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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_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kdh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_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k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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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性质说,虽然是国内理论界最流行的论述,但是在实践中已经越

来越陷入困局。笔者尝试从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历史变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的与任务,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相互关系等三个角度,阐明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定位: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关键词]社区矫正;性质定位;刑罚执行;社会福利;社会工作[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09)01-0022-06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

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史柏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1)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

[收稿日期]2009-01-07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区矫正模式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编号:06BaSH016。

[作者简介]史柏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会保障。

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已经走过了将近6个年头。近6年中,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不准确。为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的厘清提供基础性认识,笔者尝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单一性质解说及其困局

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是目前国内有关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最流行的论述。两院两部的《通知》是持此种观点的最权威的法规文件。《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北京市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六省市之一,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在论述社区矫正的基本含义时,也持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解说。他说:“具体到北京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它(社区矫正)有三层含义:一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是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刑罚执行活动;三是社区矫正是由北京市的社区矫正组织来实施的针对五种人员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除了司法部门领导的上述界定外,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也持此种论述。例如,

上海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认为,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以从三个层面上理解:社区矫

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2]

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郭建安教授虽然主张社区矫正是刑种、量刑和行刑制度的结合,但是在三者中,他仍然偏向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观点。例如,他与郑霞泽合著的《社区矫正通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两院两部《通知》所列举的社区矫正的五种类型中,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种范畴,而其它三类不属于刑种。因此,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的完整表述应当是,社区矫正是刑种、量刑与行刑制度相结合,但是偏重于执行的一种综合性措施、方法或者制度。[3]

上述有关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的解说在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正确的,或者说是没有错误的。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探索的情形下,坚持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的性质,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理解水平和接受能力,又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督管理。

但是,问题在于有一些人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的性质定位,他们排斥和批判对社区矫正性质的其他角度的解说,因此,有意无意地将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窄化和绝对化的理解,由此也使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陷入了以下困局:

1.由于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所以在社区矫正的主体问题上始终没有形成共识,致使社区矫正各参与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始终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了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工作实务中的矛盾和混乱。

例如,有的学者一方面主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只能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不能改变。”另一方面又主张,社区矫正的“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必须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4](P30)既然强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那么就应该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中有关公安机关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或予以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等任务的主体的规定,而不应该主张“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因为在上述法规文件中,没有任何有关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对监狱之外服刑人员实施执法任务的授权规定。而如果要落实两院两部《通知》精神,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和发挥社区矫正的“牵头组织”的角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功能,就不能过分强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因为,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实践活动,社区矫正的试点本身就意涵着对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突破与革新,一味强调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运行,明显地会限制新的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的创建。

上述认识上的困境必然会造成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上的混乱。因为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作了窄化和绝对化的解说,将社区矫正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执法活动,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框架,对管制、剥权、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任务只能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但是,除了监督、考察等事务之外,社区矫正还有大量的、复杂的教育矫正、福利服务等工作任务,完成这些任务又非公安机构及其人员的份内职责和能力所长,因此还需要有其他相应机构和人员来承担。于是就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工上的奇怪局面:工作主体不做主要工作;非工作主体承担主要任务。就像有的地方当作试点经验所呈现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中的刑事执法程序工作仍然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承担”,但是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具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改造由司法行政系统的司法所负责”,基层司法所实际上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5]

这样一种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职权与教育矫正职责绝然分开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因为两个部门分别被赋予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主导力量”的职责,而“刑事执法程序工作”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界限又不能绝然地分开,其结果是:一方面会造成两个部门工作内容的交叉重复,两个部门都要制定一套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汇报、见面会谈,以及对矫正对象限制性要求的监督执行;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两个部门工作职责上的缺位和效率低下,因为具有执法职权的公安部门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具体任务,而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执法权威。笔者在调研中不只一次听到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埋怨:有些矫正对象在公安派出所民警面前表现得很驯服、很听招呼,可是在我们面前却总是百般抵触、状况不断,像我们这样“有责无权”的身份,很难把教育矫正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由于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三大任务的落实情况始终不平衡,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始终是众多试点地区的通病。

两院两部《通知》明确,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其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上述监管、矫正和服务的任务是三位一体的,它们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监管既是对社区服刑罪犯的惩罚,同时

又能为教育矫正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和重点,矫正目标的实现又能最有效地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服务既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又能促进其自觉地、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管理和配合教育矫正措施的施行。

但是由于有人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所以在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中,最偏重监管目标的实现,而把其他两方面的任务当作次要的、从属的、可做可不做的,即便关注对矫正对象实际工作和生活困难的帮助解决,出发点也是为了换取其对监管措施的配合与服从,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了。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一切围绕当下的“平安”目标,一切为了对矫正对象实施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

