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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学考研推荐2013年法硕考前押题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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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考研考

前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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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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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选择题部分

法制史单选14个题目,多选4个题目,共18个题目。

1.奴隶制五刑:墨(又称黥刑,即在罪人面部或者额头刺刻后涂墨)、劓(割鼻子)、剕(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宫(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大辟(死刑的统称)。

2.夏商监狱:夏朝时的监狱称为圜土、夏台、钧台;商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囹圄、羑里。

3.西周“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注意区分吉礼和嘉礼。

4.西周主要罪名: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是“寇攘奸宄”(劫夺盗窃);司法官渎职犯罪有“五过”,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权势)、惟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2013考试分析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请给予重视。

5.质剂与傅别:质剂是买卖契约,傅别是借贷契约。西周管理质剂与傅别的官员叫“司约”。质剂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的说法,即买卖奴隶和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质”,而买卖兵器、珍异等小物件使用较短的“剂”。

6.西周婚姻关系:婚姻成立需要三大要件,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和履行六礼程序。同姓不婚不仅仅出于优生的考虑,更有加强与其他部族联系的政治意图。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前者指七种可以休妻的理由(不孝公婆、无子嗣、淫荡、嫉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后者指三种不能休妻的的原因(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7.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时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司寇。西周有了案件的分类,民事案件叫做“讼”,缴纳30斤铜做诉讼费(钧金),刑事案件叫做“狱”,缴纳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束矢)。

8.《法经》:魏国魏文侯时,李悝主持改革,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在法制上,考察各国法,制定颁布成文法典《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网法》也称为《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有关追捕罪

犯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城禁等。《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9.秦朝的法律形式:一是律,秦朝法律的主体;二是令(制、诏),皇帝针对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命令;三是封诊式,司法机关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以及审讯的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四是法律答问,对秦律中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以问答的形式所做的解释。五是廷行事,这是指法庭的判例。

10.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刑事责任以身高为准(而非现代的以年龄为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故意犯罪称为“端”,过失犯罪称为“不端”;共同犯罪方面,秦朝规定,五人以上的侵犯财产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11.秦朝的经济立法:颁布法令保护自然资源,每年2月至7月,禁止上山砍柴、烧草积肥和捉取幼兽等。

12.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秦朝把询问被告称为“讯狱”,审断定罪称为治狱。调查和勘验笔录称为“爰书”;查封财产称为“封守”。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即“乞鞠”。

13.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14.汉律六十篇:《九章律》9篇(作者萧何),以《法经》6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傍章律》18篇,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越宫律》27篇,是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朝律》6篇,是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以上四部律总计60篇。

15.汉朝主要罪名: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沈命罪(没有及时发现盗贼案件及发现盗贼案件但没有将盗贼全部捕获,属于官员能力不行);见知故纵罪(治安官了解盗贼案件,但没有及时追究,属于官员故意纵容);群饮酒(三人以上无故饮酒);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

16.汉朝官吏退休制度:汉朝时退休(致仕)年龄为70岁,退休后给予一次性较高赏赐。

17.汉朝官吏选拔制度:汉朝选拔及任用官员的主要方式有: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太学补官。其中,察举是皇帝责成下属官吏举荐人才,辟举是郡守以上官吏向中央举荐或者自荐官吏。

汉代以下三种人不得为官:商人子弟、赘婿(上门女婿)、因贪赃被免官者。

18.三国魏晋南北朝重要法典:《曹魏律》又称《新律》、《魏律》,共18篇,改《法经》的具律为刑名律并置于律首,并将“八议”入律。记忆方法:曹操为了逃跑,曾割须弃袍,须有八字须,可记住八议是曹魏时期入律的。

《北齐律》共12篇,首创《名例律》,确立“重罪十条”,该法典对中国古代法典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隋唐的“十恶”就是曹魏时期入律的。

19.“八议”、“官当”:八议制度就是八种情形由大臣议其所犯后,皇帝对其犯罪行为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八种情形是: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旧故)、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力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就是允许以官爵抵罪。

20.五刑: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主,封建制五刑以劳役刑为主。

21.三国魏晋南北朝其他考点:两晋设立“登闻鼓”制度,有重大冤屈者可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死刑的批准权由皇帝直接掌握。

