事件监视 无内容通信监视 全内容监视:数据收集-事件提取-会话重组 4、电子证据收集规则 严格依法进行 突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5、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石城公证处王静 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

电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电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由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各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主管担任任,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各车间、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部门课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兼职安全员是本车间或班组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1、事前准备 在进行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需要做好以下事前准备。 1.1探讨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程序以及体制的确立 ①探讨并决定事故响应中应当优先处理的事物(服务、系统等)的顺序 ②选定并确保事故发生时进行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③确认系统最大容许停止时间(MTPD2)和目标恢复时间(RTO3) ④确认查出和判断事故的方法 ⑤确认事故发生时的联系体制 ⑥事故发生时的调查(查明原因、特定被害范围等)方法的举例 ⑦预防事故的备份和恢复体制的确立和测试 ⑧事故响应经过(按时序)的记录方法的确立 ⑨制作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操作手册 1.2与事故响应有关的信息收集、信息共享和分析 ①收集并分析有关资讯和技术信息,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多样化的信息安全事故 ②确认挥发性信息的取得顺序、内容及范围(内存转储、应用软件) ③确立与事故响应有关组织的信息共享和联系。 1.3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所需仪器设备的选定和准备 ①准备证据保全时用来捆包保管的材料

※箱包、缓冲材料、防静电袋等 ②工具等的准备 ※精密螺丝刀、标签、各种绳带、防静电手套、台用插头等 ③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计算机、打印设备等的准备 ※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外部存储设备(CD-R驱动器) 等 ④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工具、软件的选定及准备 ※挥发性信息等收集工具、可视化软件等 (基准例)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变更原件的数据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对原本进行写操作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避免发生不需要的网络通信 (详细要求参照“4.3关于证据保全的要件”) ※外部操作系统启动用磁盘 ⑤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 ※硬盘、CD-R等各种介质 ⑥证据保全用复制设备的准备 ※把数据复制到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中进行证据保全的复制设备 ⑦照相机、记录用具等的准备 ※摄像机、作业确认检查表、备忘录用纸、圆珠笔等 1.4熟练掌握事故响应时使用的仪器设备 ①熟知证据保全时所用工具、软件的功能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常用操作程序

附件: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常用操作程序 说明:鉴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且使用的操作系统及其他软件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公证人员不是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员,因此,难以撰写一个绝对权威的常用操作程序。以下是公证人员在日常业务中最常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不能保证计算机绝对不存在“假链接”等问题,但通常可以导致有关清洁性检查问题的举证责任的转移。 一、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一)清理上网记录(仅以IE浏览器7为例): 打开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浏览历史记录”,点击“删除”,有以下五个选项可以单独删除: 1.在Internet临时文件位置点击“删除文件”,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所有Internet Explorer临时文件吗?”——点击“是”。 2.在Cookie位置点击“删除Cookie (I)”,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Internet 临时文件文件夹中的所有Cookie吗?”——点击“是”。 3.在历史记录位置点击“删除历史记录”,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访问过的历史记录吗?”——点击“是”。 4.在表单数据位置点击“删除表单”,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访问过的表单数据吗?”——点击“是”。 5.在密码位置点击“删除密码”,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以前保存的所有表单密码吗?”——点击“是”。 除以上五个选项外,还可使用最下方的“全部删除”,点击全部删除后,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所有Internet Explorer浏览历史记录吗?”——在点选“也删除由加载项存储的文件和设置”项后点击“是”。 (二)确定访问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 1.检查本地网络连接 点击“开始”——“设置”——“控制面板”——“网络连接”——右击“本地连接”——点选“属性”——“常规”——点选“Internet协议(TCPITP)”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_1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

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1.条件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2.方法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电子证据保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3938083.html, 电子证据保全 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概述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二、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电子制造行业安全检查表1

