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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账户主要相关规定

共管账户主要相关规定
共管账户主要相关规定

一、工程项目共管账户的概念及作用

(一)工程项目共管账户的概念

工程项目共管账户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到指定的银行去开设一个以施工单位为户名的账户,然后双方共同管理。其中,建设单位享有对该账户实施查询的权利,施工单位每支付一笔款项都需要建设单位许可。因此,该账户的名义上虽然是施工单位,然而实际上是双方共同持有的,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充当着第三方的角色。在双方财务有争议时,银行可以托管管理,待得到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之后再依法将该账户的资产交付给拥有的一方。

(二)工程建设项目共管账户管理的作用

1.通过设置工程项目共管账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施工单位工程款及时到账,有利于施工单位安排后续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项工程管理工作。

2.在开设项目共管账户之后,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可以实现对施工单位的付款依据和流向的实时监管,避免工程中的非法挂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发生,同时可有效防止施工单位材料以次充好、偷税漏税及资金被挪用的问题。

二、工程项目共管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行业费用审核难度大

施工单位属于建筑企业,而建设单位可能是其它行业,业主方的工作和管理人员对于建筑行业缺乏专业知识和了解,再加上建筑单位本身计量单位复杂、材料规格和品牌种繁琐,而且不同品牌的材料价格相差悬殊,这些因素都给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增加了难度。财务人员面对纷乱复杂的票据信息,难以辨别其真实性和支付的合理性。

(二)施工单位资金压力较大

工程项目共管账户管理系统一般都采用费用报销制度,虽然有时候建设单位会提前预付一部分工程款,但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增加了费用审核流程,而且审核程序通常复杂、漫长,这样就导致了大部分的工程费用都需要施工单位来承担。而一旦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资金实力有限,或者在施工中临时变故导致的资金链紧张,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而此时,施工单位针对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往往会采取赊账的形式来推动工程运转,这样就无法取得正式的材料设备发票,并且施工单位还需要建设单位垫付资金,容易出现拼凑票据的乱象。

(三)资金支付申请资料不规范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在企业规模、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模式上难免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讲,其自身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许多企业对于公共账户管理的严肃性认识程度不够,这样就容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资料时格式不够规范。例如,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采购材料时没有通过正常途径采购,无法索取正规发票,还有的企业在材料加工时多采用普通收据来充当支付凭证。这样,业主一方的财务部门根据自己企业内的财务制度来对这些票据进行审核时,就常常会和施工单位发生争执,进而增加了审核的成本,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

三、优化共管账户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制度建设

首先,在公管账户的开户行选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与建设单位关系良好的银行,这样可以利用银行的资源来加强监控,从而降低资金的风险。其次,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应充分强调共管账户管理的严肃性以及双方的职责和权利所在。而到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则需要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就共管账户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工作,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规定,遵循建设单位就工程项目管理提出的一系列程序,并且严格遵循预算、合同、费用支付、验收及结算等规定。最后,对于监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

应当加强沟通,及时交流,针对业务流程中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梳理,并且通过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来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分类监控管理

工程投资项目一般是指企业在办公、经营、生产、科研和多元化领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分为基建项目、整体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结合施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不同类别的项目性质,分类制定监管办法,进而有所侧重地予以监管。例如,施工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重点主要在建筑材料的数量和质量上,设备采购的监管重点则在设备的检测验收与数量上。然后再根据款项分属预算预付款、税款、材料设备款、劳务款以及零星采买、其它费用等类别明确上传监管系统资料规范要求,从而形成一整套详细的配套管理制度。

(三)强化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现场监管力度,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所在,在现场监管时要重点对各类原材料的厂家、规格、品牌、数量以及种类等方面组织人员做好严格的验收工作,并加强材料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并且定期检查材料设备的检测过程监督和记录。另外,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旦提出了共管账户的付款申请,监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需要在第一时间就工程量、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为建设单位评估提供依据。而建设单位中的财务等管理部门,则需要重点就共管账户款项支出的手续是否齐全、凭据是否真实有效,各类款项是否合理、合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监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公司专项资金收支; 4.贷款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5.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6.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十七、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 十八、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总经理审核制。 十九、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公司共管账户暂行办法

