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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目录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 (3)

(一)统计范围 (3)

(二)申报主体 (3)

(三)申报主体的申报顺序 (4)

(四)申报的交易 (6)

(五)非交易变动 (8)

(六)货币单位与折算率 (10)

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12)

(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 (12)

(二)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表和A02表) (15)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表) (16)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表) (20)

(五)境外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的填报方法(B01表和B02表) (20)

(六)交易产品境外发行人所属行业和部门的填报方法(B系列、C系列、F系列和H系列等报表) (21)

(七)可流通股票(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B04表、H01表和H02表) (22)

(八)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表和H02表) (23)

(九)月末应付(收)利息余额的填报方法(D系列报表) (27)

(十)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的填报方法(E01表) (27)

(十一)大银行代理小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填报方法(X01表) (32)

三、专项业务填报要求 (32)

(一)境内机构购买境外不动产 (32)

(二)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 (34)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35)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增资和减资 (36)

(五)基金互认 (38)

(六)优先股 (39)

(七)境内机构境外理财 (40)

(八)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41)

(九)背对背金融产品交易(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41)

(十)股权激励计划 (42)

(十一)跨国公司集中运营和资金池 (44)

(十二)债务减免 (45)

(十三)保险 (46)

(十四)福费廷及其转卖 (47)

(十五)内保外贷 (48)

(十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产品 (48)

四、其他填报要求 (49)

(一)关于战略投资者 (49)

(二)QDII或RQDII持有单家境外机构的股权10%及以上 (50)

(三)具有QDII等身份但通过非QDII渠道跨境投资 (50)

(四)非QFII或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股权或基金份额 (51)

(五)投资多地上市的境内机构股权 (51)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

(一)统计范围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直接申报)的范围是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这些交易和头寸应是确定的(记录在表内或表外),而不是或有性质。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应区分报送,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对外资产而言,其月末存量(市值)应包含减值准备。举例说明,本机构向境外贷款100万美元,月末形成对外贷款余额100万美元,则在填报D02表时,月末余额应为100万美元,表明本机构及我国形成对外贷款债权100万美元。即本机构对该境外贷款提取了10万美元的减值准备,本机构及我国对外债权不会下降至90万美元。换一个角度,从非居民债务人看,按照借贷合约,其应偿还债务本金是100万美元,而不是90万美元。我国如果只记录90万美元,将造成对外金融资产少记,以及借贷双边国家统计数据的不一致。

(二)申报主体

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在境内分机构(分行)。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申报主体为法人机构总部,申报数据涵盖机构总部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整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

交易。法人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再直接向外汇局报送数据。申报主体的境外分支机构是中国非居民。申报主体与其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交易,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属于该机构的对外资产负债。

对于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分行),在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时,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报表的方式,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进行区分和报送,不得将境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

(三)申报主体的申报顺序

直接申报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或作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信息。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应由本机构报送的数据:一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进行跨境投资业务登记、清算的“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业务,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登记结算类

机构负责集中申报,其他主体无需进行直接申报。

二是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指定托管渠道进行且占用相应投资额度的业务,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QFII、RQFII、QDII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如境内托管机构受托业务未占用该QFII、RQFII、QDII的投资额度,仅是该投资者委托人具有QFII、RQFII或QDII身份,则对应被托管“业务类型”项(H0105CODE 或H0204CODE)不得选择为QFII、RQFII或QDII等。

三是涉外基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互认业务,由境内基金管理人或代理人报送。

四是对于以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身份投资且在境内有指定托管机构的,由境内托管机构集中申报,RQDII无需进行直接申报;对于在境内无指定托管机构的RQDII对外投资,由RQDII以自身名义进行直接申报。

五是通过银联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中国银联卡组织负责申报。非银联渠道清算的银行卡跨境刷卡消费及提现业务,由境内发卡行和收单行根据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除上述情况外,申报主体还需区分代理业务与背对背业务。所谓代理业务,指申报主体以客户名义(作为代理人)与对手方进行交易,因此该机构的客户而非该机构是对外交易的对手方。本制度的B01表、B02表、C01表和D02表允许申报主