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矫正对象摸准了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脉搏,每逢重大节庆、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前夕或者期间,总会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为了确保“平安”,矫正机构总会想方设法来满足这些过分的要求,以换取自己对社会控制措施的配合。这样久而久之,看似实现了社会“平安”的眼下目标,但是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非但没有得到矫正,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社会稳定的长期目标实际隐含着严重的危机。

3.由于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定位和素质能力大多不能满足社区矫正艰难和繁重工作任务的要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终处于低水平运作的状态。

社区矫正是一个需要众多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实施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专业涵盖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领域,只有发挥各专业的特长,形成优势互补,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全面目标。

但是由于有人(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人员)把社区矫正的性质作了单一的刑罚执行的定位,认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才是首要的工作任务,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只强调其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的任务,而不重视能否承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的任务;对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仅仅停留在法律、公安刑侦等领域,不重视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所以,一些试点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设置,只是简单地把基层司法所换牌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在人员的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和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5]即便有心理学、社会工作学专业的人员参与,也只是把他们当作是社会的志愿工作者而非专职工作者来看待。

我们考察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聘用和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时,对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是极其强调和重视的。例如:

1945年美国观护及假释制度协会公布的观护人与假释人员的三条遴选标准是:(一)特别知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之知识及实务经验,包括人类生理、心理及情绪变化之了解,以及处理家庭问题,运用社会资源之能力与经验;此外还需要熟悉有关法律之内容,以便行使职权;熟悉管辖区域内各机构活动之情况。(二)特别学历:具备学士学位并选读社会科学之课程(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三)特别经历:需曾在社会机构从事工作一年以上,但是在社会工作学院的实习或曾受有关训练被认同为实际工作经历。[6]

英国在1998年之前,是将具备“社会工作资格”当作担任社区矫正官的必备条件看待的。[7](P55)

在香港,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作为“感化主任”,感化主任必须具有社会工作的教育训练背景,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再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胜任。

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有些地方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定位显得过于狭窄。他们从社区矫正是单纯的刑罚执行这一性质定位出发,把社区矫正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也简单定位在法律和公安刑侦领域,没有意识到:社区矫正虽然在本质上有刑罚执行活动的属性,但是因为其适用对象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再犯罪几率较低的初犯、轻型犯和未成年犯,所以其刑罚的惩罚性属性大大降低,教育、感化、矫正等工作任务大大突出,而要完成这些任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而现实状况却是: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学方面的专业教育训练背景,不善于运用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去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的内容和方法停留在低层次和低水平的状态。就像有的基层司法所人员所描述的: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8]

二、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社会学视角

在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争论意见中,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是具有较高共识的解说,在这一点上没有多大的分歧意见。有关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分歧意见在于:除了

刑罚执行之外,社区矫正是否还有其它角度的性质定位。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观点,形成了所谓社区矫正的单一性质说和双重(多重)性质说之争。

与单一的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定位不同的是,双重(多重)性质说认为:社区矫正除了刑罚执行的性质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给予性质定位。例如:

张昱教授主张: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和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双重性质;[9](P112)

石晓芳提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的观点,认为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属性;而它的社会工作的属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矫正,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的刑罚执行所必须具备的属性。[10]

刘永强博士和何显兵博士持社区矫正多重性质观,他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是专门机关工作与社会工作的结合体,是融合社区刑罚执行、监狱行刑社会化和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6]

综上可见,与单一的刑罚执行说持不同观点的社区矫正的性质解说中,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属性之一。正因为如此,持单一刑罚执行性质说的人们也把反对和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属性说。其中,刘东根博士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明确表示对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工作的观点“不能苟同”,认为:“社区矫正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如果将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等同,势必会忽视或淡化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功能,影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的发挥,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定位的偏颇。”[11]

是否具有社会工作的属性似乎成为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争论的焦点。对此争论意见,笔者的观点是:不赞同对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的性质解说,赞成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说;不赞同将“社会工作”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赞成将“社会福利”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基于上述见解,笔者对于社区矫正性质的理解是: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双重属性。理由是:

1.社区矫正是现代刑法观念、刑罚制度与现代福利思想、福利政策发展交汇的产物,其中既蕴含了对罪犯惩戒的社会公义性要求,又蕴含了维护罪犯权益和尊严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类社会对罪犯的处置,从最初“以牙还牙”式的血亲复仇,到中世纪“杀鸡儆猴”式的威慑阻吓,期间经历了数千年的观念转变和制度更迭,变化虽大,但是用严酷的惩罚给犯罪人以报应,始终是刑罚的核心理念和目的。到18世纪末,人们才开始采用感化、矫正的理念和方法来对待罪犯,而不再以残酷的刑罚惩治罪犯而后快。引起这一根本性变革的,首先是刑罚观念上的“报应主义”刑罚观逐渐消退,“功利主义”的刑罚观逐渐抬头。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惩罚罪犯而存在,刑罚的正当性在于犯罪的不正当性。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预防犯罪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预防犯罪又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以社会一般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警示和预防社会一般人,使之不致犯罪;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或者教育,使犯罪人不致再次犯罪。对于剥夺或者教育功能的不同侧重,特殊预防又可再分为剥夺犯罪能力主义和矫正改善主义。由于纯粹的矫正论与剥夺能力论都失之片面,于是就产生了融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于一体的综合论的问世。

