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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对妊娠危险性的等级分类

药物对妊娠危险性的等级分类
药物对妊娠危险性的等级分类

药物对妊娠危险性的等级分类本表是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而进行危害等级(即A、B、C、D、X级)的分类。这一分类便于用药者给孕妇用药时迅速查阅。危害等级的标准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颁布的。大部分药物的危害性级别均由制药厂按上述标准拟定;有少数药物的危害性级别是由某些专家拟定的(在级别字母后附有“m”者)。某些药物标有两个不同的危害性级别,是因为其危害性可因其用药持续时间不同所致。标准如下:

A级: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B级: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

C级: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不良反应(致畸或杀死胚胎),但未在对照组的妇女中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D级:有对胎儿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用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X级:对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对人,或对人及动物,是有危害性的。给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即将妊娠的患者。

一、抗感染药

1、抗生素

阿米卡星(Cm)

庆大霉素(C)

卡那霉素(D)

新霉素(D)

链霉素(D)

妥布霉素(C)

头孢霉素类(B)

青霉素类(B)

四环素(D)

地美环素(D)

美他环素(D)

米诺环素(D)

土霉素(D)

金霉素(D)

杆菌肽(C)

氯霉素(C)

克林霉素(B)

红霉素(B)

林可霉素(B)

新生霉素(C)

竹桃霉素(C)

多黏菌素B(B)

万古霉素(C)

2、人工合成抗菌药磺胺类药物(B/D)甲氨苄啶(C)

呋喃唑酮(C)

呋喃妥因(B)

孟德立酸(C)

乌洛托品(B)

萘啶酸(B)

3、抗结核病药

对氨水杨酸(C)乙胺丁醇(B)

异烟肼(C)

利福平(C)

4、抗真菌药物

两性霉素B(B)

克霉唑(B)

灰黄霉素(C)

咪康唑(B)

制真菌素(B)

5、抗病毒药

金刚烷胺(C)

碘苷(C)

阿糖腺苷(C)

6、抗阿米巴病药卡巴胂(D)

双碘喹啉(C)

7、驱肠虫药

龙胆紫(C)

哌嗪(B)

波维铵(C)

8、抗疟药

氯喹(D)

伯氨喹(C)

乙胺嘧啶(C)

奎宁(C)

9、抗滴虫药

甲硝唑(C)

二、抗肿瘤药

甲氨蝶呤(X)

硫唑嘌呤(D)

博来霉素(D)

白消安(D)

苯丁酸氮芥(D)顺铂(D)

环磷酰胺(D)

阿糖胞苷(D)

放线菌素(D)

柔红霉素(D)

多柔比星(D)

氟尿嘧啶(D)

氮芥(D)

美法仑(D)

巯嘌呤(D)

甲氨蝶呤(D)

光神霉素(D)

甲苄肼(D)

塞替派(D)

长春碱(D)

长春新碱(D)

三、抗组胺药

布可利嗪(C)

氯苯那敏(B)

西咪替丁(B)

赛庚啶(B)

苯海拉明(B)

茶苯海明(C)

羟嗪(C)

美可洛嗪(B)

异丙嗪(C)

美吡拉敏(C)

四、自主神经系统药物

1、拟胆碱药

乙酰胆碱(C)

新斯的明(C)

吡斯的明(C)

依酚氯铵(C)

毛果芸香碱(C)

毒扁豆碱(C)

2、抗胆碱药

阿托品(C)

颠茄(C)

笨阿托品(C)

后马托品(C)

山莨菪碱(C)

东莨菪碱(C)

丙胺太林(C)

苯海索(C)

3、拟肾上腺素药

肾上腺素(C)

去甲肾上腺素(C)

异丙肾上腺素(C)

麻黄碱(C)

美芬丁胺(C)

间羟胺(D)

甲氧明(D)

去甲肾上腺素(D)

特布他林(B)

多巴胺(C)

多巴酚丁胺(C)

4、抗肾上腺素药

普萘洛尔(C)

5、肌松药

十烃溴铵(C)

五、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1、中枢兴奋药

咖啡因(B)

右苯丙胺(D)

哌甲酯(C)

2、解热镇痛药

对乙酰氨基酚(B)

阿司匹林(C/D)

非那西丁(B)

达尔丰(C/D)

双水杨酸酯(C/D)

水杨酸钠(C/D)

3、非甾体类抗炎药

非诺洛芬(B/D)

布洛芬(B/D)

吲哚美辛(B/D)

甲氯芬那(B/D)

萘普生(Bm/D)

羟保泰松(D)

保泰松(D)

舒林酸(B/D)

托美丁(B/D)

佐美酸(B/D)

4、镇痛药

阿法罗定(B/D)

可待因(B/D)

吗啡(B/D)

阿片(B/D)

喷他佐辛(U/D)

美沙酮(B/D)

芬太尼(B/D)

烯丙吗啡(D)

纳洛酮(C)