体作为代理人,代理居民委托人填报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但申报主体代理非居民委托人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和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不是本制度的填报范围。所谓背对背业务,指申报主体与居民客户和非居民对手方分别签订同类反方向合约,申报主体通过合约转移或对冲对应的汇率、利率等风险。背对背业务本质上是两笔合约,其中,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与非居民签订的合约,是申报主体自身的对外业务,需要进行直接申报。

(四)申报的交易

直接申报中的交易是指两个主体间通过协议或法律实施产生的,涉及价值交换或转移的相互行为。协议产生的交易是指双方事先知情并且达成合意的交易。法律实施产生的交易主要指缴纳税款、罚金和罚款等分配性的交易,是根据行政或司法决定施加给单个主体的,或由社会集体承认和接受的交易。

1.常见的交易类型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服务贸易,股息(红利)、利息收支,股息(红利)再投资,转移支付和转移定价,债务减免,双方协议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商定债权债务条款,跨境设立分支机构、子机构,金融产品买卖(含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卖,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债务工具提款、还本、到期和展期,各类应收、应付、预收和预付,购买保险、

支付保费或保险索赔及赔付,寿险或养老金给付等。

例如,定期存款提前销户或支取对应的本金和利息属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交易。对于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银行前期计提的利息偏多,当期需冲账等情况,本制度允许其在对应交易项目下填报负值,同时备注栏为必填。

再如,境内A机构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价值1万美元,但对方尚未付款,从而形成本机构的应收款项。根据A 机构会计账,贷记金融服务收入1万美元,借记应收款1万美元,则A机构的E01表和D04表均应进行对应交易记录。同时,D04表还需反映应收款的上月末和本月末余额。待A机构收回款项时,D04表应收款因当月交易而下降,应贷记应收款、借记存款等其他资产,如形成的其他资产属于对外资产,则应继续在本制度其他相应报表中体现。

2.易混淆为非交易变动的交易

(1)债务减免:因债务人无权单方面注销负债或取消欠账,其与债权人协商减免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不是“资产注销”,不属于“非交易变动”。债务减免交易应同时记录为E01表中的“资本账户其中:债务减免(1701/2701)”和D系列报表中的对应债权/债务减少。

(2)客户注销账户、存款到期自动滚存、贷款展期:均是经双方确认的某一种类型的“交易”,不属于“非交易变动”。

(3)投资基金获取红利转投本基金:是指经双方确认,

将基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的一种“交易”。本质上由两笔金额相等的交易构成:一是基金分配的红利,应填报在本月股息/红利项下;二是该红利被再投入本基金,增加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应将增加的基金份额对应的价值,填报在本月发行/买入交易项下。红利再投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不是非交易变动,不应填报在价值重估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等非交易变动项目下。

(五)非交易变动

直接申报中的非交易变动是指统计期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发生变动,但又不属于交易的变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价值重估因素

即市场价格或近似参考价格波动带来的相关资产负债或工具价值的增减。金融衍生产品中隐含的汇率波动影响是价值重估的一部分,即对于主要是与汇率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两期末余额的变动中包含汇率波动带来的价值重估(重估损益)的影响。

2.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

(1)因交易等因素导致期末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机构表决权比例超越10%的界限,相关交易及存量数据需在直接投资(A系列报表)或股本证券投资(B系列报表)间重新分类,

重新分类的数据填报在对应报表的非交易变动项下。

(2)因委托人变更托管机构,使得受托资产在不同托管机构间变动,包括但不限于(R)QDII、(R)QFII。因委托人变更托管机构,而导致受托资产在不同托管机构中“转出”或“转入”时,托管到期转出的资产和本期新转入的托管资产应分别填报在对应报表的“本月非交易变动”项下,具体应归入“本月非交易变动:其中注销或重新分类至其他项目统计的金额”。

但是,受托资产中的金融工具有调整或变化的,如债转股等,则属于经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不应填报在“非交易变动”项下。

