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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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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由来已久,随着刑法学的发展。现在世界上存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及我国的三种主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较为全面地透视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异同,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创立与发展

现在才知道犯罪构成理论就是犯罪标准。关于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产生,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尽管“构成要件”一词最终来自德国,但意大利无论怎样都称得上是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据考证,13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o( 犯罪的确证) 的概念,Constare de delicto 一语只有诉讼和证据上的意义,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差距太大; 1581 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在Constarede delicto 一语的基础上引申出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 一语,这一用语接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内容; 后来,意大利的Corpus delicti 一语传到德国,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于1676 年首先把这一用语翻译成Tatbestand( 犯罪构成) 。至此,“犯罪构成”一语正式出现,“但在克莱因那里,Tatbestand 仍然是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直到斯求别尔和费尔巴哈之后,它才变成带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1]。直到19 世纪末,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一个尚未充分发展的、很不成熟的理论,更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到了20 世纪初叶,犯罪构成理论在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和迈耶的努力下终于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纯客观意义上的理论体系。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在麦兹格等人提出新构成要件论的同时,在德、日刑法学界也产生了目的行为论,使犯罪构成中包含部分主观因素。目的行为论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五六十年代才得到迅速发展,墨拉哈和小野清一郎等学者的进一步努力,将故意、过失纳入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内。

早在19 世纪下半叶,苏联革命前期的沙皇俄国时期,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一些刑法学者就开始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例如,1874 年H·C 塔甘采夫在《俄罗斯刑法典教程总论》一书中将犯罪构成分为三个要素: 犯罪人、犯罪客体、从内部和外部研究的犯罪行为本身。1875年季斯甲科夫斯基教授在《普通刑法初级读本》中则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素: 犯罪主体、客体或犯罪对象、主体的意志态度、行为本身及其结果。革命后的前苏联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了数年,在列宁的直接领导下克服了法律虚无主义。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把罪过改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并把犯罪构成分为: 一定的犯罪主体、一定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犯罪主体行为的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1946 年特拉伊宁教授出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则把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推向高潮。他将犯罪构成的因素分为四类: 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直到20 世纪60 年代对犯罪构成的研究才基本定型,从而形成了前苏联独特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是苏维埃刑法规定的说明社会危害行为( 犯罪) 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 犯罪客体、犯罪

构成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2]。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刑法学家们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有所创新。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全盘接受了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包括刑法理论及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仅仅持续了十来年的光景,就因为“文化大革命”而被迫终止。深入的、有成效的研究主要是在1978 年以后。经过30 年的研究,我国现今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对犯罪一般理论的抽象研究较少,刑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通过判例法延续和发展的,因而没有形成像大陆法系那样系统、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之20 世纪以来,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犯罪构成双层模式理论,而且具有实体上和诉讼上的双重意义。

二、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简述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的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从而未能形成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犯罪构成理论在英美法系的刑罚理论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双重意义。[3]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于一体,且各要件间具有“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三、对以上几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主要与大陆法系比较)

( 一)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共通性

1.起源、历史相同。从上文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发展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是相同的。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20 世纪50 年代我国接受前苏联的理论。可以说前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分支,它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因此,可以说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历史具有关联性。

2.本质内容是相通的。就我国和大陆法系理论而言,虽然其研究的逻辑、层次不同,但是研究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不乏相关内容的对应性,但由于体系的巨大差别,对应性仅是大体而言的。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中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

身份对应; 行为客体、行为、行为的状况和行为结果可以对应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 其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及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主观要件的内容;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责任能力要素,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广义的) 相对应等等。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在本质上也具有相通之处,即都反映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上逐步收缩的定罪构成,体现出犯罪构成的内在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犯罪的司法认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二)差异性

1.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学坚持实质的犯罪构成,而大陆法系刑法学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罪构成之间最显著的不同点。由上述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介绍可知,犯罪构成作为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只不过是与违法性、责任相并列的犯罪概念中的一个要件,不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或阶级特征,只具有法律形式的特征。而我国则强调具有实质特征的犯罪构成,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本质属性,虽然这种犯罪构成在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方面更具科学性、客观性,但欧美刑法在保障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我们所不及的。

