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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案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6386143.html,

基于金融案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作者:王云云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7期

【摘要】近期,城市商业银行多起案件暴露了城商行内部控制一系列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是城市商业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案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一、齐鲁银行票据案和徐大祝案概述

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2010年12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接报案称,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中,由资金掮客、明星客户经理之间相互串通,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存款证实书,向银行骗取质押贷款,造成了银行的巨额损失。据2013年齐鲁银行发布的推迟三年的2010年年报,该行因刘济源伪造金融票据案损失了22.59亿。

齐鲁银行徐大祝案。2013年4月17日,继中信证券杨辉与万家基金邹昱相继被曝出“因个人原因”被公安部门带走后,齐鲁银行金融事业部徐大祝也被爆出遭公安调查。债券交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交易都需要“对手方”的配合。如果基金和券商与银行约定了一笔“代持”交易,为把基金和券商的利益输送出来,就需要在这个交易中加入不受监管的丙类账户。丙类账户可以以低价从基金和券商那里不付款先拿券,然后转手以高价卖给私下有协议的银行,丙类账户可以不掏分文赚得价差,银行在约定的持有期到后,依然可以以高价卖回给最初卖出债券的基金券商等机构。“代持虽然在规则内是不被允许的,但因为已成为‘行规’,所以如果仅仅是代持的话,并不构成违规行为。”一业内人士说道。截至目前,徐大祝、邹昱和杨辉各自涉及的违规行为,均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但在业内很多人看来,所涉违规行为应包括利用“丙类账户”在“一级半”市场通过代持为私人牟利。

二、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虽然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所有人缺位,城市商业银行实际被控制在银行代理人手中,董事会、监事会等部门形同虚设,无法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据报道,早在2002

年就成为济南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15%的力诺集团实际上很多年一直未能入主董事会。除了力诺集团,当时包括三联集团、济南中金投资有限公司、道勤理财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民营股东也同样没有拿到董事会的入场券。虽然根据齐鲁银行官方网站2009年资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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