5、镇静、催眠药

异戊巴比妥(C)

戊巴比妥(C)

苯巴比妥(B)

司可巴比妥(C)

水合氯醛(C)

乙醇(D/X)

地西泮(D)

氯氮卓(D)

甲丙氨酯(D)

甲喹酮(D)

奥沙西泮(C)

硝西泮(C)

6、安定药

氯丙嗪类(C)

氟哌利多(C)

锂盐(D)

噻吨类(C)

7、抗抑郁药

阿米替林(D)

多塞平(C)

丙米嗪(D)

异卡波肼(C)

去甲替林(D)

苯乙肼(C)

反苯环丙苄(C)

六、心血管系统药物

1、强心苷

乙酰洋地黄毒苷(B)洋地黄(B)

地高辛(B)

洋地黄毒苷(B)

去乙酰毛花苷(B)毛花苷丙(B)

溴苄胺(C)

丙吡胺(C)

奎尼丁(C)

维拉帕米(C)

2、降压药

可乐定(C)

二氮嗪(D)

六甲溴铵(C)

肼曲嗪(B)

甲基多巴(C)

米诺地尔(C)

硝普钠(D)

帕吉林(C)

哌唑嗪(C)

利血平(D)

樟磺咪芬(C)

3、血管扩张药

亚硝酸异戊酯(C)双嘧达奠(C)

硝酸异山梨酯(C)戊四硝酯(C)

硝酸甘油(C)

妥拉唑啉(C)七、利尿药

乙酰唑胺(C)

阿米洛利(Bm)

氯噻嗪类(D)

依他尼酸(D)

呋塞米(C)

甘油(D)

甘露醇(C)

螺内酯(D)

氨苯蝶啶(D)

尿素(D)

八、消化系统药物地芬诺酯(C)

洛哌丁胺(C)

复方樟脑酊(B/D)二甲硅油(C)

九、激素类

1、肾上腺皮质激素可的松(D)

倍他米松(C)

地塞米松(C)

泼尼松(B)

泼尼松龙(B)

2、雌激素

己烯雌酚(X)

雌二醇(D)

口服避孕药(D)3、孕激素

孕激素类(D)4、降糖药

胰岛素(B)

氯磺丙脲(D)甲苯磺丁脲(D)5、甲状腺激素降钙素(B)