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社会改革家边沁是功利主义创始人,其功利主义学说所涵盖的功利主义原则、福利最大化主张为近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边沁把功利主义学说运用于司法改革,成为近代第一位在特殊预防领域的综合论者。他说:“尽管犯罪已被制止,被害人也得到补偿,但仍然需要防止出于同一罪犯或者其他罪犯的类似的犯罪。有两种途径达到这一目的:一种是制止犯罪意图,另一种是消除行为能力。消除其犯罪意图称作改造;消除其行为能力称作剥夺能力。”在此,他把“矫正”和“剥夺伤害能力”视为刑罚的必备特质。[12](P51)

风靡于19世纪末、20世纪前半叶的特殊预防论对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促成了人们认识到刑罚的真正目的应当是矫正或剥夺犯罪能力以保卫社会,而不是用报应或威慑的手段以惩罚罪犯;促进了刑罚的宽容、轻缓和对犯罪人的人道化、个别化处遇。当然,特殊预防论也有其局限。在理论上,由于其排斥和抹杀报应刑论主张的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而丧失社会的公义性;在实践上由于没有能为刑罚提供一套限制原则,而容易为扩张国家刑罚权和侵犯公民人权提供口实。

通过历史考察发现,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已经不可能仅仅采纳报应论或预防论中的单一观点来作为自身的全部内容,而应该兼容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各自的长处来建构刑罚的目的理论,并由此设计刑罚制度。使得刑罚措施既具有报应的功能,以满足公众对犯罪之恶进行必要惩罚的社会公义诉求;又具有教育矫正的功能,以实现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目的。我国当前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就应该建立在上述综合刑论的理论基础上。

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措施,应该具有对罪犯惩戒、监督、考察等监管性功能,通过限制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自由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报偿;另一

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面向罪犯的社会福利措施,应该具有教育、矫正、服务的功能,让罪犯通过接受特殊的福利服务得以矫正自身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顺利回归社会。

2.现代刑罚制度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社会福利的政策导向,两院两部《通知》的相关条文充分彰显了社区矫正的社会福利属性。

“福利”一词的简单涵义就是“好的生活”。社会福利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通过国家治理,达到全社会不虞匮乏、充分就业、安全、健康、快乐、受教育、社会平等及有序生活等有关人类幸福的目标。而贫困、疾病、失业、无知、懒惰和犯罪则是反福利的社会病态。从这一理解出发,如果将济贫、医疗、就业、教育、扶老、助残等社会政策措施都看作是社会福利的话,那么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同样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只是在于接受福利服务的对象不同。

在古时候,人们把犯罪看作是当事人对神的意志的冒犯;后来,犯罪人类学派把犯罪归咎于“天生犯罪者”自身的身体和心理特征;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把犯罪看作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和社会环境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社会适应欠佳、心理冲突、行为偏差、社会关系失调的结果。由于其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功能的弱化甚至缺失,他们无法通过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途径和手段来维持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罪犯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当他们的行为被社会判定为违法或犯罪、受到社会的制裁和惩处时,其社会地位更处于与社会主流背离的不利境地。因此,对罪犯施行福利服务,使其恢复重建社会功能以摆脱弱势地位,既可为服刑者谋求幸福的生活,又有利于全社会福利目标的实现。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刑罚制度中,无论是监禁性措施还是非监禁性措施,都兼具惩罚性的刑罚执行功能和教育矫正性的社会福利功能,两者的份量因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环境中实施的刑罚措施,其适用范围是一些初犯、轻刑犯、青少年犯以及经改造有悔改表现的、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人群,因此,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功能相对较弱,而教育矫正等社会福利性功能是其主要的、处于核心地位的属性。

两院两部《通知》对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定位有充分的体现。例如:

《通知》在阐释社区矫正的涵义和性质时,在明确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属性之后,又指出:“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通知》在论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义时,特别强调社区矫正“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并且把“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惩罚,积极探索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当作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知》把教育矫正、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与监督管理放在一起,共同列为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在这里,接受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成为守法公民;以及接受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更主要的是它们被看作是社区服刑人员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较之以前的偏重于监督管理的社区刑罚,社区矫正更注重对服刑人员的服务、帮助、干预、救助。充分保护犯罪人的人权是社区矫正追求的美好价值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服刑人员的一种权利。[13]

