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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外语水平证明

联合培养外语水平证明

浙江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联合培养博士生外语水平合格证明

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者应按留学基金委要求提供有关英语考试的有效成绩(有效期内的托福、雅思或者WSK成绩),本表仅适用于确属外语水平较高但未能提供有效英语成绩、以及其他语种外语水平符合要求者。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甲方:郑州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合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研究生教育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郑州大学研究生院(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共识,并作为合作实施要约。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注册于甲方,由甲乙双方联合培养。甲乙双方根据《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研究生进行管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甲方按照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聘请乙方推荐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与甲方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三、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委托,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联合指导硕士研究生。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在甲方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在乙方完成;乙方为其指定指导教师并配备相应科研条件。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应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乙方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在联合培养期间,若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为郑州大学,则甲方导师为通讯作者。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按照甲方毕业最低要求发表足

够论文篇数后,后续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由双方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协商,相关费用由第一署名单位提供。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论文中的内容或涉及的技术、方法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约,研究生不得擅自转让和独家发表或公布该论文。 八、论文选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及最后答辩在甲方进行,甲方负责相关费用。 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完成时,应在论文的适当位置明确注明其在乙方联合培养期间的导师姓名。论文答辩时,应邀请乙方导师参加。 十、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乙方开展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由乙方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住宿,乙方导师根据该生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乙方联合培养期间,仍享有甲方提供给在校学生的各项权益和待遇。 十二、在乙方学习期间,由乙方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包括临时党组织关系等)工作。 十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明显不适于相关科研工作的联合培养研究生,乙方有权将该学生退回甲方。 十四、附则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说明材料,对方在收到解除协议的书面说明材料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默认,本协议即告终止。

联合培养协议书范文

联合培养协议书范文 甲方: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所/中心 乙方: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所与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培养学校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由甲方导师研究员和乙方导师教授共同培养指导。 (二)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在乙方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自年月至年 (三)乙方提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奖学金、生活补助、医疗保障、交通及住宿等费用,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均1200元的管理费。甲方导师负责提供该生完成论文工作必要的研究条件,考虑到上海地方物价因素,可酌情给予部分生活补助。 (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及学位论文题目,由甲、乙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学位论文发表时,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甲方的所/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位;甲方导师为责任作者,作者顺序由双方导师协商而定;在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成果或专利所有权,均属甲方。 (五)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属于乙方,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分配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六)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须追究本人责任。视事故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向甲方单位研究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生科院研究生部一份备案,生科院各所/中心研究生部一份,乙方一份,联合培养研究生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随时协商后另附)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导师(签字):乙方导师(签字): 联合培养研究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条总则 1.1 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以下简称乙方)经多次认真讨论,同意开展联合培养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合作。为确保合作培养项目的顺利展开,双方协商并同意签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合作培养项目协议书。 1.2 合作双方 甲方:中国上海师范大学乙方:法国高等实践研究学院 法人代表:张民选法人代表:Denis PELLETIER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 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外导师担任的,其导师必须为博士生导师,导师小组中至少要有1名我校青年教师;联培生第一导师由校内导师担任的,其导师要具备相应层次研究生指导资格,要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潜力。 第四章培养过程管理 第八条联培生须由校内培养单位与联合培养单位依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双方的学术优势。 第九条联培生的课程修读可在我校完成,也可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联培生到联合培养单位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须提前将《高校研究生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提交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修读。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由联合培养单位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

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 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 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

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可通过两条途径: (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 (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 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为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生,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硕博连读的学生原则上在硕士生阶段不得申请此项目。 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稳定。 5、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四、选拔办法 1、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 苏大 [2008] 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2.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苏州大学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习证明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8年07月04日印发 校对:洪晔 附件: 附件1: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证明出具范围 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历证明(含结业、肄业证明,下同)和学位证明。出具人员限于正在或曾在苏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生或已毕业学生。 二、学习证明出具流程 1、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以下简称《申办单》)。 2、申请者凭《申办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财务处在《申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 盖章。 3、申请者(已毕业学生)凭缴费收据和《申办单》至学校档案馆复印成绩单并盖章确认或对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文文档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申请者(在读生)至所在学院打印成绩单并盖章确认。档案馆或所在学

