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内容为跨考网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如果同学还想获得更多法硕考研资料,可以关注跨考法硕微信公众平台索取法硕考研资料。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获得超强院校专业信息、每日打卡监督学习、研究生学长答疑,不定期奖励活动等。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律师在本阶段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和项目土地方及有关合作各方的项目合作谈判,并负责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备忘录和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项目运作方式和运作方略的法律策划,为项目合作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 3、参与项目公司的成立,并负责起草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过程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方案的确定——征地过程中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审查——选择拆迁公司并审查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国有土地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或变动的全过程; 5、项目前期法律手续的办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或综合性开发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 6、取得项目的特别程序: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协助开发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

7、属于项目转让的,按照并购的程序,完成项目转让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模式与程序、完成相关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收购协议等类似文本的起草工作; 8、见证相关协议的制作; 9、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建设开工许可报批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批、报建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和法律审查等。 (2)本阶段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1、合作开发协议的商谈过程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把握,在合作的方式上,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其它事项,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2、对于合作各方来说,由于协议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导致合作各方权限、职责不清,合作过程中出现相互不配合,最后导致项目开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3、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前期协议的不完善,导致后期遗留大量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与被拆迁人之间、与土地方之间、与拆迁公司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并常常因此延误项目开发进程; 4、由于对于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导致公司成立、政府报送手续延误,从而延误整体开发的进展; 5、开发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自始有瑕疵,给项目开发遗留后患; 6、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共享经典法律名言

2008-12-07 1、盖法者划一天下之具书,所谓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是也。[中]沈家本(1840-1913) 2、窃维东西各国宪改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而司法之独立,实赖法律为之维持,息息贯通,捷于形影,对待之机,固不容偏废也。——沈家本(《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1907) 3、“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英]边沁(1748-1832年) 4、“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英]边沁(1748-1832年) 5、“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庞德(1870-1964) 6、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839年) 7、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英]边沁(1748-1832年)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427BC-347BC) 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德]康德(1724-1804) 10、在一切情况的条件下,对于人们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洛克(1632-1704) 11、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英]穆勒(1806-1873) 12、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奥地利]凯尔森(1881-1973) 13、纯粹法学是“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地利]凯尔森 14、“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美]庞德 15、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1918-) 16、法律的基本功能即使改变激励因素。——[美]波斯纳(1939-) 17、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爱德华·柯克(1552-1634) 18、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美]昂格尔(1949-) 19、运转良好的法律制度一般会采用某种特殊的策略,以在社会不同意见和多元化之间得到稳定和一致。——[美]孙斯坦(1954-) 20、如果上帝之法和人为之法有所不合,前者将会被遵守而后者会遭损毁——[英]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 21、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坏人也可为公众的幸福服务。——[英]大卫·休谟(英国法学家、哲学家1711-1776) 22、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德]康德(1724-1804) 23、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美]德沃金(1931-) 24、法治是一种法律应该符合的理想、标准,但法律可能、也确实有时候很激烈地、系统地违反它。——[英]拉兹(1939-) 25、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罗尔斯(1921-2002)25、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孟德斯鸠 (1689-1755) 25、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卢梭(1712-1778) 26、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中]包拯(999-1062) 27、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中]黄宗羲(1610-1695) 28、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失善,宁其利淫。——[中]海瑞(1514-1587) 29、守法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中]李悝(约455-395BC) 30、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中]彭真(1902-1995) 31、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中]孙中山(1866-1925) 32、欲变世界,欲先自变。——[印]甘地(1869-1948) 33、“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梅汝璈的名言。 34、“宽大固是美德,但是姑息、畏惧,却是怯懦。”——[中]梅汝璈(1904-1973) 35、“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美]丹诺(1857-1938)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 总结 Annual work summary of enterprise legal adviser in 2020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回望过去一年,担任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感触很多,收获颇多,困难不少,反思不少,喜悦不缺,感谢很多!现就从以下几方面对过去的20XX度顾问工作予以小结,一方面给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汇报和介绍一下自我情况,另一方面是自己给自己照照镜子,做到心中有数,为明年和将来的工作做个铺垫、鼓励和激励。 一、思想组织 入职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本人积极学习党的领导方针及意识趋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努力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思想和领导之下,深入贯彻集团公司意志。在具体方面,坚持看新闻联播,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活动;积极参政议政,维护统一

