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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阶段_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刑事案件三阶段,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侦察阶段是案件的开始,说白了就是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有可能已经被关进了看守所。自此,犯罪嫌疑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

达思想的人。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能够跟他站在一起,能够跟他说几句话,甚至哪怕只是仅仅看他几眼。对他来说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然而面对侦察人员严厉的目光,冰冷的墙壁,以及他根本无法打开的手铐,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绝望的叹息。或者天方夜谭式的幻想。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突然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惊奇和喜悦。笔者曾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个是亲戚关系,因此本律师有事没事就过去会见一下,我的这位亲戚出来以后对我说,我在牢里都没人敢欺负我,他们都认为我是有特殊背景或者相当有势力的,律师经常过来看望,每每律师来探望,监友们都投来羡慕的眼光。可见,会见也在被监禁的思想中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律师的工作也开始拉开序幕。

1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

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说白了:使他心里有底。犯罪嫌疑人心里有底了,他就知道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去做了。

2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么。此时各种传说便会铺天盖地而来,说风凉话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来安慰的人、更会有很多能人会主动前来,向家属传达各种满还希望的信息。甚至会红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而律师将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的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并让他亲笔签字。

3 取保候审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的途径。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候审是使他恢复自由的唯一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律师可以对具体的案件依法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取保候审也要看律师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否,因此,聘请律师前也应了解下律师的背景为宜。

4 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

侦察阶段一旦结束,侦察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那些侦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同时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如侦察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察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察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

等等。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这样就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而一旦形成错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错案一旦形成,再想纠正势必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对案件作最后的审判。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切切不可忽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大有可为,而且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被告人此时处

刑事案件中,律师履职能积极保护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权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

一、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侦查机关办案不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担心沉冤大海,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这种请况下,律师的工作主要是: 1、协助公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尽快破案;

2、侦查机关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代理被害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或者反映情况,督促侦查机关迅速办案,为被害人申冤;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

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三、在审判阶段,作为被害人律师的代理工作:

1、帮助被害人一方收集控告的证据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证据;

2、代理被害人出庭要求赔偿并指控被告人,针对公诉人和辩护人不利于被害人的意见积极进攻、合理辩护;

3、一审判决后,若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民事赔偿不服,律师代理提起上诉;若对刑事判决不服,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4.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审判阶段,一般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审判阶段实际上常常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会有所作为。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卷或移送。

二、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被告人。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五、律师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六、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七、出庭准备。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八、律师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九、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

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设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

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

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十一、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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