校企联合培养合作协议

大学 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培养XX大学XX硕士 协议书 XXXX年月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对软件工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遵照教育部关于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跨越式发展和XX大学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软件人才的指导方针,X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在XX大学合作培养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本合作培养纳入浙江大学的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内,办学过 程在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和浙江大学软件学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2、甲乙双方共同设立浙江大学软件学院*****系,并提议系主任、执行系主任和 其它相关人选共同组成系务委员会。 3、系务委员会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本系各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制订和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设置(浙江大学软件工程研究生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标准模版见附件); (2)负责教学计划的落实,包括各学期的课程、教师、实践、实训及实习的安排; (3)负责组织教学和实训实习过程中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 4、甲乙双方按照合作培养的要求和规模,共同建设本系各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实训 中心,负责专业课程的实验、实践、实训任务。 5、办学地点设在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宁波)。 6、在研究生培养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开展对外软件技能培训和行业认证等活动。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招生政策制定和招生宣传工作,并负责各招生环节的管理和录取工作。 2、按照系务委员会的布置,负责教学计划的落实以及与乙方负责工作的协调,包 括每学期的课程、教师、实践、实训及实习等的安排。

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书

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书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为满足研究所科研工作需要,允许具有条件的科研团队招收部分联合培养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应聘条件 1.已经完成基础学科学习的非应届硕士、博士研究 生。 2.具有较强的学习和创造能力,有旺盛的求知欲望, 具有一定的做实验的基础。 3.能够在研究所一年持续工作6 个月以上。 4.专业应符合研究所设置的招生学科覆盖的范围。 二、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团队条件 1.团队内有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资格的导师; 2.已经争取到除团队启动资金以外的科研项目经费 支持,有明确的科研任务,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 3.对于联合培养研究生有明确的需求和工作计划安 排。 4.年度内导师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总数不能超过 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倍,即6人。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招收流程 1.各团队提出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计划和专 业要求、拟招收联合培养学生的来源,人事教育处根

据各科研团队的需求拟定年度联合培养学生招收计划(附件1)报所务会审批。 2.人事教育处负责将联合培养研究生招收计划发布到相关的院校和科研单位,并组织接受候选人报名。 3.候选人向人事教育处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2),由人事教育处初步审核后转科研团队审核。通过审核人员参加研究所组织的面试。面试通过人员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向所务会汇报,得到批准后方可接收。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统一纳入研究所研究生管理体系,人事教育处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津贴发放、住宿安排、学分登记、思想教育、毕业论文开题等方面。 2.招生的科研团队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辅导导师、参加的科研课题,并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指导。 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申请时向所在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在获得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后与研究所签订协议(附件3),接受研究所的管理,执行研究所研究生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待遇 1.研究所向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由科研团队列支,参考标准为:硕士研究生:400-700

华中科技大学2017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报名须知

华中科技大学2017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报名须知 一.申请资格 1.我校2016年入学的博士生(包括硕博连读生); 2.已修课程成绩符合要求; 3.达到香港城市大学规定的最低英文水平要求:取得(i)托福考试(TOEFL)至少550分之成绩(即托福计算机考试至少213分或托福网考至少79分),或(ii)雅思国际英语语言测试(IELTS)总级别至少6.5,或(iii)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6(CET-6)至少490分,或(iv)通过华中大英语论文写作(学科编号:411.800)。 二.学科领域 两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三.学习地点与安排 联合博士培养项目的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原则上学生第一学年在华中大修读并完成公共必修课和学科基础课程,第二至第四学年按以下学习模式,修读部分专业课及完成学位论文。 学年学习地点 第一学年华中大 于城大注册入读联培计划 第二学年城大(香港本部) 第三学年城大深圳研究院 第四学年华中大 四.申请程序 请符合申请资格的同学仔细阅读及以英文填写「招生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巳用信封封存的「推荐报告」(Referee’s Report)连同以下复印件于2017年2月27日前交至华中大导师。其后,华中大导师与城大导师联系及填妥相关附件内容中的表格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交至相关华中大各所属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再送至华中大研究生院进行审批。华中大研究团队负责人将通过华中大研究生院审批的申请材料收集后,将所有材料提供给城大研究生院。城大研究生院将申请发至相关院系以供院系进行审批,如申请获城大相关院系推荐,城大研究生院会审核该招生申请表及资料。审核后,两校共同确定2017年录取学生名单。 q本科及硕士(如适用)学位证和成绩单(请提供正式认证的英文译本)和最近期之成绩单;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