22.《开皇律》:该法典是隋文帝时期制定的,体例为12篇500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3.《贞观律》:篇目和隋朝时的《开皇律》一样,为12篇500条,该法典标志着唐朝基本法典的定型。

24.《永徽律疏》:由长孙无忌主持编纂,该法典在元代后又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现存古代最早最完整也是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首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25。《刑统》:刑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刑统最早却是在唐朝形成的,如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律统类》。

26.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指: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当处死刑的上请;盗窃以及伤人者,收赎;其他犯罪皆不论。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②化外人案件: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如果原被告来自同一国家,如都是朝鲜人,那么他们之间的案件就适用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如果原被告双方不是来自同一国家的外国人,那就适用唐朝的法律来判决。引申一下,只要是涉及唐朝人的案件,肯定是适用唐朝的法律。

27.唐朝五刑制度: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前三者都各分5等,流刑分3等,死刑分2等,一共是20等。

28.唐朝的主要罪名: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制度是唐朝最为主要的犯罪规定。十恶已考查多次,主要考查对其理解。今年,重点关注以下几个:

①“不道”:指的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②“不义”:指的是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匿不举哀或者立即改嫁等。

六赃规定在《杂律》篇首的“坐赃致罪”中,需要对六赃全面复习。

29.保辜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即伤害行为发生后,规定一定的期限,允许加害人救助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如果被害人在规定期限外死亡或者虽在期限内死亡却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

30.唐朝借贷契约:借贷契约分为使用借贷(借)和消费借贷(贷),有息的借贷契约称为“出举”,无息的借贷契约称为“负债”。

31.专卖制度:中国历史上一般实行盐铁专卖,而到了唐朝实行盐、茶、酒三类商品专卖。

32.唐朝司法制度:“三司推事”是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唐朝司法官吏回避制度称为“换推制”。

33.宋代司法制度:“翻异别推制”即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时重新审判。翻异就是犯人推翻了原口供。别推是换人重新审理,又叫“别勘”、“移推”和“别鞠”;《洗冤集录》由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34.元朝法律制度:《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元英宗年间的《大元通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

35.拘籍:元代规定强盗、盗窃犯这两种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籍人”,即在罪犯的原籍的家门首立红泥粉墙,上面写犯罪分子的姓名、犯罪事由、由邻居监督,每半个月需要去官府接受督查,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则终身拘籍。

36.明朝充军刑:充军刑在宋代就已存在,充军刑分为“终身”(犯罪人自己一辈子)及“永远”(犯罪人自己及其后世子孙世代永远都须从军)。

37.“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是明朝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

38.大清会典:《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39.咨议局与资政院:咨议局是地方咨询机关,资政院是中央咨询机关。咨议局与资政院是地主阶段对资产阶级专政所作出的巨大让步和妥协,也是民主宪政迈开的第一步。

40.《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是军阀独裁专政全面确立的标志,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取消国会制,建立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

41.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权”指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分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大权力;“能”指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考试权五大权力。

主观题

法制史简答题1个,分析题1个,一般来说简答题都在清末以后的章节出题,而分析题则是在古代法制史那部分,重点是明朝、唐朝。

1.简述《大清明律草案》的结构、原则、内容特点和地位。(考试分析367页)

(1)结构:采取民商分立的原则。《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遍,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2)立法原则;①采用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②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③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3)内容特点:①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②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考试分析367页)

3.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考试分析369页)

4.简述《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的特点。(考试分析373页)

5.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考试分析377页)

(1)结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175条,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2)主要内容:①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②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③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检察院的制约。④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及必要的宪法义务。⑤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3)实质: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6.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考试分析380页)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进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公开陪审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公开审判,不得上诉和控告,对于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评议制,该制度实际上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4)扩大并强化了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扩大和强化了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权能,对于违反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军事机关有权审判,其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由驻地军事机关审判,这导致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控制之下。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从程序上保证了其民法和刑法等实体法的实施,并且补充了实体法的不足。同时,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的矛盾对立,成为其突出特点。

分析题

1.《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该制度在适用上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