阜裕公司共管账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共管账户的开立实行集团批准制度。 (一) 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共管账户开立审批表》, 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批准。 (二) 填写《共管账户备案表》,对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 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预留印鉴卡等集中归档。 第三条我公司与共管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利益、信誉、实现共赢为目标,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共管协议。 第四条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期为:从账户设立之日始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 第二章银行共管账户设立 第五条合同签订双方按本管理办法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者更改该共管账户性质,不得将此账户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六条共管双方均在北京的在北京申请开立,双方在异地的,以方便项目运作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开户地。开户行需在集团指定合作银行范围内。该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 第七条银行共管账户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开设。银行共管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为我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及对方人名印章,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更换预留印签。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由公司财务部两人分别保管。 第八条银行共管账户在共管期内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收支使用,包括:收取客户的项目回款、向共管双方支付项目回款、支付供应商项目款等相关非现金款项支出。与该项目无关的收支均不得使用该共管账户。 第九条银行共管账户的支出只能通过开户银行柜台支付方式;银行共管账户只能开通仅带查询功能的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任选其一)。 第三章银行共管账户管理流程 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客户将工程款项按时划入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做收款确认。

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ⅩⅩ分行内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防范内部账户的管理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国ⅩⅩ银行暂收、暂付款类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ⅩⅩ分行所辖范围内运用核心业务系统内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所有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照标准规范设立、用于核算银行资金、损益等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第四条内部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及时对账、集中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内部账户按照管理和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总行标准账户和总行非标准账户。 总行标准账户是指由总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全行范围内使 — 1 —

用的内部账户。 总行非标准账户是指一级分行在总行规定可设立账户的范围内,统一设定、维护并在所辖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六条总行非标准账户根据管理和使用范围又可分为省行标准账户和省行非标准账户。 省行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省行范围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省行非标准账户是指由省行统一设定和维护、在单个机构内使用的内部账户。 第七条内部账户账号编排规则:账别(1位) + 币种(2位) + 机构代码(9位) + 核算码(6位) +识别码(2位)+ 顺序号(6位),共26位。 第八条内部账户记账遵循的规则: 上级机构可以记下级机构的内部账,但不能越级记账;下级机构不可以记上级机构的内部账。 头寸记账行可以记同级机构的内部账;非头寸机构不可以记同级其他机构的内部账。 第九条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申请、使用内部账户,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得虚报、乱报内部账户申请,避免浪费系统资源。 — 2 —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银企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

共管账户业务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受托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5 年12 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120401】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对该资金进行监管,即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资金,即¥元(大写:元整)支付提供监控服务。 本协议所称监控服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监控资金 1.1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控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控资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控账户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 1.2本协议的监控资金为: 监控资金金额:即¥元(大写: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当天将监控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控账户。 第二条监控账户 2.1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2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 2.3监控账户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丙方根据账户管理制度办理 账户变更事项。 2.4监控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可由甲方自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三条监控服务 3.1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二零一四年【】月【】日 2/2

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 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设置银行账户,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设置以下若干账户: 1、经费基本账户; 2、预算外资金支出接受账户; 3、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账户(小额50元以下,零星收费,异地收费等); 4、基本建设账户(有基建任务按基建计划批准设置); 5、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6、单位党费经费账户; 7、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8、国家规定的其他账户; 9、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履行财务收支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单位内部其他独立核算部门确需开设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设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统一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营管部及中心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管理。开户单位要

求开设银行账户,经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依本规定经批准可在代收代缴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因临时性收费、小额零星收费,或当场不予收取事后难以执行等原因,可依本办法经批准后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资金性质、规定期限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和上级下拨或下级上缴的上述资金,原则上全额直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或下拨下级,不得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如团费、住房资金等),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在规定的账户下设二级账户(科目)单独核算与管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单位基本建设账户的设立,应凭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批文,按上述规定报批。基本建设项目一经竣工结算,该账户应及时撤销。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账户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4121265.html,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和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一) 基金交易账户指投资人在本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投资账户,执行账户开户实名制,经办人员严格审查投资者提供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投资者的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

