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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茂府[2011]68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10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茂名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依法确权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并与项目经营期限相一致,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流转批准之日起算。再次流转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减去前次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通过出让、转让和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提供同意以上流转方式的书面材料。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因素致使土地权利登记手续未完善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转让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被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昆明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展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坚持自愿、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转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执行。 禁止未经批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 第八条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方可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已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 (三)属于违法用地;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法院查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的;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合法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制度的梳理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制度的梳理 崔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随着我国土地物权的进一步明晰,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当前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为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land real right further defined,the deep research and the system comb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right of use system,causes it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social,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to adapt,without doubt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carries on as to the current relate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system's legal rule a subsystem combing,provides for the reality of laws further consummation uses for reference and refers. 关键词:物权集体建设用地基本制度 Key word:Real righ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basic system 作者简介:崔欣,男,1972年7月生,汉族,安徽怀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物权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1-0025-02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及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广义的角度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因为《物权法》已经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类单独的物权予以规范,本文研究的范围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上看,它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①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具有的独有属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典型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归纳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即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设定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取得权利的目的在于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或者修造。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比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等。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利设立制度确定的。这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依据是《物权法》有很大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权利是遵循有偿原则还是无偿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即存在有偿取得的情况,也存在无偿取得的情况。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其用途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 1、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造住宅,供人居住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处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上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一样,亦非《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物权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必须为集体成员,而不能是非集体成员。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8条明确: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乡镇企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企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办乡镇企业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村公共设施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村公共设施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乡(镇)村公益事业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乡镇村公益事业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一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构成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和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限,但间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则表现出多样性。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四种:一是乡镇企业。②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的企业。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举办的企业。③四是乡(镇)村公益事业单位。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的界定,应当遵循物权的效力的一般原则。④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主要是研究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存在其他若干个权利时,比如:其他物权、债权、其他权利等,这些权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标的物的支配次序。通常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于集 法制经纬政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茂府办[2008]50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3 【实施日期】2008.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7728495.html,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作者:何芳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02期 从1995年苏州率先试点至今,已经有众多省、市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见,推进和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成为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核心,一是破原集体土地权利受限之“笼”,二是破原集体土地收益受侵之“困”。因此,如何完备集体土地权利设计,并基于权利设计实施土地利益重新分配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但从各地试点的方案可以看出,明显存在忽视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设计,进而产生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流转制度设计整体性缺失、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 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根据产权理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大基本权能。然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却被现有法律限制。首先,使用权受限。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 条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其次,处分权受限。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再次,收益权受限。一方面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收益没有实现通道;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强制征收国有化,农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权分享。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是时代赋予政府的使命和责任。政府应有足够勇气让利农民,不能因为任何的利益取向而阻碍其进程。而重塑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则是实现此目标的首要基础。 