综上可见,两院两部推进社区矫正的试点,其出发点不仅是为了节约行刑成本,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蕴含社会福利理念的新的刑罚制度。

3.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主要专业之一,但是把它表述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会窄化社会福利的涵义。

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基础上,又把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范围扩大到河北等十二个省(市、区)。两院两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这里,特别提到“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显示两院两部对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视与推崇。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是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势人群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渠道和专业。在司法领域尤其是社区矫正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常常被当作对服刑人员实施福利服务的专业力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所依托的专业力量并不仅仅局限于社会工作,还需要心理、教育、社会、社会保障和法律等学科专业的知识和方法。所以说,社会工作只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团队

中的一支力量。尽管由于社会工作善于整合资源以服务于人们的多样化的福利服务需求,而在社区矫正专业团队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将它视作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

在逻辑学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是大于且基本涵盖社会工作的概念。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社会工作被当作是体现社会福利理念和政策的具体化的实施方法和途径,但并不能全部替代和体现社会福利的内容。把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的替代性概念解说成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就会窄化社会福利的丰富内涵,就会降低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社区矫正事业的关注和资源投放,最终会损害矫正对象的权益。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罚理念和制度,其性质定位可以从多角度给予解说,其中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是最基本的性质定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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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澍)

The Dual Natur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s Punishments and Social Services for offenders

Abstract:It is widely admitted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vides only punishment sanctions for offenders,which in practice is merely part of the responsibility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 plays.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ual nature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gram as both punishments and social services for offenders by checking the perspective and history of human punishment system,the purposes and aim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 between social welfare and social work.

Key words:Community Correction;Natur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Punishments;Social Welfare;Social Work

SHI Bainian

lbs社区矫正定位系统方案

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 建议书

目录 一、概述 (3) 二、用户需求 (4)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 (4) 四、应用解决方案建议 (5) 4.1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 (5) 4.1.1信息化平台建设: (5) 4.1.2数据库系统建设: (5) 4.2位置服务功能 (5) 4.3移动信息化应用 (9) 4.3.1消息通知类: (9) 4.3.2信息互动类: (9) 4.3.3信息查询类: (9) 4.3.4奖惩通知类: (10) 4.3.5入矫、解矫通知类: (10) 4.3.6统计查询类: (10) 4.4方案特点 (10) 五、技术方案 (10) 5.1系统简介 (11) 5.2硬件环境 (11) 5.3软件环境 (12) 5.4系统扩展 (12) 六、系统设计的特色与优势 (12) 七、软硬件清单 (13) 7.1软件部分 (13) 7.2硬件部分 (13) 八、报价(以下部分为移动公司方面报价) (14)

一、概述 社区矫正最早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西方开始出现,那些所犯罪行轻微的人不再入狱服刑,而是在他们所居住的社区就地改造。社区矫正进入我国后也成为我国刑罚体制改革后所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社区矫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二是回归社会,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我国于2003年首先在上海、江苏等东部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已推进到18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市、区)3142个街道(乡镇)。 在我国为期不长的试点中,社区矫正工作达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矫正对象72070人、解除矫正对象20278人,重新犯罪率不到1%。 依据我国的国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可适用以下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而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 %,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在我国今后的司法工作中,也将把社区矫正人数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难点,如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逐年增加,且人员呈现多进宫多、流窜作案多、侵财性多和抗改性强的“三多一强”的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手不足,经费短缺、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措施难以落实;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户分离现象日益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矫正、管控和安置帮教难度加大。 因此,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建立一种新的社区矫正方法,使得社区矫正对象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给予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为其重新社会化打下基础,以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基于以上认识,结合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手段,综合中国移动的LBS定位业务和MAS业务我们推出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解决方案。它将社区矫正这一社会工作与信息化技术和定位等高新技术手段进行有机结合,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向人性化、社会化发展,改革和完善我

