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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

3、确定供地方式。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8、意向公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7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约定,2、契税为4%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4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4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原件4份);

7、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附件(复印件4份,原件核查);

9、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份);

10、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

11、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2、有关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 (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会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牌的内容; (二)竞买人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账户后,向挂牌人提交竞买报价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证金付款回执等凭证材料申请竞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本规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格式。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谬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梅英、周旭、飞、昉。 本规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言、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显祺、祥元、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万中、英奇、延宋、晓娟、晓斌、束克欣、玉芳、江正、肖建军、永真、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建国、洪伟、靳薇、洪嵩、成、莉华。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的条文。本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土地招拍挂流程

土地招拍挂工作程序 土地招标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招标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4、出售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投标申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7、审查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活动。 8、投标:投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表述投入标箱。 9、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0、评标: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拍卖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拍卖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拍卖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拍卖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时间、地点。 4、出售拍卖文件: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竞买申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7、审查竞买资格: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及竞买号牌。 8、举办拍卖会: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和佣金。 9、公布成交结果: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拍卖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10、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净地挂牌出让所需材料 □1、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挂牌书面申请函 □2、土地使用权人挂牌书面申请报告或同意挂牌出让的书面意见 □3、规划用途净地价格评估报告 (涉及补偿的还需提供现状[发证]用途地价评估报告,或在规划用途净地价格评估报告中一并 评估现状[发证]用途地价) □4、现有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统计资料及拆迁补偿成本概算,或房产评估报告(需经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盖章认可) □5、经地籍科审核的土地勘测图及权属界定 (四周权属界线的调整和确认[与红线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告知规划部门],规划范围内的单位 用地权属界线及面积) □6、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7、土地来源证明 (1)经耕保科审核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供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征收报件及征收补偿公告 (2)存量土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或地籍科认可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8、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地承诺(规范格式) □9、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经区政府确认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概算 □10、如有抵押,需偿还贷款收回土地使用证,或者银行出具同意挂牌上市的书面意见 □11、如有法院查封记录(有效期内),需有法院解封通知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区政府或管委会公章。 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所需资料 □1、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挂牌书面申请函(存量土地需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来源证明 (1)经耕保科审核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供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征收报件及征收补偿公告 (2)存量土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或地籍科认可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发改委项目立项材料 □4、环保局环保意见 □5、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 □6、土地勘测图 □7、地价评估报告 □8、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地承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目次 、八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八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挂牌流程及规则

土地挂牌程序与规则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至少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地产交易中心公布。挂牌交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在第一次报价时,应当提交《竞买申请书》及有关资格身份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四、地产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地产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六、出让人、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2、竞买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注意事项及流程

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 注意事项及流程 所有供地最重要的前提: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且权属无争议。即新征土地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原国有土地要求完成收储,且相关权属已完成注销登记。 一、现将三种供地方式的注意事项作以下提示: (一)划拨供地 1、用地符合划拨目录; 2、拟划拨项目需先由发改部门完成立项; 3、项目用地,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 4、公益设施项目用地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含国有平台公司)。 (二)协议出让 1、划拨补办出让:独立宗地需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法院裁定除外),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分摊宗地不受城规影响,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改变用途:以符合城市规划为前提,企业自主提出申请,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需按文件规定,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整合:由规划部门确定不能独立开发的地块(含地下空间),面积不超过3000—500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以小整大”,不得多次整合;地价款以评估价款作为定价依据补缴。 4、改变设计条件:招拍挂土地原则上不能改变设计条件。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规划部门重新出具的设计条件为准,按双评估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不收取增容费)。 (三)工业用地(含物流仓储用地) 1、由各园区负责工业用地项目的管理。 2、工业用地的地价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我区工业用地的最低保护价格16万元/亩。 3、工业用地需提交经信准入证明和环评备案证明。 二、供地流程 1、核实土地权属:取得规划局盖章的红拨后完成地籍调查; 2、抽签评估地价; 3、前期资料准备(详见清单),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完成宗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4、供地会审:资料组件齐备交我局后,负责组织完成供地方案会审。 5、上报土委会议定。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逐步从无偿无限期逐步过渡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而协议出让是有偿供地的主要方式之一。尽管协议方式具有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灵活性大的特点,但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可以说,以协议方式为主的土地市场,仍是不够发达、不够公开、不够公正、不够公平的市场,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针对协议出让中的种种问题,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21号部令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政府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遏制腐败现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很多相近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政府有偿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受让人都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都要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但协议与招标拍卖挂牌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出让方式,也存在着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1号令第3条采取排除法确定了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一般”,而协议方式是“特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比协议出让的范围大得多。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形成方式不同。协议出让是采取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的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则是竞价的方式。虽然都是有偿供地的方式,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比协议出让更加公开、透明,更具有竞争性,国家的土地资产收益更能得以体现。 三是最低价确定的原则不同。21号令第5条规定: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而11号令第10条规定,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应当讲,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批复; (二)挂牌出让申请;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 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定; 6、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交易所在交易大厅挂牌,具体操作如下: 1、交易所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从化电视台和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局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交易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履约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交易所工作人员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局互联网站发布挂牌结果,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2021年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1、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概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土地。其作用在于: (1)防止地方政府压价竞争,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实施监督; (3)便于土地使用者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2、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标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

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国土部要求,上海市依据xx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制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已报国土部批准,并已在各区县土地协议出让和补缴出让金中作为最低控制标准执行。 上海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上海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说明: 1、本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级别分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最低控制价格。 2、表中商业、办公、住宅价格均为楼面地价;工业用途 3、 4、5级为楼面地价;其余级别为地面价。容积率不另做修正。 3、表中1~6级为熟地(即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协议出让最低价;7~10级为未完成拆迁的毛地协议出让最低价。