2.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符合性只是与违法性、有责性相并列的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其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全体这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被包涵在犯罪概念之中,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独立于犯罪概念之外,但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4]

4.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划分依据

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构成要件的划分上,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把犯罪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和行为构成要件是一致的。而大陆法系则是首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然后从对这个整体的不同意义的把握上来划分犯罪成立要件,形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5]

5.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正是由于上述第4 点,导致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一种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循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6.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1)有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前苏联刑法体系中一个新增加的独特概念,我国现通常将其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即使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

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6]

(2)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而非过去我国及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说的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独立存在;而大陆法系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违法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即此类行为虽由于缺乏违法性而不认为是犯罪,但观念上它们仍是具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前者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后者的合法抗辩都包容了上述事由。

(3)有无“期待可能性理论”。

尽管对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存在争论,但其存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已是共识,而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则找不到完整的、适当对应部分。

(三)各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

[7]此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对相关问题可深入讨论。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虽严谨、注重科学体系,但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更明显的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发展。

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自然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更是不能发挥作用。在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方面虽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会导致要素的重复评价,但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同时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

四、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质疑

1.犯罪客体是否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一个要件。

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中, 不存在犯罪客体, 但存在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在这种犯罪论体系中行为客体是指犯罪行为具体指向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保护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利益。保护客体是在犯罪概念中进行阐述,行为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据此, 张明楷教授主张: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并不会给定性带来困难。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 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的事实综合决定的;区分此罪与彼罪, 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如果离开主客观方面的特征, 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性质, 难以甚至不可能达到目的。

而且,犯罪客体不论是指社会关系还是指法益, 都好象是一种直接说明, 但这是同一标准的不同表述, 看不出另外的意义。

2.对犯罪主体的质疑。

质疑者的理由在于:如果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就可能出现类似“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即一个人在没有犯罪之前是犯罪主体, 还是在犯罪之后才是犯罪主体? 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主体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理由如下。其一:犯罪主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即行为人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在犯罪成立之前就有的, 是先于犯罪而存在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归责性要件, 其与犯罪紧密相连,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无犯罪, 它不能独立于犯罪而存在, 刑事责任能力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二, 我国的刑法分则在具体犯罪中

之所以没有规定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因为在刑法总则中已作出规定,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 所以刑事责任能力仍是犯罪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

在现有的理论中, 犯罪要素中不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问题在于, 在办理案件时, 是先查清主体后再立案还是先立案? 如果是未成年人作案, 是否要立案? 若不立案, 如何知道未成年人背后是否有其他因素?

3.正当行为的地位。

按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紧急避险等行为是放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研究的。我国传统刑法教科书在论述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指出:“在复杂的社会中,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的行为在外表上似乎具有犯罪构成的诸要件, 然而在实际上却完全不具有犯罪概念的本质属性, 相反地, 这种行为对国家、社会、本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因而它实际上不具有犯罪构成。”[8]张明楷教授对我国传统刑法教科书中的上述解释进行了批评: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犯罪构成是“形式”或“外表”的东西, 不一定具有实质的内容, 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最后依据;要确定行为构成犯罪, 还必须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高铭暄教授是这样回应的:在我国刑法中,正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反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不是犯罪行为, 当然也就谈不上具有犯罪构成。我们分析正当行为时常用“表面上好像具有犯罪构成”这样的用语, 意在表明它“实际上并不具有犯罪构成”。

我国有学者对把正当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之外的安排进一步提出了质疑:既然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那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就可以判断出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又何必在犯罪构成之外进一步对正当行为问题予以研究呢[9] ?之所以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外, 高铭暄教授是这样解释的:“我国的刑法学体系与德日的不同,有犯罪概念一章, 有犯罪构成一章, 还有犯罪构成四要件各设一章共四章, 把正当行为硬塞到其中某一章中论述, 既妨害该章的本身内容, 又不能充分展开论述正当行为既非犯罪, 又缺乏犯罪构成的独立品格。所以, 在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之后, 独

