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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举措两类人群可获补助,每月60至120元不等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像周支农这样的代课教师的老年生活困难,湖南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有两类人员可获得此种补助。一类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的原民办教师;一类是,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的原代课教师。

与此同时,这两类人员还要符合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到龄的,需等到60周岁)。补助每人每月数额为60元到120元不等。

如何发放按月发放,满60周岁后次月就可领取

年满60周岁,也符合其他条件,但是教学工作没有满5年的怎么办?通知说,这一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通知明确,生活困难补助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

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湖南共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目前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因此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人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提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及以上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

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基中财政转移支付主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支完毕当月末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条十七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生代课教师聘用

代课教师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11〕19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 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人员问题,做好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积极稳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法解决代课人员的合理诉求。 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改善民生,保障代课人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市)负责本地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准备、资格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人员认定 1.认定范围:经组织同意聘用的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即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同意聘请的代课人员。 以下四类人员不纳入认定范畴: (1)因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离岗的代课人员; (2)自动离岗的代课人员; (3)连续代课年限不足一学年的代课人员; (4)曾是代课人员,现已转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财政负担的正式人员。 2.认定依据:为确保代课人员认定工作的真实有效,以下三类资料为佐证材料: (1)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放代课费、劳务费等劳动报酬发放清册; (2)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岗人员统计名册; (3)学校课程安排表。 凡具有以上三类材料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代课人员。按照以上材料的在册情况确认代课年限。 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者,可由本人向原所在代课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学校

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 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 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能够按 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能够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 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 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 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 定执行) 二、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 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XX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XX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XX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

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XX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XX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XX 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XX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

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doc

2019年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 和转正最新消息 云南省代课教师政策,代课教师补助和转正最新消息 代课教师转正新政策 1月21日,教育部表示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反对中小学这种不规范的用人行为,并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在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时可以考虑“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多途径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 清退代课教师这一政策,从其期冀改变我国教育环境的现实迫切性来看,有着一定的刚性要求。迈入2010年,教育部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为代课教师的出路着想,提出补偿和保障的概念,给这项刚性政策予以有情执行的空间,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对代课教师的成绩要给予肯定 代课教师是指在农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有三个: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基层政府财政拮据,导致教师有编不补,大量聘请报酬低微的代课教师;二是部分地区办学条件艰苦,本、毕业生不愿去,即使去了也留不住,别无他法,只有聘请代课教师;三是由于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存在差距,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城市学校超编与农村学

校缺编并存的现象,造成一些区县教师编制不足。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这一人数仍有31.1万人。 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许多代课教师的故事都与山区、低薪、清贫、坚忍这样的名词相联。 “应当说,这些代课人员在特殊历史时期和特定情况下,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努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的这番话,充分肯定了代课教师的成绩。 清退是改善教育环境的刚性需求 经过几代人努力,我国义务教育终于得以普及,解决了适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立,则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接受教育。然而,在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之后,“上好学”的问题成为家长和学生的主要诉求点,教育质量问题也就迫切地摆在了教育部门面前。 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为本。虽然代课教师中不乏素质较好、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有些地区的大多数代课人员不具备教师从业资格,学历层次也比较低。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家长到教育部门要求不用代课老师,给孩子的学校配备合格教师的情况。吕玉刚认为:“长期使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吕玉刚也表示:“长期低薪使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对他们也是极不公平的。”的确,与代课教师身份同样尴尬的还有他们的待遇,他们的工资甚至低廉到只有在编教师的十分之一。

代课教师工资发放办法规定.doc

2019年代课教师工资发放办法规定 代课教师工资发放办法规定 绩效工资是公办教师工资的一部分吗?代课教师有绩效工资吗?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是为了体现老师多劳多得的奖励性工资,绩效工资一般都是在职教师的工资的一部分。财政部门是按照老师的职称级别把绩效工资发放到每个学校的,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教师的绩效工资数额不同。特岗教师、离退休教师、代课教师都没有绩效工资,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当然也就没有绩效工资了。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打到学校账户以后,这一部分资金属于学校统筹安排发放,每个学校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制定的规则也不同。一般不会平均分配,都是按照教学成绩,所分担的教学任务、教学岗位等进行发放。当然也有部分学校对绩效工资进行平均发放,没有起到绩效工资所起的激励作用。 由于绩效工资是按工作量和具体的教学任务而定。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岗教师都会有绩效工资,包括代课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特岗教师,学校也会给予适当补助。但被辞退的代课老师依然没有绩效工资。 公办学校教师

当然为了激励全体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多学校不一定全部都是公办教师的情况下,所以有的学校代课老师也是有一部分的课时津贴的,比如上一节自习辅导多少钱,上早读晚自习多少,有的学校也发。有的学校自筹资金,有的学校从其他老师总得绩效中扣。但是更多的是扣过了,也不一定发到辞退的代课老师身上。 代课教师 实际上,代课教师虽然为教育事业付出很大,但是待遇低,国家暂时还没有代课教师也应有绩效工资的政策。公办教师相对于代课教师收入较高,绩效工资是从公办教师工资中扣除30%再按各地分配方案重新分给公办教师的。简单地说就是代课老师的工资是学校发的,而在编教师工资是财政局发的,绩效是工资的一部分,所以一般情况下代课老师没有绩效。

2020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2020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 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10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交办法与10—14年工作档次相同),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60%。 4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至领取退休金为止。

