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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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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误区及风险控制

第一讲面临危机的管理对策与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

一、面对危机的管理对策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减少成本便成了企业生存下去的首要选择,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便成了最有效、快捷的手段,因此在这半年间,“裁员”、“减薪”“休假”等词汇频频见诸报端,受到了企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能不能裁员?怎么裁?如果裁员,企业将承担多少成本?(二)企业先不裁员,而是降薪,但是能不能将?怎么降?(三)能否通过缩减工时来降低成本?

裁员、减员、降薪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力成本。但是,裁员、减员、降薪的条件及程序非常严格,操作不慎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用工风险。甚至一些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对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在控制人力成本的过程中,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做法一:公司给所有员工发一张通知,内容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从明天开始,公司与名单中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支付所有的法定的补偿,补偿以N+1的原则支付。N就是指的是工作年限,1指的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公司要加付一个月工资,就相当于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很多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有的公司采取的标准高一些,N+2或者N+3,然后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正确与否值得到大家思考。

做法二:公司取消奖金、午餐补贴等,并且基本工资降低10%。这是目前多数公司采取的控制成本的措施。

做法三:公司给某位员工发出通知:从明天开始休假,休假期间没有工资,这属于强制性的无薪休假。更有甚者,某些公司将这种强制性的无薪休假顶替员工每年享有的带薪年假。

企业这种做法已经明显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大。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从人事经理到公司,甚至到公司的法律部都没有深刻的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管理者完全按自己的概念去管理,而忽略了劳动法律风险,也就不具有防范这种风险的意识。这种风险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企业的成本,而且成本增加的幅度要远远高于人力成本的减少。这样的结果,曾经在2005年西门子手机部门裁员时出现过。百度公司的软件事业部、联想集团都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那么,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如何通过合法的、规范的操作,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开源

开源是指在面对危机的时候,要找到新的市场增长点,提升内部的管理效率,找到更多的这种增长机会,帮助企业度过危机。其中主要包括业务的调整、产品调整和市场调整等。开源这种方法是企业面对危机时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二)节流

节流指的是控制成本。开源是要增加企业的市场份额,而节流则是要降低成本。

相对而言,开源也就是开拓市场需要具备较多条件,企业的管理者要敏锐的洞察并抓住市场机遇,因此好多企业很难找到开源的方法。而“节流”实施起来则相对容易,而且见效较快。所以,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大多数的企业往往采取的是“节流”的做法。

“节流”这种做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控制成本:(1)广告、办公等运营成本的控制。这部分成本没有涉及人的因素,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小,相对比较安全。(2)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在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中,员工的社保、工资、奖金和

福利占的比重很高,因此,很多企业在做节流的时候,主要把控制成本放在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上。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控制营运成本,之后才是控制人力成本。

二、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上)

在做人力资源成本控制时往往有以下几种方法:(1)裁员;(2)减员;(3)降薪;(4)休假。

其中,裁员和减员共同的作用就是最终导致个公司的人数减少,继而降低工资、社保、福利等成本。但是,降薪只是缩减工资标准来降低成本,这种做法保持人员数量不变,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将来还有机会东山再起,因此要保证人员的储备。而休假则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来减少工资以及其它一些相关费用的支出。

在这四种方法中,裁员和减员是企业用的较多的方法。其中,裁员的法律风险最大。裁员的四个特征:

特征一:裁员是基于企业的原因去解雇,而非员工的原因。

裁员基于企业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的经济性的原因,也就是企业的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裁员。第二类是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原因。这主要是指企业发生合并或者是企业部门之间进行了整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也是要裁员的。

第二讲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与案例分析

一、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下)

特征二:裁员是由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也非员工提出。这种做法由企业单方面决定,事前也不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减员的做法往往不是单方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劳动者辞职,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最近的一则报道体现裁员和减员的区别。报道称某一家上海的企业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为了控制成本决定把企业搬至河南的郑州,搬迁之后,多数员工不愿到郑州

工作,就纷纷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以个人的原因辞职,企业是不需要赔偿的。反之,如果员工是以企业没有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在上海上班履行合同而提出辞职的话,企业就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但这种情况下不是裁员,而是减员。裁员必须是企业提出的,是单方的行为,而不是双方的。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媒体频频报道一些知名外资企业裁员,但是这些外资企业的裁员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裁员。因为这些企业在裁员之前会先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认同了公司的赔偿方案,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叫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裁员。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很多比较专业的、规范的企业通常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来达到缩减成本的目的,而尽量避免用直接裁员的方式。

特征三:裁员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非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员工为企业生产超过一个月,企业要赔偿员工两倍的工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超过一年,那么视为企业与员工之间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和与员工之间有劳动合同。裁员必须是劳动合同没到期而企业提前结束合同关系。如果企业在员工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这种情况是合同的终止,而不算裁员。一般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成本要远低于裁员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有一名员工甲,在2006年时和公司签了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11月时,企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订单持续减少,决定裁员,这就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对于甲员工,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的、有效地降低裁员成本?按照正常的赔偿程序,如果将甲员工辞退,那么公司要赔偿其三个月的工资。但是甲员工的劳动合同再有一个月就到期,所以企业可以不裁员,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但企业要在11月底通知其合同到期之后不再不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即可。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按照工龄支付赔偿金,一年工龄赔一个月工资,而且还要看裁员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企业不用赔偿。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企业也要支付给员工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也是按工龄计算,这种新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1月1号以后的工作年限。

特征四:裁员是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而非结束其它各种非劳动关系。

在企业的员工当中,可能会存在着有很多的用工模式,有很多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员仅指结束双方劳动关系。比如,企业中有10名大学生实习,决定毕业之后正式录用,但现在企业发生裁员行为,而终止这10名大学生的实习。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裁员,企业无需赔偿,因为企业与实习生中之间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再比如,返聘的退休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所以企业返聘退休职工是一种聘用关系,或者称为民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在企业解雇这些员工时就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按照《民法》的相关程序进行。这是一种减员行为。

通常,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来避免裁员带来的高成本。企业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企业可以结束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解除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作,这属于《民法》中违约行为,这样操作的成本会相对较低,手续上也比较简便。

在用工成本的合法控制的四个主要方法:裁员、减员、降薪、休假中给企业带来风险最大的是裁员,因此,企业在决定裁员之前,必须清楚裁员的概念。

二、总结

在面对危机的时候,企业都在开源、节流,更多的是在节流。裁员、减员、降薪、休假等方式是企业节流的主要方法,这些做法存在两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

