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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营区库室管理规定

部队营区库室管理规定
部队营区库室管理规定

营区库、室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由救援队干部、给养员分级负责管理;

2、官兵进入食堂要保持肃静,做到文明就餐,不准打闹、大声喧哗;

3、食堂内外保持清洁,定期冲洗,餐具定期消毒,做到无积尘、无病毒、无蚊蝇;实行分餐或公筷、公勺制;

4、餐具桌椅摆放整齐有序,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

(二)会议室管理规定

1、会议室通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通常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扣持室内清洁;

2、会议室为开会使用,其它时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严禁在会议室吸烟,要爱护室内设施,不得乱写乱画;

4、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大声喧哗。

(三)学习室管理规定

1、学习室要指定专人定理,经常打扫卫生,组织学习时开放,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

2、对不关学习资料、多媒体教学设备要进行详细登记,及时组织整理和维护;

3、学习人员要服从教学人员安排,爱护学习资料、器材;

4、学习期间要保持肃静,不许大声喧哗;

5、保持整洁,严禁在学习室愉随地吐痰、知扔杂物、吸烟。

(四)消防器材库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库存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消防器材装备数量和完好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1、器材库要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器材分类帐、年度(或半年)及时清库,做到帐、物、卡相称;

2、室内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器材放置分类有序;堆放稳固、整齐、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绣蚀;

3、领用器材要履行批准手续、并逐项进行登记,领取人逐项签字;

4、实行交旧领新、修旧利旧制度,降低器材消耗。

.器材库管理规定

1.器材库是中队存放训练执勤器材装备的场所。

2.中队应按规定保持器材装备完好率,分类摆放执勤和训练器材,常规器材应以一比一的比例库存。

3.室内器材装备应按严格按“三分”规定放置和保管,及时补充﹑更换﹑保质保量。4.器材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清理,定期点验和普查并作好登记。

5.室内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需要进出器材库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凭条出入。

6.保管员应按规定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并记录清楚。

7.器材室应保持干净﹑整洁。

(五)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1、图书阅览室要指定人负责管理;定时开放,节假日全天开放;

2、图书阅览室内的图书、杂志一律编号登记,图书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阅;

3、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4、官兵措阅图书、杂志,要严格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防止书籍损坏或遗失;

5、严禁将图书转借或私藏图书;

6、保持室内通风、防止图书潮、霉、腐和虫蛀。

(六)游艺室管理规定

1、游艺室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2、游艺室定时开放,节假日全天开放;

3、游艺室内的娱乐器材要登记造册,经常维护保养;

4、游艺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八)储藏室管理规定

1、储藏室要实行双人连销联管制度,由救援队干部和指定人员共同负责管理,开放时要有管理人员在场;

2、室内严禁吸烟,保持室内清洁;个人物品柜、换季服装柜及公作物资应分类清楚,折叠齐,标卡规范,放置有序;

3、建立《个人物资存放登记薄》、《公用物资编号登记薄》、《物资检查登记薄》、《招待被褥借用登记薄》,管理人员变动时,由救援队领导监交,办清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4、公用物资印记使用单位名称,启用时间,建立借用、洗涤制度;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退还时应拆洗干净,禁止长期占用。

(九)理发室管理规定

1、理发室由理发员具体负责管理;

2、理发室供理发时使用,不得在室内进行其他活动;

3、理发室定期开放,定时组织理发,进入室内人员要爱护公物;

4、理发室要保持肃静,禁止吃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5、理发室要定期保养理发器材,保证设施完整好用。

(十)接待室管理规定

1、接待室由救援队领导和指定人员共同负责管理,每日清扫,保持通风整洁;

2、接待室设施、被装具和日用品要齐备,不得外借或挪用;

3、被褥应有标记,定期清洗、晾晒;

4、家属接待室仅限部队官兵亲属临时来队使用,其他外来人员不准留宿;

5、严禁在室内喝酒,禁止卧床吸烟;

6、凡留宿人员均要办理登记手续,服从救援队日常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通讯室管理规定

1、通讯室属机房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通讯值班员要保证二十四小时值班,不得擅离岗位;

3、通讯器材不得外借或挪用,通讯值班员要每天对通讯器材进行测试和保养,认真填写测试记录,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4、通讯值班员要准确、迅速受理火警,及时发出出警信号;

5、通讯基地台要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与前方指挥员的联络畅通;

6、通讯室要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卫生清洁。

(十二)车库管理规定

1、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其他车辆或物品,经常保持车库内外卫生清洁;

2、车库内个人防护装备,要按规定整齐有序摆放,并利于战备,便于火场出动;