电子制造行业安全检查表 类别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备注 库房物料堆放是否稳固无倒塌危险货架上物料堆放是否超重 货架是否损坏 货架是否有防撞的防护栏 货架上的卡板是否有损坏 高层货架上的货物是否有打包 机械设备安全机器设备是否有保养记录 机器防护罩是否完好有效 紧急停止按钮、开关按钮是否有效 机械连锁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机器是否有中文版的安全标识 机器在维修、保养时是否挂有警示配 用电安全所有用电接线是否安全可靠(无龟裂、无裸露) 所有电线是否整齐有序无人员绊倒危险 电源插座、开关是否安全可靠 是否有过载保护措施 配电箱是否有安全标识 消防安全是否所有器材、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门状态完好无异常 是否所有器材、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安全门、安全通道未被阻挡及堵塞 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灭火器、消防栓等是否已配置好消防器材指示标志

通风、照明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工作照明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所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维护保养完好有效 员工是否有穿合适的劳保用品 是否张贴劳动防护用品提示标识 手动工具便携式手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便携式手动工具使用方式是否安全正确 工具是否适用于所做的工作 不安全行为及违章机器操作员是否有得到相关人员的许可或经过一定的培训 工人是否有擅自改动、拆除或其他使安全防护罩无效的行为 员工的工作方式(操作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是否有员工嬉戏打闹(包括任何人是别人分心或自己开小差的行为) 员工有无依靠机械设备行为 员工有无使用无柄刀片工作 员工有无玩弄刀具(镊子、剪刀)行为 产线员工是否有打闹行为 员工运输物料时候,实现是否被遮挡 工具放置是否安全 化学品的使用所使用化学品是否有登记 禁忌化学品是否隔离存储 是否有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记录 是否有在使用国家严禁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 化学品存储和保管化学品柜或其他化学品存储地点是否有得到EHS登记并得到认可沾染化学品的危险废弃物有无放置在危险废弃物垃圾桶内 现场是否有化学品泄漏

浅析电子数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保全113

浅析电子数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保全 摘要:电子数据与传统的一般证据相比,有其独特的保全方式,其独特性主要 体现在保全技术、保全方法和保全措施等方面。本文将从婚姻家庭案件出发,分 析电子数据在该类案件中的保全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案件电子数据保全 传统的一般证据的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拍照等。而电子 数据的保全方式主要有常规保全、公证保全、网络公证保全、电子档案化管理等。实践中,当事人更多的是采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和网络公证保全这两种方式。所以下文主要分析公证保全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全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数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其保全需要将电子数据从电子设备中或 者互联网中提取,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易改无痕、易损毁、不易固化"的 特征,所以电子证据在保全前非常有可能改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婚姻家庭 案件来说,以离婚案件为例,由于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许多证据难以固定,特别 是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婚内感情“出轨”、包养情人等情况时,婚姻无过错方往 往很难将过错方的过错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和保全,此时电子数据的运用对于离婚 诉讼的定案显得尤为关键,但是电子数据由于其独有的特点,导致其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被他人篡改,照片可以用电脑合成,录音可以 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剪切与修改,摄像的效果可以模仿真人,即使进行了保全,也 很难认定其真实性,这样法官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就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于 离婚案件电子证据的认定必须要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检验, 从整体认定入手,彻底地调查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采纳,整体性关于全局的命脉, 最终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是否可以采信。 笔者曾看到过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原告就曾向被告发过一张被告与第三者的 亲密照片,但手机保存的照片已丢失,原告便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当庭出示 了微信截图,证明被告出轨事实。但被告辩称照片是经过PS处理的,被告并未 出轨。为证明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原告前往多个公证处,但均未得到证明。最终,法官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截图中照片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不能排除其经 过伪造的可能性,故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法采信,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出轨的事实。微信截图之所以没有被法院认可,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主体认定难,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且微信的用户大都不是使用的真名,所以微信的使用人身份无法认定;第二,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图片非照片 原件,而是复印件,法院无法通过笔迹鉴定来鉴别真伪,故此本案中的照片真实 性存在瑕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电子取证方面规定的缺失。在诉讼过程中, 不少涉案双方将在网络上下的订单,以及通过微信或其他社交平台发送的信息提 交到法院,但由于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往往不能被法院认可。 二、公证保全的主体受限 第一,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存在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公证,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员一概不能申请公证保全。而现实 情况下,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公证保全申请人很多不是利害关系人,而是其近亲 属等人员。但是公证机构往往以上述条文为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则拒绝 他们的保全申请。这就需要对本款中所提到的“利害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界定甚至

