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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原则及界定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原则及界定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原则及界定

1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原则及界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住宅划分是按层数确定的,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根据国情及住宅建设发展趋势,作为单幢总数居全国住宅建设之首的中高层住宅,仍是中小城市发展康居工程的重点。相应的消防给水设置原则也较为明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第8.4.1条中规定:超过七层的单元无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会计室,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上述范围正是中高层住宅分类之内。但在实际工程设计,经常会遇到七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有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的问题。是按七层考虑,还是按超过七层考虑,关系到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在征得有关消防支队建审人员的意见后,根据实际设计经验,采取以下做法:

(1)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地下室,按八层考虑,必须设置室办消防给水;

(2)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半地下室,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3)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进入阁楼层方式若为套内设爬梯,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4)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进入阁楼层方式若为公共楼梯间,则按八层考虑,必须设室内消防给水。

在界定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区别:

地下室,指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半地下室,指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 2者。

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以不设消防给水设施。但低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易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散,因此《建规》对超过六层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做出了设置室办消防给水的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3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m3,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七层的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 m3,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是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七层的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过300 m3或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办消防给水设施。

若建筑内既有住宅、办公用房,又有商店、库房、工厂等,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者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2 消防给水管道及设备的设计

2.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室内消火栓供水的可靠性。《建规》规定,对于七到九层的单元式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对于超过六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如果可采用一条;对于超过六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如果室内消防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同时规定设有消防给水管网的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平屋顶上宜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单元式住宅采用一条进户管在于其设置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但对于多单元的单元式住宅,每个楼梯设置一套独立的消防泵系统,不仅不美观,而且也增加了工程造价。如五个单元的单元式住宅,要设五条进户管、五组消防水泵接合器和试验消火栓。

在工程设计中,多单元住宅可以将立管连环,采用一组试验用消火栓、一组水箱、一至二条进户管和消防水泵接合器。这样做的结果,既保证了环状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又兼顾了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2.2 消火栓箱位置的确定

消火栓箱可以说是整个消防系统的终端,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枪集于其中。其位置的确定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住宅内的消火栓设置暗装居多,少数半暗装。这主要考虑楼梯同的交通空间不至受消火栓箱影响,同时兼顾美观。

消防立管常设在公共楼梯间的阴角上,或管道井内,不能占用户内面积。但在实际工程中很难找到既美观又不影响疏通道的位置。

有些设计人员将消火栓箱设在户门之间,户门门垛设计成240mm,以便将立管安装在角落和不至碍事。这对一梯二户的情况是可行的。如果是一梯多户,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定位。

如果将消火栓箱设在楼梯的中间平台上,从美观角度还是可行的,使户门处少了一根“栓马桩”。在设计时一定要注意和结构设计人员的协调,因为消火栓箱的位置正好有楼层圈梁通过,结构设计稍做处理即可。有人认为这样设置时,水龙带会影响人员的疏散通行,采用时应谨慎。

3 消防给水方式的选择

城市管网供水压力一般在0.2+0.05Mpa。对于中高层住宅而言,生活给水已很难满足要求,消防给水压力更不可能得到保证。所以在工程设计中要特别注意消防给水方式的选择。现代住宅小区多为中高层建筑,且小区一般设有给水集中加压站。如果小区设有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能够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要求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以采用直接给水方式。

由城市管网供水的分散式中高层建筑,一般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有重力自流水箱。重力自流水箱供水安全可靠,且投资较低。在设计时一月要取生活、消防合用水箱,这样可以防止水质腐败,并能及时检修。水箱的容积要求考虑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储备,且不被挪用。而不被挪用的做法是设置倒虹吸管,在消防用水的最高水位处,虹吸管上开一个1/6倍管径的小孔以破坏虹吸。水箱的高度则要求按最不利消火栓处静水压力确定。中高层住宅要求最不利消火栓处静水压力不宜低于0.07MPa

4 结束语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颁布施行,使住宅设计更加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但我们也注意到其中的一些条文对今后中高层住宅的发展会产生的影响。例如第4.1.6条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这就会刺激开发商向九层住宅发展。随之带来的一些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 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 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高层住宅楼居民:防火常识知多少

