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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规定(修改)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规定(修改)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规定(修改)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需要,规范和统一外派工作人员的住宿、就餐标准,以使办事处的管理规范化和合理化,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一、外派人员驻外补贴办法

1、出勤补贴标准:公司外派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宿,并每人每天给予60元的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累计驻外满15天(含15天)以上者发放此补贴。

2、通讯费补贴标准:驻外人员的通讯费补贴(不含公司通讯费补贴)高管按200元/月,中层按150元/月,员工按100元标准补贴。办事处安装固定电话,话费凭当地电信局发票另行报销。

3、交通费补贴标准:驻外人员在所驻地区原则上不予补贴交通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又无法提供交通工具时,驻处人员须请示分管领导,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租用其他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可据实报销。此外,外派人员采取内部调剂休假的办法,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月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休假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天。在公司无法为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驻处人员往返交通费用(限乘大巴或中巴)可由公司据实报销。

4、一般性出差补贴按公司原有制度执行,每人每天补贴30元。

二、外派人员驻外管理办法

1、为节省成本开支,公司从业人员(含正式工、派遣工及外协

单位人员)到外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出差时,一律应在办事机构入住(如确定床位已满无法安排的情况除外),不得报销其他住宿费。在外地办事机构床位已满(仅指按规定住人的床位)的情况下,方可在外入住,入住地点应在公司指定的酒店或宾馆。

2、公司员工到外地办事机构出差时,必须在出差前、后及时到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办理外出登记手续,记录出差时间、地点、期限,作为外出期间考勤的依据,便于计算出差补贴。

3、办事机构对每天的住宿情况应有登记(含住办事机构及指定酒店的人员),以便核查。办事机构原则上不提供给除公司员工外的人员住宿,如有空床位情况可酌情安排相关业务来访人员,但不得影响本公司员工入住。

4、外地办事机构的伙食费、住宿杂费实行集中管理,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此笔费用循环预支使用,由公司指定的人员保管,岗位发生变动时必须与财务结算清楚。对于住在办事机构人员在内部食堂就餐者,公司实行餐费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中餐、晚餐各10元)用餐人员在就餐前签字登记(所请炊事员操办即可),住宿杂费为生活日用品开支,如洗涤用品,限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每月底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用餐情况统计并经相关报销流程后于月末至财务部报销。报销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补贴标准计算的费用。

5、未经办事机构安排擅自外住人员、或非公司员工,办事机构不提供就餐,如就餐由办事机构自行收费。 (按早餐5元/餐,中、晚餐10元/餐标准),公司不予报销。

6、办事机构经办人应认真据实统计住宿就餐情况,机构领导应签字确认,并保留所有原始记录及记账,财务部随时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多计的费用或记入不应报销人员的费用,在以后报销中将倒扣该办事机构多计费用的双倍额度,以作惩罚。

7、当原住办事机构出差人员离开办事机构所在城市至外地出差,当天无法返回办事机构需住在当地旅馆时,应作为正常出差报销住宿费,公司不再补助餐费。

8、外地办事机构招收的本地员工在当地工作不享受全额补贴,只享受8元/餐的午餐补助。

9、餐费补助由外地办事机构食堂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如略有盈余,可用于适当改善伙食,但不可大吃大喝,公司不再报销任何有关其食堂的其他费用。外地办事机构对该费用应专人管理,对此款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及时、准确记账(对收款部分应附在本院报销单据的复印件;付款部分应附相应的发票或收据,原则上为超市购物小票),编制月报表(见附件),并将有关情况在次月初在公司内通报。公司财务部将随时组织对账目进行抽查,如查出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10、其他费用:驻外人员因公需发生其他费用,应先向办事处负负责人请示,同意后方可开支,否则由个人承担,

