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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审计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家审计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 这些年来,从非典疫情到山西矿难,从松花江污染到三鹿奶粉事件,人们看到了对干部问责产生的巨大威力,问责制由此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特别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追究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打造责任政府的新时代。作为担负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问责制呢? 一、转变执政理念,改进领导方式,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极端重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可以有效地矫正少数领导干部被扭曲的心灵,促使他们重新审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固树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依德执政的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用权、对谁负责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广纳众家之言,促进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强增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兑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承诺。三是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恪守修身之道,抱定做人根本。 二、适应形势需要,体现时代要求,准确把握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根本目的 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欲望越来越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既是党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实行“问责制”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提升能力,真抓实干当公仆。二是要从严治官,再树自身新形象。三是要巩固阵地,全力加强血肉联系。。 三、创新工作思路,实施有效举措,全力破解影响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难题 有过错的要问责,无作为的也要问责,给“太平官”戴上“紧箍”,让那些“慵懒平”等所有不称职干部无藏身之处。一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消除问责的技术性细节障碍。首先,要明确问责的种类和层次。其次,要明确界定责任。再次,要明确责任追究程序。二是要解决权力与制度的关系,消除权力大于制度的障碍。三是要解决权力与群众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负责的障碍。四是要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消除重权轻责的障碍。 四、构建问责体系,强化制约监督,全面推进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贯彻落实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水平 1、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3、重大项目会审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 专业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 专业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审计项目造价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负责 人完成咨询项目的编审或评估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自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2) 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 正确、合理; (3) 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4) 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 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足; (5) 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6) 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要求。

专业项目负责人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单自校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专业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专业造价人员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1.2 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仔细,对标的物现场勘察、记录、市场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 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操作程序合规性、计算参数正确性、计算内容全面性、审核结论准确性负责, (3) 负责对外协调业务项目技术操作工作。 (4) 完成报告的起草、初审工作,并负责将完整的报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报送归档。 1.3 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度 (1) 制定本部门年度业务计划及目标任务。 (2) 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措施。 (3) 审核本部门完成的工程咨询项目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准确性负责。 (4) 审查造价咨询业务计划实施情况,做好三级复核工作。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分析、修改并记录,出具最终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5)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策略.docx

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策略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环境、生态等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为提高政F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率,需要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的发展进行监督和引导。国家审计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部门,是连接政F和人民的纽带,起着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作用,对国家的财政状况进行监督,并把审计结果公布于人民,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需要对审计的结果及政F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政F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政F工作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政F部门健康高效的运转;还需要把审计结果传达给人民,供人民鉴证,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不受政F的控制,但是它受人民的监督,它的使命就是提高政F部门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审计机关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使命,责任重大。20XX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公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为人民服务。但即使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事件也不断发生,不仅给国家审计机关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使得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二、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1、职务犯罪的成因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F工作中的“免疫系统”,其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力,在诸多诱惑下,总有一些人经不住诱惑,犯错误。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会使得国家审计机关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剖析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1]。(1)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工作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加上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内部给予审计人员的定性裁夺空间较大,这就给审计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实施责任到人,往往是出了事情相互推诿,这不仅给不法审计人员以可乘之机,而且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审计流程不公开透明,使得一些审计人员偷懒失职,对于一些需要实地考察的任务,不认真执行,随便糊弄,导致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应明确规定审计人员的工作流程,减少定性裁夺空间,把审计人员的工作向人民公开,受到人民大众的监督,使得审计人员不敢懈怠,也不能懈怠。(2)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象之所以会频繁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审计人员从开始投机取巧、钻空子,到慢慢地走上犯罪道路。他们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总以为某一些小利不会被发现,这种现象的杜绝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对审计人员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建立法律法规条文,使得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依法办事。(3)价值观错位。一些审计人员把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认为理所当然,而把人民赋予的责任置之不理,认为权力是自

对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对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审计工作的不断推广和发展,人们对审计问责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高,然而当下我国的审计问责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审计工作难以有效的执行。本文针对现行的审计问责制所出现的问题,探讨一系列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审计问责制;制度;法律 随着我国的全面发展,以及我国建立责任制政府目标的提出,“全责一统、自由民主、依法治国、公开公正”等话题在人民群众中引起激励反响,这就督促我们直视目前我国实行的审计问责制,加大审计问责力度,对公共权力、政府机关采取有效的监督,加速实现责任制政府。 一、当前开展审计问责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针对目前国内全面落实反腐政策,审计问责制作为人民监督公共权力和政府机关的最直接的途径。可以通过其制度化来保证行政人员的“权责统一”保证我国公共权力的公开公正,和为人们服务的唯一宗旨 可行性:审计问责制是新中国发展过程中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审计机关是由中央政府直接设立的,其权力和性质都是有法律保证的,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都是强制的刚性的。在法律的保护下审计机关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有理论基础和可行性的。 二、现行推广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强制性统一法律规定的稀缺 自我国审计问责制度建立以来,我国政府对审计问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审计问责制度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了不少修改和建议。从国家到各级地方行政单位也出台了不少政策制度,但却缺少中央制定的强制性统一的法律规定。地方出台关于审计问责制的政策和制度都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些政策和制度的可执行性不高,没有强硬的约束性,法制化整体程度低下,而且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和制度不同,对审计问责的要求和管理也存在较大的差