其中,企业经营的根本是人,裁员、减员、减薪、休假各种方法操作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一些不够人性化的方面,这样极易伤害员工的感情,甚至有些时候企业的操作是完全合法的,但因为在操作过程当中没有注意人性化的操作,最终会导致管理风险在增加。这种现象在浙江的一家企业发生过。这家企业要裁员300多人,最后演变为300多人集体闹事。还有一家国有企业,因为受危机影响要裁员200名员工,结果是这些员工每天躺在工厂大门口,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因此,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面对的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都很大,而且也会承担很大的隐性成本。比如,等经营形势好转时的再招聘成本、被裁掉的员工的培养成本等。被裁员员工带来的各种技能、经验资源的流失等隐形成本。这些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是企业的下下策。之所以称之为下下策是因为它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做法,也就是在企业用尽了其它的一切方法(比如控制营运成本、开源等),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依旧没有好转的前提下,不得已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在决定必须裁员、减员、减薪或者休假时,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合法、合规,并且还要注重人性化操作。

三、案例分析

【案例讨论】A公司旗下全资控股B、C两家子公司,B、C两家公司有部分业务重合,有部分业务互补。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为提升企业整体绩效,A公司决定将C公司的所有业务并入B公司,即由B公司全资收购C公司。同时,C公司200名员工中的大多数将不能再被留用。C公司遂向员工发出通知,由于C公司即将被B公司收购,故须进行裁员,公司将向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支付“N+2”的经济补偿,不接受公司决定的员工,将只能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N+1”的经济补偿。所谓“N”,即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讨论:C公司的裁员,有哪些违法之处?C公司将面临什么风险?

【案例分析】

(1)C公司的操作程序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裁员人数达到20个人以上,或者是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须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工会要向劳动局报告情况。而C公司是发布通知直接解雇员工,而且如果员工不签字的话,企业将发给员工N+1的赔偿直接把员工裁掉,C公司的以上两个裁员程序是违法的,这直接导致整个裁员是违法的。

(2)这家企业能不能裁员

这家企业表述的裁员理由有两个,一是受金融危机;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有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能裁员。对于严重困难的标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界定。以北京为例,首先是企业六个月亏损,企业停止生产,按照本地最大工资的70%支付员工生活费,直到企业无力支付员工生活费为止,才能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变更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无论是按照经营标准还是法律规定,C公司因为被B公司收购就要裁员,这个理由不充分。

C公司被B公司收购,收购完成后C公司的全部资产归B公司,C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存在,这种行为在《公司法》上叫做吸收合并。《劳动合同法》对于这种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B公司应接管C公司的全部债务并继承全部劳务关系。假如C公司200个人原来签的三年的合同,那么这个三年的合同自动就变成了合并以后的B公司的三年的合同。如果原来约定合同约定的年薪是20万,那么这20万就自动变成了B公司对这个员工的20万年薪的承诺了。因此,C公司不能因为被收购就裁员。再者,C公司被收购之后,员工就变成了B公司的员工,C公司就不再具备裁员的条件。如果可以裁员的话,应该由B公司进行操作,而不是C公司。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并不是被并购就能裁员,也不是仅因为发生危机就能裁员。

第三讲裁员的三大误区

针对这样的质疑,C公司也许会提出:尽管公司裁员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按照法定赔偿员工,这样还不能裁员吗?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不是想裁就能裁的。

以上的案例真实的反映了目前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一、误区一:想裁就能裁

企业裁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不能裁员的。我国的法律对裁员的条件有非常明确、具体的条件约束。比如,企业破产整顿可以裁员,河北三鹿集团前一段时间进入整顿期,这时其可以裁员;美国的通用汽车进行破产前的整顿期间,也是可以裁员的。法律对于裁员有具体的规定,比如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裁员;企业的经营结构发生调整变化,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导致企业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法履行,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二、误区二:赔钱就能裁

这个观点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典型。

【案例1】某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严重困难,营运成本已经无法压缩,到了不得不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地步,管理层决定裁员。该公司老总想砍掉第一个人叫张三,理由是这位员工的工资最高。该公司与张三签的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张三的年薪是60万元,合同还有半年到期。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用张三的成本的确很高,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因此公司首选的裁员对象便是张三。该公司决定给予张三一定的赔偿金,当该公司的老总找张三表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收入锐减,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张三的工资,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支付张三法定的赔偿金,赔偿的方案是N+1。具体的赔偿方案是:张三还有半年合同到期,这半年的工龄视为一年,所以公司按照三年工龄支付其三个月工资,并加一个月工资,一共赔偿张三四个月的工资。

加的一个月工资是为了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去找工作。该公司觉得这个赔偿方案合理、合法。如果张三同意这个方案就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三驳回了此方案。

张三觉得赔偿金额太少,张三的要求是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六个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然后再加上三年的工龄补偿,也就是四个月的工资。然而这个条件公司无法接受。公司除了担心成本过高之外,更在意的是无法顺利的裁其他员工。因为公司还有签五年合同,三年没到期的员工。如果按照剩余的合同期限的工资来赔偿的话,企业的将无法承受。

后来,该公司的律师提议改变赔偿方案,将N+1改为2N,也就是一年工龄赔两个月工资,并且将张三的两年半工龄视为三年,支付张三六个月的公司,没有社保,支付那个签五年合同还有三年到期的员工四个月的工资。

这个案例反映出来企业对裁员的认识误区之二:赔钱就能裁。

该公司的律师称《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律师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是片面的。以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裁员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以上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是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公司赔偿两倍工龄工资才可以把员工非法开除。但是劳动合同如果能够继续履行,而且劳动者也要求继续履行,即使赔偿两倍赔偿金,裁员也是不合法的。

【案例2】某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3年合同,该员工只工作一年后,公司向该员工下发通知:支付其工龄两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两个月的工资,然后将该员工辞退。公司之所以辞退该员工,是因为管理者看这名员工不顺眼。该公司的管理者认为,最多再加一个提前1个月通知,无论如何都要将这名员工辞退。最终,公司在支付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该员工签字同意离职。

尽管将这名员工辞退了,但是公司依旧有面对风险的可能。自2008年的5月1日实施的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1年以后没人起诉,那么这件裁员的事情便结束了,但是,如果在1

年的法定诉讼期内,该员工起诉公司,那么可能的结果是赔偿其24个月工资,而不仅仅是3个月的工资。在这样的诉讼中,员工一般会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撤销裁员的决定;二是赔偿被非法辞退期间的工资损失。

为什么说可能的结果是赔偿该员工24个月的工资呢?