妊娠分级及说明

本表是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险性而进行危害等级(即A、B、C、D、X级)的分类表。这一 分类表便于用药者给孕妇用药时迅速查阅。危害等级的标准是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 颁布的。大部分药物的危害性级别均由制药厂按上述标准拟定;有少数药物的危害性级别是 由某些专家拟定的(在级别字母后附有“m”者)。某些药物标准有两个不同的危害性级别, 是因为其危害性可因用药持续时间不同所致。分级标准如下: A级: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 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B级: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 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 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 C级: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副作用(致畸或杀死胚胎)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 女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妇女的好处大 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D级:有对胎儿的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 如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用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X级: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或在人及在动物, 是有危害性的。在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将妊娠的患者。 、抗组胺药 其敏(C)扑尔敏(B)西咪替丁(B)赛庚啶(B)苯海拉明(B)茶苯海明(C)安泰乐(C)可静(B)异丙嗪(C)新安替根(C) 、抗感染药 抗阿米巴病药卡巴胂(D)双碘喹啉(C) 驱肠虫药龙胆紫(C)哌嗪(B)噻嘧啶(C)扑蛲灵(C) 抗疟药氯喹(D)伯氨喹(C)乙胺嘧啶(C)奎宁(C) 抗滴虫药甲硝哒唑(C) 抗生素丁胺卡那霉素(Cm) 庆大霉素(C) 卡那霉素(D) 新霉素(D) 链霉素(D) 妥布拉霉素(C) 头孢菌素类(B) 青霉素类(B) 四环素(D) 去甲金霉素(D) 甲烯土霉素(D) 二甲胺四环素(D) 土霉素(D) 金霉素(D) 杆菌肽(C) 氯霉素(C) 红霉素(B) 克林霉素(B) 林可霉素(B) 新生霉素(C) 竹桃霉素(C) 多粘霉素B(B) 万克霉素(C)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3.1 抗微生物药 奈替米星(D)庆大霉素(C)大观霉素(B) 妥布霉素(D)阿莫西林(B)氨苄西林(B) 青霉素V钾(B)哌拉西林(B)阿奇霉素(B) 红霉素(B)克拉霉素(C)螺旋霉素(C) 美他霉素(D)氨曲南(B)甲硝唑(B) 伊曲康唑(C)氟康唑(C)酮康唑(C) 特比奈芬(B)头孢氨苄(B)头孢拉定(B) 头孢克肟(B) 头孢他定(♀:B)头孢曲松(♀:B)万古霉素(♀:B) 利福喷丁(♀:C)利福平(♀:C)异烟肼(♀:C) 吡嗪酰胺(♀:C)克林霉素(♀:B)林可霉素(♀:B)磷霉素钠(♀:B)利巴韦林(♀:X)阿昔洛韦(♀:B) 环丙沙星(♀:C)米诺环素(♀:D) 氧氟沙星(♀:C;禁用妊娠早期) 诺氟沙星(♀:C-妊娠期慎用,尤其妊娠早期) TMP、SMZ、SD(♀:C;D-如在临近分娩时使用) 3.2 心血管和造血系统用药 氨力农(♀:C)硝苯地平(♀:C)多巴酚丁胺(♀:B)西地兰D(♀:C)硝酸异山梨酯(♀:C)氨氯地平(♀:C)西拉普利(♀:D)普罗帕酮(♀:C)硝酸甘油(♀:C) 单硝酸异山梨酯(♀:C) 贝那普利(♀:C;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卡托普利、依那普利(♀: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美多洛尔、卡维地洛(♀: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比索洛尔、拉贝洛尔(♀: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吲哒帕胺、氢氯噻嗪(♀:B;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伊贝沙坦、缬沙坦(♀:C;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尼卡地平、非洛地平、地尔硫卓、维拉帕米(♀:C)、 氯沙坦钾(♀: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利血平(♀:C) 特布沙嗪、酚妥拉明(♀:C)噻氯匹定(♀:B)阿司匹林(♀:C;D-如在妊娠晚期大量使用) 布美他尼、呋噻米、氨苯蝶啶(♀:C;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非诺贝特(♀:C)氟伐他汀、洛伐他汀(♀:X)双嘧达莫(♀:C)去氨加压素(♀:B)桂利嗪、己酮可可碱(♀:C)抑肽酶(♀:B)凝血酶(♀:C)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C)伊诺肝素(♀:B)重组链激酶(♀:C)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C) 尿激酶(♀:B) 3.3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 茶碱(♀:C)沙丁氨醇(♀:C)异丙托溴铵(♀:B)福莫特罗(♀:C)特布他林(♀:B)乙酰半胱氨酸(♀:B)氯化铵(♀:B)布地奈德(♀:C)色甘酸钠(♀:B)右美沙芬(♀:C)伪麻黄碱(♀:C)二丙酸倍氯米松(♀:C) 3.4 镇痛、解热镇痛、抗炎及抗痛风用药 吗啡、可待因、喷他佐辛(♀:C;D-如在临近分娩时长期、大量使用) 布洛芬、双氯芬酸钠(♀:B;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吡洛昔康、舒林酸(♀:C;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吲哚美辛(♀:B;D-如持续使用超过48小时,或在妊娠34周以后使用) 别嘌呤醇(♀:C)曲马多(♀:C)对乙酰氨基酸(♀:B) 3.5 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我院抗菌药物妊娠哺乳分级一览表

我院抗菌药物妊娠哺乳分级一览表

说明: 1、FDA孕妇用药危险等级: A最安全:充分严格的对照研究证明,怀孕前三月的妇女用药后未发现对胎儿危害的证据(在其后6个月中页未见到危害证据),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 B比较安全:尚未进行孕妇对照研究,但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 C中等安全:动物繁殖性研究证明本类药物对胎儿有毒副作用(致畸或死胎),尚未进行孕妇对照研究,但孕妇的用药获益可能胜于潜在危害,因此使用本类药物之前必须充分权衡其对胎儿的利弊。 D可能危险:本类药物有危害人类胎儿的明确证据,但孕妇用药的获益大于对胎儿危害。例如:母亲处于危及生命或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药物时可考虑使用,并考虑停止母乳喂养。 X禁忌:人体或动物实验证实该类药物有危害人类胎儿的明确证据。妊娠妇女使用该类药物对胎儿造成的风险明显大于服药可能带来的任何益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即将妊娠的患者。 2、哺乳期用药危险等级: L1:最安全:大量哺乳期妇女用药研究发现,该药并不显著增加婴儿的副作用,这类药物可能对哺乳婴儿的危害甚微。 L2比较安全:目前对哺乳期妇女用药研究显示,该药并不明显增加婴儿的副作用,哺乳期妇女使用该类药物对婴儿有害的证据很小,只是此类研究的数量还比较有限。 L3中等安全:目前还没有针对该类药的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对照研究数据,喂哺婴儿出现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可能存在;部分研究结果显示有轻微的非致命性副作用。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婴儿的利大于弊后才可使用。没有发表相关数据的新药自动划分至该级别。 L4长期使用:可能危险:有明确证据显示哺乳期妇女用药对婴儿会造成危害,但哺乳期妇女用药后的益处大于对婴儿的危害。 L5危害:研究证实对婴儿有明显的危害或者该药物对婴儿产生明显危害的风险较高。在哺乳妇女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哺乳期妇女。

