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债权价值分析案例

债权价值分析案例

债权价值分析案例
债权价值分析案例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王生龙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wangsl@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6497488.html,

主要内容: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分析

三、答问( Q & A)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最重要的20个问题,展开分析。

1、评估什么?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并不能理解为:为贷款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物,以及债务人拥有的资产等是“不良”。其变现折扣并不是由于资产的质量,而是产生于变现的时间要求,受雇于AMC评估业务,本质上是对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人可以偿还贷款资产线索的查证、资产变现值的估算;经营现金流的判定;其他任何可能偿还贷款的线索以及可回收贷款的判定。

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人可以偿还贷款的3个来源:

1.经营现金流;

2.清算剩余资产;

3.债务重组付出。

判定的是偿债能力。偿债意愿是企业信用的评价,应当不属于价值评估范畴。2、为何划分分析业务、评估业务?

价值分析业务: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

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

价值评估业务:可以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

基准日的价值

◆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

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

值分析业务。

价值分析业务,应当确信受到的限制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3、如何划分分析业务、评估业务?

1.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2.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

因,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3.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4.是否存在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4、分析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披露

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5、评估的是什么?——评估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评估对象

债权资产本身

资产-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评估范围

债务人

债务责任关联人-不但应包括债务人本身,也包括债务连带责任人,具体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关于评估范围和对象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说明评估或分析的对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一般存在两种,一是债权本身,二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往往因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而在报告书中几乎都是因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这样,因没有明确说明评估对象,在瑕疵事项的揭示中,不能说明究竟是何种原因产生的瑕疵。二是没有对债务连带责任人偿债能力进行分析。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和分析业务中的范围,不但应包括债务人本身,也包括债务连带责任人,具体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债权资产价值分析除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外,应当调查债务人责任关联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这是“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分析范围的具体要求。

6、价值类型的不同理解

资产的清算?债权的清算?

《意见》——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委托方在需要将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在短时间内强制清算或变现时,可以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

评估对象是债权本身时,是否存在强制变现?利用债权处臵市场资料,对比分析得出债权的变现价值,属于清算价值类型?还是市场价值类型?

实务中,AMC处臵债权的时间足以支持市场价值类型的定义

假设清算法,适用于“清算价值类型”。

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假设清算法,企业的清算和资产的处臵变现

7、假设清算法——评估的不是净资产

假设清算法评估:是在对可以偿还债务、优先股东、普通股东剩余资产受偿权利等有效资产的评估,之后按顺序,确定AMC作为一般债务人可以获取的剩余资产变现额。

假设清算法评估:当企业只能清算关闭,资产逐个变现前提下,成本法是首选方法。

假设清算法评估:可以整体变现、可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基于“企业现金流”评估的价值,之后按顺序偿还,应当是可选方法。

8、假设清算法——固定资产的评估

运用假设清算法评估有效资产价值,对债务企业而言,设备已经不具持续使用前提,不应以市场价格加计运费、安装调试费的思路作价,应以销售途径确定“二手”设备价格扣减销售费用的思路。尤其是车辆。

9、无效资产确认

划拨土地:

2、担保或抵押标的物:

3、公益福利性设施:

4、职工集资款:

10、安臵职工费用确定

◆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安臵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臵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臵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臵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安臵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臵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

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

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

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臵所得,在支付安臵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11、中介及清算费用的确定

支付的清算费用包括: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

◆进行清算工作的费用;

◆支付公告费用

◆支付诉讼费用

◆支付折旧等其它费用。

清算费用确定:

◆经验?

◆统计?

◆单议?

12、资产变现率的问题

债权

股权

固定资产

时间折扣?

资产功能限制?

市场限制?

债务企业持有股权,转让?清算?

13、综合因素分析法——“企业不存在”的判定

最高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14、准确理解、谨慎把握评估价值——交易价格

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臵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臵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无法考虑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所有因素,价值分析结论与处臵债权资产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

评估功能实践中的偏差

——过分夸大评估定价功能

——将评估结论绝对化

◆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

(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如果这种价格发现机制失灵、低效或成本过高,可以转为聘请专业评估人员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决策,客观上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

◆现阶段在使用评估结论时,对评估结论根据交易实际条件的调整使用,是

政府监管部门、资产交易各方难以逾越的障碍。使评估结论绝对化、唯一

◆评估时,债务企业正在清算,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清算分配额与评估

值的差异。

◆清算分配过程、清算清偿安排,比评估设定的清偿顺序可靠、合法。

◆建议:对于刚刚进入清算程序的或准备清算的、AMC在清算报告出具前能

够处臵完成,可以利用评估结论;对于已经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报告可能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或清算报告在债权处臵现实前,建议AMC另行处理。

16、评估分析结论表达方式的困惑?