仲裁的实效是12月,如果该员工在第11个月的时候起诉,再假设从仲裁到最后裁决经历了8个月时间,最后公司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非法裁员而败诉,那么员工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其11月的工资并加上这8个月审判期间的工资,共计19个月的工资。甚至在仲裁时效快到的时候仲裁会要求公司支付剩下的24个月全部工资。如果该员工的法律意识够强,他还可以让仲裁时效可以发生中断,比如在12个月的仲裁时效快到的时候,该员工向劳动局投诉企业非法裁员,那么劳动局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时效要重新计算,又为一年的时间,因此,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时间一直拖延至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那么公司仍要支付其24个月的工资。公司裁员的目的是要控制成本,然而这样一来,成本远远超过了企业的预算。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赔钱就可以裁员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非常危险的。赔钱就能裁员的关键之处在于赔多少钱,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的结果存在较大区别:(1)合法裁员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在某些情况下要加一个月工资,即N+1;(2)非法裁员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个结果是工龄乘以2,即2N。第二个结果就是剩下的合同期限内的所有的工资。

三、误区之三:想裁谁就裁谁

企业在裁员前首先要确定裁员名单,那么公司在决定谁去谁留时依照什么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首先根据岗位的需要,决定人员的去留。其次,根据绩效,这是企业从管理角度所做的一个非常正常的选择。有很多企业在裁员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老板或者领导的喜好来决定裁掉谁留下谁,所以就形成了“想裁谁就裁谁”的错误认识。

企业根据需要决定裁员名单,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有可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提出了非常多的具体要求。有些人员是不能裁的,即使这个岗位没法履行。比如,怀孕期的员工不能辞退、医疗期内的员工不能裁、工伤的员工不能

裁。还有一些特殊员工不能裁,比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不能裁。有可能会得职业病的岗位的员工不能裁,比如一个电池制造厂的电池生产岗位,有可能会有一种职业病叫镉中毒,那么这种岗位要实行裁员的话,企业必须要先为员工做体检,只有体检结果证明员工是健康的,排除职业病的风险后才能裁员。否则是不能裁员的。还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能裁。因此,不是企业想裁谁就裁谁。然而,往往企业在裁员的时候,这些法律规定不能裁的恰恰是企业裁员的首选对象。

处于企业的角度,法律规定的不能裁的人员多数属于是老弱病残,给企业创造的效益较少,而企业裁员时为了增效,因而是这些老弱病残便成了企业的首选裁员对象。然而,法律正是为了平衡这种社会利益,法律保护的正是弱势群体。所以,并不是想裁谁就裁谁。

在裁员的时候也有一个顺序的选择,也就是说有一些人可以裁,但是要放到后面裁。比如,两个人中要裁一个,员工甲签的是5年的合同,员工乙签的是3年的合同,那么这个两个人中应该先裁员工乙,这是法律规定的。再比如,要裁员3个人,员工甲签的是5年合同,乙和丙是三年合同,如果要裁一个的话应该裁谁?首先是要裁3年合同的员工,但是乙和丙的权利是平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这两个人的绩效考核,择优留下。但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两个人有一个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那么这个人不能辞退。这在法律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类对象是不能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比如工会主席。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

在裁员决策时,不是想裁就能裁,也不是赔钱就能裁,想裁谁就裁谁也是不对的,因此在裁员之前,首先应该把这三个问题搞清楚,免得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风险。

第四讲裁员的分类与法定条件

一、何为“裁员”

裁员是基于企业的原因而非员工的原因;裁员是企业单方做出的,而非双方协商或员工提出;裁员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非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裁员是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而非结束其它各种非劳动关系。

二、裁员的分类

(一)从原因上划分,可以将裁员分为经济性裁员和结构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基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实施的裁员。结构性裁员是指企业的经营结构发生变化,比如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产或者工厂迁址等行为而引起的裁员。结构性裁员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是由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性裁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结构性裁员引起的裁员都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而非员工的原因。这两种裁员与优化性裁员存在本质的区别,优化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员工的严重违纪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引起的,因此优化性裁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裁员,这种行为叫做“减员”或者“辞退”。

(二)从人数上划分,可以将裁员分为规模性裁员和个别性裁员

由于企业经营困难、结构调整而需要辞退很多人,这就称为规模性裁员;反之,如果仅辞退个别人,则称之为个别性裁员。其判断标准有两个:(1)裁员人数在20个人以上为规模性裁员;(2)裁员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为规模性裁员,反之为个别性裁员。

三、合法裁员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1条分别对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别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法律适用于公司裁员人数较少的情况。

【案例1】某公司原来有一个IT部门,负责公司的网络IT,该部门有两名员工,均为技术精英,公司支付给这两名员工的工资较高。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决定将公司的IT业务外包,这样支付给网络公司的服务费要远低于直接雇佣两个IT工程师所要支付的工资和社保成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公司与这两个IT工程师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不能履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的网络部取消属于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其公司的外包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那两个工程师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公司并不能直接裁掉这两名工程师,《劳动合同法》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公司在决定裁掉这两名工程师之前,要先与其协商换岗,如果未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公司再实施裁员的操作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了。

(二)规模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项法律适用于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包括20人),或者裁员人数不到20人,但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对比以上两条法律对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做出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规模性裁员存在着顺序问题,先裁谁后裁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司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录用被裁员工,这实质上是对规模性裁员的一项要求。

【案例2】某公司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次性裁员100多人,而三个月后,企业接到一笔较大的定单,因此企业需要重新招聘人员投入生产。于是,该公司通过招聘网站、委托中介又招了100多名员工来完成这个订单。没过多久,之前被公司裁掉的那100多名员工中有几十人回到公司与公司理论,原因是公司招工没有通知被辞员工,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商讨无果的情况下,原被裁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辞退新招的100多人,并招回之前被裁掉的员工。这样的结果是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该公司裁员两次。如果该公司熟知《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规模性裁员的规定的话,则完全可以避免第二次裁员。

