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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

●外国法人的认可;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制度。

●了解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特征。正确理解关于确定外国人民

事法律地位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制度。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

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就广义概念分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用来解决外国人权利义务。

●从国家独立与主权原则出发,是否赋予以及赋予何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应是主

权范围内的事。

●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此制度的实质是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又被称为平

等待遇。

●最先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律确定的国

民待遇须以与法国订有条约,且以互惠为前提。

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新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

为条件。一般以对等为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

●2.虽然就一般原则而言,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应当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

权利地位,但这绝不能理解成外国人在内国与内国人享有完全相同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只有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即使是美国也不例外。

●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目前,各国一般都在船舶遇难救助、

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不给予外国人以

国民待遇。

●我国法律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可享有与我国公民基本相同

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般民事权利、投资权、知识产权等。

三、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依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

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该待遇制度是以国家间缔结条约为依据,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授予国,

接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授予国和受惠国以外的任何第三国称为最惠国。

●条约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被称为最惠国条款。此条款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的

适用范围,而适用范围又根据两国或多国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来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①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

●②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具许可证的发放;

●③海关手续;

●④知识产权的保护;

●⑤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⑥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

●⑦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类型:

●此待遇本来是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他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往往通过受惠国的法

人、自然人、商船、货物等所受到的待遇加以实现。因此可以说,此待遇在于保证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长期的条约实践中,形成了最惠国待遇的各种不同类型。

1.按受惠边数分,分为互惠(双边受惠)和非互惠。

●前者指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后者是指缔约国一方根据条约义务

单独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而不从另一方获得最惠国待遇。

●各国多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按受惠的条件分,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指只要缔约对方未能像第三国那样,在接受某些优惠时,向它提供同等的

优惠,它就不把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而后者是指凡缔约一方无报偿地将新的优惠给予第三方时,也自动且无报偿地给予缔约他方。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有以下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四、优惠待遇制度

●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特别的优惠承诺。

●它不同于国民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总是就具体事项(如关税、出入境手续)作出

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往往是泛指的,范围较广。

●它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因为优惠待遇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

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最惠国待遇则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第三国为标准才能享有。

●国家间互惠的国民待遇以及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但却

可能因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

●我国的优惠待遇主要集中反映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上。

五、不歧视待遇制度

●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

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不歧视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样,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外国人的民

事法律地位,只是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是从积极的方面入手,而不歧视待遇是从消极的方面入手罢了。因此,在国际条约中这三种待遇可能同时为一个国家所享有。

●我国关于不歧视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双边条约、协定之中。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自然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就其广泛性而言——包括内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是以国籍这一

标准进行划分的;

●就其主体资格而言——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制度

伴随着民法的进程,也伴随着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规则——属人法——的发展。

●因此,国籍与住所的确定,首先关系到自然人在涉外交往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涉及

属人法指引准据法的确定性问题。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

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

(一)国籍的冲突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关于居民法律资格的确定,是属于一国权力范围内的事情。

因此,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以及依什么条件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等问题,通

常由各国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

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

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上一般区别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

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

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也被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采纳。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

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对于既无住所亦无居所的无国籍人,则适用法院地法。

●对于原有国籍,后因身分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无国籍的情况,也有人主张以当

事人原有国籍或最后所属国籍为其国籍而定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住所的研究意义表现在:自然人住所是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

之一,同时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且有国家将住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视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将住所作为判断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的标志之一。

(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在某一处所。

●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

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住所对法律适用的意义,因此它们对住所的研究比较详尽,

英美法上关于住所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个特定住所;

●第二,一个人同时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

●第三,住所取得后,无故不能变动;

●第四,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住所的种类,现在常用的一种标准是根据住所的取得方式,将其分为三种:

●1.原始住所

●自然人出生时的住所是其原始住所,即其父母的住所。原始住所在未取得选择住所

以前始终存在,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放弃。

●2.选择住所

●选择住所是指自然人因自主选择而取得的住所。

●3.法定住所

●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住所。在英国法上,法定住所又称“从属住所”,是指

不具独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已婚妇女和军人的住所。

●美国关于住所的制度基本与英国类似,但有两点区别:

●一是美国不承认原始住所因选择住所的放弃而自动恢复的制度;

●二是虽也强调住所取得的意思条件,但并不太注重永久居住的意思。

●但现实中仍有国家允许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如德国。

(二)住所的冲突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

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冲突的表现有两种:

●第一,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

●第二,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

●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

●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住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

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如当事人既无不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也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法律适用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了规定,并

确定了“一个国籍”的原则,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

●因此,对我国法院而言,不存在中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

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

行)》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关于国籍的积极冲突:“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

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我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5条是关于住所的规定。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

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补充说明:

●在我国,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时间要求紧密相连,与国际社会习惯采用的居所或惯

常居所的概念也存在一定差别,但在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上,我国当前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基本一致,也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在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上。

●但要注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没有住所这一概念,而是采用“经常

居所”这一定义,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然也没有了解决住所冲突的规定。

五、自然人的居所

●居所是指某人居住的处所。

●居所的设定没有住所严格,虽也存在居住意图、居住时间长短问题,但居住的事实

状态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判断事实居住时,各国往往附加一定的时间性考虑,因此又有了“惯常居所”之称,意在强调这一居所的“经常性”。

●所以,居所和惯常居所的名称是可以互换的,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很多公约中也经常使用“惯常居所”这一概念,但从未对它作出

过统一的解释,其目的是将这一概念界定的自主权留给有关国家的实践。

●也正因此,居所在解决国籍与住所这两个连结点熟优熟劣的矛盾时,突出了它的灵

活性。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①将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界定为国籍和经常居所,但该法并未对“经常居住”作出

概念解释。

●如果将其理解为经常居住地,就可没用《民通》及其司法解释的界定,否则就需要

统一解释。

●另外,经常居住地法及共同经常居住地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因此,解释时也不宜

太死板。

●②该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

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可见在解决经常居住地不明时,就是将“居所”结合时间概念“现在”来替代“经常居所”,由此来看,经常居住地的理解又应该比“居所”稍严格。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法人的国籍是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确定其为内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的标志。

●法人的国籍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住所。

●对于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

●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一)资本控制说,又称成员国籍说。

●(二)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

●(三)法人住所地说

●(四)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五)准据法说

●(六)复合标准说这是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

主张。

●在实践中采用登记地说,住所地说的国家较多,但各国一般都不只是采用单一的

标准,而总是依据上述几种标准,根据具体情势,综合本国的利益和需要,灵活掌握适用。

二、法人的住所

●许多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为法人的属人法。因此,法人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

法上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

●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多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三、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民通意见》184条、《公

司法》192条。

●在我国确定法人的住所标准,是主要办事机构营业所所在地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应理解为法人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心。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公司法》第10条。

●在我国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也是重要的系属。《民通意见》第185条。

●另外,主营业地法律也是一条重要的系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①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

法人,②内国法律承认它作为外国法人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国际私法上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律:一个是外国法人

的属人法,另一个是内国的外国人法。

●一国以何方式,在何种范围内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

除有条约约束外,概依国内法办理。

●⑴特别认许制(我国)

●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⑵一般认许制(英美)

●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

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⑶概括认许制(又称相互认许制)

●即内国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互惠关系,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

地加以认可。(经常联系较多的国家间如此做)

●⑷分别许可制,即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办法,对商业性的采一

般认许制,对非商业性的采取特别认许制。如文化、艺术、体育团体。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

●有关的立法:《宪法》第18条。

●有关许可方式分分散规定:《合同法》、国务院1980年《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管理局1993年《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书》、商务部1995年《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为特别认可程序。

复习思考题

●1.试述自然人国籍、住所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

●2.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3.外国法人的认许方法有几种?