3、车库内应设停车线,消防车辆要停放整齐有序;

4、加强四库内外的勤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证四库安全;

5、非驾驶员不得随意乱动车辆、警灯、警报,不得在车库内打闹、逗留;

6、车库内的车辆器材装备要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十三)浴室管理规定

1、浴室由专人负责卫生清扫工作,在打扫卫生时间内任何人不得进入洗浴;

2、严禁在洗浴室内吸烟、嬉笑、打闹;

3、进入洗浴室内的人员一律着拖鞋,将随身衣物放置柜内,摆放整齐,浴后将个人携带的用品带出;

4、洗浴时,洗浴柜要上销,保管好个人物品;

5、严禁在洗浴室内洗衣服,冲洗其它物品防止杂物流入下水道;

6、由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理淋浴器和喷头,发现损坏及时止报救援队领导,如有人蓄意破坏,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个人责任。

(十四)体育活动室管理规定

1、体育活动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打扫卫生和落实安全措施;

2、未经救援队领导批准,外来人员禁止入内;

3、严禁人员在室内吸烟、吐痰、吃零食、扔纸屑;

4、参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纪律,自觉维护操课秩序,严禁嬉笑、打闹;

5、救援队设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训练器械,发现有损坏丢失不能操作的器械立即上报救援队领导;

6、未经救援队领导批准严禁私自拆卸训练器械,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肃处理;

7、参训人员要刻苦训练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爱护训练器材、器械;

8、要科学施教,因人而宜,避免人员在训练中肌肉损伤、拉伤;

9、救援队值班干部要跟班作业,作到训前有要求,训后有讲评,及晨处理训练中发生的问题。

(十五)卫生室管理规定

1、卫生室是救援队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的场所,由卫生员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2、室内药品、药械等由救援队卫生员统一管理,建立帐目,严格登记,其他人员未结许可,不得乱拿药品和随意动用器械,卫生员调离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3、药品、药械要摆放整齐、标签明显;

4、室内必须每日清扫,保持清洁,医用器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毒,保证使用时无毒;

5、经常对药品进行检查,防止药品失效,引起中毒;

6、对室内公共物品要爱护,遗失损坏要按价赔偿。

(十六)微机室管理规定

1、人员上机要遵守操作程序,不得违章操作;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死机等特殊情况时及时请有操作经验人员解决;

2、上机人员一律穿拖鞋,严禁赤脚、赤背;严禁在室内大声喧哗、吸烟、吐痰、嬉笑、打闹、吃东西、乱扔纸屑;

3、设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4、要爱护微机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任何人在墙壁、地板和电脑桌上乱涂乱画,未经救援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拆装微机;

5、严禁观看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违者严肃处理;

6、人员上机操完毕要检查是否正常停止工作,离开微机室后将拖鞋放在鞋架上摆放整齐,要将桌椅摆放整齐并检查电源是否关闭,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熄灯后由救援队值班员负责检查室内卫生和断电情况,发生情况及时上报。

(十七)主食库管理规定

1、主食库由救援队干部和给养员共同管理;

2、库房要有通风、防潮、防蝇、防鼠、防盗设施、室内设有米面柜(缸)、秤、干湿度计等;

3、库房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

4、购入主食时,由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斤、验收,并在单据上签字,主食库不得存放其它有害物质;

5、主食出入库时,由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过秤、填写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员签字;

6、库房要经常保持卫生清洁,防止食品变质;库内食品和物资要统一定位,摆放整齐;

7、库房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库存食品的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十八)副食库管理规定

1、副食库由救援队干部和给养员共同管理;

2、库房要有通风、防潮、防腐、防蝇、防鼠、防盗设施,室内设有菜架、副食架、秤、干湿度计等;

3、库房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

4、购入副食品时,由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斤、验收,并在单据上签字,有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副食库不得存放其它有害物质;

5、副食出入库时,由给养员厨房值班员共同过秤、厨房值班员签字,并填写逐日消耗登记;

6、库房要经常保持卫生清洁,防止食品变质;库内食品和物资要统一定位,摆放整齐;

7、库房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十九)接待制度

1、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部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2、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准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要会客时应经救援队首长批准;

3、队员在会客时,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住宿;

4、队员家属来救援队,救援队领导应亲自接待,同时向家属汇报队员工作情况。

(二十)救援现场场报告制度

1、接到责任区报警或发现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2、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上级调度指挥中心;

3、在出动途中,如遇另一起紧急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以对策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4、向现场行驶作中或在灭救援战斗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械故障,影响救援战斗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5、在向现场行驶途中或到达现场后,确认本救援队出动力量元法完成作战任务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收报告;