小结:企业裁员必须依据以上所述的两条法律的规定。个别性裁员没有先后顺序,也不存六个月内通知招聘并优先录用的问题。但是规模性裁员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并且还涉及到工会、劳动部门的程序,法律对规模性裁员有很多具体规定,法律要求要远高于个别性裁员。此外,无论是个别性裁员还是规模性裁员,法律规定的一些人事不能裁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以下六种人不能裁:(1)职业病危害作业或疑似职业病的;(2)工伤;(3)患病或者法定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裁员的许可条件(上)

裁员的许可条件是指当哪些条件出现时,企业可以裁员。对于裁员的许可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

1.个别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条件一: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简单概括为“情事变更”。比如企业经营场所的转移;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发生整合,企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调整,以上行为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称之为“情事变更”。以上情况需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并且要证明裁员的行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需要提供两个证据:一是具体的客观情况;二是裁员的合理性,也就是为什么要裁员,裁员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

条件二: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即企业在裁员之前,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协商换岗或者改变劳动合同中原来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场所变更,企业要在裁员之前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到新址工作;企业部门整合,则在裁员之前要与员工协商是否同比换岗。如果企业和员工之间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重新牵动协议,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反之,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如果裁员人数在20个人以下,那么企业可以直接裁员,而不需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告,并且也涉及到裁员的顺序问题。但是在裁员程序上要注意,企业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裁员的决定和赔偿的方案,同时也要将裁员的事情告知工会。

2.规模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由于规模性裁员涉及的人数较多,因此,法律对此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约束。具体有四个条件,企业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裁员。

条件一: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必须是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向法院申请破产,在申请破产以后正式破产之前的整顿期,称为破产重整。在整顿期内公司可以实施规模性裁员。《公司法》对破产申请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在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让该企业破产。第二种情况,企业严重的资不抵债,已没有信心再继续经营下去,企业自己可以向法官申请破产,但是这种情况必须经过10%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申请破产。

第五讲裁员的许可条件

一、裁员的许可条件(下)

条件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于严重困难的标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级的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但是各个地方有其不同的规定。以北京为例,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指,首先企业最近六个月连续亏损,企业停工停产,让员工回家休息,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每个月按照北京最低工资的70%发给员工发生活费,六个月以后,企业无力支付生活费,在这样的情况下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江苏省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发生严重亏损,在之后的六个月内企业采取合法的一切措施仍无力扭转亏损局面,那么认定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还有一些地区利用亏损额等量化标准来衡量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条件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这条规定是指在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转变、技术发生重大革新或者经营发生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企业无法与员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以后仍需要裁员。

转产一般会引起原有员工技术的不匹配,而重大技术的革新往往会造成企业人员冗余,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一般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节约经营成本,这势必造成对员工的需求

减少。以上各种情况将导致原有的劳动可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且无法与员工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

条件四: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比如,企业的生产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强令其迁址,这就将造成大多数本地员工不愿意迁至新址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裁员。

将个别性裁员和规模性裁员的许可条件归结如下表:

二、特殊人员的裁员管理(上)

禁止条件是对企业裁员对象的规定,哪些员工可以裁?哪些不能裁?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在裁员之前必须先明确这一点,之后才能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操作。

《劳动合同法》的42条规定了有六大类是不能裁的,这六类人员一般被称为“特殊人员”。这一些特殊人员企业是不能裁的,那么应该怎么管理?

第一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比如说一家生产电池的厂商的生产性岗位由于电池的放射性会造成员工隔中毒,这时一种潜在的风险,那么隔中毒就是一种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对不同的职业病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那么企业在裁员之前必须对这些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确诊为职业病,那么这名员工不能裁,而且要按照工伤处理。反之,如果确诊健康,则可以裁员。

在某种情况下,员工会因为知道如果体检结果正常,将面临这被裁员的风险,而不予配合企业做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医院的体检结果,那么企业则无法正常执行裁员程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凡是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这种岗位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离岗前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员工不按照规定执行,那么公司有权第一次给警告处分;第二次给记过处分;第三次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要与工会协商,待工会认可之后,把这项制度向该岗位的相关员工公示,待公示完成之后制度方可执行。有了规章制度约束之后,企业便可照章办事,若体检结果正常,则公司给予法定赔偿则可裁员;如果检查结果确定为职业病,那么企业要承担工伤责任。如果员工不去做体检,那么员工的行

为则是违纪的,公司有权按照章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公司再警告、记过之后,员工依旧不去体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该员工开除,而且企业还不用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类: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一类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工伤,其次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在不仅工伤而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企业才不能将其裁掉。工伤的认定要按照法定,由劳动部门认定并给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是最重的,然后依次递减。其中:一级到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以上的标准,只要工伤达到十级就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说只要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同时达到了伤残等级,即使是伤残最轻的一级,那么裁员的时候就不能将其裁掉,而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员工按照伤残等级分为三大类:一级到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到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针对不同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首先裁员肯定都不能裁,其次暗中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规定。

1.一级到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这类员工,企业不能将其裁掉,也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要一直延续到员工退休。在此期间企业要支付员工伤残津贴。如果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员工退休之前这期间,他每个月的伤残津贴由劳动局来发。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全部成本由企业支付,直到该员工退休。伤残津贴一般是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一级别的是90%,二级是85%,三级是80%,四级是75%。

2.五级到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此类员工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再就业的难度较大。对于此类员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解除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裁员。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员工退休。在此期间,企业要支付员工伤残津贴,并办理社保。(2)如果员工同意,则可以与其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一次性支付员工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且还要按照工龄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协议,改变其工作岗位(比如门卫或者收发室的工作),双方约定新的岗位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新的劳动合同。

3.七级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这类员工也是不能直接裁员的,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以操作。(1)协商解除。(2)待合同到期,终止续签。法律规定,在工伤治疗期间合同顺延。假如,合同有效期三年,工伤治疗了十个月,所以最后他的合同一共是三年零十个月,待治疗期结束,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随之结束,此时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用经过员工同意便可选择不再续签合同,但企业要支付给员工工龄补偿金、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第三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的。

每一位生病的员工都会有一个医疗期,那么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能对其实施裁员。须等到医疗期结束方可裁员。而且,企业除了要支付其传统的经济补偿金以外,还要再支付其一笔医疗补助金。一般疾病,医疗补助金为六个月工资;如果是重病,医疗补助金则为九个月的工资;如果是绝症,医疗补助金是12个月的工资。

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处理,主要是因为对于员工是否真的生病很难把握,对于虚假病假的员工,企业很难有证据证明。那么,只要其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就不能对其实施裁员。即使过了医疗期再裁,除了传统的裁员的成本以外,还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医疗补助金。一般疾病六个月工资,重大疾病九个月的工资,绝症12个月的工资。

对于“医疗期”怎么界定?