完整版目前常用药物的妊娠安全性分级

目前常用药物的妊娠安全性分级 一、抗菌药物 B级 青霉素、青霉素V钾、哌拉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美洛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巴氨西林、阿洛西林、羧苄西林、替卡西林、美西林、氨曲南 头孢哌酮、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头孢噻吩、头孢唑林、头孢尼西、头孢克洛、头孢丙烯、头孢西丁、头孢美唑、头孢呋辛、头孢地尼、头孢他啶、头孢唑肟、头孢克肟、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吡肟、美罗培南 红霉素、阿奇霉素、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磷霉素、乙胺丁醇 多粘菌素B、呋喃妥因、甲硝唑 克霉唑、两性霉素B、阿昔洛韦、伐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 C级 拉氧头孢、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克拉霉素、乙酰螺旋霉素、氯霉素、盐酸万古霉素 复方磺胺甲噁唑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诺氟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加替沙星、曲伐沙星、吉米沙星 替硝唑、呋喃唑酮 咪康唑、酮康唑、益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制霉菌素、氟胞嘧啶、更昔洛韦、拉米夫定、齐多夫定、司坦夫定、膦甲酸钠、阿德福韦、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氨苯砜 D级链霉素、硫酸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硫酸奈替米星、硫酸阿米卡星、新霉素、四环素、米诺环素、盐酸土霉素、多西环素 X级利巴韦林、沙利度胺 二、消化系统 B级埃索美拉唑、兰索拉唑、泮托拉唑、雷贝拉唑、西咪替丁、法莫替丁、盐酸雷尼替丁、尼扎替丁、氢氧化铝、铝碳酸镁、硫糖铝、格隆溴铵、甲氧氯普胺、精氨酸、熊去氧胆酸、替加色罗 C级奥美拉唑、枸橼酸铋钾、胶体果胶铋、硫酸阿托品、复方地芬诺酯、硫普罗宁、盐酸西布曲明、柳氮磺吡啶 D级次水杨酸铋 X级米索前列醇 三、心血管 B级莫雷西嗪、索他洛尔、前列地尔 C级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氨力农、米力农、普罗帕酮、美西律、普鲁卡因胺、奎尼丁、艾司洛尔、哌唑嗪、酚妥拉明、普萘洛尔、美托洛尔、噻吗洛尔、比索洛尔、拉贝洛尔、卡维地洛、

FDA孕妇用药分级

FDA的孕妇用药分级 对妊娠期孕妇用药的药品安全性分类有好几种办法,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 D A ) 制订的标准,涵义明确、科学客观,所以广为各国医生所接受。F D A 将药品的安全性分为A 、B 、C 、D 、X 五类,有些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度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的等级,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现将F D A 5 个等级分类标准叙述如下。 分类A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 并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 ,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 分类B: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 较不育为轻) ,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反应( 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 分类C: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分类D: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 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 。 分类X: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

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 等级药物有哪些? 分类A等级:分类A等级的药物极少,维生素属于此类药物,如各种维生素B、C等,但是在正常范围剂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每日剂量2万IU,即可致畸,而成为X类药物。 分类B等级:分类B等级的药物亦不很多,可喜的是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属此类。如所有的青霉素族及绝大多数的头孢菌素类药物都是B 类药物,常用的氨苄青霉素、头孢拉定、头孢三嗪(cefatrizine,商品名为菌必治或称罗士芬)和重症感染时抢救用的头孢他定(ceftazidime,商品名为复达欣)等都是B 类药。另外,洁霉素、氯林可霉素、红霉素、呋喃妥因也是B 类药。 在此,有必要对甲硝唑做一些介绍,众所周知甲硝唑是一种治疗滴虫病的药物,但它又是一种优良的治疗厌氧菌感染疾病的药物。虽然在动物实验中,它对啮齿类动物可以致畸,不过对于人类,长时间积累的大量临床资料中证实在早期妊娠时应用并未增加胎儿的致畸率。所以在FDA妊娠期药物分类中甲硝唑置于B 类中。 在抗结核药物中,乙胺丁醇是B 类药。在常用的解热镇痛药中吲哚美辛( 消炎痛) 、双氯芬酸( 扶他林) 、布洛芬( 芬必得) 均属B 类药。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负责人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GSP证号 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情况 许可证执行情 况是否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 是否有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的情况。 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人员管理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药品购销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企业购进和销售药品时是否索取或提供合法销售凭证。 是否有销售无合法批准文号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 是否违规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投毒类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药品。 是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是否有为他人出租、出借柜台销售药品的行为。 仓储管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有虚假现象。 是否存在企业仓库管理混乱,冷库、阴凉库面积不足,未设置库房的企业,是否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冷藏药品。 计算机信息管 理是否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零售连锁企业和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检查此项) 连锁管理情况连锁企业门店未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统一服务。(零售连锁企业检查此项) 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管理 是否按规定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管理。 非药品管理是否存在销售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广告管理是否存在在店堂或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执行GSP情况是否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精心整理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3.1 抗微生物药 奈替米星 (D ) 庆大霉素 (C ) 大观霉素 (B ) 妥布霉素 (D ) 阿莫西林 (B ) 氨苄西林 (B ) 青霉素V 钾 (B ) 哌拉西林 (B ) 阿奇霉素 (B ) 红霉素 (B ) 克拉霉素 (C ) 螺旋霉素 (C ) 利巴韦林 (♀TMP 3.氨力农 (♀:C ) 硝苯地平 (♀:C ) 多巴酚丁胺(♀:B ) 西地兰D (♀:C ) 硝酸异山梨酯(♀:C ) 氨氯地平 (♀:C ) 西拉普利(♀:D ) 普罗帕酮 (♀:C ) 硝酸甘油 (♀:C ) 单硝酸异山梨酯(♀:C ) 贝那普利(♀:C ;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卡托普利、依那普利(♀:C ;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美多洛尔、卡维地洛(♀: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比索洛尔、拉贝洛尔(♀: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吲哒帕胺、氢氯噻嗪(♀:B;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伊贝沙坦、缬沙坦(♀:C;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尼卡地平、非洛地平、地尔硫卓、维拉帕米(♀:C)、 氯沙坦钾(♀: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利血平(♀:C) 使用) ♀:B)(♀:C) 3. (♀:B))右美沙芬( 3. 吲哚美辛(♀:B;D-如持续使用超过48小时,或在妊娠34周以后使用) 别嘌呤醇(♀:C)曲马多(♀:C)对乙酰氨基酸(♀:B) 3.5 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氢氧化镁(♀:B)奥美拉唑(♀:C)米索前列醇(♀:X)比沙可定(♀:B)乳果糖(♀:B)硫普罗宁(♀:C)硫糖铝(♀:B)二甲硅油(♀:C)胰酶(♀:C)尼扎替丁、法莫替丁、雷尼替丁(♀:B) 氢氧化铝、碳酸钙、碳酸氢钠(♀:C)