高层住宅楼居民:防火常识知多少 建筑越高火灾危险性越大,因此,高层住宅的居民应具备必要的消防常识,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一旦发生火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高层住宅楼的防火注意事项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住宅楼高于10层以上的均属于高层建筑。而我国在消防队服役的消防云梯车最高只能到达53米的高度,超过这个高度就会给灭火和救援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必须强化防火意识,掌握相关 的防火常识与技能。例如: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遵守燃气 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拆、改、装燃气设施;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 关防火安全规定;室内不得放置超过0.5公斤以上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 物品;不得卧床吸烟;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 封闭;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简 易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和扑救等。 留心楼内疏散通道方位 通常,把水平的安全通道叫做“疏散走道”,垂直的安全通道叫做“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主要从防火、防烟、便于人们紧急疏散出发而设计。具体 地讲,疏散楼梯是指具有防烟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的空间分隔 的楼梯间,它的形式一般有带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 防烟楼梯间等。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 时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而不是锁闭状态,一旦发生火灾时能保持疏散畅通, 使人员能安全逃出楼宇。此外,在楼层的水平和垂直通道上都设置了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用于发生火灾时避免走错方向或看不清疏散通道。再者,超高层建筑内都设置有消防专用电梯,这种电梯均考虑了防火和防烟功能,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高层住宅设计中常见的消防问题.doc

高层住宅设计中常见的消防问题 住宅作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是人类自下而上必不可缺的重要场所。正确处理住宅设计中遇到的消防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一项合理的工程设计还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既安全适用,又经济合理。现就设计频率较高的中高层住宅遇到的消防给水设置原则及界定等问题做如下探讨。 1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原则及界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住宅划分是按层数确定的,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根据国情及住宅建设发展趋势,作为单幢总数居全国住宅建设之首的中高层住宅,仍是中小城市发展康居工程的重点。相应的消防给水设置原则也较为明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第,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会计室,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上述范围正是中高层住宅分类之内。但在实际工程设计,经常会遇到七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有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的问题。是按七层考虑,还是按超过七层考虑,关系到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在征得有关消防支队建审人员的意见后,根据实际设计经验,采取以下做法:(1)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地下室,按八层考虑,必须设置室办消防给水;(2)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半地下室,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3)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进入阁楼层方式若为套内设爬梯,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4)七层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进入阁楼层方式若为公共楼梯间,则按八层考虑,必须设室内消防给水。 在界定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区别:地下室,指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更新及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自喷规范》)的出台,对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的要求也日趋严格。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全国各省、市都先后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图审查制度,其审查的主要依据为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是设计当中必须遵循的硬性要求。因此,本文就笔者近一、二年来所参与的高层消防给排水设计,以及在设计复核、审查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小结,希望能给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计 1、在高层建筑内应控制使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代替两组单阀消火栓。 《高规》规定“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在某些条形高层建筑中,其端部是否可以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从而省去1组单阀消火栓的设置呢?虽然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中提出“在每层楼的端部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但是《高规》中明确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且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在设计中我们应该力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2、正确计算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合理布置消火栓。 《高规》规定“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

高层住宅消防隐患知多少

高层住宅消防隐患知多 少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高层住宅消防隐患知多少一些高层消防器材不全,消防通道不畅通,安全门关闭,消防控制室内没人……随着我市高层建筑增多,不知市民有没有发现,随之而来的消防隐患也不少。为有力推进高层公共建筑“打违除患”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近日,市消防支队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隐患较多、较重、整改不积极的单位,请市民予以监督。那么,最常见的消防隐患是什么,市民又该注意哪些?为此,记者昨日进行了一番调查。 隐患一: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据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高层住宅楼必备的消防设施应有消火栓、喷淋和烟感等自动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系统。记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现象却很普遍,有的楼内甚至找不到一具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箱已空空如也。在此,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居民,公共消防器材不可占为己有,要爱护消防器材。此外,对于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及时配齐。 隐患二:消防通道多被占用“我们小区车位比较紧张,平时有的车主回来晚了没有车位就停在消防通道上,平时倒是无所谓,要是发生火灾或者出现其他紧急事件,那就很危险了。”市民张先生对自己所住的名都水景豪宅小区消防通道被堵一事感到很担忧。消防通道本应是供消防车救灾使用的特殊专用道路,但在一些小区里消防通道不畅的情况非