企业裁员指引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所辖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贯彻《指引》,加强政策法规指导,引导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帮助企业规范裁员行为,督促停产、倒闭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及时提供优质的再就业服务,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理劳动纠纷,切实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各类企业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尽量避免职工失业。职工要理性认识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依法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在政府、企业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企业裁员 本《指引》所称的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一)依法裁员,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 1. 企业要尽可能维持职工队伍稳定。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未安排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情形的职工,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2.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裁员行为。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要避免大规模集中裁员,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裁员的对象、程序、处置等违法而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薪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薪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防范》课程内容: 一、国家关于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法规和动向 1、《工资法》(讨论稿) 2、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4、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5、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出台)新变化 二、企业面临的薪酬冲突 1、呼应体面劳动·要尊严 2、集体诉求惹眼球·被效仿 3、当前的局势促使人力成本必然发生变化 三、企业薪酬策略的主要原则 1 、薪酬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 、薪酬如何确保合理? 老板和管理者所关心的薪酬问题 员工对待薪酬的态度 3 、薪酬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四、企业的薪酬策略设计 1、用好薪资,用好福利 2、薪酬与所得税的关系 3、运用薪酬激励的技巧 五、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劳动争议 1 、我们的薪酬管理现状? 2 、关于工资说明的法律效力 3 、如何把握加班工资的法律法规 4 、人力成本给付之道 对企业HR的提示: 1、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2、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趋势----全员人力资源管理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深刻剖析 4、《和谐劳资关系与冲突管理》 5《和谐劳资策略》 6、《加强员工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打造劳资双赢策略》 7、员工心态管理与激励的作用 8、职业道德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取舍 9、劳动合同法及世界金融危机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趋势 10、金融危机下企业如何合理用人及劳动合同运用技巧 1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影响及应对策略 12、劳动争议处理技巧及发展趋势 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及案例分析 14、经济危机下,信息化在劳动关系中的有效结合与应用 15、人力资源监管体系的建立及完善 16、员工跳槽、离职、辞退管理技巧及风险控制 17、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 18、人员招聘、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 19、员工管理(工伤、病/休假、工时及加班)及风险控制 20、金融危机下企业如何合理用人及劳动合同运用技巧 21、经济危机下的裁员风险控制 22、劳务派遣、人事外包策略及异地员工劳动关系管理技巧和风险控制 23、《劳动合同法》解读及对学生就业的影响 24、求职新人职场礼仪与权利保护 25、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26、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及相关条款要求 27、《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的研读及企业工伤风险预防实务 28、人力资源外包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 29、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术”与“道” 30、经济危机下的企业(HR)管理之道 31、80、90后员工管理艺术

裁员十问:如何防控裁员的法律风险课后测试

单选题 ?1、劳动法当中,裁员指的是哪一种裁员类型?(10 分) A 优化性裁员 B 结构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D 大规模裁员 正确答案:C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裁员,需要提前多久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10 分) A 天 30天 C 60天 D 3个月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相关法律对裁员在人数上有什么限定和标准?(10 分) A 超过总人数10% B 人数20人以上 C 超过总人数5% D 人数50人以上 正确答案:A B ?2、裁员主要有哪几种类型?(10 分) A

经济性裁员 B 结构性裁员 C 优化性裁员 D 规模性裁员 正确答案:A B C ?3、裁员的有哪些特点?(10 分) A 涉案人数多 B 经济指数高 C 单方败诉高 D 社会影响大 正确答案:A B C ?4、确定被裁人员主要参考哪些部门的意见?(10 分) A 行政部门 B 董事会 C 人力资源部门 D 直接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C D ?5、制定裁员方案的步骤有哪些?(10 分) A 做出裁员决策 B 制定裁员计划 C 宣布裁员决定 D 实施裁员计划

E 兑付裁员补偿 正确答案:A B C D ?6、做出裁员决策需要哪些部门联动讨论?(10 分) A 财务部门 B 物业管理部门 C 人力资源部门 D 法务部门 正确答案:A C D ?7、裁员补偿方案的原则有哪些?(10 分) A 协商一致 B 参考工作年限 C 就高不就低 D 就低不就高 正确答案:A B C ?8、裁员对象的分类要注意哪些特殊群体?(10分) A 高管 B 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 C 非工伤医疗期员工 D 三期女职工 正确答案:A B C D

2020年 企业裁员三种方式的要点解析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企业裁员三种方式的要点解析 “纵观劳动相关法律的主旨和要义,其目的也是促使劳资双 方,要本着善意处理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所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进行裁员及减员,是相关企业为自身计的最优选择。” 最近“社保改税”政策颁布以后,未来确对保障员工的退休金有一定助益,但是就眼下而言,企业所需“多缴”的社保费用增大了企业的负担。在现实的经营困难之下,当企业所有人评估,企业再按原有方式继续经营已经利润有限之后,决定转型升级也好,或缩小经营规模也罢,裁员都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那么一般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裁员呢? 首先,我们所说的裁员一般指狭义的裁员,即“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正如条款中所说的,企业启动“经济性裁员”是需要达到上述条件的。如果企业目前无法达到这些条件,但仍有裁员的迫切需求,或者有其他更好途径进行裁员,除依据上述条款裁员外,也还有其他的实操方式,即广义的裁员。下面就对企业最常见、最可行的裁员方式分别做一个介绍。 ▌裁员路径的选择 广义的说,目前裁员主要有三种方式: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其他理由单方解除(严重违纪、客观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到底采用哪种解除方式,能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风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就实际诉讼、仲裁风险而言,最后一种协商解除,无疑是最安全,需要最先争取的,也是对劳资双方权益最有保障。 一、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

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的。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企业裁员管理(1)

精心整理 企业裁员管理 随着企业战略的调整、组织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引起人力资源结构性的调整,从而导致裁员。 裁员是企业为强化竞争力而进行的有计划的大量人员裁减,是用人单位违背员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 我们还可根据企业的决策行为将裁员分为主动性裁员和被动性裁员。上述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属于主动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属于被动性裁员。人们习惯认为,裁员往往是在企业效益下降、面临危机时的被动应对方式,即经济性裁员。而实际