6、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接到另一起火灾或灾害事故报警,而本救援队力量无法满总灭火救援需要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7、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指战员受到意外伤害或现场情况突然发生变化需要增援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8、可能或已确认有人员伤亡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9、被步确认为重、特大火灾时,要及时向上级谳度指挥中心报告;

(二十一)车辆保养制度

1、车辆要接照日常保养,被驶保养和停驶保养制度进行保养;

2、车辆整洁,发动机及各部件和随车工具无污垢,各滤清器材工作正常,各管路畅通无通,无漏气、漏水现象;

3、发动机和总承,部件状态正常,设备和机件转正常,各部件连接牢固完好;

4、各紧固件无损坏,安装符合要求;

5、熟悉各部件技术操作要求,按照要求认真细致进行拆装;

6、按照不同的地区和季节,正确选择用润滑剂品种,加油口和油嘴应擦拭干净,加注量应符合要求;

7、消防泵操作灵活,运转平稳,无异响,吸水管及密封垫完好,警灯、警报性能良好。

(二十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保养制度

为了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管理工作,使其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更好完成各类应急救援任务,制定本制度:

1、要经常教育救援队全员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良好习惯,增强责任心,切实做好物资、器材的管理保养工作;

2、库存物资、器材要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物资、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不足或不合格的物资、器材应及时进行补充、修复;对无法修复的物资、器材要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并及时补充;

3、个人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要依据“产品技术状态、标准”组织定期维护保养;

4、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在入库前,必须认真核对,确定是国家指定合格产品后,方可入库。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军队文职——图书档案学(档案)

军队文职——图书档案学(档案) 本人依照大纲自己整理内容不全,不喜勿扰 第一篇:档案学概论 考点●一:档案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观点 @保存被查的原始资料@办理完毕,仍有价值并集中保存的文件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考点●二:对档案定义的理解 1、社会性或社会实践性: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其内容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论的原始记录。 2、历史性或后时性:档案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而不是正在形成或尚未形成的东西。 3、确定性:档案内容信息的清晰、确定性和其载体的固化、恒定性。 4、原始记录性:这是档案的本质特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所在。考点●三:档案的种类 (一):一般的分类层面简介 档案和种类是人们对档案进行分类认识的结果。(选择题考察) 一般认为,档案分类涉及三个层面: 1、对档案的认识性或概念分类,即对档案的种类认识; 2、档案实体的管理性分类或实体分类; 3、档案内容信息的管理性分类或信息分类、检索分类。按内容分类 (二)常见名词辨析 公务档案: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 私人档案: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私人个人。 公共档案或官府档案:国家公务(政权性)机关形成的且被保存在各级国家机构中的档案。 历史档案;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丰收历史文化作用的档案。 现行档案: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时性查考作用的档案。 (三)常见简答题 1、简析:公务档案与私人档案的作用 公有私有指所有权,这是从档案形成领域的公、私属性角度对档案进行分类认识所形成的两个相对性概念,它主要可解决档案的归属所有权问题。公务档案是指法人或法人代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是公务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其形成主体主要为私人个人。公务档案归“公家”所有;私人档案归“私人”所有。 公有档案的概念≥公务档案;私有档案的概念≥私人档案。 2、简析:历史档案与现行档案的区别与联系: 这是从档案形成时间的早晚以及档案作用角度对档案进行种类划分所形成的两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历史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早,离现在较久远且主要起历史文化作用的档案;现行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晚,离现在的时间距离较近且主要起现时性查考作用的档案。

伙食管理规定

XXX 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部队。第三条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第四条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第五条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第三章中队(连)伙食管理第十一条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第十二条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 发布: 2008-4-14 17:14 | 作者: dfhzdf | 来源: 我要社保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后联〔2006〕2号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七、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文职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文职人员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九、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夕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文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文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公安消防中队后勤管理规定大全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队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部队后勤保障能力,现根据大队实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管,保障其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出纳员和中队仓库管理员组成; 二、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单价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后勤的大队领导审批;单价1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大队党委审批;单价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报上级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配管理。 1、经大队批准,固定资产在大队和中队各库室之间调配,固定资产负责人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库存器材出库时,保管员必须报中队领导批准,登

记《库存器材登记簿》,并于每月底将累计汇总出库数据报固定资产管理员。 四、固定资产移交管理。 1、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休时,必须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配发个人使用的公物等列入移交清册,经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时,将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列入移交清册,由固定资产领导小组负责监交,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五、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大队每年12月份要对全队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将盘点清查的数据与支队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对。