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的诊断证明。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须由导师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中北大学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 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录取协议 根据中北大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协议规定,中北大学研究生院(甲方),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部(乙方)和录取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丙方),就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简称:合培生)的录取、培养具体事宜,协议如下: 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的合培生招生面试(含德育考核)和体检,同意录取丙方为2013年联合招收的合培生。 攻读学位: 录取专业: 学习年限:三年(2013年9月—2016年6月) 二、丙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报考甲、乙双方联合招收的合培生。其中合培硕士生愿意服从甲、乙双方的在学管理,接受学籍为甲方,在甲方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位课程学习,在乙方进行为期两年的以开展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为主的联合培养教学与教育管理方式;博士合培生主要来源于硕士合培生中的优秀者,申请硕博连读,并通过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的转博考核录取,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后,直接在乙方参加科研实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三、丙方通过复试后,由甲方正式通知丙方,按照国家教育部招生要求,在规定时期内办妥相应的报考录取手续;甲方依据丙方办理后的报考录取手续,将丙方列入2013年招生指标正式报批录取。 四、经过甲方上报获批后,由甲方负责给丙方发放录取通知。丙方凭录取通知如期到甲方报到,办理户籍、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各类录取和入学报到手续。 丙方正式入学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采取自愿报名,甲方推荐,乙方面试或笔试的方式,选择确定其合培生资格。 一经确定的录取决定,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如有一方无故违约,须向另外两方作出书面陈述,同时向各方赔偿录取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 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

生个人信息档案。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兼职辅导员每月发给津贴500元。在联合培养达到规模时,可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生在我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协议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 甲方:延安大学 乙方: 为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聘请乙方推荐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甲方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二、乙方同意并接收硕士研究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联合培养。 三、乙方要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由乙方负责管理,乙方导师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和考核,并将学习成绩和考核结果于每学期末报给甲方。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乙方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主要进行课程学习、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联合培养期间硕士研究生要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爱护实验仪器设备,注意实验室安全和劳动保护,避免受到意外伤害。 六、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相结合,原则上科研成果中专利属于乙方,发表论文为甲乙双方共同

署名,但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导师协商解决。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学习期间的学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均按甲方有关规定交甲方,享受甲方规定的有关补助及培养费用;但其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学费、指导费、实验费、教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由乙方或研究生本人承担。 八、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硕士研究生本人留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界定 凡所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本所研究生导师或专家接收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称为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 接收学生的课题组必须属于本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并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接收学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职务;接收学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本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不接收大量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以帮助对方单位和导师为主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联合培养必须征得对方招生单位同意,本所导师可作为第一或第二导师(应与招生单位协商明确)参与学生的培养。本所每年接受学生总数应宏观控制,每位导师招收的学生不超过2~3人,学生来所工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本所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协议”。学生的管理以导师为主,所行政办公室管理。工作结束后,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学生单位。 2、学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学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里向每个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津贴,标准为600/人·月。本所根据住房情况和办公条件,安排学生住宿和办公场所,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学生所在项目需要,学生参加野外调查工作时,享受与本所职工相同的出差补助津贴。

4.节假日规定。学生享受同本单位职工相同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工作需要,学生需在在节假日加班时,暂不享受加班津贴待遇。 4、知识产权规定。学生在本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本所。学生发表的研究论文必须有一篇是以本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为学生单位,必须以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由我所支付。学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 Guangdong Province birth medical certificate managem ent method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 2、篇章2:出生证明填写内容文档 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 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下文是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 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 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 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

联合培养协议书

联合培养协议书 篇一:联合培养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接受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所/中心 乙方: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所与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培养学校年级硕士/博士研究 生,由甲方导师研究员和乙方导师教授共同培养指导。 (二)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在乙方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自年月至 年 (三)乙方提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奖学金、生活补助、医疗保障、交通及住宿等费用,向 甲方一次性支付年均1200元的管理费。甲方导师负责提供该生完成论文工作必要的研究条件,考虑到上海地方物价因素,可酌情给予部分生活补助。 (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及学位论文题目,由甲、乙双方