上裁员及裁员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正常人力资源管理行为。 组织缩小员工队伍规模有三个主要原因:无效率、缺乏市场适应性和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变弱。在所有方面,效率都是一个主要的驱动因素:在许多组织中,劳动力成本或薪水是最大的开支之一。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和重新设计工作流程,用 人力资源的独特性。首先,人力资源有自我就业选择权,自我就业选择权会导致人才选择有利于个人发展的企业,如果企业的机制、行业等不利于己,人才就会流动。其次,人力资源会退化,如果企业员工过于稳定,员工创业激情就会衰减,员工能力在岗位上得不到提升,就会退化。其三,人力资源会沉淀,如果员工进入

企业后缺乏压力和动力,不再努力工作和学习,没有创新,员工就会从人才变成庸才。因此,通过裁员,可以清除沉淀性人员,使组织的效率提高。 裁员是企业人力资源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竞争淘汰机制的内在要求。裁员可以使员工感受到市场竞争压力,激发员工内在的动力,使整个组织充满活力。 人员的费用;来自于受委屈员工的诉讼费;管理层的信任的损失;当经济反弹时,缺乏增长所需要的职工;在劳动市场失去声誉,从而使未来的雇佣更加困难;由于员工士气的低落而导致顾客满意度的下降。但其主要缺点如下: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一、招聘与入职的法律风险 (一)员工招聘法律风险 1、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 (1)广告程序的法律风险 A填写招工广告审批表 B市就业服务局报批的相关材料 (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D)用人单位法人签署的招工、招聘广告 (E)经办人身份 (F)用人单位介绍信 (G)省外用人单位招聘 (2)广告内容的法律风险: (A)性别、信仰等及病原体携带 (B)年龄 (C)薪酬制度 (D)工作条件 (E)就业歧视 2、招聘员工资信的法律风险 (1)身份、学历问题 (2)健康体检 (3)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4)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尚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

(5)没有如实告知 (A)劳动者有关工作的内容 (B)工作条件 3、入职手续的办理 (1)职位申请表制作及简历 (2)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缔约程序的法律风险 (1)入职登记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他人代签 (B)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无专人监督 (3)没有到劳动局备案 (4)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给劳动者一份 (5)挡案管理 2、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 (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A、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的 D、职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裁员降薪的差异性策略

企业裁员降薪的差异性策略 因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使中国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收入减少、利润下降现象,许多企业不得已采取了裁员、降薪措施。那么,裁员、降薪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企业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裁员、降薪呢?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衰退,近来,多家知名企业纷纷采取了裁员和降薪措施以缓解压力。网络上有关富士康裁员的传闻称,据一份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的富士康内部文件显示,富士康10大事业群在中国大陆的员工为65万人,与2007年相比整整减少了10万人;中信证券的部分员工薪酬最高降幅达到20%……诸如索尼、百事、联想、惠普等国际巨头也纷纷宣布裁员计划和降薪措施,一时风声鹤唳,人人自危。 “狼”来了,我们该怎么办? 客观认识危机 本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继而引发了全球经济动荡,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循环链条中资本链这一环节矛盾发展到尖锐程度导致的危机爆发。“危机”是危险和机遇的组合词,它意味着在威胁来临的同时可能会孕育着新的机遇。危机是经济周期的决定性阶段,是上一个经济周期的终点,也是下一个经济周期的起点。企业应该冷静判断目前的形势和自己所处的位置。 从宏观上看,本次金融危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弱。其直接影响仅存在于那些过度依赖出口的企业,而对立足于内需的企业,其影响是间接、缓慢的。 近期,新浪面对全国企业白领进行的一次有关金融危机的网络调查显示:36%的被调查者认为金融危机对其企业基本没有影响,4.6%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任何影响,47.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一定影响,只有11.5%的被调查者认为金融危机对其企业影响较大。该调查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不必高估金融危机在微观上的影响作用。 理性看待裁员与降薪 面对金融危机,企业通常会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表现:一种是企业的收入减少、利润降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另一种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没有明显变化。对后者而言,企业尚未遇到生存危机,更重要的是做好预防措施,提高防范意识。对前者来说,企业已经遇到了生存危机,应采取果断措施来降低成本开支,裁员或降薪就是能够快速见效的人力资源手段之一。 因此,企业应该客观评估自己,不应该盲目跟风。当然,也不排除存在个别企业以

企业变相裁员“十大狠招”的应对与拆解

企业变相裁员“十大狠招”的应对与拆解 招数一: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律师拆招: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进行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招数二: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律师拆招:《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因此,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予以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照工伤处理。 招数三: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律师拆招: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 招数四: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律师拆招: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的工作岗位是否是你的专业用非所长的岗位。如果根本不是你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你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数五: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律师拆招: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企业裁员方案

企业裁员方案 篇一:公司裁员方案 (918字) 1、目的: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及工作分析,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员计划。裁员一定会有风险,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2、裁员名单: 3、裁员整体原则: 1)稳定员工心态第一; 2)然给员工认同裁员的原因; 3)从感情上让裁员从和平的心态接受。 4)为员工做好后路铺垫。(提供所有他担心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难) 5)低调处理,不影响其它同事。 6)快速解决,我建议当即谈判离职当即办理手续当即结算工资。 4、前期准备: 1)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特点、性格、心态、家庭背景等;了解越多的基本信息对谈判越有帮助。 2)员工对裁员事件的心理承受因素。 3)让上司与其沟通; 4)裁员员工的家庭情况,有没有困难家庭的,有没有会因为离职而影响家庭生活的。 5)制定出裁员通知书、补偿协议(让其签名,以防劳动纠纷)

