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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6462860.html,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折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

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

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6462860.html,ki.1009-0592.2017.07.154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

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因此,这条规定

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如果嫌疑人认定自己是有罪过的,那么他就需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但是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所罪过,那么他也是可以选择沉默的。我们国家正处于深化改革的事情,社会发展速度极快,不管是物质还是精神追求的日益丰富,随着公民服务意识的提升,人权保障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因此,此类制度的建立是符合国情和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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