比照相对完备的国有土地权利结构,集体土地权利结构很容易设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一样不容改变,所有权不能买卖和抵押交易。《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集体土地流转可通过设立独立的用益物权解决,具体说就是同国有土地一样设立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建立集体土地流转的权利结构基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比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权利结构的重塑详见图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1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酒店员工工资制度 酒店员工工资制度... 2017党支部规章制度4篇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规章制度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加强办公室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习制度1、每周星期三下午集中学...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企业回报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员工正确的工作目标与方向,保证在经营管理和执行工作不同环节中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同级员工之间的步调一致,减少工作失误,防止执行偏差,提高工作效率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网吧职责,落实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依法经营。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上网消费者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宣扬迷信、暴力等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公司前台人员工作规范规章制度 实施日期:1、目的:为保证公司内外通讯信息畅通,对来访人员进行友好接待,塑造企业良好形象。2、范围:公司前台工作人员。3、内容:3.1服饰要求:前台人员直接代表着公司形象,故应着装得体、整洁大方、举止文雅、化淡妆。 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xxx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制度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下载使用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我市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我市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茂府[2013]39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我市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 (茂府〔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实际和要求,现就加快转变我市体育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 体育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我市一直高度重视体育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全市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成功举办了世界女子沙滩排球

巡回赛、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男子排球比赛、第十六届亚运会火炬传递(茂名站)等国际、国内重大赛事活动,培养出谭良德、谭立峰、甘霖、李世鑫、李艳梅、刘兰等优秀运动员,体育彩票发行量也屡创历史新高。但与此同时,我市体育发展中存在的资源供给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差距较大,群众体育领域的政府公共服务不足,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不强,体育产业发展规模不大、层次不高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要解决体育发展中这些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体育发展方式转变。这既是关系我市体育发展全局的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项体育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主线。 二、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 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宗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体育发展理念从重成绩、重奖牌向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转变;体育发展格局从突出竞技体育向以群众体育为基础、竞技体育为带动的全面发展转变;体育发展模式从主要依靠要素驱动的粗放型向注重创新驱动的集约型转变;体育发展管理从经验型向把握和运用规律的科学型转变;体育发展主体从政府管办向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微观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相结合转变;体育公共服务从城乡、区域、群体间的不均衡发展向均等化和协调发展转变。 三、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总体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与建设滨海新茂名相协调的发展新路子,健全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力争使我市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各项工作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一)群众体育各项指标显著提高。全民健身场地、活动、组织、服务网络不断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文章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以及流转博弈角度分析了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缺陷、流转管理、收益分配和市场协调方面探讨了流转的主要问题,最后就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已久,尽管就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问题理论界一直是各抒己见,争论不休,但实践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大量存在,其数量和规模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资料显示,上海市截至1999年末,2万多个乡(镇)村工业在完成改制 和改组过程中,大部分已经实现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25万亩左右;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 建设用地的50%,而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河南城郊结合部家电市场、建材市场和集贸市场等使用的土地全部是集体土地;湖北典型调研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参与流转的比例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已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层原因 (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形成巨大的用地需求拉力 自1996年城市化率首次超过30%,近10年全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0XX 年全国城市化率达到%,比1996年增长个百分点,而1986-1996年的全国城市化率仅增长个百分点。同时,国内生产总值保持高速增长,20XX年全国国内生产 总值为209407亿元,与1996年相比,年均增长%,且近4年增长率一直维持在10%以上。土地要素作为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必然水涨船高。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建成区面积30406平方公里,是1995年的倍,1995-20XX年间 《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1997-20XX年》城市建设累计征用土地11563平方公里, 实施以来,不到规划期末,很多城市的规划指标已经捉襟见肘,一些地区甚至5年就用完10年指标。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依靠征地的传统供地方式必然陷入窘境,近些年征地矛盾激化和征地纠纷增多一定程度反映出土地供求的紧张状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为土地供给的新途径,无疑是缓解土地市场紧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 1、《物权法》 (2) 2、《土地管理法》 (3) 3、《农村土地承包法》 (3)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7) 1、《物权法》 (7) 2、《土地管理法》 (7)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20071230) (8) 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52 号 20060327) (9)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1021) (10) 三、宅基地使用权 (10) 1、《物权法》 (10) 2、《土地管理法》 (1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物权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茂府[2001]28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府[20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我市企业转制、破产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处理我市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出具破产裁定书后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产局先予办理房改的有关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待企业和个人补交齐住房公积金后,再发给有关证件。如果企业确有困难,由清算组出具证明,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待交齐个人部份后,可发给证件,但以后住房公积金的退还按实交实退处理。 (二)破产企业办理房改,除上述的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费用由收费方向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单位不得因此而拒办相关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办: 1、企业因原始资料不全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界至清楚又没有权属争议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直接向群众购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在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职工住宅楼因承建方不提供施工资料未能竣工验收的,由清算组委托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鉴证。只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欠缺房改必要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房改必要证明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改有关证件。有关费用由收费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购房或建房已分配给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居住,但企业购房或建房款尚未付清给出让方或承建方的,有关部门先为这类情况的住房办理房改。由出让方或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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