6)充分了解人员的几本情况,他们可能会提出的疑问,(请列出所有详单)及应对措施。 7)相关表格准备: a)《离职通知书》 b)《离职工资结算单》 c)《离职证明书》 d)《离职交接表》 5、谈判策略 1)了解他在公司所作出的业绩,给予认可;引导出但是由于公司目前的困境和发展战略调整,及工作不饱合的等原因。(视当时情况而沟通) 2)说出是他主动离职,但是公司给补偿;(这条根据实际当时谈判情况进行) 3)公司裁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a)提供补偿通知书,让他签名确认; b)提供补偿工资条,当日结算,让他签名确认; 4)提供离职证明书,是优秀评价; 5)提供职位推荐。(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他们的特长,看是否有合适的职位推荐) 6)告之,如果公司有合适的职位,首先考虑的也是他本人。 按照正常原则裁员要当即立断,不能拖拉,最好安排在周五,上午谈完下午办完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其他人。 6、谈判流程:见附表。 7、注意事项: a)做好访谈记录。 b)做好交接准备。(交接数据备份,以防数据遗失)

时代光华课程裁员十问如何防控裁员的法律风险答案

?1、劳动法当中,裁员指的是哪一种裁员类型?(10 分) A 优化性裁员 B 结构性裁员 C 经济性裁员 D 大规模裁员 ?2、下列哪一项不是裁员的方法或原则?(10 分) A 逐一击破 B 分批击破 C 枪打出头鸟 D 及时赔付 E 合理合法 多选题 ?1、裁员主要有哪几种类型?(10 分) 经济性裁员 结构性裁员 优化性裁员 规模性裁员 ?2、优化性裁员有哪些表现形式?(10 分)

岗位优化性裁员 人员优化性裁员 流程优化性裁员 设备优化性裁员 智能优化性裁员 ?3、裁员的有哪些特点?(10 分) 涉案人数多 经济指数高 单方败诉高 社会影响大 ?4、确定被裁人员主要参考哪些部门的意见?(10 分) 行政部门 董事会 人力资源部门 直接管理部门 ?5、关于裁员技巧,下列做法错误的是?(10 分)

突击裁员 节前裁员 准备好法律文件 坚定立场不妥协 ?6、做出裁员决策需要哪些部门联动讨论?(10 分) 财务部门 物业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门 法务部门 ?7、裁员对象的分类要注意哪些特殊群体?(10 分) 高管 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 非工伤医疗期员工 三期女职工 ?8、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什么?(10分) 孕期 哺乳期

产期 医疗期 ?1、下列哪一项不是裁员的方法或原则?(10 分) A 逐一击破 B 分批击破 C 枪打出头鸟 D 及时赔付 E 合理合法 多选题 ?1、相关法律对裁员在人数上有什么限定和标准?(10 分) 超过总人数10% 人数20人以上 超过总人数5% 人数50人以上 ?2、裁员主要有哪几种类型?(10 分) 经济性裁员 结构性裁员

一般公司辞退开除员工又不赔偿的五种变相裁员方法精品名师资料

企业无偿裁员方法 企业人事部HR经理常面对劳资纠纷和经济补偿,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智商和法商都大幅提高,轻则跟你咬数,动辄上劳动局,也因此资方不可能再如以往一样轻易辞退员工。 我们知道,辞退员工需要按照N+1模式进行补偿,补偿基数按照上一年该员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计,所以通过薪资设计把薪资拆开成固定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的办法已经没用了。如果一个员工工作3年,要辞退,需要补4个月,这个成本对于任何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都是残忍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HR经理,为公司炒掉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花费巨大的补偿金是必须掌握的技能,因此要求HR经理在招聘的时候,需要把关好,否则请神容易送神难。 应该怎样炒掉那些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让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呢?前提是必须合法,让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让我们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裁员误区与风险控制

第一讲面临危机的管理对策与控制用工成本的方法 一、面对危机的管理对策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减少成本便成了企业生存下去的首要选择,而减少人力资源成本便成了最有效、快捷的手段,因此在这半年间,“裁员”、“减薪”“休假”等词汇频频见诸报端,受到了企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能不能裁员?怎么裁?如果裁员,企业将承担多少成本?(二)企业先不裁员,而是降薪,但是能不能将?怎么降?(三)能否通过缩减工时来降低成本? 裁员、减员、降薪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主要是为了控制人力成本。但是,裁员、减员、降薪的条件及程序非常严格,操作不慎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用工风险。甚至一些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对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在控制人力成本的过程中,企业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做法一:公司给所有员工发一通知,容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从明天开始,公司与中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支付所有的法定的补偿,补偿以N+1的原则支付。N就是指的是工作年限,1指的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说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公司要加付一个月工资,就相当于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员工。 很多公司都采取这种方式,有的公司采取的标准高一些,N+2或者N+3,然后就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做确与否值得到大家思考。 做法二:公司取消奖金、午餐补贴等,并且基本工资降低10%。这是目前多数公司采取的控制成本的措施。 做法三:公司给某位员工发出通知:从明天开始休假,休假期间没有工资,这属于强制性的无薪休假。更有甚者,某些公司将这种强制性的无薪休假顶替员工每年享有的带薪年假。 企业这种做法已经明显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大。目前,在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从人事经理到公司,甚至到公司的法律部都没有深刻的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容。管理者完全按自己的概念去管理,而忽略了劳动法律风险,也就不具有防这种风险的意识。这种风险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企业的成本,而且成本增加的幅度要远远高于人力成本的减少。这样的结果,曾经在2005年西门子手机部门裁员时出现过。百度公司的软件事业部、联想集团都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裁员的技巧

(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 裁员的技巧

辞退员工时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转职辅导专家刘卓权先生针对记者所提出的“怎样避免告知时的尴尬场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壹、最好不提员工的表现 特别那些和员工表现无关的裁员,只需强调基于经济不景(或公司且购,或结构调整)的客观原因才裁员,请员工不要怀疑自己的能力和表现,帮助他们正面面对;即使是因表现不好,也不要于这时候打击他,尽量宽容地说,不是你不行,而是这岗位不适合你而已。 二、不要承诺做不到的事 比如我帮你找壹份新工作啦,争取额外赔偿啦等等,如果到时兑现不了则引起更大的矛盾。 三、不要过分安慰 比如,你仍年轻,出去很容易找到工作等等,当事人听来会觉得是风凉话。 四、不要过分辩护 不要壹味强调这个裁员决定的正确性,这很容易引起争论。 五、不要说自己的个人见法

比如说“其实我也觉得这个决定不妥的”、“我也不想你走的”之类的话,记住你是代表公司宣布这决定的。说这话出来既帮不了他,反而让他心存让企业收回成命的幻想,这不利于他坦然接受被裁员的现实。 六、不要谈及其它员工 比如说这次裁员谁谁其实也受影响等等,这容易流言散播,动摇军心。 七、宣布和面谈时间不要过长 控制于15-20分钟之内,把辞退的原因解释清楚,时间拖得过长、话多必失,反而容易情绪失控。 让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 对话动机 年终岁末,许多企业均暗暗酝酿着裁员的计划。年终辞退员工究竟利弊如何?如果年终或平常的裁员是不可避免,又如何于管理上让离职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让留下的员工怎样不受消极影响?记者分别采访了几位知名中外企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愿这样的对话能对正于为裁员工作为难的HR经理人有所启发。 嘉宾:饶俊安利(中国)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佩欣名盛集团董事副总裁 张广忠奥园集团副总裁

合同协议1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辞退员工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只要员工违纪,就都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根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正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二、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分三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企业绩效考核的主要法律风险.