导师协商确定。学位论 文发表时,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甲方的所/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位;甲方导师为责任作者,作者顺序由双方导师协商而定;在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成果或专利所有权,均属甲方。 (五)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属于乙方,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分配 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六)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操作规定 而造成事故,须追究本人责任。视事故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向甲方单位研究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生科院研究生部一份备案,生科院各所/中心研究生部一份,乙方 一份,联合培养研究生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随时协商后另附)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导师(签字):乙方导师(签字): 联合培养研究生(签字):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1、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甲方: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乙方:联合培养单位丙方:研究生导师丁方:研究生为了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理顺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中的 各种关系,使培养工作能顺利开展,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以下称甲方)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相关各方即联合培养单位(乙方)、研究生导师(丙方)及研究生(丁方) 经过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名额分配到乙方,经双向选择由乙方将丁方分配给丙方。乙方和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认可协议的有关规定才能正式确定培养关系。 二、丁方入学后,第一学年在学校学习学位课程,第二学年开始进入乙方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丁方在乙方开展学位论文研究期间,享受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有关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学校提供的有关待遇。 三、丁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籍管理规定,服从乙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 四、在培养过程中,乙方、丙方和甲方共同负责对丁方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乙方和丙方应将丁方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 五、丙方负责对丁方的论文选题、论文的实验研究和论文写作等进行全过程的指导,严格按照甲方及学校的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六、在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信息收集及工作总结等方面,乙方和丙方应协助甲方的工作。 七、研究成果原则上归甲、乙双方共享,具体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丁方做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等所需的费用由丙方负责。甲方不付给乙方或丙方任何培养经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丁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2、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哈尔滨师范大学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为了加强研究 生培养单位之间的合作, 促进学科间的横向交流与沟通,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经协商, (委托方,研究生学院)与 (受托方)对委托方 专业硕士研究生 __ 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联合培养起讫时间:年月至年月。联合培养期间,受托方代委托方负责学生的思 想政治、业务、安全及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期间,受托方负责学生的科研指导,提供研究用仪器设备,受托方可指 定有导师资格的人员为学生的第二导师, 与学生及其导师共同协商确定合作课题及论文 题目等。 第三条学生的培养活动必须以委托方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 并按委托方规定时间回学 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论文开题、 中期检查等各项培养环节。学生在受托方取得的 成绩经受托方研究生学院盖章后,邮寄回委托方,委托方予以认可。 第四条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署名单位委托方,学生用于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学术论 文或科研成果必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委托方。 第五条学生的学籍由委托方管理,委托方按在校生标准发给学生助学金,学生有权利参 加委托方组织的研究生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足委托方需缴纳费用(含学费等) 第七条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如下: 级 (学生)进行联合培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合格证明标准模板

English Proficiency Certification 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 This Letter is to provide verification that we have received adequate evidences proving sufficient English ability of XX. Based on my Skype telephone conversation with him about his research proposal, his spoken English level is advanced enough to study productively in my laboratory and to collaborate with my other graduate students at the University of XX. In addition, based on the manuscripts written during his past one years of Ph.D. research and my interactions with him so far over email, I believe that his written English is fluent enough to write up research papers that will arise from the collaborative research in my laboratory. I wish Mr. XX all the best for the application and hope that he will be able to join my group in September. Sincerely, Signature: Date:

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教学内容

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模板) 甲方: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乙方:大学研究生院 为加快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大学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意向书》中关于全面推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研交流方面的深度合作,现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大学研究生院(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原则,为加强政产学研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共建“东莞市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基地挂牌 第一条基地采取双边挂牌的形式。 1、在甲方所在地,基地名称为:东莞市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挂牌机构为: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汇峰路号汇峰中心座七楼室);

2、在乙方所在地,基地名称为:大学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挂牌机构为:大学研究生院(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条甲方支持乙方在东莞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乙方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规定享受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相关资金补助。 第三条乙方依托在东莞市设立的机构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和华中科技大学的桥梁,负责组织研究生来莞实践、学生管理、联络协调、研究生补贴及工作站的申报等日常管理及项目推进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招收对象:各类别各层次研究生 第五条合作内容: 1、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 2、非全日制研究生(东莞)联合培养; 3、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合作单位所签协议内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二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由所在学院配合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服从我校管理,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

病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事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三章学位管理 第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位管理,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联招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八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我校负责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学位(毕业)论文阶段必需的学习、生活及研究条件,并为录取为XX学院联合培养的计划内研究生(带薪、在职、委培的除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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