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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限价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限价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限价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

通知(福建省)

(榕政综…2008?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限价房销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以及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及各区政府、街

道(镇)、居委会要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限价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综合确定,在土地出让前应予以明确。限价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第五条对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并确定需要对接限价房的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拆迁项目申请限价房安置被拆迁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拆迁项目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依据拆迁摸底数据和产权审查结果,向市房管局提出对接安置限价房的申请,填报《限价商品房对接拆迁项目申请审批表》,明确拆迁地块的规划用途、拆迁面积、户数以及需要对接的限价房地点、套数、户型等。

(二)市房管局按规定审核拆迁项目需要安置的限价房套数、户型后,提出具体对接的限价房项目及供应方式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房管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牵头组织限价房建设单位和拆迁人签订房源订购意向协议,安排房源供应。用于拆迁安置的限价房房源原则上应按幢或按梯位集中统一供应。

(四)经批准对接限价房安置的拆迁地块,拆迁人方可组织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限价房的,拆迁人应按月填写《拆迁项目安置限价商品房情况汇总表》,并随附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向市房管局报备,由市房管局统一跟踪落实全市限价房房源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调剂。被

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允许购买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全额货币补偿全额的限价房一套。

(五)限价房具备预(销)售条件后,限价房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人,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限价房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选房,签订购房合同。

(六)限价房由拆迁人统一购买,并全额缴交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由拆迁人与限价房建设单位在房源订购协议中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户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结算购房差价。由政府直接指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限价房项目,其购房款应按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直接进入财政指定的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七)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管局申报限价商品房使用情况,经市房管局审核后,对剩余的限价房由市房管局负责收回,统筹对接其他拆迁项目使用。

第六条被拆迁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增加幅度面积,按照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规确定的“就近上靠”原则,选择相应套型面积的限价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分户型安置限价商品房,但分户型安置限价房的建筑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与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之和的基础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限价房交付使用时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最后资金结算,若因设计、结构及户型调剂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与拆迁安置协议面积出现误差,该部分误差面积的计价若拆迁安置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销售均价加调节系数后计算。

第七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销售,开发单位不得擅自销售。

第八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在申购限价房的同时,需附具结函,对所提供的收入、住房等情况作出承诺说明。

第九条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购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公开销售的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此限):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限价房在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前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具体房源组织、销售方案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限价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1、公布楼盘信息。

由市房管局通过报纸、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公开销售限价房的相关信息。

2、受理申请。

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登记并提交如下材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5)申请人和直系亲属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向市房地产档案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查档申请并由上述部门查档核实后开具,引进人才同此办理);

(6)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交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引进人才批文;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并同意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二)审核

1、初审: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2、审批:市房管局按规定对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

(三)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以公开摇号确定购房顺序

公开摇号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各有关开发单位配合实施。各有关开发单位应拟定公开摇号工作方案并报市房管局审定,现场摇号工作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经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由市房管局在报纸、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公布。

(四)选房和销售

开发单位根据公证部门确认的摇号结果,拟定本项目选房、销售工作组织方案并向市房管局报备。售房时间、地点以及签订购房合同等有关事项由开发单位负责通知购房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申请人在办理限价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经市房管局批准的《限价房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转让的,应当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在限价房产权登记簿及产权证中注记上述限

制性内容。

属于被拆迁户安置限价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购房人在入住后应向限价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限价房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入住鉴证的申请,各区房管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已购限价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

限价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永久性取消其购买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已购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大地建设集团的成本控制和调动员工的积极因素,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以下“集团”指新大地建设集团)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集团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和集团投资的BT、BOT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标人为各分公司、通过资审的合作单位; (三)经集团批准,集团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可单独组建项目部也可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集团成立招投标委员负责招投标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组长:辛勇 常务组长:杨占荣 组员:吕东陈玉刚王永成郝建强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团经营部

第五条招标项目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督察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竞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集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自行考察现场,并召开标前会议;(五)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前不低于三天公布标价上限。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招投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集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新大地建设集团的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九条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减和补充必要条款。 第十条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时)。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若有此情况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开标

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 1、一般员工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签字,部门负责人(或 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人事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 第六条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核批后,报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费用标准 第七条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 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标准如下: 第八条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 办公室应对出差人员出差所在地进行不定时回访,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 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 1、公司总经理/ 总裁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 2、部门负责人、经理级、主管、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 硬卧、动车、高