●4.国民待遇制度与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异同。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 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 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从 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 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伯康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继承请求。 法律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2、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 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这时,该争讼问题便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则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构成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独立性,可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

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 课外补充案例 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 [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国内判例 D、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戴西 B、孟西尼 C、库克 D、柯里 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 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杜摩兰 D、胡伯 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 A、属地优越权 B、属人优越权 C、受礼让权 D、受尊重权 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 A、实体法和冲突法 B、内国法和实体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冲突法和程序法 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双边条约 10、巴托鲁斯主张()。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 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 C、戴西的《冲突法论》 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 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A、库克 B、萨维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巴伐利亚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永徽律》 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7004544.html,/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7004544.html,/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7004544.html,/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7004544.html,/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7004544.html,/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国际私法第二章复习

法律适用 ?第九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节客观标志说 ?第五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接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4世纪--16世纪 ?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9世纪中叶 ?第三阶段:以proper law 为代表的开放性的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准据法的阶段。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选 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认为所有合同,不分性质和种类, 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认为合同应区别不同性质和种类, 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主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交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认为不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应当依据客观的连接因素 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一、含义与意义 ?(一)含义 ? ?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意义 ?A、确定性 ?B、预见性

–持反对意见的 ?A、不稳定; ?B、赋予私人以立法者才能拥有的权利; ?C、易规避法律.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缔约之时和争议产生以后 根据行为或其他因素判断. ?默示选择在实践中推定的方式 ?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思表示: ?(1)合同使用了依据某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或者采用了某一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2)A合同并入B合同,而B合同明确约定选择某国法或国际规则。?(3)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就同一类型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推定后签订的合同做出同样的选择。 ?2、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定 ?(1)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选择 ?(2)一方在诉讼中引用某法律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对方没有异议,并依据该法进行答辩。 ?3、其他事实: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2019-02-01 案例题 八、案例分析(14分) 我国公民张某和李某194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有二女。李某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张某1975年,赴美与李某共同生活。1984年,李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三套住宅。1989年,张某与李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李某独自来到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张某要求李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李某不听,反倒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李某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张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八、案例分析(14分) 1、李某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市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2分)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李某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4分) 3、张某在中国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4分)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4分) 六、案例分析(10分)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为什么? 六、案例分析(10分) 我国《民法通则》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未作明文规定。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条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 第一章 A为对B为错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B *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B *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B *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A *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A *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A *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A *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A 第二章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A *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A *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A *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A *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A *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B *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 第三章 ? 判断题 ?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A ? 2、格老秀斯(Grotius)是“国际法之父”,而巴托鲁斯(Bartolus )是“国际私法之父”。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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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间接解直接解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 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连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练习题3参考答案(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

练习题3(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1、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 C、不具有国籍 D、具有中国国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 A、管理中心所在地 B、营业中心所在地 C、章程规定所在地 D、主营业地 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我国采取的认可程序为()。 A、特别认可程序 B、一般认可程序 C、概括认可程序 D、混合认可程序

4、在法人的国籍问题上,英美主张的是 ( )。 A.成员国籍主义 B.住所地主义 C.准据法主义 D.设立地主义 5、我国关于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 A、准据法主义标准 B、成员国籍主义标准 C、设立地主义标准 D、准据法主义标准和设立地主义标准 6、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 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是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一般待遇

7、当今西方国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主要采取()。 A、绝对豁免原则 B、限制豁免原则 C、平等豁免原则 D、废除豁免原则 8、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 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的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歧视待遇 D、互惠待遇 9、中国人甲与芬兰人乙结婚后取得芬兰国 籍,甲的中国国籍()。 A、取决于本人选择 B、取决于芬兰国籍法的规定 C、自动丧失 D、仍然保留

10、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 国和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加拿 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 国。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甲在中国 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 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 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 () A、加拿大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伊朗法 11、(2006)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55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 地的个人财产作 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 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 国是l961 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I.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36 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I00 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 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 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I961 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 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

国际私法第五章案例教学提纲

国际私法 第五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案情介绍】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1【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参考结论】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 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 1参见李双元、蒋新苗编著:《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接因素。 (一)冲突产生原因: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有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如日本; ②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为准; ③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为准; ④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为准; ⑤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 1、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2、现在住所、最后住所、当时住所、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旧时住所;(二)冲突产生原因 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冲突的表现】①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 ②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 ①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 ②有内国住所又有外国住所的以内国住所优先; ③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④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确定:例如都是外国住所时,则根据其取得的先后判断; ⑤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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