(4)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后被隋唐发展为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刑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但是如果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也说明对于该制度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4)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死刑执行制度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该刑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2.《唐律疏议·斗讼律》:“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这段文字说的是唐朝的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指以一定的期限来决定致害人负伤害罪还是杀人罪罪责的制度。

(2)用手足斗殴伤人的,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的,辜限期为20日,因刀或者烫、烧致伤的,辜限期为30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

(3)唐朝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加害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伤害越重,辜限期越长,这在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保辜制度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有非常详尽的规定,这也充分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3.《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段文字说的是唐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该原则源于西周的“三赦之法”,后世历代予以发展。

(2)基本含义: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度病残者,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重度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罪也不加刑。

(3)唐朝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用刑宽缓持平的特点,也体现了唐朝法制的开明。该原则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4.《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1)唐律适用累犯加重原则的条件和具体处罚。

(2)唐律规定累犯加重原则的意义和实质。

参考答案:

(1)条件:①累犯加重原则仅适用于盗窃、强盗犯罪。②犯罪已被告发或案发或者已配决论罪(审判或者刑罚执行期间)而又犯罪的。具体处罚: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之罪均应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2)意义和实质:①累犯因多次犯罪,屡教不改,危害很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②唐朝法律对于累犯之规定因其容易使统治阶级根基发生动摇,因此要严厉打击,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高度重视。

5.《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又:“诬告反坐”疏议:“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

(1)上述文字反映的是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

(2)从刑法方面来看,请根据本段文字说明该定罪量刑的适用情形。

(3)从诉讼方面来看,请根据本段文字说明该定罪量刑的适用情形。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和诬告反坐的定罪量刑原则。

(2)从刑法方面看,良贱相犯,同罪异罚。对属于贱民的部曲、奴婢,必须为主人隐罪,对于告发主人的,处绞刑;但主人告发部曲或者奴婢的,即便诬告,也可以减刑。可见,对于贱人侵犯良人,处刑从重,侵犯主人则处刑更重。反之,主人侵犯贱人,则处刑从轻,甚至不处刑。

(3)从诉讼方面,对于主人犯罪,贱人只能隐罪,不能告发,而主人则可以告发贱人,而且即便诬告,也可以减刑。

(4)反映的问题是:①唐朝奴婢的法律地位十分低下,良民和贱民在法律地位上极其不平等。②在诬告反坐原则的适用上,如果属于良民或主人诬告贱民,则该原则在适用上受到了身份的限制。③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不适用于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的犯罪,如果主人犯有上述三罪,贱民必须告发,且不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唐朝对于封建统治根本利益的维护。

6.《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参考答案:

(1)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命继和立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2)宋朝有关“绝户”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3)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户绝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归国有。

(4)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7.《宋史·刑法志三》:徒、流折杖之法,禁纲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

沈家本《刑法分考》: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4)实施该制度有何弊端?根据上文说明当时解决该弊端的措施。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折杖法。所谓折杖法,就是将流、徒、杖、笞之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

(2)折杖法的内容:把笞刑、杖刑折为臀刑;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3)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迁,徒刑免于服刑,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这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纠正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①折杖法的弊端,在于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可见,折杖法设置的刑种和刑等并不科学合理,而且轻重悬殊,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而且,对于这种轻重悬殊的做法,不利于受刑人的改过自新。②为了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当时提出了恢复古时的居作之法,促使良善者改过自新。

8.《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孝宗)弘治十年(公元1498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者,凌迟二十条,斩三十七条,绞十二条;真犯死罪秋后处决者,斩一百条,绞八十六条。顺治初定律,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侯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侯也。自此京、外死刑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

(1)分析清朝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2)分析清朝执行死刑的主要内容。

(3)说明清朝的死刑制度对清朝秋审制度实行的意义。

参考答案:

(1)清朝的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两种,立决起源于明朝弘治年间规定的死罪决不待时的死囚罪犯,监侯起源于明朝弘治年间规定的秋后处决的适用斩、绞的罪犯。

(2)清朝的立决分为斩立决和绞立决,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绞,以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监侯分为斩监侯和绞监侯,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朝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在顺治年间初定律文时规定,凡是律文没有注明监侯的,都是立决;凡是例文没有规定立决的,都是监侯。