(3)居民/非居民身份的改变。所谓居民身份改变是指从某一经济体居民变成该经济体非居民(成为其他经济体的居民),或从某一经济体非居民变成该经济体居民。

对于个人客户,目前实践操作中按照身份证、护照、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果办理业务的证件未发生变化,则应视为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不变。

对于机构客户,由于这类客户只能是其注册地的居民,不存在跨经济体变更机构居民身份的情况。因此,如果该机构变更注册地,本质上是原机构撤销,新机构设立,前后两家机构不能合并处理,对应的资产或负债变动不应被视为非交易变动。

举例,A经济体投资者将其在B经济体注册的公司迁至C经济体,从国际收支角度看,该行为包括两笔交易,一是A经济体投资者从B经济体撤资,二是A经济体投资者对C经济体新增直接投资,前后两家被投资机构不在同一个经济体内,因此不得合并视为同一个机构。

对于申报机构前期错误认定交易方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后期纠正错误的,应修改前期错误数据,而不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期将错误金额填报在“非交易变动”项下。

(4)本机构(或本机构的委托人)是债权人,单方面注销对外金融资产。记入“非交易变动”的资产注销是债权人单方面进行的,只适用于资产方(债权人),应填报在资产类的对应报表中。

3. 填报的非交易变动中不含汇率波动的影响

除E01表、X01表、A01-1表和A02-1表,以及以汇率为基础项目的金融衍生产品报表(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外,由于各表均按照原始币种填报,两期末余额的非交易变动中汇率波动影响应为零。

(六)货币单位与折算率

1.除E01表和X01表以美元填报外,其他各表均报送原币金额

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报表(E01

表)和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报表(X01表)需将数据折算为美元值填报。其中,E01表为当月交易金额,X01表为月末余额。

货币折算率的使用原则是:当月交易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折算率,次选为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他各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1原始币种,填报的金额数据无需进行货币折算。

2.原始币种为“黄金”等贵金属的填报方法

币种代码选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其货币单位是1盎司。

当申报主体选择以“黄金”等贵金属为原始币种时,对应的交易和月末存量金额应填报为盎司数值,而不能按照美元、人民币或克等数值填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将按照1盎司黄金(贵金属)折合美元的折算率计算相关交易金额,如果错误填报将会导致折算出的美元金额异常,造成数据规模严重偏差。

3.原始币种为“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填报方法

币种代码选择“未包括的交易货币代码(XXX)”的,其对应的交易金额应折算为美元金额填报。

申报机构应严格控制填报为“XXX”币种的情况。如果申

报机构选用“XXX”的原因是内部所用代码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公布的币种代码表(三位字母代码)不一致,但两者实质为同一币种,则申报主体应将内部代码调整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使用的币种代码后,再进行上报。

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

(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

Z03表的主要目的,一是确定该机构的直接投资关系框架,二是确定该机构直接控制和最终控制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和行业。

本制度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居民通过对另一国家(地区)的机构进行投资,从而能够对该机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和重大影响既可以直接实现,即通过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实现控制,通过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10%至50%的表决权实现重大影响;也可间接实现,即通过在另一个对该机构具有表决权的企业中拥有表决权,来间接控制或影响该机构。

通过所有权链条间接传递重大影响和控制,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只要每个层级均存在控制(持有表决权比例>50%),就可以沿着所有权链条传递控制(即A控制B,B控制C,C 控制D,则A与B、C和D均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二是重大影响可在控制链的任何一点发生(即A控制B,

B对C有重大影响,则A与B和C均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三是重大影响只能通过控制链发生,不能超出控制(即A 影响B,B控制C,则A和B、C存在直接投资关系;A影响B,B影响C,则A和B存在直接投资关系,B和C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但A和C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直接投资关系,形成直接投资框架。直接投资框架内的所有企业均为关联企业。

基于以上原则,申报主体填报Z03表时,应以本机构为中心:

向上:第一级需填报持有本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部股东信息,并向上追溯;自第二级起,按间接传递影响和控制的原则进行填报。即,所有持有直接下级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应纳入Z03表填报;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至50%表决权的股东,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在向上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连续出现两次来判断,如连续出现两次,则在第二次出现时,不需再向上追溯。