药物对妊娠的危险性分级

药物对妊娠的危险性分级FDA根据药物对胚胎、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分为A、B、C、D、X 5个级别,并要求制药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上标明等级。 A~X级致畸系数递增。有些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度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的等级,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 A级: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最安全) 如:各种水溶性维生素、正常剂量的脂溶性维生素A、D、枸橼酸钾、氯化钾等。 B级:动物实验未显示对胎儿有危害,但缺乏人体实验证据;(相对安全) 如:青霉素、阿莫西林、美洛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三唑巴坦、苄星青霉素; 头孢呋辛、头孢克洛、头孢拉定、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头孢曲松钠; 红霉素;克林霉素; 美罗培南、多黏菌素B; 阿昔洛韦; 降糖药:阿卡波糖、二甲双胍、门冬胰岛素; 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 消化系统用药:法莫替丁、雷尼替丁、泮托拉唑。 C级:动物实验证明对胎儿有一定的致畸作用,但缺乏人类实验证据。(权衡:利>弊后慎用) 如:阿米卡星、氯霉素、咪康唑、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 氧氟沙星、环丙沙星、莫西沙星、利奈唑胺等抗菌药物; 更昔洛韦、奥司他韦等抗病毒药; 格列吡嗪、罗格列酮、吡格列酮、瑞格列奈等降糖药; 奥美拉唑、多潘立酮等消化系统用药; 氨氯地平、比索洛尔、美托洛尔等降压药均属于此类。 D级: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仅在对孕妇肯定有利时,方予应用(如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 (万不得已才使用!) 如:伏立康唑、妥布霉素、链霉素、甲巯咪唑、缬沙坦氨氯地平片、卡马西平属于D 级, 降压药卡托普利、依那普利;比索洛尔、美托洛尔在妊娠中晚期使用时亦属此类。 X级: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危险明显大于其益处。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绝对禁止使用) 如:降脂药辛伐他汀、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瑞舒伐他汀;抗病毒药利巴韦林; 激素类药物米非司酮、炔诺酮、己烯雌酚、非那雄胺、戈舍瑞林; 以及沙利度胺、华法林、甲氨蝶呤、米索前列醇、前列腺素E1、碘甘油等均属此类。 (五)妊娠期用药原则 1.有明确的用药指征和适应征——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有病不用。 2.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妊娠头3个月尽量不用药物 3.确定孕周,合理用药——及时停药 4.能单用,不联用;能用老药,不用新药;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药物的致畸性与胎儿生长发育阶段有关,一般认为妊娠初期头3个月是形态发育期,亦称畸形临界期,为产生畸形的主要阶段,此阶段应用有致畸毒性的药物,可导致器官结构(如外观、形态、组织重量)的异常和缺陷。为防止诱发畸胎,在妊娠头3个尽量避免服用药物,特别是已确定或怀疑有致畸作用的药物,如必须用药,应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选用通常认为无致畸作用的药物,对致畸性尚未完全认识的药物,尽量不要服用。在妊娠中、后3 个月是胎儿体内酶形成及完善期,该阶段使用某些药物可引起酶形成不足或导致基因突变,会使物质代谢停滞于某阶段而发生机体功能的缺陷。致畸药物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和器官结构的完整性,尤其是脑的发育。妊娠期安全、合理、恰当地使用药物,需具备下述条件: ●用药指征明确 ●已证明对灵长类动物胚胎是无害的。 ●处方前要清楚妊娠周数。 ●选用对药物体内过程有清楚说明的药物。 药物妊娠期分级概念 1979年美国FDA(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性,将其分为以下5级,并用符号“♀”来表示,如妊娠期A级显示为:“(♀=A)”。 A级:在设对照组的药物研究中,在妊娠头3 个月未见到药物对胎儿产生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在其后6 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属于该类的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是最安全的一类。 B级:在动物繁殖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发现药物有不良反应,但这些不良反应并未在设对照的、妊娠头3 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在其后6 个月有危害性的证据),多种临床用药属于此类。 C级:对动物及人均无充分研究,或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畜有危害性(致畸或使胎盘死亡),但没有对人类的有关观察报道,这类药物临床选用最困难,而很多常用药都属于此类,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使用。 D级:有明确证据显示,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但尽管如此,孕妇用药绝对 有益(例如用该药来挽救孕妇的生命,或治疗用其他较安全的药物无效的严重疾病)。 X级:已证实对胎儿有危害,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抗微生物药

