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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07]111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7]111号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铁路局成立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客运专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

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

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

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

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

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铁道部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

2.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

3.利用Ⅰ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

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5.不认真分析Ⅰ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

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

2.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

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Ⅰ类变更设计的;4.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议单位提出Ⅰ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报送的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如未达到规定深度,或建设单

位未按规定分析变更设计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充材料后再行上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Ⅰ类变更设计审查时,应会同建设、计划

司确定变更责任、责任单位和费用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会签报批。

第十八条铁道部相关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Ⅰ类变更设计违规行为的,应当即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通报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

建设单位如发现参建单位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应当即责令参建单位改正,并向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在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由鉴定中心组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由建设司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牵头成立调查组,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工作失误造成Ⅰ类变更设计或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扣减10分,发生三次只能评为

C级,发生四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内容,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方案竞选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内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分,并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

发展计划司:010—51842931

鉴定中心:010—51875094

监督总站:010—51848870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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