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一、引言代课教师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回避的议题。事实已经证明,“一刀切”的清退政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对于代课教师这一议题,我从 2006 年以来一直在持续关注,并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并连续三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了议案。尤其是在 2010 年的两会上,我提出了两个针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提案《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在我的研究团队的协助下,草拟了 3 个办法——《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以期能将媒体、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的问题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视角转向到“问题如何解决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的揭示及情绪的渲染上。 据我所知,各级及教育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诸如重庆、广东、辽宁、陕西、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或正在着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但是,由于代课教师问题的形成极为复杂,它的解决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可以解决的。它的解决涉及到人事部门的编制问题、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经费问题、涉及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金问题,还涉及到各级在教育投入上如何分摊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还涉及到农村基础教育师资补充机制问题、人事聘用制度改革问题。目前,社会及媒体过于关注在问题的揭露上,但是对于“代课教师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鲜有讨论,我们期待公众、媒体的焦点能放在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讨论上。而要获得可行性的方案,我们必须要清楚问题解决的理路,为此极为必要(1)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2)问题解决的目地阐述清楚如下一些问题:标是什么?(3)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4)问题解决的关键点是什么?(5)问题解决应本着什么样的指导原则?(6)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 1二、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标代课教师为什么要清退或转正?清退和转正可以解决什么问题?清退和转正解决了代课教师所有的问题了吗?哪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代,因为这关乎我们进行问题解决的目标。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目标非常重要,只有目标正确,才能期待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否则的话,就会南辕北辙——走的越远,目标离的就越远,问题就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为什么会存在代课教师;其次,要明白代课教师的存在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最后,也要了解代课教师的存在又导致了什么样的问题产生? (1)为什么会存在代课教师? 中国要成为民富国强的国家、要从大国迈向强国,这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更是国家的长远战略。要实现这个战略,需要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这需依托于教育。目前,普及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既定方针,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及边远地区,师资长期缺乏,教育投入也远远不够。但是,各地要承担起义务教育的重任,在早期不得不聘请大量的民办教师,而到了 90 年代末,由于政策的原因,民办教师逐渐退出舞台,但却出现了代课教师这一特殊的群体。地方出于财政的考虑,一个在编教师的薪资往往可以养七、八个代课教师,于是代课教师也就成为了许多地方一种现实的选择。 (2)代课教师的存在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 由上可见,代课教师的存在,一方面帮助地方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承担起

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doc

2019年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 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上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引发社会广大关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金网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 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评职称已

一位代课教师的心声

我是一名八五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代课教师,今天,怀着非常复杂的心情同时也代表和我一样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十多年的代课教师们给您致信,首先,对百忙之中打扰您,我们深表歉意,真诚地也恳请您能倾听我们的一点声。 近日获悉我县正统计八五年以前的民办代课教师情况,感触颇多,真所谓百感交集。其实讨论这个话题。让人颇感沉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十多年中,每日不足两元的日工资,我们却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在三尺讲台上默默奉献,回顾历史,面对现实,如今翻开所获得的一摞摞荣誉证书,不禁潸然泪下。 十多年中,我先后被评为乡级、县级、市级教学能手,多次承担公开课、示范课,并承担多项教研实验项目。 多次被林西县政府评为“百优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优秀共产党员”被赤峰市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师。 十多年中,有数篇教育教学论文获得县市级国家级奖励。 十多年中,参加了中师函授学习,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基本功培训,以及所有教师应该参加的一切学习,在我县教育达标进程中,我们甚至起到了顶梁柱的作用,公办教师不

愿教的班我们教,公办教师不愿去的偏远山区我们去,两基达标中我们有多个少日子里夜以继日。我们不怕苦,我们不说累。我们坚信我们辛苦付出的路上会是一片光明。然而伴随我县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决定,代表着奉献,又饱含着悲酸与血泪的代课教师们不得不集体向神圣的讲台悲情谢幕,尽管我们是那么热爱它。 我们不了解现行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具体政策,也没有资格对所统计的八五年前的教师做任何评价。我们只是希望我们的父母官,我们的领导能对我们的实际情况作以分析和考虑,找您并希望通过您帮助我们进行呼吁。我们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多年,难道真的不如工作一年半年的吗?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制度,我们的政党以及我们的各级领导,我们更希望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会忘记我们的过去,我们也同样期盼应有的尊重和待遇。 以上所述,代表和我一样八五年后工作了多年的优秀教师,他们中间有的已将近20年的教龄,有的是高级教师,有的是骨干教师。耽误您的宝贵时间,再次致歉。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和最新政策改革消息.doc

2019年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和最新政策改 革消息 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和最新政策改革消息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相关问题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

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二)乡级初审。(三)县级审核。(四)市州核准。 这是对于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的解答。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 策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时间:2013-06-20 22:54 来源:无忧网作者:无忧点击:12681次教育资讯:2013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山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那么 2017 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 2017 民办教师补助 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 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各地级以上 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落实 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文件精神,按 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以下统称原 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 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 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 组织调查为辅、 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最新消息2014: 举措两类人群可获补助,每月60至120元不等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像周支农这样的代课教师的老年生活困难,湖南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有两类人员可获得此种补助。一类是,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的原民办教师;一类是,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的原代课教师。 与此同时,这两类人员还要符合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到龄的,需等到60周岁)。补助每人每月数额为60元到120元不等。 如何发放按月发放,满60周岁后次月就可领取 年满60周岁,也符合其他条件,但是教学工作没有满5年的怎么办?通知说,这一类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通知明确,生活困难补助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 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湖南共有多少符合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目前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因此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人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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