医院结余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院临床科室结余药品 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结余药品”,是指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因为药品的规格与患者实际的用药剂量不一致,合理拼用而产生的药品结余,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结余药品,避免其浪费、环境污染等。 2、根据药物经济学原则,有能够单独计费的小剂量规格包装的药品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拆零使用,避免使用大剂量规格或整包装药品人为造成结余。 3、住院患者使用的注射剂,应当按日配发。 4、对易氧化、易变质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严禁多人共用。 5、临床科室应当每天对本科室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有“结余药品”的,认真做好登记,并于每月20号之前交回药剂科。 6、药剂科负责本机构的“结余药品”的统一归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回收临床科室的“结余药品”,汇总临床科室提供的“结余药品”登记。 (2)认真检查“结余药品”的质量,核对规格、批号、有效期、性状、数量、生产企业、交回“结余药品”的临床科室的名称等基本信息。 (3)口服药、冷藏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已淘汰的药品、中药饮片等均不回收;药品效期少于三个月不回收。 (4)药剂科填写《结余药品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办理药品的入库、出库手续。 7、结余药品回收资金用于医院对我区义诊、精准扶贫等公益事业等资金支出。 8、临床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少用的; (2)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义务的; (3)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查证属实的; (4)患者停用药品,需要退药,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办理的;(5)以零散包装的药品私自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药品的; (6)“结余药品”被非法渠道回收的; (7)科室将结余药品自行到药房兑换其它药品; (8)科室私自使用结余药品收取病人费用。 附表:科室结余药品登记表

药物对妊娠期胎儿危险性的分类

药物对妊娠期胎儿危险性的分类 美国药物及食品管理局(FDA)将药物对胎儿的危险度分为A、B、C、 D、X五个等级。某些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性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的等级,一个是超常剂量的等级。 分类A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的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分类B 在动物生殖实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作用(较不育为轻),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作用(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分类C在对动物的研究中证明对胎儿有副作用(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研究或在对妇女和动物的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经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分类D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性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例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其他药物无效)。 分类X在对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或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

FDA妊娠期用药危险性等级标准一览表 4 FDA妊娠期用药危险性等级标准一览表 妊娠期用药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 FDA )颁布的对妊娠的危险性等级标准为: A 类:对照研究显示无害。已证实此类药物对人胎儿无不良影响,是最安全的。 B 类:对人类无危害证据。动物实验对胎畜有害,但在人类未证实对胎儿有害,或动物实验对胎畜无害,但在人类尚无充分研究。 C 类:不能除外危害性。动物实验可能对胎畜有害或缺乏研究,在人类尚缺乏有关研究,但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 D 类:对胎儿有危害。市场调查或研究证实对胎儿有害,但对孕妇的益处超过对胎儿的危害。 X 类:妊娠期禁用。在人类或动物研究,或市场调查均显示对胎儿危害程度超过了对孕妇的益处,属妊娠期禁用药。 常用药物的等级标准 4.1抗组胺药:扑尔敏( B )、西米替丁( B )、苯海拉明( B )、异丙嗪( C ) 4.2抗感染药 驱肠虫药:龙胆紫( C ) 抗疟药:氯喹( D ) 抗滴虫药:甲硝唑( B ) 抗生素:丁胺卡那霉素( C )、庆大霉素( C )、卡那霉素( D )、新霉素( D )、头孢菌素类( B )、链霉素( D )、青霉素类( B )、四环素( D )、土霉素( D )、金霉素( D )、杆菌肽( C )、氯霉素( C )、红霉素( B )、林可霉素( B )、多粘菌素 B ( B )、万古霉素( C )其他抗生素:复方新诺明( B/C )、甲氧苄胺嘧啶( C )、呋喃唑酮( C )、呋喃妥因( B ) 抗结核病药:乙胺丁醇( B )、异烟肼( C )、利福平( C )、对氨水杨酸( C ) 抗真菌药:克霉唑( C )、咪康唑( C )、制霉菌素( B ) 抗病毒药:金刚烷胺( C )、阿糖腺苷( C )、病毒唑( X )、叠氮胸苷( C )、无环乌苷( C ) 4.3抗肿瘤药 博来霉素( D )、环磷酰胺( D )、瘤可宁( D )、顺铂( D )、阿糖胞苷( D )、更生霉素( D )、噻替哌( D )、柔红霉素( D )、阿霉素( D )、氟尿嘧啶( D )、氮芥( D )、马法兰( D )、氨甲蝶呤( D )、长春新碱( D ) 4.4植物神经系统药 拟胆碱药:乙酰胆碱( C )、新斯的明( C ) 抗胆碱药:阿托品( C )、颠茄( C )、普鲁苯辛( C ) 拟肾上腺素药:肾上腺素( C )、去甲肾上腺素( D )、麻黄碱( C )、