立设置专章加以论述, 我认为是最佳的选择,并无不妥。当然, 如果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构成犯罪,那就需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来认定构成何种犯罪, 这是不言而喻的”[10]。

在德日犯罪构成体系中, 对行为是否是犯罪的认定是通过三个层次完成的。由于德日犯罪论体系具有实质性,所以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就成立犯罪, 在违法性判断这一环节已经把紧急避险等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 在德日犯罪构成中很好地解决了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地位问题。要解决我国紧急避险与犯罪构成之间不相协调的状况, 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思路一:有学者主张在不根本改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完善, 以便把紧急避险等行为放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建议如下:把正当行为放在犯罪客体中讲(它不危害任何法益), 或放在主观方面讲(它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或在我国目前的四要件之外加一个消极要件———阻却违法性, 成为第五个要件。

但有学者认为把正当行为无论放在哪一个要件都会导致该要件的膨胀;增加阻却违法性也不合适, 因为这个所谓消极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并不是对所有犯罪都需要的。思路二:有学者主张应当改变我国的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使不实行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中提出了犯罪构成的二分体系, 即罪体与罪责。罪体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罪责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两者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这一新的犯罪构成与我国目前主导性的犯罪构成一样都是把紧急避险等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之外进行论述的, 但是以肯定与否定的分析框架解决犯罪构成与紧急避险等行为的关系。在陈兴良的这种犯罪构成中, 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是因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合法, 而是因为这些允许规范具有高于禁止规范的效力而合法。思路三:我国应实行德日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把正当行为放在违法性中或者是有责性中进行讨论。

4.对采用新的犯罪构成体系就需修改刑法典的质疑。

主张维护我国现存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认为, 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或者创立新的犯罪构成体系都需要修改我国的刑法典。质疑者认为:犯罪构成体系主要是一种刑法理论上的构造, 与立法关系不大。陈兴良教授认为:“尽管犯罪构成体系与各国刑法规定有一定联系, 但从刑法规定大体上相同而犯罪构成体系却存在重大差别的情形来看, 理论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 在我国现行刑法不予修改的情况下, 直接采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5.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所起作用的质疑。

犯罪构成体系是司法人员用来认定犯罪的, 一个犯罪构成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必须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是科学的:从司法实践上看,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目前我国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 不管其他法学知识掌握得如何, 一般都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并自觉以该理论为指导, 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犯罪。可以说, 犯罪构成理论已植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 对这样一个既成的、已被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 有什么理由非要予以否定呢? 否定或随意改变之后, 怎么能不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造成极大的混乱呢?

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所起的作用提出质疑的理由如下:

其一,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 而这一犯罪构成体系在苏联创立之初就具有强烈的阶级斗争色彩,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根据犯罪

构成的四个要件外,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标准即社会危害性, 而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含义相当宽泛的概念, 可以根据国家的意志随意进行解释, 具有使人入罪的嫌疑。随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的人权保障观念的兴起, 应摒弃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二, 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通俗易懂性,即使是法律知识欠缺者经过短期的培训也能够很快地掌握我国的犯罪构成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在我国目前司法人员学历较低且有大批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历史背景下, 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优势, 但另一方面也是其劣势。这一犯罪构成体系在解决简单的刑事案件上是基本适应的, 但对于一些复杂疑难问题的解决上是不能胜任的甚至可以说是破绽百出。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 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比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错的概率要大一些。当然, 错案的发生也并不能仅归咎于犯罪构成体系, 但至少与之有关。”[11]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 司法人员素质的逐渐提高, 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三, 我国现在的犯罪构成体系只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 不能反映定罪的过程。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中,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三个要件之间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 三要件之间的关系是清晰的, 三要件的递进进程, 也就是犯罪认定过程。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 人们不仅关注实体正义还关心程序正义, 有时程序正义甚至比实体正义更重要。若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应当以一个可以看得见的程序表现出来, 在这一点上, 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显然逊色于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

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现有框架下经过改造、完善完全能成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当将犯罪客体要件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而在犯罪本质理论中进研究。(2)将我国的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作为独立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一个层次。

(3)在我国现有体系内加强对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使我国理论更加完善。

六、结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我们的理论体系的不足,学习、研究、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部分并将其融入到我国的现有体系中来,不断地完善、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注释:

[1][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侯国云.刑法总论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09.