此规定自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外派人员补贴制度

外派人员补贴制度 1.总则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外派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及定义: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 (2)在外连续30天以上的人员。 3.外派和出差的区别: (1)外派是指:因公需要,被公司派往其他工作地点,需要超过30天以上,到原工作地以外地区完成上级指派的工作。 (2)出差是指:因公需要,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完成某项上级指派的任务,当天不能返回需在外住宿,且连续时间一次不超过30天(含)。 注:出差管理办法详见员工手册。 4.外派审批: 外派由公司决定后,由被派往人员填写《外派审批单》,并送至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和财务部备 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填写《外派审批单》,应邮件申请并走邮件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 5.发放形式:项目以每月在工资中以津贴形式发放。 6.外派津贴标准 (1)城市划分:根据员工手册出差制度城市划分为准。 (2)外派补贴标准:外派补贴含餐费补贴、市内交通及通讯费,其他因公产生的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原则,具体细则如下: i.员工被派驻在外地30天(以上),应按照本规定在当地租房。如特殊情形须总监以上批准。标准如下: 外派津贴 城市级别住房津贴 (含交通、通讯、餐费补贴) 4000元/月 3000元一线城市 /月 2500元/月3000元/二线城市月 2000元/月三线城市 2000元/月以上津贴形式在工资中统一发放,外派时间中超过30天但其中某个月不足30天的ii. 按实际外派天数发放相应津贴;外派的员工薪酬里不再提供额外的午餐补贴。iii.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2000iv.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最高可报销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

下派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选派干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加强我市挂职、外派干部的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外派干部,是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和培养干部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在编在岗干部中,有计划地选派到中、省、广安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外发达地区以及市内所辖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包括中、省、广安市确定的上挂和帮助工作的干部。挂职主要包括市级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挂职,市内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乡镇(街道)干部到我市市级机关挂职;外派主要包括我市干部到外地机关或企业挂职。 第二条工作总则 (一)挂职、外派干部管理归口在市委组织部。 (二)挂职、外派目的:提高年轻干部综合素质,整体推进基层工作,增进与部门、行业、区域的沟通交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业务知识精的干部队伍。 (三)挂职、外派原则:坚持按需选派、计划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挂职、外派干部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基层工作,综合能力较强,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应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有一定数

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需要挂职、外派干部的单位可在每年6月、12月分别向市委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需要挂职、外派的人数、挂职、外派干部的来源、基本条件、挂职时间、承担的主要工作等。 (二)计划。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全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参考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干部挂职、外派计划,报市委审定。 (三)推荐。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按照市委组织部分配的挂职、外派干部名额,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报送材料包括:建议人选报告、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现实表现等(含电子文档)。 (四)酝酿。市委组织部审查后,充分征求有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后,提出挂职、外派建议方案。 (五)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或会签。 (六)任职。下派干部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数。下派干部任职手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任职程序办理;上挂广安市及以上部门的干部任职由上挂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或上挂单位安排挂任职务;外派干部的任职由市委组织部与派入地协商,由派入地安排挂任职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派干部情况应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外派公司,实现集团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集团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公司(简称“外派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3 职责 由外派公司所属业务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职务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派人员能力要求 5.1.1基本资格 (1)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熟悉集团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3)担任外派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其余管理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 (4)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资与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派出。 5.1.2任职要求 (1)全面完成集团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2)维护集团整体的利益和形象。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 (4)遵守外派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5.2外派程序 5.2.1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或集团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或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集团内部甄选或向社会招聘。 5.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外派公司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集团和外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5.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派遣函(加盖公章),外派人员持派遣函和《岗位说明书》前往外派公司报到。 5.3员工关系 5.3.1外派人员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外派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3.2外派人员在外派公司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公司工作的,由集团与外派公司双方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5.3.3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由外派公司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外派公司高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外派公司标准发放;低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原单位标准发放。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外派公司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5.3.4外派人员应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公司所在地缴纳,由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 5.4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5.4.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外派公司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集团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5.4.2经营管理类人员工作职责 (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2)经营计划管理 (3)流程制度管理 (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集团报告: a.外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肯实业集团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洲中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正式入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适宜于派驻的人员是指: (一)上述公司总部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二)上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 第六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公司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八条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 第九条外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根据业务发展与项目进度需要向公司提出驻外人员需求;

(二)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其项目人员编制;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派驻人员的推荐; (四)分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外派决定进行公告、并开具《外派人员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 职务等信息; (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员工在发布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七)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派驻人员实行派驻前岗位培训。 第五章派驻人员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应接受公司业务管理部门重大事件安排,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派驻人员定期参加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例会和业务交流,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派驻人员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例行工作汇报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 (四)派驻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人事调动、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审核、 办理;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派驻人员的薪酬管理、职位晋降实行统一管理; (六)派驻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派驻区域(项目)审批后执行,审批权限参照《差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派驻公司(项目)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区域(项目)直接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对其负责; (二)派驻区域(项目)对派驻人员的薪酬调整、职位晋降有建议权; (三)派驻区域(项目)负责派驻人员绩效考核,每季一次上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具体见《绩效考核体系》);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费用由派驻区域(项目)承担。 (五)派驻人员在项目服务期间,项目奖金结算方案另行约定。 第六章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派驻区域(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一)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派驻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派驻区域(项目)的工作流程、办公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出差外派补贴制度