(3)清朝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侯案,而朝审的对象是复审刑部所判案件和京师地区的斩、绞监侯案。清朝死刑制度的实施使得清朝的秋审被奉为国家大典。

法制史重要知识点归纳

第一部分法制史上重要的“第一”或“首次”

1.“式”这种法律形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官当首次入律是在《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是在《曹魏律》;“准五服”首次规定在晋律。

5.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是《曹魏律》。

6.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是《北齐律》。

7.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宋刑统》。

8.第一次将刑法定化的法典是《开皇律》。

9.第一次出现凌迟刑是在五代时期,宋代时将其法定化,明代时正式将其入律。

10.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的是《大明律集解附例》。

1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12.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是《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是《中华民国民法典》。

13.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是《临时约法》。

14.最终废除宫刑是在北齐。

15.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是在北魏。

16.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第二部分重要制度朝代演变历史

1.凌迟刑的历史演变:

(1)始于五代,属于法外用刑。

(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了凌迟刑。

(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为法定刑,但并未载入《宋刑统》。

(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

(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刑。

2.大理寺及其历史演变:

(1)南北朝时期,北齐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取代了秦汉时期始设的廷尉。

(2)隋唐时期,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史台组成三法司。

(3)宋朝时期:宋初时,大理寺被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刑院。宋神宗时期,大理寺重新恢复了审判职权。

(4)元:大理寺被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

(5)明: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仅为复核机关,改由刑部主审。

(6)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7)北洋军阀: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3.刑部及其历史演变:

(1)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属“六部”

之一。

(2)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3)明清: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

(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再具有审判职能,从而成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4.监察机关历史演变:

(1)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史大夫,东汉称为御史中丞。

(2)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台取代御史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3)隋唐宋元:仍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4)明朝:御史台改称都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

(5)清朝:都察院。

5.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简答题

法硕考试需要记忆的法制史简答题 22、大清现行刑律?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①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②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行; ③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④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碍国交罪、妨碍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而已,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称不上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指南补充):改律名为“刑律”; 23、大清新刑律? 答:《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②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③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以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 总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又是向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附录《暂行章程》说明旧律传统的依然延续。《大清新刑律》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因此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对以后中华民国刑事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2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5、简述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答: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吴鹏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一、单项选择题 1.西周时将偶然犯罪称为()。 A.眚 B.惟终 C.非眚 D.非终 答案:D 2.西周时,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卷称为()。 A.傅 B.别 C.质(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D.剂 答案:D 3.“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这就是“五听”制度中的()。 A.“色听” B.“目听” C.“辞听” D .“耳听” 答案:C 4.以下不属于《法经》六篇之一的是()。 A网法 B贼法 C杂法 D户法(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答案:D 5.下列不属于秦朝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A诏 B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封诊式 答案:A

6.秦朝刑罚中的“具五刑”是指()。 A.一种死刑B.一种劳役刑 C.一种肉刑D.一种自由刑 答案:A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7.《张杜律》是指()。 A《越宫律》 B《魏律》 C《泰始律》 D《北魏律》 答案:C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治罪”列入律典的是()。 A.《泰始律》B.《北齐律》 C.《北魏律》D.《新律》 答案:A 9.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 C.秦汉时期D.西周时期 答案:A 10.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中书省 答案:C (法律法规)法律硕士模拟题中国法制史。 11.“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措施始于()。 A.《大业律》B.《开皇律》C.《武德律》D.《贞观律》 答案:D 12.“十恶”中的“大不敬”是指()。 A.谋危社稷B.安忍残贼,背违正道 C.亲族相反D.盗窃皇帝祭祀天地、宗庙之物 答案:D 13.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A 14.条法事类的法典编纂方法始于( )。 A.汉代B.南宋C.唐代D.北宋答案:B