中国与美国社会福利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普遍福利的崇高目标 “普遍福利”是一个“大福利”概念,它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福利需求的,其中包括: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安全保障、养老福利、健康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等。我们现在熟悉的是“小福利”,即特殊群体享有的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贫困救助、优抚安置等。 老年社会福利 在城镇,我国养老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一部分集体单位,覆盖面正在积极扩大。在农村,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它采用自愿参加的原则,缴费可多可少,采取个人账户基金累积制度,养老保险缴费由有关部门管理和运营,受保人达到规定年龄后就可以按照其缴费的年数和数额领取养老金等。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家庭福利: 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来完成的一种养老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养老的费用与大部分服务都由其家庭成员了提供,它是我国传统的养老形式。 儿童社会福利 (一)儿童与儿童社会福利 1、儿童的界定——我国法律将儿童期规定为0~14周岁。 2、儿童社会福利的含义 ※我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儿童社会福利的。具体来说,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社会福利机构向特殊儿童群体——孤儿与弃婴提供的一种福利服务。 ※在我国,儿童社会福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这类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等。 ※儿童社会福利的功能主要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 残疾人社会福利 残疾人生活收入性福利 1.供养与救济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进行供养、救济。2.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是国家队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以现金津贴形式给予的抚慰保障。国家队革命残疾军人实行终身抚恤。 3.残疾人劳动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方式 (1)集中安置(2)分散安置(3)自谋职业 社会福利事业 1.社会福利企业: 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 目次: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二)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 (三)我的刑罚权根据观 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 (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 (二)制刑中的正义理念 (三)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

-)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古希腊,曾经孕育了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而这些人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曾对正义有过深刻论述。如果将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加以概括,则可归纳为:古希腊时代存在两种相互对应且含义不同的正义概念: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东门街道陈某的个案分析 日期:2009-6-24 14:48:57 人气:1495 一、接案及建立专业矫正关系 随着深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开,2007年7月19日,陈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分到了东门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作为东门街道司法所第一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他们向陈某详细介绍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及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罚分细则等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方法。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帮助下陈某填完一系列表格,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了名。矫正关系初步建立。 二、资料收集 陈某在转入社区矫正前,一直都在东门派出所的管辖下,从派出所转送过来的材料以及之后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家访收集到陈某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个人资料 1、个人基本资料 陈某,男,已婚,195X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广东XX市人 2、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 陈某在任广东深圳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得巨款1200万人民币。被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十万人民币。刑期执行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至2013年6月13日止。 3、身体状况 陈某中等偏胖的身材,体虚多病。2007年1月12日经XX监狱医院鉴定,陈某患高血压、冠心病、脂肪肝、高血脂症、左眼失明等疾病并准予监外执行(保外

就医)。 4、服务对象的能力及特点 陈某曾任广东深圳市XX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人称陈总,掌管拥有几千万资产的公司,口才很好,能力也较强。 (二)背景资料 1、家庭情况 陈某妻子现年55岁已退休,夫妻恩爱。儿子在英国读书今年刚毕业,目前在英国工作。有5个弟弟,兄弟感情不错,据悉陈某出事后,其弟曾为其多方奔走。父母健在,父母对其十分疼爱和关心,经常电话联系。 2、社区环境 案主住在一个比较好的小区里,据了解其房子是拆迁补偿而来。小区内都住着许多原来的拆迁户,彼此都相互熟悉。老领居对陈总评价都比较高。 3、出狱后的表现 陈某出狱后,能够认真守法,按时报到和参加公益劳动,但很少外出,人较敏感,谨言慎行。 三、问题的界定及分析 1、社会适应困难 陈某在监狱服刑多年,保外就医时,外面的社会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子被拆迁,熟悉的街区已不在,老朋友的搬迁,社会关系的瓦解,使其在社会适应上存在问题 2、社会交往出现障碍 陈某回归社区后,大多时间在家里读书看报,不愿意与他人交往,出狱1年多来没有交过新朋友。仅维持与部分老朋友的联系。自尊心较强的他害怕被人挖苦和嘲笑,更害怕他人知道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因此他选择了逃避。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浅析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未来发展 专业:09 社会工作班级:(2)班学号:1311209047 姓名:陈开富文章摘要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9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战略”首次研讨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此次会议的召开是对我国过去发展社会福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为继续、加强社会福利在中国的发展确立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本篇论文简略的概述了社会福利在传统中国以及现代的发展,并从过去和现在发现一些社会福利发展的弊端、不足之处,同时找出相对应解决措施。从社会福利的前世今生分析,更好、更全面的为社会福利制度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出谋划策。 关键词:社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传统福利现状分析未来发展 正文 一、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英文写作“Social Welfare”,是国家或社会为其成员提供某些物质或服务,以期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其生活质量的代名词。其目标是“抵消市场出于种种原因给那些难以满足基本需要的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一种处理人们在一生中遇到的如生病、残疾、失业以及年老等危机的方法。 国际上,社会福利的体系分成两大部分; 1、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安全体系),它包括 a:社会救助体系 b:社会保险体系 2、其他的社会福利体系; a:公共福利(国家提供给公民的福利如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的设施和服务)b:地方公共福利和社区服务(公益性和便民性) c;职业福利(劳动安全及保证劳动力的持续使用)