出差外派人员补贴制度(暂行)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外派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外派员工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外派指被公司派往上海市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15天(含)以上,累计1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在当地招聘人员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累计15天以下,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人事部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人事部核

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或火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如有特殊需要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见下表)”出差申请表“、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1. 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事专员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 70 20 50 10 相关说明:、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

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工作,规定驻外津贴,提高驻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性,根据《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派出的驻外人员,以及在公司管理的单位工作的,且上级公司明确由公司对应管理的驻外人员。 第二章驻外人员规定 第三条驻外人员是指因经营发展及业务需要,经上级公司或本公司批准,外派且连续工作(不含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符合如下情形的人员为驻外人员 1、符合区域公司交流人员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委派财 务人员; 2、派驻受托管理合资公司工作且家庭和工作不在一地的我方 高层管理人员及委派财务人员; 3、公司派驻省外工作的人员以及派驻工程项目工作的人员; 4、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为驻外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驻外人员类别 (一)A类:公司管辖区交流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委派财务人员;

(二)B类:派驻本部辖区以外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C类:参加工程项目工作人员; (四)D类:除以上类别外的中层干部及基层人员。 第三章驻外人员津贴规定 第六条驻外人员津贴标准 1、生活津贴:驻外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辖区人员交流规定)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600元/人月; (3)C类人员标准为省内500元/人月省外800元/人月; (4)D类人员标准为300元/人月。 2、配偶津贴:驻外工作满一年且因驻外导致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已婚驻外人员,每月发放配偶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 (2)B类人员标准为800元/人月; (3)C、D类人员标准为400元/人月。 3、租房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公司均须提供住宿条件。若驻外工作地需要员工自行租房解决住宿的情况,驻外人员每月可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租房费用,且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津贴标准。津贴标准如下:

外派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人员选定 1、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在深圳地区范围内选定适合外派项目人员。 2、公司采取自愿报名和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将根据项目需求与员工综合素质条件,向公司领导提交外派人选方案。 3、人力资源部将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自愿报名、四年内未外派两项条件优先的原则选择人员。 4、一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将与外派人员进行谈话,公司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 二、外派工作职务级别与时限的确定 1、本规定的外派人员是指由深圳总公司派往外地分公司、管理处、顾问项目工作的员工。 2、外派工作职务是指外派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外派工作职务不等同深圳相同职务的级别,即外派工作职务与深圳职务不是同名同级。 3、外派期间,外派人员的深圳职级调整与深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期间调整深圳职级的,须经公司按晋升程序考察、审批后才能调整。调整后,执行新定职级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4、原则上外派时限为派驻项目合同期的期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合同期延长造成外派时限随之延长的,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但外派最长不超过4年(自愿外派的情况除外)。 三、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1)外派人员自外派的下月起工资上浮一等。 自2004年8月起,连续外派每满二年,可将外派时上浮的一等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等级(即外派工作结束调回深圳工作后仍保留这一等工资),然后再上浮一等工资。该项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两次(即连续外派四年后工资将不再上浮)。 (2)上浮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等级时,根据员工外派时的深圳职级不同设定相应的最高固定工资等级。