铁二等座。 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乘坐 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 5、夜间乘坐火车在6 小时以上(晚8 点至凌晨6 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 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 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 6、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 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 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 元的膳食补贴。 7、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 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 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 第十二条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按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报销程序: 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 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 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 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 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 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签准 (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 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doc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并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应当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和燃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重油为燃料的设施。 现有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或者燃油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合格燃料或者安装脱硫装置和在线监测装置。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或者炉烟。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含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经营性喷漆、喷塑、喷砂的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市区、近郊区、集镇等人口集中地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九条堆放、装卸和运输煤炭、煤灰、煤渣、煤矸石、水泥熟料、砂石、灰士、渣土等易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条建筑或者外墙装修工地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挡工地内的土堆、砂堆等易扬尘的堆料在未使用时应当遮盖或者喷洒覆盖剂。 建筑垃圾应当密封处理不得凌空抛撒。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围挡。 使用风钻、电锯、电磨、混凝土搅拌机等工具施工的必须采取压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料场、固体废物堆放场等场区内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出口处应当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未经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差率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等。 三、范围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二)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四、原则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二)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五、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确定。全国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每人每天8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5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100元;二线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80元;三线城市及以下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50元. (二)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包括在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一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三)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三)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以上船舱。确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四)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以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五)常驻外的机构及公司批准的常驻外学习的员工,其住勤费用补贴参照公司员工工作餐标准执行;经批准跨地区行动按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 第十章附则 (48)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 附录二计算规则 (51) 附录三附表 (58) 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中铁十云桂物[2010]60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理部属各分部: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及企业相关法律、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1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降低物资设备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设备质量,杜绝物资设备采购中的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 1.2.1项目经理部下属各项目分部、材料厂购置中的设备及单台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值3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和其它具备条件的均应采用招标方法采购。 1.2.2达不到上述招标采购条件的应采用议标方法采购。 1.3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工作按管理权限分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2.1项目经理部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

组长:赵宇梁伟 副组长:程刚杜玉强 组员:韩承峰王刚姚登峰王国平李栋政魏立新及各分部经理组成。其中批量采购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招、议标工作由分管副经理主持负责。 2.1.1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2.1.2贯彻国家有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1.3指导、监督、检查招标工作; 2.1.4审查批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方式; 2.1.5审查招标文件和标底; 2.1.6监督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设招标办公室,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工程技术部、财务部、安全质量部、预算合同部、物资设备部、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办理资格审查、招标、开标、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供招、议标领导小组决策,组织对需购物资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商进行考察以及商务谈判等工作。 2.2根据招、议标物资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组,评标组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财务、项目部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负责人一般由招、议标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2.3 各项目分部购置《主要机械设备目录》中的设备及其他单台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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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 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 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 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

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

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1996-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经营企业 第四章燃气设施和器具 第五章供气和用气 第六章安全防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利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 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 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燃气产业政策和编 制专业规划,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资质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供气、用气行为。福州市燃 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的行业指导和具体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各自辖区内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 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贸易、规划、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 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予以实施。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由各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安排燃气设施建设 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费用 纳入主体工程的总概算。 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可 以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按基 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经认可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采购项目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个别特殊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评审专家按工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工程类有工程咨询类,工程施工类,其他工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子类,实验仪器设备,生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音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用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第十条为规范供应商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本单位采购和招标供应商库,同时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小组成员有: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本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通信网络中心主任、后勤集团总经理、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的议事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本单位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关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着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为项目服务的原则,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效能、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组织原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超过30万元的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设计等。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需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另议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详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维修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招投标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包方式:甲方直接发包、甲方指定分包(供货)、甲方供货。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议标。 2、组织原则 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实施招投标工作,将招标结果经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由执行部门进行实施。 评标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总经理/常务副总、主管副总、总工程师、项目部、规划设计部、工程技术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经贸公司等,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成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经批准后执行。 三、招标工作职责 1、总经理/常务副总:负责批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批准成立评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实施、批准招标结果。 2、主管副总: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项招

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工程师:负责主持项目招标计划的编制、产品标准的制定,配合主管副总完成招标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的计划执行。 4、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招标计划和范围,提供招标所需的项目资料并根据项目招标性质审核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招标答疑,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审核招投标工作中有关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负责主办或协助合同谈判工作。 5、规划设计部及工程技术部:负责招标工作中的产品标准文件编制(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和施工分界的界定、工艺参数的确定等),参与招标考察工作,提供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协调技术答疑和技术标的评议。 6、合同预算部:制定工程类项目的招标程序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投标资格预审及考察、发标、答疑、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召集评标小组进行各阶段的文件会签,发送中标通知,负责组织起草合同文件及合同谈判工作。 7、经贸公司:负责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的资格预审。负责考察、采购和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各种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等信息资料,参与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考察,以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8、财务部: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中财务状况的评审,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税费、发票、财务制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负责对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等内容的审核和办理。 四、工作程序 1、招标计划 (1)牵头部门:项目部,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2)项目部依据项目发展纲要,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经相关部门会签,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按审批后的文件实施。 (3)项目招标计划中包括以下内容: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条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章差旅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岗位职级分类 第十条差旅费使用标准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 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 (名单附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 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 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 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 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 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第十一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 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 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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