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形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区间值的合理性并予以充分说明。

◆价值鉴证?价值咨询?——“皇帝的新衣”

◆区间值,意味着交易价格的范围?

◆区间值风险、确定值风险,那个大?

◆区间形成,是量化难题造成?非市场因素造成?

◆区间形成时表达的“最低”、“最高”,所有价值因素均已考虑?

◆……………

17、无法量化因素的处理困惑?

对无法量化但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的因素应当在价值分析报告中予

以披露。

◆实务中,无法量化因素多于量化因素——披露的界限?

◆AMC——客户,不具根据披露内容,决定价格的意识和能力?

◆价值分析业务中的“综合因素分析法”,强制给值属于量化因素?

◆变现折扣率修正,量化比不量化更为科学?

18、谨慎对待上市公司债务人

对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和关联人的评估,假设清算法是否适用?

◆持有上市公司债权,上市公司能否假设清算?

◆清算中,对于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广大流通股东,是否按一般股东对待

——先偿还债务,再实现股东剩余受偿?

◆建议采用预测现金流的方法,分析债务人偿还能力,进而实现债权的可

能及额度。

19、与法律尽职调查的对接

改制评估国有产权转让评估--审计与评估的对接--审计确定账面价值评估依此作价

不良资产评估--律师与评估的对接--诉讼状态的确认,合同等法律文本的有效性

◆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的企业大量存在着诉讼或资产被查封的情况。诉讼有

判决、执行、上诉等等程序。

◆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大量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性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大量的法律关系。涉及众多的利益关联方——投资人、

债务人、担保人、主管部门、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

上述情况都必须借助法律专业,进行尽职调查后出具专业意见。评估师对各种法律状态下的的资产价值,进行估算。

◆法律尽职调查的局限:律师事务所调查到的资产线索可能还是不完全的,

评估机构必须重视需要自己所进行的现场勘察和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查询到资产线索并进行法律分析,而评估师则应在此基

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分析。

20、披露问题

◆债权价值分析结论,应明确说明价值评估报告与价值分析报告的区别,关

键是结论的准确性以及在使用中的参考作用的大小。

◆价值分析结论是在无法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的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

见,作为处臵债权的参考依据,其作用降低,报告书中,应明确说明该事项。以使监管方了解分析结论的存在的瑕疵,并充分理解分析结论实现价值与分析结论本身价值可能存在的差异。

◆鉴于该情况,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评估机构应确信并披露:尽管受到限制、

无法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但受到的限制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等类似内容。

◆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评估师“应当建议委托方在参考价

值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臵方案及资产处臵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请补充该内容,以使资产管理公司灵活使用价值分析结论提供合法、专业的依据。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分析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需要研究的课题很多,本次通过两个案例,研究两个问题:

1、资产包评估问题

2、价值分析业务的综合因素分析法的问题

案例一:

某AMC持有的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

一、案例背景

◆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1997年向建设银行借款800万元,月利率

7.0125 ‰,合同起止日期为1997年12月19日——1998年6月18日,

贷款性质为担保,担保人为某商贸公司。

◆上述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保证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

◆2004年6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所属AMC;2004年11月,该AMC

又将该债权移交给另外一家AMC。

◆转让的债权本金为800万元,利息为379万。

◆2007年4月,受让该债权的AMC拟通过市场出售该债权。为此,委托北

京一家评估机构对该债权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基准日时债权本金800万元,利息为

677.84万元。

二、评估情况

◆业务类型——价值分析业务

◆采用的价值类型——清算价值类型;

◆分析方法——综合因素分析法;

◆分析范围债务人、担保人;

◆分析结果:该债权的清算价值为73.89万元-221.68万元,其中:优先偿

债能力为零,一般偿债能力为73.89万元-221.68万元,补充偿债能力为零,债权本金回收率为9.24%-27.71%。

三、报告分析

绪言

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以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AMC北京办事处拟确定对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债权资产可回收价值所涉及的项目全部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分析,对该项目的可偿债资产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在可取得资料、可获取调查途径并实施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本项债权可回收价值实施了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和测算,现对AMC北京办委托我们进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本项债权在2006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清算价值提出分析意见。

分析-可回收价值与清算价值是否同一概念

处臵方式类型及定义

根据为东方北京办卖方定价的事前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师、律师及北京办事处人员对本债权项目尽职调查收集的信息分析,本债权项目建议归为快速变现类资产。

快速变现类资产,是指经过尽职调查,债务人基本无可偿债资产或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没有价值提升空间,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价值持续贬值,不进行快速处臵会导致回收价值递减的债权。

分析-债务人没有可偿债资产,如何偿还债务,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方式?