法硕(非法学)考研: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A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2017法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专业学位是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培养方式引进而来,是我国唯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明令不准本专业报考的研究生专业。法硕可归为既是精神满足型又是物质实现型的专业,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对于广大有志于法律事业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考取法硕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 准备法硕的复习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记忆。法硕内容庞杂,专业课加起来就有五门,因此复习工程相当的大。对于这五门专业课的复习,应该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来安排具体的复习应对方法。下面来具体说说每一科的特点以及复习建议。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7,分数:5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秦朝的立法强调“兼爱”、“非攻” 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 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 D.秦朝的立法提倡“德治”、“礼治”与“人治” 解析:解析:秦朝以法家治国,倡导“法治”,尤其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并不倡导“兼爱”、“非攻”,“兼爱”、“非攻”为墨家思想。可见,A项表述错误。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可见,B项表述正确。“无为而治”是汉初至汉武帝之前推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属于黄老学说的范畴。秦朝推行“以法治国”,而不是“无为而治”。可见,C项表述错误。秦朝倡导“法治”,而非“德治”、“礼治”、“人治”。可见,D项表述错误。 3.(2014年真题)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 )。(分数:2.00) A.律 B.令 C.科 D.比√ 解析:解析: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比或决事比。可见,选D项。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律即正式的律典;令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科即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该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北魏创立的“格”所取代。 4.(2014年真题)南梁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罚”的刑讯方式。下列关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 A.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B.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 C.对拒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 解析:解析:南北朝南梁时期的“测罚”是指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3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的粥,并循环使用的刑罚。可见,选C项。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大诰》中规定适用的酷刑,《大明律》没有规定此刑罚,是法外肉刑。可见,不选A项。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俗称“千刀万剐”,即凌迟刑,创立于五代,宋代成为法定刑。可见,不选B项。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此刑罚为南北朝时期南陈创立,称为“测立之法”。可见,不选D项。 5.(2015年真题)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其内容属于诉讼法制度的篇章是( )。 (分数:2.00) A.盗法 B.杂法 C.网法√ D.具法 解析:解析:《法经》6篇中,体现诉讼法制度内容的篇目是《网法》,故选C项。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考研将要来临,小编特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帮助考生记忆刑法的知识点。以下排序从量刑从宽到严排序,严重注意区分应当、可以及法定刑以下的情形,另根据量刑种类对比记忆,如下: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9、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法硕考试-法制史口诀

搜索自网络自行整理,用于打印,仅供参考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立法概况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2.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 3.秦、汉、唐的法律形式 1)秦:请找[泻]立停大师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 2)汉:李宁、科比,悍!李——律;宁——令;科;比;悍——汉 3)唐:律,令,格,式,典 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吕——《吕刑》;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赎——规定赎刑;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5.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 6.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宋刑器——宋国、“刑器”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邓竹刑——邓析、“竹刑”;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 7.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8.《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 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 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超——朝——《朝律》,6篇越——《越宫律》,27篇九——《九章律》,9篇镑——傍——《傍章律》,18篇 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八——“八议”正式入律篇——篇目——增加了篇目刑——刑罚——改革了刑罚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静——晋——《晋律》;态——泰——《泰始律》;25——25篇;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25——25篇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 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北——《北齐律》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大西——《大统式》、西魏 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八——八议——明确规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 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无论是哪个方面的考研,想必需要背诵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尤其文科类的专业课。经常有同学在后台提问凯程的老师,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太多,容易记混怎么办?下面是汇集的一些有关法律硕士考研的一些小口诀,可以帮助大家背诵考研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解析:“一”,谐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绑”,绑架罪;“匪”,谐音“非”,非法拘禁罪;“抢”,抢劫罪;“劫”,劫持航空器罪;“虐”,虐待罪;“商”,谐音“伤”,故意伤害罪;“爆”,爆炸罪;“破”,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组织卖淫罪;“投”,投放危险物质罪;“放”,放火罪;“爆”,谐音“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筒”,谐音“通”,交通肇事罪;“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口诀:其实象县官) 解析:“其”,谐音“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谐音“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谐音“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 解析:“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谐音“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解析: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愿”,谐音“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谐音“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谐音“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谐音“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2018年度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拟试题一

2018年法律硕士考研之法理、法制史模 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29题,每小题1分,共29分。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哪种学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 ) A.神意论 B.规范论 C.民族精神论 D.社会控制论 2.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是下列哪个?( )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宗教规范 D.政治规范 3.下列哪个不属于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的情形?( ) A.商法的兴起 B.罗马法的复兴 C.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D.教会法的编撰 4.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法律体系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B.法律体系是以一个主权国家的现行法为限 C.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 D.法律体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5.下列哪项法律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C.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D.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法官法》第14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该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 )。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禁止性规则 D.任意性规则