举例:申报主体A被B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70%);B股东被C股东控股(持有表决权比例=100%);C股东被D 股东持有10%的表决权;D股东被E股东持有60%的表决权,同时被F股东持有10%的表决权。A、B、C、D、E和F均为不同国家的机构。则Z03表中需包含:

B→A(B投资于A,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C→B(C投资于B,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D→C(D投资于C,持有表决权比例=10%,实现重大影响);

E→D(E投资于D,持有表决权比例=60%,实现控制)但Z03表中不需填报F持有D10%的表决权比例,因为F 对D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重大影响是连续第二次出现。因此,从申报主体A的角度看,A与F无直接投资关系,A、B、C、D和E相互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向下:第一级需填报本机构持有10%及以上表决权的全部被投资机构信息,并向下追溯;自第二级起,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均应纳入Z03表填报;被直接上一级股东持有10%至50%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根据该重大影响关系在向下的所有权链条上是否连续出现两次来判断,如连续出现两次,则第二次无需再向下追溯。如果向下被投资机构链条中均为中国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则可以不填写这些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但向下链条中的境内法人机构信息均为必填。

举例:申报主体A控制机构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机构G控制机构H(持有表决权比例=70%);机构H持有机构I的表决权比例为20%;机构I持有机构J的表决权比例为70%,同时持有机构K的表决权比例为10%。A、G、H、I、J 和K均为不同国家的机构。则Z03表中需包含:

A→G(A投资于G,持有表决权比例=100%,实现控制);

G→H(G投资于H,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H→I(H投资于I,持有表决权比例=20%,实现重大影响);

I→J(I投资于J,持有表决权比例=70%,实现控制);

但Z03表中不需填报机构I持有机构K表决权比例10%的情况,因为I对K仅有重大影响,但无控制,且重大影响是连续第二次出现。因此,从申报主体A的角度看,A与K无直接投资关系,A、G、H、I和J相互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互为关联方)。

投资关系信息是判断直接申报整套报表中本机构与交易对手关系的关键,申报主体应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者”报一条信息的原则填报,并确保所填写的投资者名称、代码和被投资者名称、代码的前后一致性。举例如下:

1.境外E、F和G机构分别持有境内A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E→A;F→A;G→A。

2.境内A机构同时持有境外B、C和D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A→B;A→C;A→D。

(二)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表和A02表)

在A01-1表或A02-1表中,每一个被投资机构应只报送一条本外币(各币种)合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不得将该被投资

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按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不同记账币种拆分成数条填报。

将单个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拆分成数条信息,将造成该机构在系统中被视为数家机构,每家机构均通过被投资机构代码与A01-2表(对外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流量),或A02-2表和A02-3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名录及对应股权投资流量)关联,最终造成对外直接投资或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量成倍虚增。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表)

1.申报主体持有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比例(A0108),应同时包含直接持有和通过本机构的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持股比例(A0109)应为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直接持股部分,不包含间接持股部分。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但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B01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B0110)”选“

2.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机构”。

举例:境内A机构直接持有境外B机构100%的表决权、95%的股权,境外B机构持有第三国C机构95%的表决权,境内A机构直接持有境外C机构5%的股权。境内A机构应在A01-1表中填报持有B机构100%的表决权比例(A0108)

和95%的持股比例(A0109)。对C机构5%股权投资的市值,应填报在B01表中,且双方之间关系是“2.发行主体是本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同时在备注栏对以上情况进行说明。

2.对于本机构持有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壳机构,应视为普通的境外被投资机构,采用不看穿原则,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数据项中填报该SPV或壳机构的代码、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通常,SPV或壳机构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特征:一是其母公司建立的、无经营或很少有经营活动、无雇员或少雇员,甚至是无实体存在的法律实体;二是其与其最终控制方不在同一经济体内;三是其主要是筹资或持有资产或负债,且这些资产或负债多半为海外资产或负债;四是其一般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利用当地税收、监管等条件。