价值类型及定义

经评估人员调查分析及与办事处经办人员的充分沟通,本项目建议采用快速变现的方式处臵,故测算的债权价值采用清算价值类型,供委托方处臵该债权提供价值参考信息

分析

1.债权资产清算?实现债权对应资产的清算?债务企业清算?

2.债权快速变现,清算价值类型?市场价值类型?

债权价值分析范围和对象

本次债权价值分析范围为AMC北京办事处应收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本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范围包括对一般主债权、一般担保债权的分析等。债权价值分析对象为与上述债权有关的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和相关负债,及其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分析

1.从评估方法看,实际上分析对象应当是债权本身;分析范围包括债务人、

担保人、抵押资产。

2.报告中描述的分析对象,有关债务人的整体资产、负债及或有资产、或有

负债,与实际操作完全不符。

尽调小组调查及勘察情况

工商资料查询情况:根据卷宗信息记载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实地勘察情况:债务人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尽调没有找到企业相关负责人,但根据潘总(该个人为关联人)介绍,该公司经营上面临困难,公司连年亏损,目前该公司正常年检;保证人北京南桂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尽调没有找到该企业。

分析-

1.工商资料查询,完全依赖于档案、律师?

2.关联人介绍情况能否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调查

(三)房地产调查情况

根据卷宗资料,律师在房产、土地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查证到在债务人、保证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及土地。

(四)债权诉讼情况

卷宗中未见该笔债权的诉讼情况。

(五)律师意见

根据卷宗中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债权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

分析

1.仅仅做了上述调查工作,是否能够反映评估程序的履行?

2.看不出现场工作是如何进行的,应当说,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因为从过

程可以判断结果。

分析方法

债权价值分析方法

本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目的是为委托方确定接收建行可疑类债权的价值提供参

考,评估人员依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等了解的情况,对该项快速变现类债权资产的清算价值主要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进行分析分析

◆债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首先应选择业务类型;

◆选择综合因素分析的方法依据?

债权价值分析过程及结论

1.优先偿债资产分析

该项债权无优先偿债资产。

2.一般主债权偿债能力的分析

债务人为管理咨询类企业,目前处于存续状态,目前正常年检;根据潘总介绍,该公司经营上面临困难,公司连年亏损,目前勉强维持,但卷宗相关资料并没有显示企业存在可执行有效资产,这都对债权的回收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债权回收有很大的难度,但公司目前存续处于开业状态,分析仍有一定的回收,一般偿债比例约为5%-15%,则回收金额为14,778,413.30×5%=738,920.67元至14,778,413.30×15%=2,216,762.00元。

3.补充偿债能力分析

保证人××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尽调过程中没有在其注册地址找到该企业,在网络媒体上亦没有查找到保证人的信息,在工商登记处的电话已经为空号,保证人实际已经查无下落;卷宗资料中也没有查到保证人可以偿债的有效资产,因此保证人的一般偿债能力为零。

4.债务企业整体偿债能力分析

通过综合因素分析法对以上债权价值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AMC北京办持有的债权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回收金额为738,920.67元-2,216,762.00 元。

上述为该报告得出结论的全部内容:

问题:

1.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按5,15%确定分析值,缺少因素分析内容、或

分析了那些因素、并如何得出的5%,10%?

2.如何体现清算价值类型?

3.按目前的评估报告思路,以债权本息和的一定比例(5、10%)确定分析值,

如果再过一段时间,评估值势必增加(因为利息增加了),是否符合一般逻辑?

4.到底是可以量化的,还是不可量化的?

5.按报告披露的所有信息,73—221万元的回收价值,究竟有什么信息证

据?不得而知。

案例二:

某Amc打包出售282户债权

一、案例背景

◆某AMC从另一家AMC接受内蒙古全区可疑类贷款,共计282户,债权金额

见下表。

◆上述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保证人未能及时偿还借款。

◆2006年4月,受让该债权的AMC拟通过市场出售该债权包。为此,委托

内蒙两家家评估机构对该债权包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3月20日。基准日时债权本金115,885.93万元,

债权总额为192,194.60万元。

◆该资产包,AMC聘请两家评估机构进行。

◆业务类型——价值分析业务

◆采用的价值类型——清算价值类型;

◆分析方法——1+1+1+1+1+……+285.有的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有的对抵

押资产进行评估。

问题:

1.1+1+1+………+282的模式,批量评估,与单户评估是否存在差异?是否

应考虑批量出售时的价值优惠?