药物妊娠毒性分级总论

药物妊娠毒性分级 一、分级标准: A级:在有对照组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险性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B级: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也没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证据)。 C级:在动物的研究证明它对胎儿的副作用(致畸或杀死胚胎),但未在对照组的妇女进行研究,或没有在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D级:有对胎儿的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例如孕妇收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要用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X级: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它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在人和动物是有危害性的。在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本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将妊娠的患者。 说明:某些药物其危害性,可因用量持续时间和在不同的妊娠期应用而各异,因此可以有两个不同等级,在括号中加以注明。 二、妊娠期药物安全性索引: 1、青霉素类(所有品种):B 2、头孢菌素(所有品种):B 3、其他β-内酰胺类: ①克拉维酸、美罗培南、氨曲南:B; ②亚胺培南、西司他丁:C; 4、氨基糖苷类: ①庆大霉素、新霉素:C; ②阿米卡星、卡那霉素、链霉素、妥布霉素:D; 5、四环素类(所有品种):D 6、红霉素类: ①红霉素(除外酯化红霉素)、阿奇霉素:B; ②竹桃霉素、螺旋霉素、克拉霉素:C; 7、林可霉素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B

8、其他抗菌药物: ①多粘菌素、莫匹罗星:B; ②万古霉素、杆菌肽、新生霉素:C; 9、合成抗菌药物: ①呋喃妥因、乌洛托品、萘啶酸:B ②甲氧苄啶、呋喃唑酮、孟德立酸、环丙沙星、依诺沙星:C ③磺胺类:C(临近分娩用:D) ④洛美沙星、左氧氟沙星、司帕沙星:C(禁用于妊娠早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C(孕妇慎用、尤其妊娠早期) 10、抗结核药: ①乙胺丁醇:B; ②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利福喷汀:C; 11、抗真菌药: ①两性霉素B、克霉唑、咪康唑、环吡酮胺:B; ②灰黄霉素、制霉菌素、酮康唑、氟胞嘧啶、氟康唑、伊曲康唑:C; 12、抗病毒药: ①去羟肌苷、阿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B; ②金刚烷胺、碘苷、阿糖腺苷、更昔洛韦、膦甲酸钠、茚地那韦、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坦夫定、奈韦拉平、依非韦伦:C; ③利巴韦林:X; 13、抗寄生虫病药: ①哌嗪、甲硝唑、吡喹酮:B; ②双碘喹啉、甲紫、噻嘧啶、恩波吡维铵、伯氨喹、乙胺嘧啶、奎宁、甲氟喹、甲苯达唑:C; ③卡巴胂、氯喹:D; 14、镇痛药及其拮抗药: ①阿法罗定、可待因、吗啡、哌替啶、美沙酮:B(临近分娩或长期大量用:D) ②喷他佐辛、芬太尼:C(临近分娩或长期大量用:D) ③曲马多、纳洛酮:C ④烯丙吗啡:D; 15、解热镇痛药和非甾体抗炎药: ①对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B; ②菲诺洛芬、布洛芬、吲哚美辛、甲氯非那酸、萘普生、舒林酸、托美丁、酮洛芬:B(妊娠晚期或临产前:D) ③阿司匹林、水杨酸钠、:C(妊娠晚期大量用:D);双水杨酯、萘丁美酮、依托度酸、奥沙普秦、塞来昔布、美洛昔康、甲氯芬酸:C(妊娠晚期或临产前:D)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 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 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 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 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 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 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 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1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 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 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 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 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经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 (二)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 2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常用药物妊娠期分级 3.1抗微生物药 奈替米星(D )庆大霉素(C )大观霉素(B ) 妥布霉素(D )阿英西林(B )氨节西林(B ) 克林霉素(2:B )林可霉素(2:B )磷霉素钠(2:B ) 利巴 韦林(早:x )阿昔洛韦(早:B ) 环丙沙星(早:C )米诺坏素(早:D ) 氧敷沙星(2:C;禁用妊娠早期) 诺鼠沙星(早:C-妊娠期慎用,尤其妊娠早期) TMP 、SMZ 、SD (早:C;D-如在临近分娩时使用) 3.2心血管与造血系统用药 氨力农(早:C )硝苯地平(早:C )多巴酚丁胺(早:B )西地兰D (早:0 硝 酸异山梨酯(早:C )氨氯地平(早:C )西拉普利(早:D )普罗帕酮(早:C )硝酸 甘油(2:0 单硝酸异山梨酯(早:C ) 贝那普利(早:C;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卡托普利、依那普利(早: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青霉素V 钾(B )哌拉西林 (B )阿奇霉素(B ) 红霉素(B )克拉霉素(C ) 螺旋霉素(C ) 美她霉素 (D) 氨曲南(B ) 伊曲康哇 (0 酮展咬(0 特比奈芬 头胞氨节(B )头胞拉定(B ) 头胞她定 (早:B ) 头胞曲松(2:B )万古霉素(2:B ) 利福喷丁 (早:C ) 利福平(2:c )异烟脐(2:C ) (2:0 咄嗪酰胺