3.对于本机构持有的仅作为通道、不具备融资功能的境外SPV 或壳机构区分两种情况:通过SPV持股首层非SPV实体≥10%的,应采用看穿原则,在“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A0101)”、“境外被投资机构全称(A0102)”和“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03)”数据项中填报被该壳机构实际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的代码、机构全称和所属国家(地区),且该经境外壳机构投资的首层非SPV实体可为中国境内或境外机构;

在“本机构是否通过SPV或壳机构持有该境外被投资机构(A0110)”数据项中选择“是”,并在“该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A0111)”数据项中填写该境外SPV或壳机构所属国家(地区)。对于通过SPV持股且首层非SPV实体<10%的,应填B表,填报方法与申报机构对外开展证券投资一致。

4.“本期利润总额(A0123)”、“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A0124)”、“本期宣告分配(本机构)利润(A0125)”数据项应填报当月发生额,不应填报截至当月的当年累计额。

5.“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A0126)”、“年末从业人数(A0127)”、“年末从业人数其中:中方雇员数(A0128)”数据项,只在本机构控股(持股>50%)境外被投资机构时,在每年12月期报表报送。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是该境外被投资机构当年在当地(该被投资机构的注册地或经营地)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城乡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但不包括其代雇员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应填报年度合计金额。年末从业人数应填报当年末(即12月末)与该境外被投资机构有雇佣合同的全职和兼职员工的人数。

6.多个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数据项可分别填写五个不同币种的股权投资市值数据。如果存在五个以上币种,应以从大原则优先填写金额最大的前五个币种数据,同时将其余币种数据按照所选币种(五个币种中的金

额最大一个币种)的期末折算率折算后,合并填写在所选币种对应的项目下(A01291、A01301和A01311)。

举例:境内A机构是中国香港B机构的股东,持有表决权15%,分别在香港、美国、新加坡股票市场购得。A机构应分别在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原币)下填报HKD、USD和SGD,并在本机构持股(份额)下填报对应币种的所购份数,在每股(每份)市价下填报对应币种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7.当期申报主体没有新增或撤回对某境外被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的,不应在A01-2表中填写该境外被投资机构代码。

8.将境外被投资机构纳入Z03表统计的时点应与纳入A01系列表统计时点一致,原因是本制度的目的是统计我国国际收支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情况。对于申报主体境外机构注册时点与对该机构实际注资时点不一致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在对境外机构注资时填报Z03表和A01系列报表,以反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如申报主体选择在境外机构注册成立时即填报Z03表,而无论注资是否到位,则本质上是将本机构与境外被投资机构约定投资活动的时点,视为本机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发生的时点。这时,申报主体一方面应填报Z03表和A01系列报表,且A01系列报表填报本机构与境外被投资机构约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另一方面,应填报由此引起的对外应付款项余额和变动情况,即在注册资金到位前申报主体对

境外被投资机构产生一笔应付款(D08表),在资金实际到位时D08表应付款负债随之下降。

此外,申报主体对境外被投资机构的前期费用投入,只有在相关费用划至该境外被投资机构名下(账户)时,方可在A01-2表或E01表等报表中反映。如果前期费用以申报主体名义存放在境外(银行),为申报主体的境外存款类资产,不属于A01-2表填报内容,一般应在D系列报表反映。

(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表)

“本期利润总额(A0212)”、“本期本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A0213)”、“本期本机构分配(全体股东)的利润(A0214)”、“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年末从业人数(A0216)”、不同币种的持股(份额)数量和每股(每份)市价等数据项的填报要求与对外直接投资报表(A01表)相同。

(五)境外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的填报方法(B01表和B02表)

境外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是指该股权或债券直接发行主体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而不是指该股权或债券最终风险承担者或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

按照这一原则,申报主体持有境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子机构发行的股权或债券时,其股权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5 篇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总行农发银计【xx】22号《关于开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年统计检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银发【87】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统计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办法内容。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确定了检查人员,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统计工作检查情况 (一)落实整改 xx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银监会、总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

行的监督、检查。3、我行依法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4、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不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落实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情况1.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向上级行及辖区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2.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3.通过对历年非现场统计数据的自我检查,认为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省分行下发的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发现,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不够规范;统计分析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只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不能对全行业务的全面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没有较好的发挥统计分析的实效性。根据存在的问题,我行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对统计制度、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对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水平和统计质量。二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双备份,做到异地存放,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损。三是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四是努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分析的作用,为行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2020年经典金融统计自查报告范文(二)