2.同样回收比例的结果,对应债务人的“综合因素”是否应一致,或者是否

需要制作因素分析表,统一赋值?

3.是否应分析不同行业对债务企业的影响,进而分析同样的因素不同的取

值?

4.汇总时,将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业务合计,其作用如何界定?

5.对如此大量的债务企业,是否存在地方政策对价值的影响?

6.资产包内存在上市公司,存在部分优质资产,同样采用折扣的方法,是否

与债务企业经营实际、资产实际相符?

7.以债权的一定比例确定评估值,债权的金额直接决定评估值,是否意味着,

随时间的延长(债权利息增大,债权增大)评估价值会增加?

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汇总

目录 某服装公司成功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 2 - 青岛某纺织公司融资.................................. - 4 - 融资外包成功案例解析................................ - 5 - 武汉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 6 - 深圳“评信通”融资平台............................... - 7 - 支持“评信通”制度创新,创立中小企业融资的深圳模式......... - 9 - 当前话题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的12种方式 ................ - 15 - 宁波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经典案例介绍...................... - 17 - 宁波某机械厂融资案例............................... - 18 -

某服装公司成功中小企业融资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向银行申请65万元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 背景资料:该公司是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规模属小型(其品牌开发和竞争能力相对有限),主导产品为混纺针织服装,外销市场主要为欧洲地区。一直以来,纺织业是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之一,但也是与欧美国家发生贸易摩擦最大的行业。 1、借款人有良好的从业经历,有一定的个人负债。 借款人从事商贸业务18年,开展服装生产经营多年,与国外客户建立较为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购销渠道畅通。借款人于2005年6月24日在我行获得个人投资经营贷款300万元(以现有工业厂房及宿舍楼作抵押担保),期限至2008年6月24日,现余额约为220万元。另于2001年7月在他行有一笔住房按揭贷款95万元,期限至2011年7月,现余额约为58万元。信贷管理系统显示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良好。 借款人家庭拥有3处房产(其中一处为现有我行贷款抵押物,一处为办公场所用于本笔贷款抵押)和一块地块。公司产品100%外销,2003年出口额约200万美元,2004年出口额250万美元,2005年出口额450万美元。2006年1季度出口额已达到150多万美元。大部分出口结汇在我行。 2、企业的经营规模小和自有积累少 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2004年2005年2006年3月 资产总额849 793 809 流动资产800 738 701 应收帐款385 499 416 存货233 117 128 流动负债450 174 199 其他应付帐款420 153 121 负债总额450 428 430 长期借款0 254 231 所有者权益399 365 379 未分配利润177 143 157 主营业务收入2069 3734 903 净利润117 96 14 资产负债率(%)53 54 53 流动比率(%)178 424 352

债权法专题研究报告

债权法学调查研究报告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系别:政治法律系 班级:法本102班 学号:2010724224 姓名:刘贺

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摘要】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假设张某和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对刘某连带地负责,张某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李某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刘某只是向张某提出了履行请求,张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和李某一起履行呢?如果因张某和李某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否要对刘某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

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我国把不可分之债同连带之债混淆。所以有必要区别一下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样有利于我国立法对不可分之债完善。下面我将来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来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来划分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因而,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

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供应链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报告_图文

供应链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报告_图文供应链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报告 目录摘要: 一、贸易融资 1、贸易融资 2、贸易融资表现方式 3、贸易融资服务方式 4、国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 二、供应链融资 1、供应链融资 2、供应链融资产品类型 3、供应链融资的业务模式 4、国内主要的三种供应链融资模式 三、供应链贸易融资案例 1、供应链运营模式 2、深圳怡亚通供应链融资 3、厦门优传供应链融资 4、深圳腾邦物流供应链融资 四、供应链的金融服务分析 1、供应链的金融服务 2、供应链企业如何控制资金风险 一、贸易融资 1、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对贸易 双方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 境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口证业务时,利用国外代理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条件,延长信用证项下付款期限的融资方式。 传统的贸易融资产品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进口代付以及福费廷等。 2、贸易融资表现方式 (一)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 (二)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账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 (三)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四)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 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 (五)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六)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 额的融资方式。 (七)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3、贸易融资服务方式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课堂练习