军队文职人员考试_国防和军队知识

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大纲第十章 国防和军队知识 第一节国防知识 一、国防概述、 国防的基本含义: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国防相辅相成。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的向征,靠国防维护。而国家性质和政策又决定着国防的建设和发展。由于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兴盛,民族振兴、人民安康幸福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国防建设。国家与国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国防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服务。 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的基本类型 第一类:进攻性国防。 1、扩张型:即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肪。 2、联盟型:即以联盟的形式进行防卫。 第二类:防御性国防。 1、自卫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国防类型。 2、中立型:采用严守中立国防政策国家的国防。 我国的国防战略方针是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肪。 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经济实力是基础,国防实力是支柱,民族凝聚力是灵魂。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从内涵上,也可分为不同的层次目标:在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时,国防目标要首先解决存亡问题;在和平与发展的情况下,要致力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时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国防精神 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民族自强精神、爱军习武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二、国防历史 国防历史的启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系统

随着我国军队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军队的各项管理越来越趋于信息化和多元化,各项事务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分配更加精细,对军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与此同时,军人退伍安置工作作为我国我军每年都要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目前对退伍士兵的档案管理工作都是通过传统的手工操作来完成的,这显然很难与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和工作要求相适应。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利用好的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退役老兵。 系统界面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系统》

借助该系统,准确掌握退伍军人的信息,分门别类,注册登记,系统提供了简单易用的档案目录管理功能,对退役士兵资料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方便工作人员录入、编辑、整理和查阅各种干部档案目录资料。同时系统也支持定制开发,根据单位的业务需求进行功能拓展。 一、根据目前退役士兵的档案资资料,分为如下九大类: (一)基本资料 1.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2.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3.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4.士兵被装登记表 5.士兵登记表 6.退伍士兵(士官)登记表 7.退伍鉴定表 (二)集训鉴定表 (三)士兵军衔(职务)晋升登记(报告)表 (四)士兵职务任命报告表 (五)入党(团)员志愿书 1.入团志愿书 2.入党志愿书 3.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六)奖励(惩处)材料 1.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2.个人嘉奖登记(报告)表 3.个人立功登记(报告)表 4.惩处登记表 (七)选取士官相关记录表 1.士官选取报告表 2.士官注册登记表 (八)医学鉴定表

(九)其他材料 二、系统功能结构如下: 三、系统特点 1、专业的目录打印:专业定制的目录打印,默认为16K纸打印,支持B5纸和A4纸打印,可完成奇数页偶数页套打印、自动空行,自动生成页码等。 2、完善的数据上报与交换:可接收下级单位上报的数据,上报数据内容可以包括档案目录、材料和档案原始图片,可导入旧档的Excel文件。 3、定制的档案查阅:通过授权可以让外单位人员查阅电子档案,缩短查找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 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 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 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 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 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探索

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探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推进,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提高,在传播媒介与方式多元化的大背景下,现代化信息网络使各类信息内容更加丰富具体,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时代的高速化、公开化、透明化,档案的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享,并得到了更好的开发与利用,节约资源,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军队文件档案因其特殊性,在信息化档案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要探索一条军队文件档案管理的有效路径,既能使军队文件中涉及机密的信息与数据得到保护,又能使军队文件中庞大的档案信息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军事研究提供客观的依据。 标签:信息化背景;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背景下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制约因素 (1)军队文件档案管理观念落后。过去鉴于军队文件档案的特殊性及鉴定标准的不同,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思路狭隘,方式落后,造成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封闭,利用渠道不畅通。因为管理观念的落后,军队文件档案管理各个环节缺乏创新意识,各个部门没有沟通与衔接,应该利用的文件档案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应该保密的文件档案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影响了军队文件档案在军事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2)军队文件档案管理条件不足。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必然要采用多媒体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设备配制不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质量不达标等因素都影响着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从硬件设施到软件系统都无法支撑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大量军队文件档案的录入、检索、咨询与利用,形成完整统一的数据库与管理中心。在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虽然存在传输、查询和使用上的优势,但仍存在一定的劣势,计算机系统如果出现硬盘损坏或病毒入侵,档案信息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丢失,同时文件档案的机密性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对计算机服务器及档案信息数据库等硬件和软件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升级、优化,不断创新文件档案信息存储的新方法,确保军队文件档案的安全性。 2.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探索 (1)强化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硬件、软件条件。所谓的信息化管理,是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军队文件档案进行科学处理,在保护军队文件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对应该开放的文件档案进行相对的开放。军队文件档案中许多涉及国家安全行动、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军事动态等关系国家利益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是不可泄露的,需要强大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这是军队文件档案管理信息化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在军队文件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需要提高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水平,需要高端的多媒体信息技术支持,不断地稳定防火墙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军队文职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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