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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及模板

附论文模板

JIUJIANG 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英文题目The Consummation Of The Tax

System On The Individual Income

院系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某某某

年级2***级

指导教师某某某

二零**年十一月

税收关系向来是“官民争财”的特殊领域,尤其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作为国家聚集财政收入,调控公平分配的一个税种,其征收范围涉及工资薪金、劳务、稿酬、个体户收入、承包收入、财产转让等10余种收入,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作为对策,国家首先应当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并且适当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最后是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缺陷;完善

The field of Taxation is that of " competing profit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civilians ", and especially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Operating mechanism still has active individual income tax of our country waiting for perfect aspect urgently: Science , tax system design for instance , tax system pattern insufficient reasonableness no very much ,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is not closeness enough waiting for a defect. Difference thinking that the country ought to consider everywhere economic growth first as countermeasure, article, appropriate enthusiasm bringing central authority and local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to play sufficiently. The forehead spends secondary tax collection now that essential points is stable will again adjust at the right moment. Be to boost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stitutionalizing finally, the country controls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unification working out right, unitarity defending a law of tax. The article surrounds this three aspect in proper order

Key words:Individual Income Tax Defect Consummation

目录

引言

一、现状评议 (1)

1. 个税所占比重过低 (2)

2. 个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2)

3. 个税现行税制欠公平 (3)

4. 个税费用先行扣除不妥 (3)

5. 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4)

二、完善与对策 (5)

1. 构建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税收体系 (5)

2. 采用单一超额累进制税率,实现公平分配 (6)

3. 改革个税计税模式 (6)

4. 依法治税,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地方税务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7)

5. 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9)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郑重声明 (11)

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0X级法学专业吴XX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作为国家聚集财政收入,调控公平分配的一个税种,其征收范围涉及工资薪金、劳务、稿酬、个体户收入、承包收入、财产转让等10余种收入,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旨在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和国家经济实力,效率成为第一位的问题。但是,效率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凸现出来。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7,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学者们指出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收入差距客观上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未来几年社会将面临更严重的分配不公平。根据经济学的解释,基尼系数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社会公平问题成为我国目前应突出解决的问题。

应当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正是由效率追求为主导转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推动的结果。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方法,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本文以此为内容展开讨论。

一、现状的评议

在切入个税改制主题之前,要先了解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据统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增长,地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由“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417亿元,比94年增长18倍,年均增长21%”;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从94年的1.4%上升到2003年的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由94年的957万人次上升到2003年的18623万人次。个人所得税连续9年保持了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乏力等缺陷,全社会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

1.个税所占比重过低

另据统计,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2001年已达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个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有欠偏颇。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

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①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杜绝厚此薄彼,税务执法不一的现状。

3.个税现行税制有欠公平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和原则。

依权威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42.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3.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84.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2.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

4.个税费用先行扣除不妥

各国个税的计入方法有别。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

应为800×(1+29.57%)=1036.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5.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美国有句俗谚:“每个人都有偷税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近年来,各市地税局纷纷对某些特殊行业、高收入行业及董事长、总经理、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收入项目、收入总额、纳税状况,既摸清了工资帐户上收入缴税情况,也摸清了工资帐户上没有反映的其他收入情况,获得了大量基础资料,初步实现了对高收入者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发放的红利、股息、奖金等项目的主动出击,取得明显成效”。②通过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对辖区内各企业、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检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查补。通过一系列加大对偷逃税者打击力度的举措,坚持先进典型表彰与大案要案曝光并重的原则,给广大纳税人以警示和震撼,让纳税人不敢偷逃税、不想偷逃税、不能偷逃税、树立诚信纳税的好风气。

另外,纳税人知情权被漠视。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

二、完善与对策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构建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税收体系

国家税收是以个人所得税制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保税为两翼,以其他税为补充,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为此,需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不断完善消费税制。我们认为,通过此项改革,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例会上升到10%至12%的水平,财产税(包含遗产税)的收入会占到整个收入的3%至4%,社会保障税的份额会占到总收入的10%以上,加上其他因素,与个人收入有关的税收会占到整个税收近30%;经过第二个十年以后,这些税收会占到全部税收的40%以上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2.改采用单一超额累进制税率,实现公平分配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