d:公司的集体福利(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忠诚度) e: 国际社会的捐助(教育、医疗、环保、救灾等) 在中国,与国际化社会福利制度相比,中国的社会福利覆盖面有限,社会福利制度尚不成熟。 研究中国这样一个转型过程中国家的福利问题是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的,它可以从一个缩微的角度来看待世界福利社会的发展和变更,对于一国制定和改善的福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中国社会福利发展进程的分析: 第一阶段为计划经济时期,从1956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我们建立起的是低水平的全民福利制度。 第二阶段为包产到户与生产扶贫时期,从1978年到1992年。在农村,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原有公社体制中包含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被废除了;公积金、公益金也逐步减少;五保户费用的承担变得日益困难;合作医疗制度日益荒废;农村公共养老制度基本回归到家庭赡养为主的历史传统。在城市,效率主导型的国企改革砸烂了工人的铁饭碗,城市就业制度逐步放开,无保险体系的农民工制度开始兴起。 第三阶段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从1992年到2001年。市场经济全面推开后,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都以市场为导向来开展改革。但当时所有救济制度的试验都由地方承担费用,覆盖人口相当少。 第四阶段为普及城乡最低保障时期,从2001年到2008年。从2001年9月开始的全面普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行动,要求社会救济要变阳光雨露型为社会责任型,全面普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阶段为普惠型教育福利和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时期,从2008年至今。这一阶段,义务教育开始免费,大学教育开始增加对贫困生的资助。同时也完善了医疗、劳动者权益、农村养老保险和最低保障等方面。 社会福利的发展在传统中国经历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一个过程,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没完整,还未成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有限、各项制度安排的融资机制远未合理定型。 三、中国社会福利现状的分析: 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上重要日程的背景下,中国社会福利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及对中国福利制度的思考 摘要:当代西方主要有社会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第三条道路以及福利多元主义的社会福利理论。本文对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作一简单梳理,并对中国的福利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字:社会福利理论;社会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第三条道路;福利多元主义 一、社会民主主义 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活动 得到自动调节,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在于维护自由和公平的交换制度,社会对处于贫困之中的人没有救助的责任,穷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个人必须提高劳动意愿,才能追求到财富和福利。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福利观。 然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国家意识到要化解社会矛 盾恢复经济就要采取适当的社会政策调整,要采取诸多措施扩大社会福利。这时政府干预开始成为各国执行福利政策的主要理念。二战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以《贝弗里奇报告》为蓝本,英国首先建立了福利国家,之后,欧洲各国纷纷“左转”。福利国家成为社会民主主义的主要产物,也成了随后的时代里主要受抨击的对象。 所谓社会民主主义,就是通过议会式民主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其基本价值观是平等、自由和团结。在对待福利国家方面,社会民主主义认为改良资本主义可以通过福利制度来实现,不一定要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更替来实现。他们认为福利国家有六项功能:消除社会问题及改善受苦群众的困境;通过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全民都可以享受同等的福利,建立更平均的社会;提倡利他主义和社会整合;补偿弱势群体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减少横向和纵向等的不平等。社会民主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建立无所不包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享受的福利国家,为公民搭建起“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

工作心得:做好做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做好做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步伐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统筹理念,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才能在工作中做到站位更高、视野更广,才能进一步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实。 一、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内涵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以人为本要求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要体现人性,要尊重人权,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把符合条件、可以不收监关押的罪犯放在社区执行刑罚并实现再社会化,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罪犯监管改造环节上的具体落实,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的工作理念。 二、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创造物质财富 社区矫正做为一项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似乎与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沾不上边,其实不然。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是经济发展之本。无论是从国家这一宏观层面看,还是从个人这一微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工件都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减轻国家的财政投入负担。刑罚不仅是一种犯罪控制手段,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国家维护监狱的设置和运转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专家2002年的估计:我国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可能要超过1万元,这仅是监狱运作的费用;如果把监狱的资金也算在内的话,这个数字要超过14000元。巨大的监狱成本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沉重负担,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而非监禁刑主要针对轻微犯罪者和社会危险性小的罪犯,它不需要固定的监管设施及大量的监管人员,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节约行刑的保障成本。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所体现的经济效益主要在于通过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在押犯爆满问题,减少国家的经费投入,降低行刑成本,为国家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对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改造。 从微观层面看,在社会上服刑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较为自由地灵活就业,从而通过自食其力的工作,达到既完成自身的改造、又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并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效果。XX区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是某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因职务犯罪被判缓刑。判刑前,其家中只有他一人工作,孩子在读大学;此外,他还需资助夫妻下岗、生活困难的哥哥一家并负担侄子上大学的费用。由于他的工资较高,判刑前的生活负担尚可承受。判刑后,他难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他擅长的专业在本地的岗位又很有限,如果没有工作收入的话他的一家及哥哥一家的生活都将立即陷入困境。适逢一家民营企业急需他这种专业人才,当地政府也想作为人才引进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考虑到金某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到当地工作既可以继续发挥他的专业特长为国家作出贡献,也有利于他本人今后的改造和生活,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背景 (2) 第二章系统功能 (2) 2.1区域监控 (2) 2.2警示告知 (3) 2.3信息交互 (4) 2.4档案管理 (5) 2.5考核管理 (5) 第三章技术方案 (7) 3.1手机+腕带标签方案 (7) 3.2GSM腕带标签方案 (8) 3.3RFID腕带标签+GSM读卡器 (9)

