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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稿)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试行稿)》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电建[1995]449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19

【实施日期】1995.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机组移交

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1995年7月19日电建[1995]449号)

为提高火电机组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促使机组投产后能尽快按照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要求,安全可靠、稳发满发,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我部总结了各地近期开展“基建达标”工作的经验,组织制定了《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稿),现印发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与意见及时告知部建设司。

一、总则

1.为提高火电机组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促使机组投产后能尽快按照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要求,安全可靠、稳发满发,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考核评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200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基建移交生产达标的考核。200MW以下机组参照执行,进口机组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考核。

3.考核分预检、复检两次进行。预检由网、省局或其它业主自行组织;半年试生产期满后进行复检,由电力部主管部门组织。

二、达标必备条件

1.机组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并满足《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要求,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完成整套试运行。

2.在本台机组施工期间,未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未发生累计死亡3人的上报事故。在试生产期间,未发生人身死亡或一次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及特大设备事故。

3.五项考核项目每项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考核项目

1.安全管理

2.设备管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施工工艺及文明生产

4.调整试验

5.技术资料管理对五项考核项目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具体规定见附表。

四、考核程序

1.在半年试生产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生产等单位对机组进行自查完善,整改合格后向网、省局或其它业主提出预检申请。

2.网、省局或其它业主组织预检,符合本标准后,应在半年试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电力部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3.电力部主管部门接到网、省局或其它业主申请后,组织复检。

五、奖励办法

1.复检完毕,凡符合达标标准的,由部命名“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投产机组”,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明确)。

2.凡获达标机组称号的有关设计、制造、施工、调试、运行以及建设单位,将在其业绩中载入相关内容。

3.考核后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命名,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由部建设协调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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