美多洛尔、卡维地洛(2: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比索洛尔、拉贝洛尔(2: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 氯沙坦钾(早:C;D-如在妊娠中、晚期使用)利血平(2:0 特布沙嗪、酚妥拉明(早:C )嚏氯匹定(早:B )阿司匹林(早:C;D-如在妊娠 晚期大量使用) 布美她尼、咲嚏米、氨苯蝶啜(早:C;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非诺贝特(早:C )氛伐她汀、洛伐她汀(早:x )双喘达莫(早:C )去氨加压 素(早:B )桂利嗪、己酮可可碱(早:C )抑肽酶(早:B )凝血酶(早:C )重组组 织型纤溶酶原(罕:C )伊诺肝素(早:B )重组链激酶(罕:C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 刺激因子(早:C ) 尿激酶(早:B ) 3.3呼吸系统疾病用药 (2:0异丙托涣鞍(早:B )福英特罗(早:C )特布 (早:B )氯化铁(早:B )布地奈德(早:C )色甘酸 伪麻黄碱(早:C )二丙酸倍氯米松(2:0 3,4镇痛、解热镇痛、抗炎及抗痛风用药 吗啡、可待因、喷她佐辛(早:C;D-如在临近分娩时长期、大量使用) 布洛芬、双氯芬酸钠(早:B;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咄洛昔展、纾林酸(早:C;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吟]味美辛(早:B;D-如持续使用超过48小时,或在妊娠34周以后使用) 别嚟吟醇(早:C )曲马多(2:0对乙酰氨基酸(早:B ) 3.5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引哒帕胺、 氢氯嚏嗪(早:B;D-如用于妊娠高血压患者) 伊贝沙坦、 缆沙坦(早:C;D-如在妊娠晚期或临近分娩时使用) 尼卡地平、 非洛地平、地尔硫卓、维拉帕米(早:C )、 茶碱(2:0沙丁氨醇 她林(罕:B )乙酰半胱氨酸 钠(早:B )右美沙芬(早:C )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FDA妊娠药物分级

FDA妊娠药物分级

FDA妊娠药物分级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在设对照组的药物研究中,在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药物对胎儿产生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没有在其后的6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该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 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在动物繁殖研究中(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未见到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或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发现药物有副作用,但这些副作用并未在设对照组的、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在其后的6个月具有危害性的证据)。 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动物研究证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性(致畸或胎儿死亡等),或尚无设对照的妊娠妇女研究,或尚无对妊娠妇女及动物进行研究。只有在权衡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使用。 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已有明确证据显示,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但尽管如此,孕妇用药后绝对有益(如该类药物用于挽救孕妇的生命,或治疗用其他较安全的药物无效的严重疾病)。 X类:禁用。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的用药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得患者。 药品通用药方妊娠期 阿德福口服 C 阿卡波口服 B 阿米卡肠道外 D 阿米替口服 C 阿莫西口服 B 阿那曲口服 C 阿普唑口服 D 阿奇霉口服、 B 阿司匹林口服 C;D(如 在妊娠 晚期大 量使用) 阿糖胞肠道外 D 阿替洛口服 D 阿托伐口服X 阿托品任何途 C 阿昔洛任何途 B 药品通用药方妊娠期 艾司唑口服X 氨苄西口服 B 氨茶碱任何途 C 氨基己口服、 C 氨甲环口服、 B 氨力农肠道外 C 氨磷汀肠道外 C 氨氯地口服 C 氨曲南肠道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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