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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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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农业》2013年第05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
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