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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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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件

浙交办〔2012〕51号

关于毛斌等9人具有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通知

省交通设计院、咨询公司: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张立永等257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12〕59号),经2011年度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毛斌等9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具体如下: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毛斌、娄亮、陈建荣、陈向阳、马芹纲、潘志炎、姜正晖、朱建平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公司:朱刚

以上人员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3日印发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 1、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水运工程: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范围 ^)公路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 91、代号 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沥青:代号851?853; 油料: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各种厂拌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了冗八806-02-2007〉附录四表。 ^水运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匕) 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 ⑴钢材、沥青、油料,1二±3“;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复[2009]1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8.12 【实施日期】2009.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浙交复〔2009〕113号) 台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组织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台交〔2009〕56号)悉。根据我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的批复》(浙交复〔2009〕13号)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总投资和工期,并结合施工图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路线走向及工程规模 同意本项目起点为81省道K31+166处,终点为81省道K32+054处,路线全长888米,其中扩建车石隧道788米/1座。

二、技术标准 同意本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3米,路幅布置为:行车道宽2×3.5米+硬路肩宽2×2.5米+土路肩宽2×0.5米,车石隧道宽13米,净高5米。 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三、路基、路面及排水 (一)基本同意设计采用的路基横断面形式、组成尺寸和一般设计原则。 (二)隧道进出口仰坡防护,同意采用框格植物的防护措施。 (三)同意路面面层采用24厘米厚水泥砼路面,基层采用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 四、隧道工程 同意路面面层采用24厘米厚水泥砼路面,基层采用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 五、其余原则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 六、经初步审核,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为4175.0189万元(附件)。 七、该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附件: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核定表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核定表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范本指南_secret

第一章编制依据 编制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涉及到许多方面,其法律、法规文件较多。公路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方面的资料均应有序地编入竣工文件中,竣工文件的归档、移交又将涉及到档案方面的问题。因此,编制依据较多,以下为截止至2000年7月的现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5、国家标准GB/T11821-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6、交通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厅工字67号) 7、交通部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厅档案字[1992]21号) 8、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9日交办发[1992]89号) 9、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9日交办发[1992]120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表格式样的通知(交办发[1992]121号) 11、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81号) 12、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998年2月11日交公路发[1998]61号)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 1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 207号) 15、xx省交通厅关于发布《xx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3]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30 【实施日期】198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号令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发布令 正文内容 发布令 正文内容 展开 发布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安徽省 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基本建设 皖交工监站[2002]37号 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条件》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省交通质监。 附件:《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试验室建设规定通知抄送: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交通厅质监站 2002年9月30日印发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交 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按此标准执行。其 它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工作严谨,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及规范,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2、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

3、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 目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一),并根据试验检测项目配置 试验室仪器设备。 4、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1)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3)试验检测报告的审、签发制度; (4)试验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等 5、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位置合理、整齐; (2)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3)试验室使用面积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二) 第四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两个月内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申请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 3、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 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为适应当前公路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根据近年来公路工程档案编制的实际需要,应各有关单位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编制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竣工文件编制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邮件送厅档案室朱力平。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定额站,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省港航工程设计院: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和本补充规定。 二、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取43.35元/工日。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四、其它工程费、间接费(规费除外)的费率、利润和税金取费标准均暂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执行。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基函〔2006]1257号 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

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价差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加,其补偿费用可列入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一并批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合同和指导性意见处理价差补偿。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合同结算,完善合同管理,整理竣工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交人教(2006)6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0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称评审条件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 9日印发 打字:聂薇薇校对:朱皖萍份数:150份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团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春运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回家、顺利返岗,我省在2015年春运期间联合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现将《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

满旅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保障旅客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顺畅、更温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团委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春运组织保障工作中,以“七心”服务为导向,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安全、有序、顺畅、优良”的总目标,切实提高对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确保春运工作便民利民、安全有序,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春运“情满旅途”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陈岳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盛、省总工会副主席高榕、共青团福建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甘肃省交通厅文件 甘交体法【2009】3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70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壹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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