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新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提出的2016年工作要求中强调,“党的责任重如泰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这表明了中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以党内问责规范化和法治化更加有效的举措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本文拟就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谈点个人思考。 一、党内问责的基本含义及主要特征 党内问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而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照程序受到执政党内部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党内问责制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着眼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党内问责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唤醒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行使的深刻认识并内化于日常工作中和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党内问责的主要特征体现可以体现在“四个有机结合”上:一是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覆盖全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把监督管理寓于党执政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明显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虽然问责牵涉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二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和自我约束。三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包括执政党系统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党员群众的问责,又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等方面的问责。四是“有过”失职问责和“无为”行为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对违反自身职责要求承担不利后果,又对不作为和不良行为追责,通过纠正“无为”倡导“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持续推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 二、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当前党内问责在有关的党内法规及党内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涉及,其问责规定较为零散、问责标准不尽一致、问责内容不够聚焦,顶层设计的不足也导致对安全生产事故等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问责居多、对管党治党不力的党内问责较少等问题。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提供了充分的规章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该规定的问责对象范围过于窄、问责适用情形和问责方式适用规定不具体、问责启动程序主体明显缺位、问责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问责处理期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与党的十八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与时俱进将现有问责办法规范整合、重新梳理,将

问责制度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 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 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

我国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教学设计 大连市一二七中学于秀文 一、教材分析 本节课从两个方面学习了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讲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的性 质有点抽象,不太好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部分较为容易,可结合具体实例来掌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可以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来分析和理解。 二、学情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经常会遇到一些国家机关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如:我们身边有 很多法律,这些法律由谁制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机关部门如何产生,这些国家机关和部 门的职权有哪些等问题,他们会开始琢磨,我们为什么要与这些部门打交道?除了生活中 的常见部门,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基于以上学情,本课”国家权力机关“设计了“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两目。 三、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感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体会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人民 当家作主中的作用。

能力目标:能够从具体的经济现象、政治现象中抽象概括出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人民当家 作主中的作用;能够把学习到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理解、分析 相关的经济、政治现象,解决相关的经济、政治问题。 知识目标: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特别是在整个国家机关 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理解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职权,特别是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难点:理清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五、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提问: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谁?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学生答略。 教师讲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呢?在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需要通过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 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今天 我们就来学习国家机构中的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审计就是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民间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我国来看,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进行的审计。 2.两者的审计标准不同。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 3.两者的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政府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两者的取证权限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在获得审计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两者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漏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湖客观环境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比如江苏省审计局,民间审计是指导社会审计,比如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的审计主体不一样,审计内容不一样,职能不一样. 2.政府审计简单的说包括审计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以及政府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审计 2.内部审计一般指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审计。 3.民间审计就比较简单了,主要是注会事务所。 4.联系就是都是审计,区别在于一些是主动审计,而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等等等等。 三、司法会计、民间审计、国家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如何强化党内问责

如何强化党内问责 5 如何强化党内问责 党内问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而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照程序受到执政党内部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在我国,问责制正在得到普遍推行,这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规范行使公共权力,强化领导干部责任,促进党政机关反腐倡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问责的过程中,行政负责人受到处理的多,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受处分的少,党内问责制的实行遇到了困难。那么,如何强化党内问责? 一、提升问责意识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没有形成问责的传统,党员干部缺乏问责意识,对党内问责不够重视,导致问责制度没有很好执行。因此,要想问责制度得到很

好的执行,首要问题就要提升党内和全社会的党内问责意识,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党员干部的为政理念,使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咎必辞成为一种文化氛围。一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丰富理论知识,“理论指导实践”,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的指导行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公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二是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人们科学对待、大力支持问责工作,使问责制深入人心。二、健全问责制度 要使党内问责制得到很好的执行,就必须以健全的制度为支撑,但是当前我国党内问责制度执行的现实情况是缺乏强硬的制度保障。因此,健全问责制度是强化党内问责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针对我国现实情况来讲,一是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党政之间、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二是加强与党内问责制相关联的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建立效能监督保障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制度,提高工作的权威性和工作效能;健全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办理群众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形成相互衔接、

xx司管理人员问责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人员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引导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项目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岗位的员工。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管理及服务活动。 第二章问责原则 一、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三、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之目的。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工作。 第三章问责管理机构 一、行政人事部与财务部为问责执行机构;