常普遍,一些附近有饭店或娱乐场所的小区消防通道甚至成了顾客的“免费停车区”。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消防通道不畅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小区为不让车辆进入,人为地设置水泥墩或其他障碍物;有的小区在消防通道上乱搭乱建;有的小区为了防盗实行封闭式管理;同时,私家车的随意停放,也成为堵塞消防通道的最主要因素。 隐患三:防火门未保持常闭在这批被曝光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高层建筑的防火门敞开着。如泗阳某高层建筑就存在着大多数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且多数门闭门器损坏;中间楼梯处的安全出口防火门被改为玻璃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内的防火门经常被人为敞开,究其原因是广大居民图出入方便。“防火门是高层住宅楼和商品楼楼梯间安全出口必须安装的防火构件,因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火门不仅可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还可为消防官兵争取到更多营救时间。”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说,安装防火门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能延缓火势蔓延,给大家争取更多逃生时间和机会,保证其处于常闭状态。 隐患四:楼梯间成了杂货库“高层公摊面积比较大,所以室内面积就相对较少,家里有一些旧衣服、报纸等就没处搁了,所以就放在了楼梯口。”家住市区江山城市广场的陈女士说。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在楼道内堆放物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堆放的杂物多为报纸、纸箱、旧家具等易燃可燃品,有的住户甚至在楼梯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一、高层建筑火灾 (一)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 高层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决定了高层建筑火灾与多层建筑火灾的不同。 1、火灾隐患多 因高层建筑的功能复杂,既有居室、办公室、伙房、餐厅、舞厅、小卖部、游艺室等,又有机房、车库、仓库等,设备众多,有大批可燃物,还有大量火源或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管理不严,很容易起火成灾,造成严重的后果。 2、纵向蔓延快 高层建筑内有许多纵向竖井,如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电缆井、垃圾道、排气道等,在火灾条件下这些竖井都将成为一个个烟囱,使火迅速向起火层以上各层蔓延,是火灾得以迅猛发展和很

快蔓延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烟垂直向上蔓延的速度为3~4米/秒。 3、火灾条件下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中集聚的人员多,楼层高,疏散的距离远,疏散需要的时间长,要求在10分钟之内把楼内的人员全部疏散完毕是不可能的。 4、扑救困难 目前我国的消防装备还远不能适应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需要,如高层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不健全,消防登高车缺乏,消防员个人装备不能满足防毒气、防高温辐射、通讯联络等要求,这对于大型火灾现场将是一个难于解决的大问题。 (二)高层建筑起火的原因 根据火灾统计,高层建筑起火主要因为: 1、吸烟 是第一位的原因。 2、电气设备火花或电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基本知识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设防火设计基本知识之一)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H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2.3.2)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1.0.3);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或高度不超过4m时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技2.3.2);对于城市景观、微波通道则必须计入建筑高度;对于航线必须计入总高度,而且应计算到建筑最高点含微波天线,旗杆等构件。

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标准

高层住宅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区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合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对小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在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二、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一)消防设施设备配置符合要求,无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保

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维保合同,明确维保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公共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三、生命通道畅通 (一)消防车道畅通,无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不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四)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不应设置为园林绿化场地,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标志。 (五)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不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七)建筑屋面无违规占用现象,无违章搭建彩钢板房。 四、消防组织建设符合要求 (一)组建志愿消防队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 (二)设有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小区和高层商住楼按照《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要求,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并按标准配备人员和装备。 (三)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具备扑救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指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指南 一、在消防车通道或登高面设置禁止性标识 1、消防车通道 ①设置位置:设置于消防车通道场地上或出入口周围醒目 位置。 ②设置要求:标识的内容为:消防(车)通道,严禁停车 或者消防(车)通道,严禁占用等。具体可在地面上划专门的标识线,并注明“消防车通道严禁(禁止)停车” 字样,或者在所属消防车通道出入口部位设置竖向明显标牌,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标注。 ③图例: 标识消防车通道相关 要求。