企业绩效考核的主要法律风险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企业绩效考核的主要法律风险绩效的提升 , 薪酬成本的控管 , 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由绩效考核、薪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却一再成为劳动争议中最普遍的问题。不管是建筑工地的民工…… 企业绩效考核的主要法律风险 绩效的提升,薪酬成本的控管,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由绩效考核、薪资引起的法律争议却一再成为劳动争议中最普遍的问题。不管是建筑工地的民工,还是年薪数百万的高管,都曾为绩效涉及的考核、待遇问题与企业对簿公堂。企业绩效考核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 1.标准欠缺,执法无据 在我国企业中,工作分析还未受到普遍的重视,岗位职责模糊,绩效考核的标准设计不科学,没有判断一个岗位工作完成与否的客观依据。从而评价者可以随意给个分数或者考核结果,有时难以避免渗透个人感情因素,这样不但考评结果不科学,由于岗位职责未事先约定,企业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从法律角度上看缺乏有力依据,被裁员工或被处罚员工一旦起诉,企业必然败诉。 2.包罗万象,力求万能 许多企业在推行绩效管理时,都试图将公司方方面面的考核纳人绩效考核的范围内,有的甚至将计划生育工作都列人绩效考核的内容。事实上绩效管理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应包罗万象。绩效管理无端扩大的结果是增加了绩效管理的难度,冲淡了绩效管理的主题,自然也就影响了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走出这一误区的关键是正确界定绩效的概念,处理好绩效管理与企业其它方面的关系,以裁员为例,绩效管理与考核奖惩有密切联系,但它决不应是裁员的主要或唯一理由。 3.应用片面,无章可循 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绩效管理是由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四个阶段组成的一个完整管理循环,绩效评价只是绩效管理循环中的一个阶段。绩效管理只有通过这种不断循环的过程,才能不断螺旋上升,达到绩效管理的最终目的。有的企业将考核结果的应用过于局限于与薪酬的挂钩,忽略了绩效结果在其它方面的应用,更忽略了绩效结果与职工劳动合同生涯的结合运用,

破解企业变相裁员十大招数

破解企业变相裁员十大招数 变相裁员第一招 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工作期间军训开早会算工作 适用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律师拆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工伤处理。 变相裁员第二招 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调休 适用法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拆招:依照上述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变相裁员第三招 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被调非所长岗位可提意见 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拆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工作岗位是否为工作者的专业所长岗位。如果根本不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便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变相裁员第四招 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试用员工需要有证据 适用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拆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

人力资源管理常见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及风险防范

目录 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分析和诊断 4 1.1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根源 4 1.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解决思路6 1.3人力资源问题的自我诊断7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分析和防范15 2.1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根源15 2.2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层次16 2.3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规避17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关键制度设计19 3.1人力管理制度制定原则19 3.2人力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20 3.3人力资源常见管理制度24 第四章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问题分析及风险防范27 4.1人力资源规划究竟有什么管理价值?27 4.2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应坚持哪些原则?28 4.3人力资源战略计划需关注哪些要素?29 4.4人力资源规划实际工作有哪些内容?29 4.5制定人力资源规划需注意哪些问题?30 4.6人力资源供需预测需考虑哪些要素?31 4.7人力资源管理战术计划主要有哪些?32 4.8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后如何及时调整?33 4.9中小企业做战略规划如何简单有效?34 第五章招聘与配置问题分析及风险防范 35 5.1招聘广告的设计如何避免就业歧视?35 5.2招聘广告如何设计录用条件才有效?37 5.3已发录用offer又不要该如何处理?37 5.4新员工入职之前体检要求及合法性38 5.5新员工入职企业要求担保是否合理?39 5.6上家企业无法开具离职证明怎么办?40 5.7员工入职后简历存在虚构怎么处理?41 5.8企业对员工试用期约定如何不违法?42 5.9试用期间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43 5.10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如何延长试用期?44

5.11招聘境外人员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45 5.12员工转正审批流程如何设计才有效?46 5.13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应如何及时处理?47 5.14员工认为调岗不合理拒绝调岗咋办?48 5.15企业如何与员工签署相关保密协议?50 第六章培训与开发问题分析及风险防范 52 6.1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培训管理体系?52 6.2如未约定服务期能否主张培训费?53 6.3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55 6.4员工未通过培训考试该如何处理?56 6.5影响培训方式选择主要有何因素?57 6.6人力资源开发中主要有哪些方式?57 6.7激励在人力资源开发中有何价值?58 6.8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坚持哪些理念?59 6.9人力资源开发容易陷入哪些误区?60 第七章绩效与激励问题分析及风险防范 61 7.1如何保证绩效考核落地及有效性?61 7.2 如何有效设臵薪酬与绩效的关联?63 7.3员工如对考核成绩不认同该咋办?64 7.4如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激励作用?65 7.5如何平衡绩效的长期和短期导向?65 7.6绩效考核可否评定员工是否胜任?67 7.7哪些因素会影响绩效考核的效果?67 7.8绩效面谈需要坚持哪些主要原则?68 7.9员工激励奖在年终还是奖在平时?70 7.10 KPI指标如何制定才更合理有效?71 7.11绩效管理都有哪些常见管理误区?72 7.12绩效考核如何实现从对抗到双赢?74 第八章薪酬福利问题分析及风险防范75 8.1劳动合同法对薪酬管理有哪些影响?76 8.2试用期内可否不给办理社保公积金?77 8.3企业对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计算?78 8.4新员工试用期工资如何约定才有效?79 8.5员工请病假期间是否可只发生活费?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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