(完整版)外派人员补贴制度

外派人员补贴制度 1.总则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外派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及定义: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 (2)在外连续30天以上的人员。 3.外派和出差的区别: (1)外派是指:因公需要,被公司派往其他工作地点,需要超过30天以上,到原工作地以 外地区完成上级指派的工作。 (2)出差是指:因公需要,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完成某项上级指派的任务,当天不能返回需在 外住宿,且连续时间一次不超过30天(含)。 注:出差管理办法详见员工手册。 4.外派审批: 外派由公司决定后,由被派往人员填写《外派审批单》,并送至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和财务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填写《外派审批单》,应邮件申请并走邮件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 5.发放形式:项目以每月在工资中以津贴形式发放。 6.外派津贴标准 (1)城市划分:根据员工手册出差制度城市划分为准。 (2)外派补贴标准:外派补贴含餐费补贴、市内交通及通讯费,其他因公产生的费用采取实 报实销的原则,具体细则如下: i.员工被派驻在外地30天(以上),应按照本规定在当地租房。如特殊情形须总监以 外派津贴 城市级别住房津贴 (含交通、通讯、餐费补贴) 一线城市4000元/月3000元/月 二线城市3000元/月2500元/月 三线城市2000元/月2000元/月 ii.以上津贴形式在工资中统一发放,外派时间中超过30天但其中某个月不足30天的按实际外派天数发放相应津贴; iii.外派的员工薪酬里不再提供额外的午餐补贴。 iv.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最高可报销200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7.交通工具的选择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相关说明: 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大连兆赢置业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事行政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X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MHKG-RL-ZD-007) 2.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4.术语和定义 无 5.职责 5.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5.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5.1.2.推荐外派人员 5.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2.集团人力资源部 5.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5.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5.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5.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5.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5.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5.4.1.推荐外派人员 5.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5.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5.集团总裁 5.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5.5.2.对外派人员提名 5.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6.程序和内容 6.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6.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6.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XXX事业; 6.1.1.2.服从XXX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6.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6.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多赢局面的形成,加强公司对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是指: (一)编制内: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常驻是指驻在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二)编制外:公司派驻到出资公司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原则上派驻时间为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形象、传递公司文化,在公司与派入单位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中外派到政府部门的人员应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相互资源及信息的充分利用与共享,不断推进公司业务在派入单位的开展;外派到下属公司的人员应本着立足于完成派入单位本职岗位工作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强化相互资源及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系统的管理水平;外派到出资公司的人员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派入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全面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及工作指标。 (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及派入单位秘密。 (五)遵守公司和派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外派到下属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建立职位说明书,由公司的归属部门与派入单位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各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派入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任务要求,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六条公司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助理(含)以上行政人员一律由公司任免或推荐,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任免或推荐决定。公司向参股企业派驻的上述人员,以函件方式进行推荐,由参股企业正式任免。 第七条编制内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编制外的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派入公司,与派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和社保关系由派入公司管理。 第八条对公司派驻的人员,派入单位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或调整,应书面向公司提出更换或调整申请,由公司核实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在征求派入单位意见后,对外派人员进行调配。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派入单位应负责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保留完整的考勤记录,编制内的外派人员应由派入单位按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08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08年8月5日[2008] 39号通知下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

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 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

出差外派补贴制度

出差外派补贴制度 出差外派人员补贴制度,暂行,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外派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外派员工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外派指被公司派往上海市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15天,含,以上,累计1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在当地招聘人员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劢不属此范围。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累计15天以下,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劣费、市内交通补劣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人事部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人事部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或火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如有特殊需要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不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 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事与员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 出差申请人部门岗位出差目的地预计出差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共计天出差事由 业务交通费住宿费外派补贴补贴合计招待费费用预算 实际费用实际出差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核定发放日变更理由,人事部填 写,部门经理/ 人事部财务部总经理总监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 类别 伙食补劣费市内交通费机场往返交通费通讯补贴

集团外派员工补贴标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人员补贴办法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集团公司派往深圳以外的地点工作,连续30天(含)以上,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在当地招聘人员及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 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 二、审批权限 (一)出差审核权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总监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副总监核准,2日以上由总监核准;副总监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总裁助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总裁助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出差申请与报告 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部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

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 相关说明: 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2、住宿费:员工出差住宿费凭合法有效票据在规定的限额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4、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出差城市的市内交通费,出发地和到达地至机场、火车站往返交通费两部分。按照上表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凭票据报销餐费。 5、通讯补贴:出差期间手机漫游费凭手机缴费单实报实销。 (三)差旅费补贴计发办法 1、员工在出差当天往返超过8小时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采取“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日出差12日返回者,给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如果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招待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发放相应部分出差补贴;如果出差期间发生了已经批准的招待费,招待期间不发放相应的餐费补贴。 4、员工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或公司统一缴费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及每天的伙食补助费。 5、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体恤外派员工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外派员工是指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 1、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 3、员工已经结束实习期或试用期。 二、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其实习期满第一次分配地的为其工作地,从第一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一条中所述条件的,可视为驻外。 三、外派管理 1、地产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地产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