第一章项目背景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外服刑,一直通过司法人员、社区自愿者管理,人员缺乏,同时,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在流程、监督上存在管理难的问题。如何行之有效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一直是司法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北京创羿科技作为专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提供商,针对目前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本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中提供方便。 为此,公司研究了三种解决方案,方案采用先进的RFID射频识别技术,结合GSM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了被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提高了矫正管理的效率,使得管理更方便更人性化。 第二章系统功能 2.1区域监控 ●实时位置查询:在设定的时间内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 开安全活动范围,并提供考核依据。 ●随机查询功能:根据特别的授权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随机 查询。

2.2警示告知 ●越界告警:当矫正人员超出安全活动区域,系统自动报 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矫正管理人员。 ●腕带拆卸报警:矫正对象佩戴的创羿腕带标签被非法拆 卸时会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到期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7天,系统会自 动发出警示,保证矫正对象能在规定的期限准时解矫。 ●审核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15天,系统会 自动发出警示,提醒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提交。 ●宣告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30天,系统会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浅谈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摘要】从20 世纪50 年代起,中国逐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体系,对 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可谓至关重要。建立普惠型基本福利,注重社会公正与公平,促进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增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需要着眼改变的几个方面。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还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转型任务尚未完成,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 关键词:福利制度以人为本普惠型福利合理分配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为了消除计划经济下福利主体单一、平均主义和低效率等种种弊端,主张福利与服务的主体多元和民间运作,政府和企业纷纷将福利保障职责推向市场,忽略了社会公正。反思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正确认识改革中的存在的问题,确定未来福利制度发展的方向和内容,将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是一个与福利有着紧密联系的社会学名词,可以将它看成是“社会”与“福利”的合成词。至于什么是社会福利?对此有多种回答,可以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场合,有不同答案。从现有的资料看,各方面对“社会福利”一词的理解主要有五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社会政策”研究中的社会福利概念,大致与社会资源同义,它包括一切有形无形的收入、财产、安全、地位、权利等等。而所谓社会政策是“将我们在社会福利的生产、分配与消费中的社会的、政治思想的和制度的内容,放入到一个我们所期望达到的具有活力的道德与政治结合的标准框架中进行的探索。”这种对社会福利的界定是各种看法中意义最为宽泛的一种。 二是针对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公正采取的一切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和措施,大致与我们目前使用的“社会保障”一词同义。按照这种理解“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一种手段,它的资金来源于专门的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而社会福利的资金则来自一般的国家的财政。 三是一切形式的由政府、社会、单位和他人提供的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政策和服务保障,在词义上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相对应,指享受型而非生存型的社会利益。我国理论界所谓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含义上正是指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三大部分或三大支柱。 四是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一切低于或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收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等。以我国目前的政策为例,除了指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的收入保障、政策优惠、福利服务以外,也包括建设、教育、卫生、司法部门提供的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方面的救助,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采取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各种措施和服务等。 五是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供的针对弱势老人、残疾人、孤儿和优抚对象提供的收入和服务保障,保障标准主要是基本生活,近年来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

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的研究

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社区矫正问题制约解决路径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实践中面临一些困惑与问题,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适用难、矫正力量社会化程度不足、矫正手段技术含量不高等。须寻求有效路径解决这些问题,以推进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 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五年多来,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然而,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惑与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本文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路径略作探讨。 一、关于在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城市开展,总体看农村与城市在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如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扶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则会使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刑事执行的统一性、公正性受到损害,而一旦社区矫正的公正基础受到动摇,其生命力就会走向枯竭。因此,如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较之城市而言,在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这必然影响到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例如,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分散,而国家权力资源的配备不够充足,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能力相对薄弱。再如,成熟的社区矫正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如人格测评、心理矫正技术的引入等,但农村地