[3]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11-12.

[4]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5-68.

[5]魏东.论犯罪构成理论的背景知识与中国化改良思路.赵炳寿,向朝阳.刑事法问题

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65-66.

[6]聂昭伟.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统一——以完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为路径.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5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9.

[7]于改之,温登平.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3).2002.51-54

[8] 高铭暄.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4:162.

[ 9] 王政勋.刑法的正当性[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5 .

[10] 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C] //赵秉志.刑法论丛(第1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9.

[ 11]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8.

参考文献:

[1]李永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比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2][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

[3]魏东.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43-344.

[4]王勇,高拓.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5).

[5]马克昌.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J].刑法论丛,2009.

[6]李抒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法学研究,2009,(27).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二、分析案例(50分) 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题: 案情: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某、丁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被韩某用刀杀害。韩某随后被击毙。赵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福建师范大学《刑法学》在线作业二附参考答案

福建师范大学《刑法学》在线作业二 附参考答案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自首:() A.甲某犯破坏选举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B.甲某在犯敲诈勒索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 C.某饭店老板甲某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某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某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某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 D.甲某因为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甲某又主动交 答案:B 2.李某参与赌博,输给王某5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王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答案:D 更多加微boge30619,有惊喜 3.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A.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按“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B.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按“先减后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C.不应撤销缓刑,对所发现的罪按刑法的规定直接判处刑罚 D.不应撤销缓刑,单对所发现的罪应当按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答案:C 4.某甲是某国有供销公司经历,为了牟取暴利,以单位的名义购进200吨工业用酒精,掺水勾兑后冒充食用白酒出售,获款200万元,获利50万元,全部归个人所有。该假酒售出后,致数十人死亡或者伤残,幸亏发现及时,才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A.对某甲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对某甲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对某甲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D.对某甲应当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吉大2020-2022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3)答案

吉大2020-2022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提醒:本科目含有多少随机试卷,请核实本套试卷是否是您需要的材料!!! 一、单选题(共10题,40分) 1、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提示:复习课程相关知识802,并完成上述题目 [正确参考选择]:A 2、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提示:复习课程相关知识802,并完成上述题目 [正确参考选择]:A 3、下列哪一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A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禁止类推制度 C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提示:复习课程相关知识802,并完成上述题目 [正确参考选择]:C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 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 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0000元 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 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 提示:复习课程相关知识802,并完成上述题目 [正确参考选择]:B

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网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教育法学》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教育法学》形考共有5个任务。任务1、任务2、任务5是客观题(01任务_A 、02任务_A 、05任务_0001),任务3、任务4是主观题。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任务2、任务5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A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 错误 B. 正确 2.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错误 B. 正确 3. 政府规章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A. 错误 B. 正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项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A. 错误 B. 正确 5. 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 A. 错误 B. 正确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颁布于()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A. 1980 B. 1986 C. 1994 D. 2006 2. 下列方法中,()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A. 文献阅读法 B. 调查研究法 C. 比较研究法 D. 系统思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原则。 A. 平等性 B. 终身性 C. 公共性 D. 方向性 4. 《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A. 行政法规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答案】 1.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3.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4.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

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6.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7.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

电大 刑法学作业2

刑法学_0002 一、填空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2. 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个人财产 7.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8.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10.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12.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3.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 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4.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5. 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蔡某进入邹某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邹当场抓住,蔡某为挣脱逃跑而将邹打成重伤。蔡某的行 为构成( B )。 A. 抢劫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东师《刑法总论》20春在线作业1答案354