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

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 ——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确认和计量 视野ID:Henry204618 微博:@岁月哥特 本学习笔记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等相关内容整理,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涉及具体准则条款,请以准则原文为准。 文中主要缩写、简称对照: IFRS 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IAS 3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 IFRIC——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目录 一、金融工具的定义 (1) (一)合同的必要性 (1) (二)简单例子 (2) (三)或有权利和义务 (3) (四)租赁合同 (3) (五)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合同 (3) (六)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5) (七)权益工具 (6) (八)衍生金融工具 (6) (九)应付股利 (7) 二、适用范围 (7) (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8) (二)租赁 (9) (三)保险合同 (9) (四)财务担保合同 (10) 1.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 (10) 2.财务担保合同的担保方 (11) 3.财务担保合同的持有方 (12) 4.同一控制下主体之间的财务担保合同 (12) (五)贷款承诺 (12) (六)权益工具 (13) 1.权益工具的发行方 (13) 2.权益工具的持有方 (14) (七)企业合并 (14) 1.业务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14) 2.业务合并中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的合同 (14) (八)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或有价格 (15) (九)雇员福利计划和股份支付 (15) (十)分类为持有待售及终止经营组合的处置 (15) (十一)补偿性资产 (16) 三、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16) (一)“净结算”的合同 (16) (二)“正常”出售和购买(或“自用”合同) (17) 1.同类合同的净结算 (17) 2.商品经销商及类似主体 (17) 3.可净结算的卖出期权 (18) 4.其他包含数量弹性的合同 (18) 四、金融工具的确认 (18) (一)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 (18) (二)因买卖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 (18) (三)远期合同 (19)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从 2009 年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念和形态推出以来,各地都开始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 交易所的建设, 并以此作为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 其中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 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典型特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筹建之初采用“一个市场、四个板块”的战略布局,下设信贷资 产板块、 金融国资板块、 私募股权资产板块和信托资产板块四大业务板块,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 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 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 2010 年底开始,限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信贷资

产转让业务几乎停滞。 同时, 金融国资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 偶发性强, 波动性大。 因此, 2011 年以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金融国资业务这两大基础业务 尚无形成可观交易量。 有鉴于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金融产品创新抵御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2011 年上半年推出了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产品的 不断创新,丰富交易所各类金融产品,逐渐摆脱金融国资业务的瓶颈。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该交

易所自成立起来, 凭借股东资源开展传统的金融国资业务和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但不良资产处理 业务并非主流金融业务,所占金融资产总比很小,且规模不断萎缩,因此交易量不佳。 2011 年以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直努力突破传统业务的局限,逐步开展产品创新, 从最初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信贷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 到现在的信托、 保险、 基金、 租赁、 项目融资等多品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从下图的统计数据对比来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干业务。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及计量定稿版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 的分类及计量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破坏,危机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顺周期性备受指责,金融危机也使人们意识到高质量会计准则对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客观上加速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进程。2009年4月G20国领导人举行峰会,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全方位改革,主要目的是降低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缓解顺周期效应。自2009年起,经历了多次修订,终于在2014年7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终稿,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 为了更好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并结合我国企业会计的相关实务,财政部于2016年08月修订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新准则),新准则主要变更了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做了更明确的阐释,同时引进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在整个金融资产核算体系中,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的顺周期性受指责最多,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同时,分类和计量也是整个核算体系的基础,后续的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都将基于上述分类和计量,因此本文着重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重分类展开讨论。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1.1 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行性报告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 行性报告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商业计划书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概述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项目地点:沣东新区。

