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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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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 w w .g o v .c 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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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口 决定要求:

“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严禁闲置

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

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

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

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

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

任。”“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

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

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

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

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土资源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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