(单选题)1: 甲女只身一人在家,深夜闯入一男子,以暴力相威胁欲强奸甲女。甲女急中生智,先口头答应该男子,趁该男子正做准备时,从床上抓起一把剪子,反身刺向该男子胸部,致该男子死亡。甲女的行为属于 : A: 故意杀人 B: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C: 正当防卫 D: 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2: 决水罪的危害结果为 : A: 造成水患 B: 造成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C: 没有造成水患 D: 使用的方法是危险方法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3: 李某欲杀害妻子朱某之念。某日晨,李在给朱某做饭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李某为防止其 6 岁的儿子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朱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饭。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李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李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 . A: 社会关系 B: 人际关系 C: 物质关系 D: 思想关系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5: 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个拉发的爆炸装置,放到原处。后来,一个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构成爆炸罪 C: 属于假象的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6: 某甲从停泊在公海的走私船上购得匕首、大砍刀、手铐、仿真枪枝一批,价值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刑法学(2)作业1: 一、填空题: 1、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14 4、交通运输安全 二、选择题: 1、C 2、ABD 3、A 三、1、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 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 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的行为。 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5、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 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1、A、简单罪状如刑法第233条所述。 B、叙明罪状如刑法第135条述。 C、引证罪状如刑法第151条第四款。 D、空白罪状如刑法第228条 附: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4550827.html,/flfg/xingf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学们可自己看。 2、P18 3、P139 五、案例分析 1、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区分爆炸罪与 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本案中,王某采取爆炸方式将其妻杀死,只是一种故意杀人的手段或方式。另外,本案中王某实施爆炸地点远离公共场所,是一座荒山,其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爆炸罪构成特征。 2、不构成。理由刘某在发生本案未满16周岁。按《刑 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主体是满16 周岁的普通公民;侵犯客是交通安全。刘某行为 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doc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同学们: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提示:填空题答案是唯一的,以上答案都可在教材中找到。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刑法总论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2)

东师刑法总论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2) 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得分:40 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这是属于 A.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 宣告刑 D.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正确答案:D满分:2分得分:2 2.甲欲杀害乙。由于客观原因未到达乙的住处。事后,甲再赴乙家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A. 吸收犯 七下英语作业本2答案 B. 连续犯 2年级寒假作业答案 C. 继续犯 D. 牵连犯 正确答案:A满分:2分得分:2 3.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 A. 虚报注册资本罪 B. 虚假出资罪 C.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D. 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正确答案:C满分:2分得分:2 4.决水罪的危害结果为 : A. 造成水患 B. 造成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C. 没有造成水患 D. 使用的方法是危险方法 正确答案:B满分:2分得分:2 5.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 A. 刑事违法性 B. 应受刑罚处罚性 C.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D. 人身危险性 正确答案:C满分:2分得分:2 6.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个拉发的爆炸装置,放到原处。后来,一个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 A. 构成故意杀人罪; B. 构成爆炸罪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刑法学形考作业

一、填空题(共 二、单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_______。 A.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 B. 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 C. 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有罪并判处刑罚的时候 D. 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2. 犯罪既遂是指( ) A. 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B. 犯罪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C.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D.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司法工作人员 D. 行政执法人员 4. 林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附加没收其部分财产。下列财产中,哪些可 以作为没收财产的内容()。 A. 运假药的汽车 B. 甲与其父母合建的住房 C. 枪支、弹药 D. 甲个人的生活用品 5. _______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A. 犯罪对象 B. 简单客体 C. 同类客体 D. 直接客体 6. 某县医院儿科医生顾某,某日晚上在医院值夜班时喝酒,恰好有一妇女因婴儿上吐下泄而抱婴儿来 院急诊,顾某酒兴当头,胡话连篇,不给婴儿检查,反而说:婴儿保证没有大问题。让妇女第二天再抱婴儿来看病。结果第二天凌晨,婴儿因严重脱水而死亡。顾某的行为构成()。 A. 过失致人死亡罪 B. 玩忽职守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 医疗事故罪 7. 某冷库工人柳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 报废,损失20余万元。柳某的行为构成()。 A. 投毒罪 B. 破坏生产经营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学2作业答案