电子行业安全文件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 1 总经理令 2安全管理体系 3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4安全管理应急响应文件 5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 2010年12月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令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汇编》经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发布。请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平安和谐的工作环境。 总经理: 2010 年12 月22日

()电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生产部: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为安全主要负责人;()为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图

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目录 1.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04页 2.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07页 3.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1页 4.职业危害告知书 13页 5. 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5页6.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17页 7. 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19页 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 21页 9. 相关方(外协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25页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7页 11.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29页 1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31页 13.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33页 14. 职业健康安全“五同时”管理规定 36页1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程序 38页16. 危险源安全管理和控制规定 42页17.防火安全管理规定43页1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4页19.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45页 应急响应文件 1.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46页 2.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50页3.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51页 附件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表53页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终审稿)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 证据的认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2017-02-17章建育曾荣汉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认证案例分析

透过合同未履行纠纷案 看电子商务法律中的电子证据认证问题 专业:2010级电子商务姓名:舒清渊学号:201004221013 引言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商务活动越来来倾向于无纸化、便捷。在从事网络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冲突和商务的纠纷时常发生,在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采用的途径无论是自主的协商还是通过法院的仲裁判决,都需要电子证据的支撑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归属在目前还没有进行完全的定界的情况下,而当前我国的电子证据的认证还没有完全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产生与电子证据相关的纠纷时间,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无法有效的自己的权利,电子商务商人难以对电子商务产生信赖,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只有正确的认识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和依据、法律地位和归属以及认证的标准,才能在日常的网络活动中更有效地维护应有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一章案例简介 1.1 案件起因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 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1.2 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并要求乙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1.3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1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电子商务软件并在一年内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国际商务渠。甲公司就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国际商务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国际商务渠道。法院的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这四份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实际上就是认证这四份电子邮件是否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

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 操作指引 (V1.0) 二0 一七年七月 发布单位: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版权声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该操作指引全部版权

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可信时间戳取证固化业务操作指南 (5)

摘要 由于数据电文(电子证据)具有易被无痕篡改、原始性 认定困难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给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过程带来困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结合可信时间戳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对利用可信时间戳完成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明,包括技术术语的解释、时间戳服务机构的介绍、适用范围、操作过程、参考判例等。 重要提示:本指引旨在对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取 证方法进 行说明,按本方法取证可最大程度避免伪造、篡改证据的可能。使用者应根据取证的实际场景设计取证环节和步骤,亦可添加取证内容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 司法机构具有独立的裁决权,本指引不构成对使用者的任何承诺!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指引的目的和依据 1. 目的 本指引旨在使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化符合有关证据原始性的要求,指导司法机关、行政机构、执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利用可信时间戳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进行客观、真实的取证和固化,用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事实争议、降低取证费用。 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2条缩略语与名词解释 时间戳服务机构(以下简称“TSA1”):是指由国家授时中心进行授时与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该中心由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任”)负责运营和技术支持,官方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3938083.html,。 可信时间戳(TTS2):是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时间戳。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申请TSA 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 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以下简称“TSA 取证”或“可信时间戳取证”):是指采用TSA 的可信时间戳为主要技术保障手段,结合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点而开展的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活动。通过该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真相、防止证据灭失和篡改,以实现客观真实的反应互联网电子数据的存在性且符合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要求。按照要求完成的取证过程及固化后形成的电子文件,通常用于庭审过程中的举证环节,且具有较强的去抗辩性。 第3条可信时间戳取证的适用范围及场景 本方法适用于等各类涉及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取证,如网页、电子邮件、网络图片、音频、视频影像、软件代码、文字、微信、微博等需要固定电子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的场景。 1TSA 是Time Stamp Authority 的缩写· 2TTS 是Trusted Time Stamp 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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