区的智力资源、技术资源比较匮乏,很难像城市那样,吸收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的参与,从而影响到矫正手段的科学化程度。总之,同城市相比,农村在开展社区矫正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因此,在农村地区发展社区矫正,应当采取一些政策性扶植措施,同时,必须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设计适合农村特点的社区矫正开展方案。而不能简单照搬城市的社区矫正模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是应当注意的: 一是要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在此问题上,以创造“枫桥经验”而著称于世的浙江诸暨枫桥镇,做了有益的探索。枫桥镇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针对农村辖区面积大,矫正对象比较分散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对矫正对象实行“5+1”监管模式 [1],即从镇司法所、协作站(社区)矫正小组、公安责任民警、村治调组织、矫正对象家属五方面来确定人员,分别落实监管职责。这一社区矫正的“枫桥模式”,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解决农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枫桥式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紧密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的整合功能,“5+1”的社区矫正监管模式正是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种模式值得其他农村地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借鉴。不过,必须明确: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应在国家权力的主导下运行,虽然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应当得到重视和鼓励,并可以成为对农村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帮教的基础性力量,但这种参与不应涉足执法层面。 二是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

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 1.神授说 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25而在我国古代,集行政、司法、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君王,更是常常以“天子”的身份君临天下,替天行罚。如周武王伐纣时所举的旗帜便是“惟恭行天之罚”,26《尚书。吕刑》所谓:“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就是说法官是秉承上天的意志执法的;27而《唐律疏议》关于“十恶”之首的“谋反”注释,更是把神授说法典化了:

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产品使用说明书

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产品使用说明书 一、产品简介 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产品是利用基站为载体,可以对矫正人员的信息、监管区域、定位监管进行管理。监管人员可以通过本产品对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设置监管区域、对矫正人员进行定时定位监管和实时定位监管、若矫正人员违规系统将自动通知监管人员与矫正人员相关情况。本产品可以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方便对矫正人员信息记录。 二、产品定位 为监管人员提供对矫正人员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工具和手段; 为监管人员提供对矫正人员的位置情况进行跟踪并记录; 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并通知监管人员和进行记录; 提供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管理。 三、业务功能说明 场景一、矫正人员信息管理 一、添加矫正人员

1.场景描述 监管人员:在系统中添加本人所负责监管的矫正人员相关信息。 2.系统操作说明 2.1 添加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监管人员登录系统后,在界面左侧的『导航栏』中,打开『矫正人员信息』功能列表,在此功能模块中管理矫正人员信息(如下图所示)。同时支持矫正人员相关信息的修改和删除操作。 通过『矫正人员信息』->『矫正人员信息』管理模块中添加、修改、删除矫正人员。在矫正人员列表中点击『添加矫正人员』,在弹出窗口中添加矫正人员的编号、姓名、选择性别、选择就业就学情况、填写系统定时定位周期(单位:小时)、选择矫正级别、填写年龄、电话(注:此处电话是矫正人员的定位信息来源,矫正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并且不能进行号码呼叫转移)、身份证号、选择户籍所在地、民族、文化结构、选择监管范围(可多选)、所在地址、上传人员照片,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民政福利事业的改革 (1)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①社会福利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②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目标 a.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b.服务对象公众化 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c.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和个人提供支持。 d.服务队伍专业化。 (2)社会福利机构改革 ①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的要求 a.国家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 b.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c.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d.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②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a.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b.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

浅析中外社会福利制度

浅析中外社会福利制度 2012年11月份,在北京的人民大会堂里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保障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将社会保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就社会保障而言,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其地位是空前的。 会议内容中表明,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此次会议的召开是对我国过去发展社会福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也为继续、加强社会福利在中国的发展确立了方向、指明了道路。那什么是社会福利制度呢?一.中外对社会福利的定义 社会福利,英文写作“Social Welfare”,是国家或社会为其成员提供某些物质或服务,以期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保证其生活质量的代名词。其目标是“抵消市场出于种种原因给那些难以满足基本需要的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一种处理人们在一生中遇到的如生病、残疾、失业以及年老等危机的方法。 国际上,将社会福利的体系分成两大部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安全体系)和其他社会福利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其他的社会福利体系中包括公共福利,地方公共福利和社区服务,职业福利,公司的集体福利和国际社会的捐助等。 美国著名的社会政策专家米几利把社会福利定义为:“在社会问题得到控制、人类需求得到满足和社会机会最大化时,人类正常存在的一种状态。”而国内学者基本上同意将社会福利做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社会福利仅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狭义社会福利范畴,”“确切阐述社会福利是件非常困难的事。通常有广义、狭义和专指三种。”“广义的‘社会福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福利’状态所做的各种制度安排……狭义的‘社会福利’则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针对社会病态而提供的社会服务。” 在中国,与国际化社会福利制度相比,中国的社会福利覆盖面有限,社会福利制度尚不成熟。经济决定政治,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还需自身慢慢去探索。目前我国的福利制度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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