7.在我国,下列哪个属于地方性法规? ) A.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B.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C.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8.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可以划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9.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常委会、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10.《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11.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 )。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推推理 D.辩证推理 12.常某革新了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以后,常某签订合同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长城公司。在常某与长城公司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常某所革新的技术属于( )。 A.客体 B.主体 C.对象 D.法律事实 13.新世纪商城由于销售冒牌产品,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新世纪商城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平权型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 D.诉讼法律关系 1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 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 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 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 西周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 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 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 4.秦 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 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 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

关于法硕考研复试,你必须知道的5大问题

关于法硕考研复试,你必须知道的5大问题 考研改卷已经全面结束,成绩也在等待出炉。对于有机会进入复试的同学而言,法硕研究生复试如何准备才能最高效、充分,则是一个始终绕不开的话题。文都考研dudu汇总了关于法硕考研复试,你必须知道的5大问题,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一 关于复试中笔试的题型 误区:很多人在初试中经历了专业课试题的洗礼,便认为复试中的笔试在难度与 题量上会更上一层楼,于是复习时便回归到初试复习的那种模式,即不断地刷题 以及不停地背诵知识要点。 真相:复试考试与初试考试有着很大的不同,进入复试的考生中有很大比例能够 最终被录取,因此学校出题的目标不再是以考试难度这个拦路虎筛掉绝大部分学生,而是真正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学术天赋,在往届很多名校的研究生复试中,笔试考 试的题目往往就是两三道论述题外加一道案例评析题,或者是直接考与法律不直 接相关的考题,难度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但是这些题目共有的特点是思维较为发散,留给答题人的自由空间非常大,因此更加考验一个学生的知识底蕴。 二 关于法律法规的掌握 误区:报考法硕很多考生在复试阶段可能为了准备目标院校的复试,比如英语口 试和面试,而放松了对基本法律法规的记忆。 真相:虽然学校的复试的模式都各有不同,但很多法学教授(特别是部门法学者) 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记诵。例如,在面试中教授可能会就一些法律的具体规定,特别是今年新出台的法律结合现实案例与你展开讨论,如果你对这些基础 知识没有一定了解时,就无法在这类问题上给出任何明确的答案,只能囫囵吞枣,搪 塞过去。 三

关于英语面试 误区:近几年英语面试几乎成了各大高校复试环节的保留科目。考生在准备英语 面试时则总是关注自己发音标准与否,能否流利地表达观点,因而将主要精力放 在了英语面试中的“英语”二字上。 真相:其实,绝大部分考官更加注重的是“面试”二字,即面试者必须首先能够 完整并且符合逻辑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对此,考生必须掌握自己专业领域的相关词汇,同时语言组织要迅速,对问题要快速做出反应。英语面试毕竟也是面试,如 果仅关注语音问题和朗读问题,则容易变面试为朗读,自然不会获得考官青睐。 四 关于专业面试 误区:在专业面试中,很多考生会有这样一个印象,即自己在面试里面说了很多, 考官也非常耐心,给了自己很多的时间来表达观点,便以为能够在这个环节获得较 高的评价,但结果出来后却发现自己的得分依然偏低。 真相:一位当过面试考官的学者曾经这样回答这一问题:考官在给学生进行面试 的时候,如果发现这位学生初试成绩偏低,后来居上反超前面其他考生的机会不大,他们就会商量好给这位学生更多的时间来表达观点,即让这位学生尽情发挥,唯此学生才不会认为自己因为初试分数低的缘故而被考官轻视,才能让这位考生感觉到 充分的程序正义。看来,考官给了你更多的时间发言,很可能不是因为你 观点独到,理论扎实,而是你确实有被“刷掉”的可能。 五 如何对待往届师兄师姐提供的信息 误区:作为“成功”人士,往届师兄师姐提供的经验或者攻略仿佛被一种天然的 光环所包围,引人不由自主地去效仿,以至于考生一五一十地按照前辈们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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