(三)项目发起单位: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本”); (四)项目规模:该项目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五)经营理念:本中心依托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发展计划,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专业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投融资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省、西北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股权、债权)服务,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投资、资产流动服务、存量资产挂牌交易等服务,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投资、资产配置和理财顾问服务,推动××金融业繁荣和经济发展。 (六)项目定位:本中心致力服务于国家西北部大开发,服务于全省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于省内外安居工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以及解决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拟打造交易模式领先、服务一流、功能齐备、西部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 1、提高市场效率。通过项目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探索出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为金融资产的配置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及计量精编版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 的分类及计量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破坏,危机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顺周期性备受指责,金融危机也使人们意识到高质量会计准则对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客观上加速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进程。2009年4月G20国领导人举行峰会,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全方位改革,主要目的是降低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缓解顺周期效应。自2009年起,经历了多次修订,终于在2014年7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终稿,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IAS39)。 为了更好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并结合我国企业会计的相关实务,财政部于2016年08月修订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新准则),新准则主要变更了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做了更明确的阐释,同时引进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金融工具减值模型。在整个金融资产核算体系中,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的顺周期性受指责最多,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同时,分类和计量也是整个核算体系的基础,后续的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都将基于上述分类和计量,因此本文着重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重分类展开讨论。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金融资产分类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HFT)、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HTM)、贷款和应收款项(LA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 针对现存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复杂性,新会计准则给出变革方法,要求主体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于所有在准则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包含嵌入衍生工具),都采用相同的分类标准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业务模式,是指主体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获得现金流量,一是只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二是出售金融资产赚钱价差,三是收取合同现金流的同时获取买卖价差。新准则强调对业务模式评估时,应在合理预期的情况下,从整体层面进行业务评估,而不是根据对个别金融工具的管理意图来评估其业务模式;如果仅在应急情形下出售金融资产,并不会影响对业务模式的评估。此外,对业务模式的评估需要考虑过去的现金流量,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信息,如果现金流实现方式改变,将影响业务模式的评估。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仅包含本金和以未支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一般来说,权益工具和衍生工具不符合该现金流量特征,现金流比较简单的债权工具,如普通债券、贷款、应收款项等,可以通过该现金流量测试,但是对于复杂的、混合型债权工具要根据具体条款逐一进行判断。具体判断方法见图1。 图1: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三分类决策图 根据以上判断结果,FVPL是新准则下的剩余类别,并且一般情况下,只有债权类资产才可能涉及到三分类,权益类资产和衍生工具通常只能划分为FVPL,但是新准则也允许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FVOCI,一经做出,不能撤销。 金融资产计量