二、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主管级及一般管理人员问责提出者,总经理为决定 者和裁决者;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问责调查小组成员,总经理助理为问责调查小组组长; 四、总经理为总监级及经理级员工问责提出者、决定者和裁决者。 第四章工作责任划分 一、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公司其他领导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含主管)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岗位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由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协作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单方面原因影响工作完成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全部由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承担。 四、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六、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及时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问责制度

学习问责条例增强担当精神 同志们: 根据党总支八月份月度工作计划、以及"两学一做"工作部署,8月份我们党建工作主要聚焦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机要保密、担当精神、问责机制、四种形态"方面,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及政治规矩意识,严守党纪、规范做事,更好地全面履行好党员的责任及义务。 今天我们集中党课,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第一部分、重新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部分、主要谈一谈担当精神及问责机制建设问题,题目是《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 下面集中党课开始。 第一部分: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我国的国家机构教案

我国的国家机构 关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机构的 基本知识。 ⑴、识记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划分。 ⑵、理解国家职能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国家机构 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 学生以下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相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 (2)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解释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 (3)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机构问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过程目标: 通过涉及诸多社会调查、资料收集、典型事例分析等 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熟悉活动开展的各个环节, 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各方面全方位的活动能力。 2、方法目标:

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调查研究法,练习写作简单的 调查研究报告,掌握基本的资料收集程序、途径和方法,学会辩证的、历史的、比较分析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关心国家大事、积 极参与政治活动的情感;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与原则 ⑵、提高对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原则的认识;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国家观念和爱国的 情感,应该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 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特别是要树立正确对待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做一个奉献于社会的高素质公民。 教学建议 关于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的教材分析 本节知识的逻辑结构及编写意图 第一节讲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一框介绍了国家机构的 基本知识,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的关系,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 “摘要”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考察国外审计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得出了审计体制选择的若干启示;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和缺陷,提出了改革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的两种设想。“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体制改革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恢复以来,已走过20年的发展历程。作为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的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需要,为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改革开放继续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国内生产总值从1997年的7.4万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0.2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7.7%;全国财政收入从1977年的8651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8914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05.3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资金1242亿元;3年来投入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总规模达6000多亿元,开工建设重点工程36项;5年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7.2万亿元。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而要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尤其是体制方面的改革,中央指出要深入研究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因素。对以上巨额的财政收支必须实行有力的审计监督,而监督的力度、强度和成效不仅取决于审计力量的多寡和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某种意义上更取决于审计体制的优劣。那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否充分发挥了应有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还存在哪些缺陷?如果要改应如何改革?以下谈谈我们的看法。一、国外审计体制的探源及启迪审计体制是指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各国审计体制的形成与其政体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审计体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体制或模式(本文将审计体制与审计模式视为同意语)。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文硕(1996)认为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审计模式,这种观点一直被学术界引用(我们称为传统观点)。但有人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立法型和独立型模式(李金华,2003)。本文仍按传统观点对其进行考察。(一)立法型体制的先驱——英国英国的政体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的体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英国国家审计产生于对王室收支业务的监督,是英国人崇尚“自由”的表现,也是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早在1215年封建领主为限制国王的权利,就强迫英王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文件,其中第12条规定,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贡赋,说明了国王的权力受到制约。监管国家财政的权力也由此交给了议会。166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即“光荣革命”)成功后,1669年颁布的以限制王权和保障议会权力的宪法——《权利法案》,宣告了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从此以后,国王附属于议会,议会可以废除国王的政治结果形成了。公元1314年,英国国王任命了历史上第一位国库主计长。从此以后,历代王朝都设立了审计机构,国家审计职责和权力得到不断发展和加强。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1921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修正案》和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是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的三个重要法律依据。这三项法律为确保主计审计长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1866年6月的《国库和审计部法案》标志着现代英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和第一个立法模式审计制度的诞生。该法案的中心是规定政府的各项支出应由议会领导的主计审计长审核。其后的两部法案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结果。关于国家审计署的管理体制及职责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内容:审计长是一名议会下院的官员,他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审计长代表议会行使职权,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为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署禁止其职员参与各级政党机构的政治活动,防止将政党的观点和立场带入审计工作;透明度高,审计署的检查结果,有权自行或通过媒体公布。立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是在美国。它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属于这一类。(二)司法型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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