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课堂练习 判断题: 1、保理通常可以提供100%的融资额度,而福费廷却不能。 A、对 B、错 答案:b 题目解析:福费廷常可以提供100%的融资额度,而保理却不能。 2、部分保证金开展、进口代收押汇业务均要占用进口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A、对 B、错 答案:a 3、信用证和托收都有银行参与,因此都是银行信用。 A、对 B、错 答案:b 题目解析:托收结算方式下,托收银行、代收行均只是接受委托行事,不提供银行信用。 4、福费廷可是出口商获得高达100%的融资额度,而且不占用出口商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A、对 B、错 答案:a 5、含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的信用证不能打包贷款,但限制提供融资的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可以打包贷款。 A、对 B、错 答案:b 题目解析:限制融资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不能打包贷款; 6、L/C 项下出口押汇,即期L/C 须单证相符,远期须承兑。 A、对 B、错 答案:a 7、无论是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还是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提供出口押汇的银行对受益人均有追索权。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保理分为回购型(有追索权)和非回购型(无追索权) 8、出口发票融资发生在货物出运之前。 A、对 B、错 答案:b 题目解析:出口发票融资是出口商在货物出运之后,银行凭其提供的出口发票向其提供部分应收货款融资,并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

益人(即出资,如果不能按期从境外收回款项,对受、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保理或福费廷融9.口方)均无追索权。 A、对 B、错 答案:b 10、出口押汇即可以是信用证项(L/C)下出口单据,也可以是D/P、D/A 方式下出口单据。 A、对 B、错 答案:a 单选题: 1、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的主要区别不包括()。 A、使用的货币不同,而且货币活动范围不同 B、支付工具不同 C、金额大小不同 D、遵循的法律和规则不同 答案:c 2、以下哪种结算方式,出口商的风险最大? A、预付货款 B、跟单信用证 C、跟单托收 D、赊销 答案:d 3、以下不是结构性贸易融资特征的是: A、不完全现金保证 B、期限一般为1 年 C、与贸易融资产品挂钩 D、配套境外远期购汇交易和/或境外远期资金交易 答案:a 4、以下属于进口贸易融资的是: A、信用证打包贷款 B、出口保理 C、结构性贸易融资 D、福费廷 答案:c 5、以下哪项属于出口贸易融资? A、部分保证金开证 B、进口押汇 C、福费廷 、结构性贸易融资D.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正文

国际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 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二.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三.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四.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五.案情: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

企业财务管理案例分析

财务治理案例分析详解 资金是企业生存与进展的基础,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血脉,其高流淌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极易引发贪污、诈骗、挪用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的内部操纵制度,加强企业资金的治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减少和幸免损失白费。而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操纵度,应针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项风险点,对业务流程重新组合,按照“职能分割,制约监督”的原则,建立业务治理、风险治理、财务治理三位一体的治理操纵平台,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操纵,和事后监督的操纵体系。 (一)事前防范,建立科学的财务操纵体系及明确的规章制度 集中、统一的财务治理体制是目前较为先进科学的体制,其运作模式为“三个统一、一个体系”,即资金治理统计核算统一、会统一、财务人员治理统一,和一套科学的财务分析评价体系。 而资金集中治理又是财务集中治理的重中之重,包括资金预算集中治理、融资集中治理、银行帐户集中治理和现金集中治理四个

方面。资金预算集中治理是指依照企业年初审定的财务预算,核定年度资金额度,集中治理投资资金,引导资金流向企业战略重点业务上;融资集中治理是指企业将银行贷款权、贸易融资权、对外担保权统一治理起来,有效操纵资金使用风险,杜绝由于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银行帐户集中治理是对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审批制,强制核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帐户,并通过安全有效的网络系统时时监控资金流向,操纵业务违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金集中治理的核心为收支两条线,即治理部门按照核定的资金预算及所属单位申报的资金用款额度,拨付资金;所属单位的所有收入资金均按规定的上划途径上划至集团公司的账户内。通过资金的集中治理,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利用集中的闲置制资金能够大量归还外贷资金,内部调剂所属单位的资金余缺,从而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而且将集团内的闲置资金统一运作,也能大大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财务治理体制确立后,就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操纵度实施,包括《公司财务治理方法》、《公司预算治理暂行方法》、《公司产品销售结算治理方法》、《货币资金集中治理操作程序》、、《银行帐户开立、变更、关闭的审批程序》、《公司债务融资治理方法》、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防御对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债权法案例