2、消防登高(扑救)面 ①设置位置:设置于消防车登高场地地面上或场地周围醒 目位置。 ②设置要求:标识的内容为:消防车举高作业面,严禁停 车或者消防车登高场地,严禁占用等。具体可在地面上划专门的标识线,并注明“消防车登高场地严禁(禁止)停车”字样,或者在登高场地周围设置竖向明显标牌,对登高场地标注。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还应对消防举高车场地进行专门标识,举高车场地距离建筑物外沿约5-10米,白色区域长15米,宽8米,具体可标识为:消防车举高作业面,严禁占用。 设置于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醒目位置 ③图例: 二、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警示、消防知识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1、在电梯间、楼梯间内每层位置设置楼层提示标识 ①设置位置:每层电梯出口处或楼梯间拐角处。 ②设置要求:楼层提示标识长、宽不应小于30cm,圆形 直径不应小于30cm,自顶面往下30cm处,可用中文标识。 ③图例: 2、在门厅、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知识标语。 ①设置位置:门厅或者主要出入口部位。可利用固定视频或广告展架。 ②设置要求: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 承诺书”、防火公约及相关的安全提示牌、消防常识二十条(附件1)。 ③图例: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 外缘算起。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小区消防要求有哪些

高层小区消防要求有哪些 一般高层小区要有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火栓等。 1、防火间距。一般来说住宅区内考虑到日照的因素,南北向间距较大,主要造成防火间距不足的大多是东西相邻建筑。大致上有以下 几种情况:一是相邻住宅楼之间防火间距不足。防火间距不足6米的 多层相邻住宅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居住建筑成组布置的相关 条文,即6层以下、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的相邻建筑,其 防火间距可不小于4米进行设计,也可采用相邻较高面外墙设置防火 墙的办法。二是住宅楼与沿街商业用房之间垂直毗邻布置,间距一般 只有1—2米,这类建筑除了将相邻较高面设计为防火墙外,还应考虑内角外墙上相邻的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应小于4米的要求。三是单体或 连排式别墅之间防火间距不足,这种情况也可对照居住建筑成组布置 的条文,使间距不小于4米,否则相邻较高外墙应设计为防火墙。四 是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防火间距不足,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法,当 多层住宅相邻面外墙为防火墙,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4米;当高层住宅相邻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考虑到居住建筑的通风和采光,以上两种方 法实施难度都较大,实用性较差。 2、消防车道。小区内应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形成环状,宽度不应小于3.5米,至少有两个与小区外道路相通的出入口,出入口 的净高和净宽都不应小于4米。对于多层住宅应保证至少一个长边设 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除此之外车道的转弯半径、车道上的管线情况、车道下的耐压 能力也行。 3、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是每个住宅小区都必须具备的基础消防设施,设置的数量应能保证每幢建筑都在其保护半径以内,位置应 设在消防车道旁,特别要注意的是DN100或DN150的主出水口应朝向消防车道,以便于消防车取水。应杜绝将室外消火栓设在绿岛中央 或无消防车道处的情况。 4、室内消火栓。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及所有的高层住宅应设 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应设在消防车便于操作的地点,距水 泵结合器15—40米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小区可合用消防水箱、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高层消防通道的规定

高层消防通道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l)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0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00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乍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7)消防车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住宅应设置标准: 1 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5 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6 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7 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8、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x8m。 9、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没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染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10、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用于生态消防通道基层设计要求: (1).地基土应分层夯实,密实度应达到85%以上:属于类同淤泥层的,应先抛填块石或换填连沙石并碾压至密实,密实度应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第二条 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 — 1 —

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 — 2 — 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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