最新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附件2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 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交易性金融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行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年末广义货币增长13.6 %,狭义货币增长9.3% 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110.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6个和0.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3.73万亿元,同比增长9.3%,比11月末低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5.86万亿元,同比增长7.1%。全年净投放现金3899亿元。 二、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7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人民币贷款余额71.90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1个和0.9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7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4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2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17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73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4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896亿元。1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4825亿元,同比多增279亿元。年末外币贷款余额7769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全年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三、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07.06万亿元,同比增长13.5%。人民币存款余额104.38万亿元,同比增长13.8%,比11月末低0.7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4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同比多增1.74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5.49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50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768亿元。1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15万亿元,同比少增4458亿元。年末外币存款余额4386亿美元,同比增长7.9%,全年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四、12月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4.1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4.28% 全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235.29万亿元,日均成交9412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减少11.1%。 1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16%,分别比11月和上年同期高0.04个和1.55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28%,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16个和1.66 个百分点。 五、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82万亿美元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82万亿美元。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0969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点解读出炉啦!!!小编呕心沥血的盘点不要错过,快快看过来!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究竟其中有何变化,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新准则出台背景 1.新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借鉴: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谈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重点解读 表1 新CAS 22 与原CAS 22 的比较 新CAS22 原CAS22 分 类原则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 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 分类结果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计量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 工具分两种情况,对于即满足商业模式 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类别以公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金融机构统计工作存在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基础相对薄弱。许多基层金融机构统计人员较少,没有专职统计人员且统计手段较为落后,疲于在日常性报表中应付,无法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形成高质量的统计报告。同时,统计队伍不稳定,换岗频繁,容易造成工作脱节、失误增多。一些金融机构疏于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设置,上报的统计数据缺乏可靠依据。 2、现行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缺陷导致金融统计数据失真。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联系紧密度低,对经营者的积极性激励不够,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帐外账,或者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来迎合领导意志,造成会计信息虚假,进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3、数据采集、项目调整随意性较大,不能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基层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是统计工作的支点。由于统计人员的工作失误,或对于现有统计人员来说工作量过大,一些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金融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统计数据采集。如在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时,统计人员不按现金传票来源、用途分项统计,而是主要登记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其他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提取贷款支出)等几个主要的项目,然后将其他项目的现金收入统统归入到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中。这明显违背了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的要求,难以全面准确反映现金收支构成的真实情况。 4、数据录入、汇总质量不高,上报不及时,不能保证金融统计报表的准确、完整。金融统计目前基本上实现上机操作。手工采集的统计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时,由于统计报表项目多、数据大,常常因统计人员工作不细心而出现“串行”现象,虽能使统计报表校验平衡,但项目数值已发生变化。数据汇总虽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但也存在错选、漏选报表代码等现象,从而造成数据汇总不完整。同样,在数据上报过程中也常出现类似的错误,再加上人为的延误报送时间,常常影响到金融统计报表的编制和统计信息的发布。 5、统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统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金融统计质量和可靠性有很大影响。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统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对统计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弱化,使统计人员实际业务水平大打折扣,报表质量差强人意。同时,依法行政的随意性导致执法不严、以罚代法,使一些金融机构领导和统计人员因此对统计法规熟视无睹、有章不循,助长统计数据失真问题朝量化方向发展。 二、防范统计数据失真、提高金融统计质量的建议和对策 消除统计数据失真,从外部来说要强化外部监督、完善法规制度执行,对严重的、人为的统计数据失真严肃查处甚至司法处置。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要从管理层抓起,抓好源头,抓好员工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 1、充分重视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金融统计工作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支持系统,金融统计信息不仅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提供服务,还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数据信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抓好金融统计工作的人员配置、内部协调以及统计真实性的内部审计,把好数据关,切实提高金融统计质量。同时,要为统计人员创造宽松的工作、学习和素质成长环境,保证统计工作的相对稳定。 3、依法进行金融统计。金融统计法规对指导、规范金融统计活动,查处和打击各种金融统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保证金融统计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开展金融统计活动。为做到这一点,工作中应坚持执行四项制度:一是统计质量检查制度。对统计项目调整、数据采集、录入、汇总、上报等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二是统计报表审核制度。既要审核统计数据的真实、合理性,又要审核统计数据与其它报表的衔接情况。三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完善分析形式、增强分析深度、提高分析质量,发挥统计分析在业务经营中的决策服务的作用。四是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做好“双备份”,分类存放、专人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2018年新修订会计准则准则变化

2018年会计准则又有新变化!会计人必须了解 做会计的都知道,在这个行业唯一不变的就是每天都有新的政策变化,从2018年初的会计准则变化,到最近会计准则又有新的科目调整,并且伴随其他发票新政策的施行,会计人简直要忙疯了,根本学不过来,今天小艾一次给大家弄清楚,尽快学习哈。 一、会计准则新变化 这项调整其实是在2017年年末出来的,鉴于很多人已经忘记或者不知道,再次提醒大家的财务报表大调整!先盘点一下年对大多数企业普遍影响的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 1、营业外收入大瘦身 政府补助、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都不能在营业外收入里面披露了。所以各位会计朋友,年末一定要检查一下你们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已经将上面的2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披露了! 2、四小税不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这些之前一定要强调的四小龙,现在改天换日必须通过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了。记住,一定要先计提,然后缴纳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3、营业税金及附加改成了税金及附加 这个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就是去掉了2个字。但是也要改一下,只是让人看到你是知道这个变化的。 二、财务报表新变化 1、《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题库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9566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8. 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还应考虑交付的是非衍生工具还是衍生工具,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是固定数量还是非固定数量的。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A 解析: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①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②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题号:QHX019567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3. 若企业管理某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 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题号:QHX019568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解读 4.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对相关金融资产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A、对 B、错 您的答案√正确正确答案:B 解析: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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