案例:甲欠李某30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和朋友乙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并请朋友丙作保证人。现债务到期,甲未予清偿。问:若李某欲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如何行使? 答案:李某应先行使对甲的房子的抵押权,不足的情况下,再请求乙或丙承担他们应负的担保责任。主要法条依据是《物权法》第19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本案涉及各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债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本人之物得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包括保证和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首先应当以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满足债权的实现,不足部分再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的,就放弃部分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使第三人的保证与第三人的物保处在同一个水平,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的物保的,若事先未对担保的范围作明确规定,则债权人不必先就第三人的物保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可以自行决定,要求保证人或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张为李承接加工一批包袋,约定加工费50万元。先张已完成包袋的加工,但李迟迟未付加工款。张多方打听,李确实资金紧张。但李的妹夫赵某欠李某100万元,始终未还,李也从未催讨过。于是,张将李和赵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向他清偿100万元。问:张能否请求赵清偿100万元? 答案:张请求赵清偿的应是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因代位权的行使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张对李的债权是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73条。本案涉及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出,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代理权,代位权的行使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并应满足下列条件:1.须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这些权力以合同上的债权最为常见,但不限于合同债权,如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亦可成为代位权的客体》2.须债务人有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不存在障碍。3.须债务人已经迟延履行。4.须有保全债权之必要,即由于债务人不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使其应增加能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致使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债权人只需向法院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无需行使代位权。5.须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下列权利须由债务人本人行使,不能代位:(1)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人身伤害的赔偿金请求权;(2)不能扣押的权利,如劳动报酬请求权;(3)以债务人的特殊技能为内容的债权等。6.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代位权行使是应注意的问题:1.应以保全债权为必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保全本债权即可,并不要求行使债务人的全部权利。2.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权人能否直接受领或者债权人要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传统民法主张“入库原则”,即第三人的清偿结果应纳入债务人的财产,成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受偿。法理依据是代位权不是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应理解为允许债权人直接受偿。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所为之行为,应视为是债务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可基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而对抗债权人。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借款到期,甲不能还债。乙得知:1.甲曾借给其妹150万元,因妹妹一家遭遇不幸,甲已明确表示放弃这笔债权2.甲曾以自己的别墅作抵押,担保其弟弟向银行借款200万元,3.甲现在半卖半送以30万元的低价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当官的朋友。问:如果你是律师,应如何向前来咨询的乙提供法律帮助? 答案:建议乙请求法院撤销甲的上述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恢复其财产状况,使其有能力清偿债务。主要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是

贸易融资业务方案

贸易融资业务方案 一、企业基本概况 福州市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23层03室,福州市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是福州地区较大型的粮食收购、批发企业之一,是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长期合作伙伴。公司实际控制人即为法定代表人王燕。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业务量发展逐年递增,201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净利润1559万元。截止2012年5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3996万元,净利润744万元。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 1.列出本次授信的优势和劣势; (1)经营规模优势 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主营玉米、小麦和稻谷的批发、零售,公司采用与当地粮管所挂靠经营的模式,同时直接向农户采购,货源充足有保障,且配套高效便捷的物流、完善的销售网络。截止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1535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达15348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51674万元,净利润1559万元。 (2)此次综合授信由王军提供其个人房产(位于宁德市区,共计15套房产,面积㎡,评估价值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100%,银行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

(3)商业承兑汇票指定收款人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且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同意在银行办理三个月商票质押转开银票业务。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为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厅认定的省级粮食购销企业、省级动态储备粮管理企业,是福建省赴东北地区统一采购玉米享受财政补贴的指定采购企业,是国家粮食局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商票具有无因追索上手交易方的性质,可有效降低风险。 (4)买方保理对象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均为省内知名企业,要求货款回款需回到银行保理监管专户,操作流程按照银行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5)国家政策支持:面对新形势国家发改委、粮食局,出台了《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快粮食流通行业的发展,支持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销售规模。福州市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省内大型粮食贸易企业之一,购销渠道稳定、健全、网络通畅,对保持省内粮食市场稳定运行,维护省内粮食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4)相关风险:主要风险在于粮食批发行业的风险,粮食需求以及价格的波动,导致的企业盈利变动的风险。但由于福建、广东作为粮食主销区,供应不足,加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对玉米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该公司主要通过采购粮食再批发给下游粮食和饲料加工企业,盈利模式稳定可靠,授信风险较小。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