战线。在组织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的纪律,及时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并努力使自己融入企业和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一个积极分子,与企业共患难、同发展。 二、工作业务 首先,自己对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获得了一些反思和收获。 (一)诉讼业务方面 积极、主动、独立主办案件十多起,总标的额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建设工程、联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劳务承包纠纷等领域,涉及法律部门众多,有些案件甚至触及法律边界和法理争论点。 置业顾问年终工作总结个人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分析归类,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诉讼技巧和实践经验(包括中外经典的诉讼案例实践和技巧),不断设定策略和变换策略,以便使对方进入我方的辩护思路,使审判法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 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法律格言精选106句

法律格言精选106句 2009-08-13 17:27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 .亨金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关于填写《征求意见表》的函

关于填写《征求意见表》的函 同志: 您好! 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使党员、干部思想进一步提高、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 听取意见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环节,重点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根据自治区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意见》和第一批《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征求意见表》随函附上,请您抽出宝贵时间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将填写后的《征求意见表》装入随函附带的信封中于201 3年7月25日前密封寄回。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自治区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 3年7月1 9日

征求意见表 填表说明:请您在相对应的方框内划“√”。注意方框内必须填写且只能填写一个选项。 您认为自治区党委领导班子: 0 1作风建设方面的总体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2改进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符合实际,针对性强的政策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3服务群众的意识、办事效率、工作态度方面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4执行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接访制度方面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 5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 6认真执行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等方面要求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7精简会议、转变会风情况。 1.口好2.口较好3.口一般4.口不了解 08筹办各类庆典、奠基、揭幕、剪彩、展览、奖励等活动情

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 划正式版

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个月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法律顾问服务a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15000-20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 8、就重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按照顾问单位的要求及安排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提升顾问单位管理层及员工法律知识水平(每季度1次)。

10、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优惠计收律师费。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50%-60%收费但最低收费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一年免费代理标的不超过3万元的民事案件一件) 二、法律顾问服务b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20000-25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2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咨询,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出具法律理解和适用意见书。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草拟、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7、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出具案件分析意见书。

法律谚语名言格言_法律的名言名句经典精辟

法律谚语名言格言_法律的名言名句经典 精辟 中国古代就有很多关于法律的名言了,到了今天,关于法律的名言谚语更是数不胜数。以下是为你整理的法律谚语名言格言,欢迎大家阅读。 1. 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2.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法谚 3.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4.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5.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6.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7.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8.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9.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10.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法律谚语名言格言【精选篇】1.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鞅《商君书定分》 2.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3.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4. 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5. 立法普法执法司法依法治国,公正公开公平公道秉公为民。;;卢志勤 6.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战国策秦策》 7.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8. 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清;郑观应 9.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韩非子》 10.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11. 历法禁,自大更始,则小臣不犯矣。;;苏轼《策别第六》 12. 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孝经;卿大夫章》 13.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14.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15.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16.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17. 公私不可不明,法制不可不审。;;韩非《韩非子》 18.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右相书》 19.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 20.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6333053.html,/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改 进。 本文件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为企业提供一年及以上的法律顾问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914—201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律顾问 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企业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3.2 顾问律师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 3.3 顾问单位 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 3.4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聘请,指派执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聘期内为企业提 供综合性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因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而影响其独立判断。 DB3310/T 65—20202 4.2 严格保守秘密,非因法定事由,在取得顾问单位授权或者相关信息公开之前,不应向任何第三人 泄露因顾问工作而知晓的企业商业秘密及企业内部事务。 4.3 结合顾问单位的需求及GB/T 27914—2011 的相关要求,为顾问单位分析并提供周全的服务方案, 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模式及分类可参考附录A。 5 服务内容 5.1 日常咨询 应采用线上、线下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顾问单位在日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认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鉴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同时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不但关系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依法打击的重点,也关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统计范围、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等问题。故《意见》第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曾考虑对“其他单位”作一般性定义,但由于单位的形式多样,组织结构不尽相同。较难准确、全面概括其一般性特征,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只对有把握的足以认定的其他单位加以列举。其他没有列举的,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据此,《商业贿赂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

法学名言1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L 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