单位总经理批准,报地产综合部备案后实施。按附件《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外派员工由地产集团负责管理,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由项目公司安排日常生活,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地产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派待遇 1、外派员工按所任职务级别由地产集团确定,享受相应保险及相关福利。外派薪酬由地产集团考核确定,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可享受外派津贴,外派津贴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外派补贴标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人每天120元,部门经理每人每天60元。外派人员的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 3、短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内)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长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上)每二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在工作时间离开,需要提前征得上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成就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公司特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及优秀员工参加外出培训。 第二条、相关规定 1、员工培训前需签订《外出培训协议》并履行协议中提及的条款; 2、培训期间若员工违反培训机构纪律,或有损害公司形象的任何行为的,公司将立即将该员工召回,并不报销培训产生的任何费用,及该员工承担培训费; 3、员工培训回来后必须在培训部的安排下进行转训; 4、管理人员培训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第三条、服务年限对照表及相关条例 1、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与相对应的服务年限,详见下表 第四条、培训费用及支付方案 1、通用则 、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低于1000元的以1000元计(包括培训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被培训人员的薪资、补贴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培训期间的住宿费、长途交通费等暂时由个人垫付、培训结束后可申请报销; 、外出培训的住宿标准、用餐标准、交通标准等请参照财务部出台的《出差管理办法》; 14、培训期间,给与每人100元/日的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或公司提供交通、用餐、及住宿的不给与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或公司仅提供用餐或交通其中一项的,给与每人50元/日的培训补贴; 2、支付方案 方案一: 1)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自愿一次性缴纳与培训费用同等金额的责任金; 2)缴纳责任金后员工可每年享受%的额外收益,此收益在每年签订月的工资中发放; 3)员工完成学习后于次月开始可享受200元/月的成长奖金(当月出勤天数<18天的,不享有该奖金); 4)员工服务期限满后,公司将责任金返还给员工; 5)员工在服务期限未满时,因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或因本人原因辞职的,公司不退还该笔责任金。 方案二: 1)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自愿分期缴纳(每月从工资中扣费)与培训费用同等金额的责任金; 2)分期缴纳的责任金不少于500元/期,无额外收益; 3)员工完成学习后于次月开始可享受200元/月的成长奖金(当月出勤天数<18天的,不享有该奖金); 4)员工工服务期限满后,公司将责任金返还给员工; 5)员工在服务期限未满时,因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或因本人原因辞职的,公司不退还所有已缴纳的责任金,且 员工必须支付剩余责任金 方案二:

外出和外派人员报销、补贴标准规定

第一节外出和外派人员报销、补贴标准规定摘自《2003人(规)字第64号》 外出报销、补贴标准 餐费补贴标准

一、地区解释 1.特区指深圳、珠海、北京、上海、广州; 2.江苏分公司所在地无锡、浙东分公司所在地宁波及各直辖市 参照省会标准执行。 3.地级市指市区;省会级以上城市的郊县按地级市标准报销; 4.地级市所辖郊区县按县市标准报销; 5.对于一天在多个城市出差的,按住宿地核定标准报销。 二、级别界定 A、总裁级:总裁 B、副总裁级:副总裁、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 C、总监级:各职能中心总监(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监)、分公司总 经理、总裁办主任、审计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D、副总监及以上:各职能中心副总监、分公司副总经理、总 裁办副主任、总裁助理、总审计师、副总审计师 E、经理级:副总裁助理、各品类经理、职能中心及分公司部门 经理、门店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审计师、监察师、产业项目经理、实施经理、系统分析师 F、副经理及专员级:总部及分公司职能部门副经理、总干事、审 计员、监察员、职能中心专员、科长、门店财务主管、楼面主管、物流主管、软件开发工程师 G、行政人员/业务员:管理员、干事、文员、业务员 H、其他:后勤保障工作人员、营业员、门店信息录入员、800 接线员、回访员、搬运工、保安、保洁员等 三、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 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2.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 销住宿费。 3.公司负责人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 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到公司整体 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允许的前提下, 可按实报销。 4.总部到分公司长期工作的人员住宿按《外派人员各项费用补 贴标准》由所到分公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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