或无效的,则不受理,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该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本公司买卖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三) 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开户手续。 (四)提示投资风险要求 第五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一) 已在本公司拥有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选择完全终止在本公司的各类基金业务。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的销户。 第六条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资料的修改 (一) 投资人可以更改其在本公司留存的证件信息、指定银行账户、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及业务经办人等资料信息。 (二) 投资人可以通过XX方式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 (三) 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交易密码变更 (一) 投资人交易密码变更包括投资人修改交易密码和投资人重臵交易密码。 (二) 投资人仅可通过XX方式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密码的变更。 (三) 投资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 交易密码修改或重臵实时生效,不需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井经财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

账户管理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作为可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该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账户信息变更或预留印鉴变更应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获得管理层批准。 第七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运作 (一)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属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二) 公司不得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三)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公司综合管理部可通过网银等各类系统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完整

附件: 银行部账户管理规程 【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 【签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 【发布文号】 【印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14年8月7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会计结算-核算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部账户定义 本规定所称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部账户设置 第四条设置原则 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 (一)按所属科目 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部账户分为资产类部账户、负债类部账户、权益类部账户、共同类部账户、损益类部账户、表外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 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的设置模式,部账户分为一般部账户、客户性质部账户、损益部账户。 1、一般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类别码相同的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 (一)资产类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五)业务发生时全额入账,不得轧差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结算业务不垫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以垫款的除外。 第三章部账户开立、维护和撤销 第七条开立申请 (一)因全行性业务需新增或变更部账户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向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下文是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 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公司共管账户暂行办法

公司共管账户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阜裕公司共管账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共管账户的开立实行集团批准制度。 (一)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共管账户开立审批 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批准。 (二)填写《共管账户备案表》,对项目内容、项目负责 人、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预留印鉴卡等集中归 档。 第三条?我公司与共管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利益、信誉、实现共赢为目标,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共管协议。 第四条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期为:从账户设立之日始至工程结算完毕之日止。 第二章?银行共管账户设立 第五条?合同签订双方按本管理办法签订银行共管账户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者更改该共管账户性质,不得将此账户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六条共管双方均在北京的在北京申请开立,双方在异地的,以方便项目运作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开户地。开户行需在集团指定合作银行范围内。该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 第七条?银行共管账户应于项目合同签订后开设。银行共管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为我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及对方人名印章,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更换预留印签。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由公司财务部两人分别保管。 第八条?银行共管账户在共管期内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收支使用,包括:收取客户的项目回款、向共管双方支付项目回款、支付供应商项目款等相关非现金款项支出。与该项目无关的收支均不得使用该共管账户。 第九条?银行共管账户的支出只能通过开户银行柜台支付方式;银行共管账户只能开通仅带查询功能的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任选其一)。? 第三章?银行共管账户管理流程 第十条按照合同约定客户将工程款项按时划入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做收款确认。 第十一条?共管双方均有权从银行获取为该项目发生的有关银行共管账户的资料,如对账单、存款余额、账户资金收支明细资料等。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保证金存款账户 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3. 4、账户属性 5、开、销或变更时间 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九条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共管账户管理办法及协议

单位(行政盖章):签订年度:

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企业(公司):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 《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云南省企业工资 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当地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 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等信息,我方拟同你方就年度职工工资等问题进 行集体协商。 为使本次协商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本次协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 2.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 3.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5.加班工资、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 等期间工资待遇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 6.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 企业奖惩制度等内容; 7.变更工资协商内容的条件、程序及责任; 8.职工福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双方需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它问题 。 二、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____名协商代 表。 我方首席代表为__ __,其他代表为__ __ 。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 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三、本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首轮协商,并根 据协商进展确定下轮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____年____月____日。 2.地点:建议此次协商在进行。 四、本次协商需你方提供的企业上年度材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5.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材料_ ___ 。 请你方于20日内书面回应我方要约。 (企业工会)盖章 _年 ___月___日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 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 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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