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历史趣谈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的是什么法律体系?

历史趣谈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的是什么法律体系?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使用的是什么法律体系?

导语:和多数穆斯林世袭制国家一样,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奥斯曼帝

和多数穆斯林世袭制国家一样,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奥斯曼帝国的司法行政是平衡中央及地方权力的重要一环。帝国的权力运行与土地权利管理悉悉相关,地区当局需要空间以建立一个地区米利特。奥斯曼帝国错综复杂的管辖权是为了融和不同族群的文化和宗教,帝国合共有三个法院系统,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各占一个,非穆斯林包括犹太人及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庭。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规管,此外,卡龙法规是不属于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补足沙里亚法规的“不足”之处。

这些法院的分类范畴,并非全然是专门的,例如在帝国主要的法庭穆斯林法庭,可处理不同宗教背景诉讼各方的贸易纠纷。即使可透过地区统治者发挥影响力,奥斯曼帝国倾向于不干预非穆斯林宗教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规集结了古兰经、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穆斯林公议而成,由一个称为格亚斯(Qiyas)的系统运作。主要位于君士坦丁堡及布尔萨的法律学院会教授这些系统。

坦志麦特改革对法律系统产生彻底影响。1877年,民法收录在麦吉拉法典上。后来,麦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诉讼法。

生活常识分享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