《刑法学》2作业答案 作业1 1、王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作业2 1、胡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胡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但由于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胡某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是过失犯罪。 另外王某不构成累犯,因为他前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能从重处罚。 2、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赵某实施绑架罪后,为抗拒抓捕,开枪打死了公安人员崔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给绑架罪。因为赵某伙同他人客观上采用暴力的方法,劫持张的家人,主观上又出于直接故向张勒索10万元人民币。但他的年龄不到16周岁,不符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8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绑架过程中杀死人质时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并没有杀死人质,而是前来解救人质的公安人员,因而只对定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绑架罪,更不能数罪并罚。 作业3答案 1、胡某的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胡某客观上实施了复制淫秽光盘的行为,并将复制的淫秽光盘卖出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胡某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因而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胡某属于一般犯本罪,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作业4 (1)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 陈某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放纵走私,导致偷逃税款达8238万元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放纵走私罪。 根据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犯放纵走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某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理由见书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他受贿数额巨大来分析。 对陈某应放纵走私罪数罪和受贿罪并罚。 (2)朱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受贿罪。 介绍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法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1.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 1.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D 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属共同犯罪 ?属共同过失犯罪 ?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正确答案:D 3.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正确答案:A 4.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正确答案:B 5.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D 6.孙某纠集5人组成“天龙会”,该会宗旨为“盗富济贫”,并自封“大天龙”。在屡次作案中,“天龙会”盗窃总数额为20万元,孙某亲自参与盗窃5次,窃得财物价值6万元,销赃得款2万元。王某系该组织成员也多次参加盗窃;在一次盗窃过程中,成员胡某单独将事主某女强奸。则张某不应当对哪些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天龙会”所犯的全部罪行 ?万元

《宪法学》形考作业4

《宪法学》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题目1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题目2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题目3 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选区划分时采取了地域代表制。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题目5 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题目6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题目7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题目8 世界著名的()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选择一项: A. 英国宪法 B. 魏玛宪法正确 C. 美国宪法 D. 法国宪法 正确答案是:魏玛宪法 题目9 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民主共和制正确 B. 君主制正确 C. 君主立宪制 D. 贵族共和制正确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君主制, 贵族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 题目10 在总统制国家中,()。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正确 B. 总统对议会负责 C. 总统是国家元首正确 D. 总统是政府首脑正确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总统是国家元首, 总统是政府首脑,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刑法作业二案例分析题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一、(1)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三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盗窃(既遂)罪与贩卖毒品(既遂)罪的共犯。张某自己虽然吸食毒品,但不够成犯罪,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人前后实施了盗窃与销售赃物,但销售首饰的行为为事后不可罚行为,被盗窃罪吸收,不单独定罪。持有毒品的行为也不能单独定罪,被贩卖毒品行为吸收。销售毒品就是张某盗窃之后临时起意的行为,三人分赃,应该单独定贩卖毒品罪。 (2)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应该以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在一罪最高法定刑以上,数罪最高法定刑总与以内,决定执行的刑罚。三人共同犯罪,其中张某起主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主犯,其余二人为从犯。对于主犯张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请分析: (1)甲、乙的上述行为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就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甲乙通谋犯罪,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挪用公款与贩卖毒品,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虽然乙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甲共谋挪用公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乙挪用公司20万元本身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携款潜逃,没有还款的意向,意图占为己有,应定贪污罪。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甲、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当在总与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挪用公款罪中,甲就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乙就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贩卖毒品罪中,乙就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甲就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1)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张某行为构成受贿罪。 (2)试分析刘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是行贿罪。刘某所包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只就是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才给予张某10万元,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甲潜入乙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携包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构成(入户)盗窃(未遂)罪。由于甲所盗窃物品尚未脱离乙的控制范围(因为乙尚能追赶),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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