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哪些土地出让不需招拍挂?土地招拍挂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在此范围。 1、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拍挂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六类情形的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

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特别需要明确的是,201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的集体认定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因此,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六种情形的出让宗地,应当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集体认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可协议出让的五类土地 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基本程序

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基本程序 1、原则上基本农田、不是建设用地的不能办国有土地出让。 2、先由县政府召开的项目规划审查会批准,再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3、向县国土局报材料:申办人的用地申请、当地镇政府给国土局申请、县规划审查会通过的会议纪要、《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备案证明、环评报告及批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省经信委加油站核准文件等等(材料越全越好)。报国土局规划科,交报件费一亩约二万。 4、国土局规划科、土地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分管局长等对材料会审后(县、市、省局一样的材料每个科转),报局长同意,由以上科室和国土局测绘科等到现场实地察看。 5、测绘科测量出图后,国土局组织相关材料,出申报文件报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每次国土局要亲自去人办理,这需要相当长时间。 6、省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办征地手续(从农民手中把地买回来),用地单位向镇政府交钱(按省标准补偿、附属物等)征地,镇政府帮助办理。村、镇盖章、村民签字等。 7、省批准后也要有用地指标,可以购买指标12-15万/亩。 8、招拍挂程序: (1)国土局把该地块编号放县招标监管服务中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活动,国土局先在网上发公告,法定发公告后

20天,按高价确定受让人。(目前这只是个形式,一般情况下,加油站项目用地少,加油站难批,是没有人争的,谁申请的地还是给谁,但程序要走)先交保证金(每亩约四万,保证金后转出让金额),确认具备本次投标竞买资格,领取《投标[竞买]确认书》。确认书上有国土局定的招拍挂活动日期。 (2)拍买期间没有别人竞争时,该地块由申请人取得国有建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价XX万无,出让人县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用地方、国土局(局长签字)、招标监管中心三方签字、盖章。 (3)兑得人在签定确认书之日3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自行放弃资格。 9、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国土局开发票去银行交出让金(每XX万/亩),去建设局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其中用地性质一定写“商业”用地)后国土局在报县政府批准在出让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到地方税局交契税出让金的3%,交耕地占用税(一千平方3万)后,在交国土局一万多费用后,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在去建局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科再发个《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程序复杂,以上大体程序是这样,中间国土局要报县政府县长签字盖章好几次、申请人要去乡镇、村盖章签字很多次,具体办到哪一步国土局给告知。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 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 3、确定供地方式。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意向公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 7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公告T登记T受理T资质审查T交纳保证金T拍卖T签约T拟文T审核T交费T报批T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约定,2、契税为4%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申请f受理f初审f审查f签约f拟文f审核f交费f报批f发文 申报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4份);

土地报批出让流程

国土局一般会要求把征地工作提前做了,或召开土地听证会 建设建设用地批复 (确定供地方案) 1. 项目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条件 需另出制图费并到规划局盖章 2?供地勘测报告 需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做 一般为勘测定界报告的一半 _____ 1 评估中心(需现场踏勘) r 土地评估报告 L 丿 4 土地利用科 ? 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局复函和评 估结果形成底价、竞买条件请示函 ,并征求财政局、国土局意见。 项目土地征转报批组卷 f 1 ----------- 中心缴至县财政局后开具发票为 附件作为组件材料之一上报市省级 L j ( ) (组卷资料清单:附件一) V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承租 划拨 V 土地储备中心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 府常务会议及四套班子会议 后出批复。 土地储备中心将政府批复、规划 设计条 件、评估报告、项目相关 图纸等资料交土 地交易所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具体步骤附 件二)

接上页 * 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证) 附件一 农用地征转报批需用地单位提供材料清单(单独选址项目)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 建设项目预审批复文件; 3.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4. 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7. 补充耕地位置图(原件,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验收文件(复印件)及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8. 立项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省、市或原三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9.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10.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省、市或原三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如为出让则不需) 11. 环保部门环评及规划选址意见(省、市或原三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12. 涉及征占林地需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意见(省、市或原三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附件二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挂牌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拍卖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4、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报价员”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7、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她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与文件 下列标准与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与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与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与国拍卖法》 (8)《中华人民共与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 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与其她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 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依据 4总则 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8编制出让文件 9发布出让公告 10申请和资格审查 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6办理土地登记 17资料归档 附录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G 、附录H 、附录I 、附录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挂牌人)组织实施,委托市地产交易市场具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办法等内容,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申请,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量大、竞争性弱的项目,经规划、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旧城改造项目所在城区政府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度假及高级娱乐设施用地; (三)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在满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所需配套基础、公共建筑设施用地之外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可实行挂牌出让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之日前30日发布挂牌会告。凡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均需在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7.5亩)以上的,还需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公告。 第五条挂牌公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挂牌交易地块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挂牌出让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在市地产交易市场挂牌公告,公布挂牌的内容; (二)竞买人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挂牌人指定的账户后,向挂牌人提交竞买报价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保证金付款回执等凭证材料申请竞买; (三)挂牌人受理竞买人申请后,应确定并告知竞买人的申请号,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在市地产交易市场的挂牌交易竞价公示栏内公布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单时间等内容. 竞买人向挂牌人的受理窗口提交竞买报价单并经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

202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批复; (二)挂牌出让申请;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 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定;

6、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交易所在交易大厅挂牌,具体操作如下: 1、交易所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从化电视台和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局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交易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履约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交易所工作人员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迪、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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