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分类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由于各种所得税率不等,纳税人可以采取将所得在不同收入项目之间进行转换的办法来避重就轻逃避税收;采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减轻税负。而综合所得税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税基。采用单一超额累进制税率,能充分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公平分配,而且可根据经济形势和收入水平的变化,灵活、适时地调整税率。

3.改革个税计税模式

我们主张,应当采取分税制和综合税制相结合的税制。改变以往的分类税制,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路线。综合征收能够将个人的全部收入汇总计征,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和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这种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征税中,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除税法有规定的所得外(比如偶然所得),要尽量将全部所得按年综合申报及纳税,减少税收申报中的“水份”。与此相配套,应强调源泉扣缴制,从立法上强调扣缴人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成本,而且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税收的流失,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工作”。③建立并逐步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由于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赡养负担等家庭境况不尽相同,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承担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却缴纳相同的税款,这显然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目前失业人口增多,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家庭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实行家庭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解决一些因收入相同而人口结构不同以及赡养人口多寡不同所引起的不公平问题,更直接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因此,国家应积极引导由个人申报逐步过渡到家庭联合申报。

4.依法治税,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地方税务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制订政务公开办法,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统一职责、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主要内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措施,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是

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解决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否推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是衡量政务公开效果的根本尺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围绕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来开展,切实做到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与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优化纳税服务和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相结合这"四个结合",形成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政务公开又是自身权力的一场革命。

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不能没有相应的税权,否则,这个体系将因缺乏动力源而瘫痪。然而,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如何划分,或者说,中央应向地方下放哪些权限,如何把握下放的度才有助于地方税体系与中央税体系的协调发展,有助于税收分配关系的理顺,有助于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是研究地方税权划分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被妥善解决了,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地方税权作为地方税体系动力源的作用。

1)税收立法权与税法调整权的划分

一个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应完全拥有税法的调整权和税制的执行权,即税收的征管权,至于税收立法权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把那些与全国政治经济关系重大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不能因此而认为地方税体系就不完善。当然,从地方税体系的自身发展而言,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调整权的适度分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分税制的一大趋势。首先,适度分权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财政能力和税源情况也有较大差别。实行适度分权将有助于发挥各地区的财源优势和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其二,适度分权符合分税制要求。赋予地方适度的立法权和调整权,使其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源拓展能力处在相对均衡的态势,将有助于地方税系的良性循环。其三,适度分权,使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调整权,将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收入行为和提高地方政府经济效率,特别在当前实行“费改税”,强化国家预算约束力和防止政府短期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实行适度分权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分权的“度”

一定时期地方政府能享受多大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调整权,主要受下列因素制约:一是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力;三是立法和调整对象对宏观经济及其相邻地区影响的程度。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越强,地政府的自我约束力越大,则地方的立法权和调整权便可大些;那些对宏观经济及其相邻地区影响不大的税收,其立法权和调整权一般可由地方政府行使。

3)适度分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根据现行分税制的基本模式,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和调整权归中央,地方税的立法权和调整权则视具体税种的性质而定。地方税立法应实行二级立法终审制。具体做法是:那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税种,立法权归中央,但中央在制定税法时,主要是对有关纳税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规定,使地方能够在不违背这些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而那些对全局影响不大的税种,立法权和调整权应由地方掌握。但地方在颁布实施这些税法之前,必须先呈报中央政府审查备案”。④对那些将会对全国或相邻地区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税法法规,中央政府有权禁止地方颁布实施。地方税的立法权和调整权目前仍应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行使”。对地方税采用二级立法终审制,既体现了税政统一,又兼顾了分权管理,特别是中央在行使地方税立法权时,仍给地方留有较大的税收调整空间,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系中作为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主体的地位。

5.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有:

1)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

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4)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结束语

应当指出,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从根本上讲,居民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其原因是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税收只能起到事后调节的作用,它并不能重新改变收入分配的格局。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和规范初次分配。同时,居民收入中有“白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分。税收只能对合法收入进行调节,而不能对非法收入进行调节,后者不属于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我们知道,从学理上说,税法是宏观调控法,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它跨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法律部门。同样的,税收关系也是多部门、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领域,税收改制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可以这么说,税制的边际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尤其显得重要。化用一句话就是,“税制改革在税外”,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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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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