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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

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其中,涉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的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七)其他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一条对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也可以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造成资产损失的金额和责任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财政、审计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

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五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的认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本市、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七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未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代理进口、出口等业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提供授信或调度资金的;

(十)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代建)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疏于管理,造成严重浪费或质量问题的;

(七)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其子企业违反规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基金、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股票、期货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设置反担保的;

(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二)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四)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六)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市场化的原则出租或者发包的;

(七)以不合理低价或者违规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八)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

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后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一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企业相关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董事或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均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董事或企业经理班子成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及其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备案,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按本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追究责任时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经济处理是指扣发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薪金(绩效年薪或奖金);

(二)组织处理是指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或解聘);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终身不得被企业及子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在责任认定年度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理和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的;

(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条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理、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

给予经济处理的,若离职或离退休后薪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金;对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在以后年度薪金中予以扣发;对调离原单位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经济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建议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违规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期货、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的,不论其是否造成资产损失,均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查处。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班长及调度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 调度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来源渠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等,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五、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新田选煤厂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

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7.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

中层管理组织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16〕X号 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失效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0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 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 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 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 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 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 (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制度正式版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

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 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 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 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 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 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 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 第十四条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 第十五条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 第五章责任分割办法 第十六条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 第十七条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200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0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 总则 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 2.1总经理 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 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 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 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3.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3.7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8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9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3.10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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